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0-1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50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4-22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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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 PAX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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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dolino & Lowey, P.C. 对 PAX 第一轮文件出示要求的异议与答复,日期为 2022年3月31日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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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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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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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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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VERDOLINO & LOWEY, P.C. 对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第一轮文件出示要求的异议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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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诉讼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7026 条和第 7034 条以及《Loc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for th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地方破产诉讼规则)》第 7026-1 条,Verdolino & Lowey, P.C.(以下简称“V&L”)特此对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PAX”)的《第一轮文件出示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提出异议并作出答复。V&L 保留修改或补充本答复以及提出进一步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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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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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每一项一般异议均并入下文的每一项具体答复中。在任何特定答复中援引一项或多项具体异议,不得解释为放弃任何适用的一般异议。本答复均在下述一般异议的规限下并依据该等一般异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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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L 对本《要求》(包括其中的说明1和定义)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本《要求》强加了与下述规定所载义务不同或不一致的义务为限:《破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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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文义另有定义外,首字母大写的术语应具有与《要求》中相同的含义。 Case 22-50073 Doc 250-13 Filed 04/22/22 Entered 04/22/22 16:59:37 Page 3 of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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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 条和第 34 条、《Loc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for th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地方破产诉讼规则)》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规则、法律或裁定/命令。V&L 进一步对“communication(通信)”、“document(文件)”、“identify(指明/识别)”和“person(个人/实体)”这些术语的定义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该等定义比《Loc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or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民事诉讼规则)》第 26(a)-(c) 条(通过《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地方破产诉讼规则》第 7026-1 条适用于本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该等术语的定义更为宽泛或与其不一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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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L 对本《要求》提出异议,理由为构成过重负担,其异议范围以本《要求》意图要求在送达《要求》后 72 小时内(一段极短的时间)准备并送达书面答复为限。V&L 进一步对本《要求》提出异议,理由为构成过重负担,其异议范围以本《要求》意图要求 V&L 在送达《要求》后 96 小时内(一段极短的时间)收集、审查并出示所有文件为限。鉴于《要求》是在提交 V&L 聘请申请近两周后才送达的,在当前情况下上述每个时间期限都是不合理的。若查找出应予出示且不受特权保护的文件,将在滚动基础上陆续出示。关于 V&L 将就应予出示且不受特权保护的文件进行合理、善意的检索之答复,并不表明 V&L 认为存在任何此类文件,亦不构成对可能符合该等《要求》的文件所适用的任何特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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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L 对本《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本《要求》索取下述文件为限:作为律师工作成果受证据开示豁免保护的文件、基于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享有特权的文件、包含因诉讼产生或预期诉讼而形成的律师或顾问的思考和思维过程之披露的文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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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同答辩或共同利益特权、咨询专家特权或任何其他适用特权而受证据开示豁免保护的文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V&L 将试图把《要求》解释为不索取属于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或其他适用的特权主张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范围内的文件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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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 PAX 律师与 Brown Rudnick 律师于 2022年3月30日 会商电话会议上的约定,V&L 已对本《要求》作出限制,仅排除 V&L 内部人员之间的内部通信。凡 V&L 表明其将出示符合该项要求之文件的任何答复,均应指 V&L 将出示不受特权主张或律师工作成果约束的文件。V&L 对受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文件或信息的非故意提及或披露,不构成对任何适用特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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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L 对本《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本《要求》过于宽泛、造成过重负担,或者索取不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b)(1) 条项下相关证据开示范围的信息,或者与本案需求不成比例为限。通过对任何《要求》作出答复或根据该要求指明或出示文件或材料,V&L 并不承认或认可任何此类材料的相关性,并保留以相关性或任何其他理由对将此类材料引入作为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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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V&L 对本《要求》在时间和范围上过于宽泛提出异议,并以本《要求》索取远在 2022年3月3日 V&L 受聘之前的文件从而构成过重负担和过于宽泛为由提出异议。在答复本《要求》时,V&L 将本《要求》的时间范围限定在 2022年3月1日 至 2022年3月28日(含起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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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L 对本《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本《要求》需要 V&L 作出法律或事实结论方能答复、并入了法律结论以及不实陈述或歪曲事实为限。通过出示答复某项《要求》的文件,V&L 不放弃对该等《要求》中所包含的任何所谓法律结论提出异议,答复亦不构成对该等《要求》中所包含的任何事实或法律结论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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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L 对本《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本《要求》模糊、歧义和/或难以理解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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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V&L 对本《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本《要求》未以合理程度的具体性描述所索取的文件或信息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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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V&L 对本《要求》中的每一项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该等要求会给 V&L 强加对下述文件或信息进行检索的义务为限:属于 PAX 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信息,或属于第三方占有的文件或信息,或处于公共领域的文件或信息,或可从 PAX 同样可获取的来源获得的文件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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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以下答复均基于 V&L 目前获悉的信息。随着本案证据开示的推进,V&L 保留在获悉新信息时对本答复进行补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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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V&L 对索取“全部”文件或通信的任何《要求》提出异议,理由是过于宽泛且构成过重负担,并且因为此类文件要求必然索取既不相关亦与本案需求不成比例的文件。V&L 无法保证已找到符合特定要求的每一份文件。在受限于本一般异议及下文任何具体异议和限定条件的前提下,V&L 将通过出示在善意进行的合理检索后能够找到的、属于其占有、保管和控制范围内的应予出示且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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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保护的文件,来答复索取“全部”文件的任何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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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一般异议以及具体异议与答复仅为本诉讼之目的而作出,并在不放弃且无意放弃以下权利的情况下作出:随时修改、更正、变更、补充或澄清本文所提供的任何答复的权利,或在任何后续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诉讼中以任何正当理由对出于任何目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答复提出异议的权利。在此明确保留随时提出任何适用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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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一般异议以及对本文任何《要求》的具体异议与答复,不应被视为自认或接受该等《要求》所阐述或假定的任何事实的存在,亦不应被视为该等答复构成可采纳证据。本文的答复仅反映 V&L 目前的调查状况及证据开示的目前状况。除另有说明外,对特定《要求》的异议和/或答复并不暗示符合该项要求的文件存在或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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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答复任何《要求》而出示的任何文件均应受适当的保密与保护令的保护,其条款应由 PAX 和 V&L 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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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异议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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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第 1a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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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贵方就涉及债务人第 11 章诉讼程序的拟议聘请相关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对要求第 1a 项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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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 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本项要求索取受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原则保护免于披露的文件为限,以及以本项要求索取 Brown Rudnick 律师、V&L 人员或 Brown Rudnick 或 V&L 的任何专家或顾问因诉讼产生或预期诉讼而形成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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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结论、意见或法律理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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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限于且不放弃上述一般异议和具体异议的前提下,V&L 将在就符合要求的文件进行合理检索后,出示符合本项要求的所有不受特权保护的文件。 要求第 1b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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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贵方在债务人第 11 章诉讼程序中的现有及预期角色相关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对要求第 1b 项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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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 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本项要求索取受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原则保护免于披露的文件为限,以及以本项要求索取 Brown Rudnick 律师、V&L 人员或 Brown Rudnick 或 V&L 的任何专家或顾问因诉讼产生或预期诉讼而形成的思维印象、结论、意见或法律理论为限。V&L 进一步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理由是其与要求第 1a 项重复。V&L 进一步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预期角色”这一表述模糊且有歧义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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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限于且不放弃上述一般异议和具体异议的前提下,V&L 将在就符合要求的文件进行合理检索后,出示符合本项要求的所有不受特权保护的文件。 要求第 1c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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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资产或业务相关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对要求第 1c 项的答复: Case 22-50073 Doc 250-13 Filed 04/22/22 Entered 04/22/22 16:59:37 Page 8 of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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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 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本项要求索取受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原则保护免于披露的文件为限,以及以本项要求索取 Brown Rudnick 律师、V&L 人员或 Brown Rudnick 或 V&L 的任何专家或顾问因诉讼产生或预期诉讼而形成的思维印象、结论、意见或法律理论为限。V&L 进一步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其异议范围以“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资产或业务”这一表述模糊且有歧义为限。V&L 进一步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理由为鉴于分配给 V&L 作出答复的时间,且鉴于已提交了反映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资产或业务的财产明细表,本项要求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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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项要求与本案需求不成比例,且本案已提交包含适当信息的财产明细表(Schedules),V&L 将不对与本项要求相关的文件进行检索。然而,在针对其他要求进行的检索中若发现任何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将被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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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编号 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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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务人(Debtor)的任何收入来源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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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编号 1d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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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寻求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和工作成果教义(work-product doctrine)保护免于披露的文件,以及寻求 Brown Rudnick 律师、V&L 人员,或 Brown Rudnick 或 V&L 的任何专家或顾问针对诉讼或因预期诉讼而形成的内心印象、结论、意见或法律理论的范围内,V&L 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鉴于分配给 V&L 进行答复的时间,且鉴于已提交反映债务人收入来源的财产明细表,V&L 进一步以不成比例为由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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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项要求与本案需求不成比例,且本案已提交包含适当信息的财产明细表,V&L 将不对与本项要求相关的文件进行检索。然而,在针对其他要求进行的检索中若发现任何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将被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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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编号 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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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V&L 在准备如《V&L聘用申请》(V&L Retention Application)和《聘用协议》(Engagement Agreement)第 10 段所述的“财产明细表及所有相关支持材料”中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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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编号 1e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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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寻求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教义保护免于披露的文件,以及寻求 Brown Rudnick 律师、V&L 人员,或 Brown Rudnick 或 V&L 的任何专家或顾问针对诉讼或因预期诉讼而形成的内心印象、结论、意见或法律理论的范围内,V&L 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与 V&L 在准备财产明细表及所有相关支持材料中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属于工作成果特权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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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与 V&L 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所有应答文件均属于工作成果特权等特权涵盖范围,V&L 将不对与本项要求相关的文件进行检索。然而,在针对其他要求进行的检索中若发现任何不受特权保护的相关信息,该等文件将被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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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编号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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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如《V&L聘用申请》和《聘用协议》第 10 段所述的“现金流及相关预算预测的编制和/或审核”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包括描述或以其他方式与“现金流”或“预算”有关的任何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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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编号 1f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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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寻求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教义保护免于披露的文件,以及寻求 Brown Rudnick 律师、V&L 人员,或 Brown Rudnick 或 V&L 的任何专家或顾问针对诉讼或因预期诉讼而形成的内心印象、结论、意见或法律理论的范围内,V&L 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与 V&L 所从事的“现金流及相关预算预测的编制和/或审核”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属于工作成果特权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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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与 V&L 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所有应答文件均属于工作成果特权等特权涵盖范围,V&L 将不对与本项要求相关的文件进行检索。然而,若发现任何不受特权保护的相关信息,该等文件将被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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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编号 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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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如《V&L聘用申请》和《聘用协议》第 10 段所述的“开立和维护占有中债务人(DIP)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包括与本破产法第11章程序(Chapter 11 Proceedings)相关的任何拟议占有中债务人融资安排有关的任何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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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编号 1g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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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寻求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教义保护免于披露的文件,以及寻求 Brown Rudnick 律师、V&L 人员,或 Brown Rudnick 或 V&L 的任何专家或顾问针对诉讼或因预期诉讼而形成的内心印象、结论、意见或法律理论的范围内,V&L 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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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限于且不放弃上述一般异议和具体异议的前提下,V&L 将在对求答文件进行合理检索后,提供找到的所有符合本项要求的不受特权保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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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编号 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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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您在过去 5 年中关于奢侈品(包括游艇、服装和个人物品)的估值或变现经验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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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编号 1h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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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寻求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教义保护免于披露的文件,以及寻求 Brown Rudnick 律师、V&L 人员,或 Brown Rudnick 或 V&L 的任何专家或顾问针对诉讼或因预期诉讼而形成的内心印象、结论、意见或法律理论的范围内,V&L 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在寻求跨越五年期间、以任何方式与 V&L 在一系列主题的估值或变现经验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的范围内,V&L 进一步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认为其过于宽泛且造成过度负担。V&L 对要求提供与所寻求信息“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提出异议。V&L 进一步以与聘用 V&L 无关为由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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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项要求,V&L 声明其并不主张在奢侈品的估值或变现方面具备特殊经验。因此,V&L 不会提供与本项要求有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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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编号 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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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任何其他人之间就债务人的财产明细表或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说明书(Statement of Financial Affairs)进行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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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编号 1i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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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寻求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教义保护免于披露的文件,以及寻求 Brown Rudnick 律师、V&L 人员,或 Brown Rudnick 或 V&L 的任何专家或顾问针对诉讼或因预期诉讼而形成的内心印象、结论、意见或法律理论的范围内,V&L 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V&L 将把本项要求限定于:(1) V&L 与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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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除 Brown Rudnick 律师及人员和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之间就债务人的财产明细表或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说明书进行的通信。在因迟延送达本项要求所造成的时间框架下,V&L 将确定对提供给 V&L 且 V&L 在其工作中予以考虑的不受特权保护的应答文件进行合理检索是否可行,但不包括 V&L 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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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限于且不放弃上述一般异议和具体异议的前提下,V&L 将在上段所限定的范围内,提供在对求答文件进行合理检索后找到的所有符合本项要求的不受特权保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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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编号 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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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议 DIP 贷款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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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编号 1j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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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寻求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教义保护免于披露的文件,以及寻求 Brown Rudnick 律师、V&L 人员,或 Brown Rudnick 或 V&L 的任何专家或顾问针对诉讼或因预期诉讼而形成的内心印象、结论、意见或法律理论的范围内,V&L 对本项要求提出异议。V&L 将把本项要求限定于:(1) V&L 与任何第三方(即除 Brown Rudnick 律师及人员和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之间就拟议 DIP 贷款进行的通信。在因迟延送达本项要求所造成的时间框架下,V&L 将确定对提供给 V&L 且 V&L 在其工作中予以考虑的不受特权保护的应答文件进行合理检索是否可行,但不包括 V&L 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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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限于且不放弃上述一般异议和具体异议的前提下,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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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上段所限定的范围内,提供在对求答文件进行合理检索后找到的所有符合本项要求的不受特权保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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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3月31日 BROWN RUDNICK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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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Kenneth J Au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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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R. Baldiga 律师(特许出庭申请待决) Bennett S. Silverberg 律师(特许出庭申请待决) Kenneth J. Aulet 律师(特许出庭申请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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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iel Pinelo 律师(特许出庭申请待决)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 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箱:wbaldiga@brownrudnick.com 电子邮箱: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电子邮箱:kaulet@brownrudnick.com 电子邮箱:upinelo@brownrudni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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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之拟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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