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2-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52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4-25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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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 – 第 2004 条调查传票)(12/15) 案件 22-50073 文档 252-2 归档于 04/25/22 录入于 04/25/22 16:32:34 第 1 页,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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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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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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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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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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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第 2004 条调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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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Gettr USA, Inc.,由其首席执行官 Jason Miller 代收,3 Columbus Circle, New York, NY 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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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受送达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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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作证:现命令你在下文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面,依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第 2004 条在调查中作证。随附批准该调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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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Pullman & Comley, LLC 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 日期与时间 2022 年 5 月 日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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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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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提供文件:你或你的代表必须在 2022 年 5 月 ___ 日或之前,按照法院命令(ECF No. 16)提供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实物,并必须允许对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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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所附《关于提供文件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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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依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第 45 条的以下规定——涉及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涉及保护传票受送达人的第 45(d) 条;以及涉及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的第 45(e) 条和 45(g)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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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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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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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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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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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代表(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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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之人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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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命令在审判前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受送达人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和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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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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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部分不应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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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期)收到了针对(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的本传票: 我通过以下方式向指定人员交付副本而送达了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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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日期)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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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执行并退回了传票,原因是: 除非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否则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了一天的出庭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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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费用为差旅费 $ 以及服务费 $ ,总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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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明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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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与职务 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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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情况的附加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依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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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于审判、听证会或证言笔录。传票可命令某人仅在以下情况下出席审判、听证会或证言笔录:(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处理业务的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处理业务的州内,如果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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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于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处理业务的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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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护传票受送达人;执行。(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避免对传票受送达人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区的法院必须强制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规定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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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供材料或允许检查。(A) 无需亲自出面。被命令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被命令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需亲自出面到达提供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面进行证言笔录、听证会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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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供文件或有形物品或被命令允许检查的人,可在要求履行的指定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如果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i) 在通知被命令的人后,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随时向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申请强制提供或检查的命令。(ii) 只有在命令指示的情况下才可要求进行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大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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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A) 何时必须撤销或修改。经适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况的传票:(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第 45(c) 条规定的地理范围限制外履行;(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其他受保护的事项(若不存在适用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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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何时允许撤销或修改。为了保护传票受送达人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可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如果该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聘专家的意见或不描述争议中具体事件且由专家独立研究所得(该研究非由当事人所请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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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不在撤销或修改传票的情况下,命令在特定条件下出面或提供材料,如果送达传票的当事人:(i) 表明对证词或材料存在重大需求,若无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以及 (ii) 确保传票受送达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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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这些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A) 文件。对提供文件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管的方式提供文件,或必须对其进行组织和标记,以使其与要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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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供形式时的形式。若传票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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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仅以一种形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供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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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申请强制开示或申请保护命令的动议中,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访问。如果做出了此项证明,且申请方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表明有充分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这些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证据开示指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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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A) 扣留的信息。因主张传票调取的材料享有特权或属于受保护的审判准备材料而扣留该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不透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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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供的信息。若回应传票提供的信息属于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对象,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接收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归还、扣押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主张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则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追回该信息;并可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以便对该主张作出裁定。提供信息的人必须保留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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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的签发法院——可判定在收到送达后无合理解释而不服从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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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的信息,请参阅 Fed. R. Civ. P. 45(a) 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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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文件的请求 I.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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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待提供以供检查和复制的文件”标题下提出的文件请求(下称“《文件请求》”),应解释为要求提供与本请求相符的所有文件,无论此类文件创建于何时,且应包括截至文件提供之日产生的所有相符文件。《文件请求》还应被解释为要求提供所有相符文件,无论此类文件是否被视为草稿,也无论此类文件此前是否已分发给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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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文件请求》相符的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管的方式提供,并且其标记方式必须显示其来自哪些卷宗和办事处,或者必须进行标记以与《文件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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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与《文件请求》相关的文件时,每份待提供的文件应包括在文件中提及的或最初随所请求或待提供文件附带或随附的所有附件和所有随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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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请求包括由你的代理人、代表、专家、为你获取相符文件之目的而受你控制的个人或实体、就任何事实问题或意见问题咨询的人员,以及(除享有特权外)你的律师所占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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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请求》具有持续性质,如果你获得进一步或不同的信息,特此指示你进行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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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文件提供请求》(Document Requests)所涵盖的时间范围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对本《文件提供请求》做出答复的截止日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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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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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 Conn. L. Civ. R. 26(c)(康涅狄格区联邦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26条(c)款)所提供的定义,以及由 D. Conn. Bankr. L.R. 2004-1(a)(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地方规则第2004-1条(a)款)所合并引入的由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均应适用于本《文件提供请求》。此外,本《文件提供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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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Guo 和/或 Miles Kwok,其第11章破产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案号为 Case No.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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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体”(Entity)系指任何商业、法律或政府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合营企业、协会、基金会或信托,或任何外国的前述任何形式的同等或类似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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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家族基金会”(Family Foundation)系指 Jason Miller 在《The 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一篇文章中所提及的“郭氏家族基金会”,该文章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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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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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uo-wengui-tied-foundation-1162519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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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ettr”系指 Gettr USA, Inc. 以及代表其行为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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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你方”或“你方的”(You or Your)系指 Get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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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或销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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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文档中所指明的任何文件或有形实物在对本《文件提供请求》做出答复时已知曾存在过,但已灭失、废弃或销毁,请尽可能完整地指明该等文件或实物,并尽可能多地提供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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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该文件或实物的类型; - 2) 其日期; - 3) 其灭失、废弃或销毁的日期或大致日期; - 4) 其灭失、废弃或销毁的情况及方式; - 5) 处置该文件的原因(若为废弃或销毁); - 6) 获准处置该文件或实物、或知晓有关处置情况的所有人员的身份; - 7) 造成该文件或实物灭失、废弃或销毁的人员的身份;以及 - 8) 知晓其内容的所有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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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特权或专有性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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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声称对任何《文件提供请求》的答复涉及被主张享有特权、属于律师工作成果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而免于披露的信息或对文件的识别,且主张了该等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则应当:(a) 说明所主张特权(包括工作成果)的性质;以及 (b) 依据 D. Conn. L. Civ. R. 26(e) 编制所要求的特权清单(privilege log)。对于任何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文件提供请求》部分,应完整提供符合要求的答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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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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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tr 应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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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含 Gettr 向 State of Delaware(特拉华州)提交的公司注册成立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其附属文件及对其的任何修改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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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ettr 通过的任何及所有公司章程(by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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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足以确认 Gettr 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股东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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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 Gettr 的任何股东为实体,足以确认该等实体中股权或成员权益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者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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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涉及 Gettr 在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开展业务的授权申请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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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明曾提及或讨论过债务人、家族基金会或 Gettr 知悉或认为与债务人存在关联的任何实体的任何董事会或股东会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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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涉及由债务人、家族基金会或 Gettr 知悉或认为以任何方式与债务人存在关联的任何实体向 Gettr 或为 Gettr 的利益提供的任何及所有出资、贷款、垫款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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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涉及由 Gettr 或代表 Gettr 向债务人、家族基金会或 Gettr 知悉或认为以任何方式与债务人存在关联的任何实体支付的、或为前述各方的利益而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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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涉及由债务人、家族基金会或 Gettr 知悉或认为以任何方式与债务人存在关联的任何实体向 Gettr 或为 Gettr 的利益作出的任何非金钱性贡献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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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证明一方面为 Gettr 或其任何代表(包括 Jason Miller),另一方面为债务人、家族基金会或 Gettr 知悉或认为以任何方式与债务人存在关联的任何实体或其各自的任何代表之间,就 Gettr 的业务或财务事务的任何方面进行的任何通信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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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包含地址“162 East 64t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无论是否带有邮政编码)的任何及所有文件,包括工资支票或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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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用于开展 Gettr 业务且债务人、家族基金会或 Gettr 知悉或认为以任何方式与债务人存在关联的任何实体作为当事方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任何及所有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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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债务人、家族基金会或 Gettr 知悉或认为以任何方式与债务人存在关联的任何实体作为当事方的 Gettr 的任何及所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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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涉及 Gettr 标识(logo)的选择以及参与选择该标识的人员身份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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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涉及债务人作为管理层成员、作为顾问或以任何其他角色或身份参与或介入 Gettr 业务或财务事务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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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反映债务人向 Gettr 的任何公司代表就 Gettr 业务或财务事务的任何方面所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指示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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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涉及聘用、解雇或裁减任何 Gettr 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决定,且债务人以任何方式参与或介入其中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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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涉及 Gettr 对名为“Getome”或“Getter”的社交媒体应用程序进行的任何审查、考量或使用,或与这些应用程序相关的任何信息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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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提及“Getome”或“Getter”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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