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295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951
- 类型
- EXHIBIT
- 立案日
- 2024-02-22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根据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 83.1(d) 条,签名人作为本院出庭律师公会成员,谨提请法院许可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律师公会成员 John J. Kuster 代表 DBS Bank Ltd.(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出庭,并根据地方规则第 83.1(d) 条声明如下:
1. Kuster 律师的主要办公地址为 Sidley Austin LLP(世达国际律师事务所/盛德律师事务所),地址为 787 Seven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19。Kuster 律师的电话号码为 (212) 839-5300,电子邮箱为 jkuster@sidley.com。
2. Kuster 律师为纽约州信誉良好之执业律师,详见附于附件 A 的其宣誓书。
3. 据我所知及所信,Kuster 律师为其宣誓书中所列各法院信誉良好之执业律师,且从未被本院拒绝出庭资格或受到本院纪律处分;目前无针对其未结之纪律处分程序;且其从未被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或受到纪律处分。
4. 根据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 83.1(c) 条,送达至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的所有文书均可送达至签名人处。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及沟通之目的)。
DBS BANK, LTD.
/s/ William S. Fish, Jr.
William S. Fish, Jr. Hinckley, Allen & Snyder LLP 20 Church Street, 18th Floor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860) 331-2700 邮箱:wfish@hinckleyallen.com
关于:
John J. Kuster 支持临时出庭许可动议之宣誓书
John J. Kuster 经依法宣誓,陈述如下:
1. 我年满十八岁,理解誓言的含义与义务,并具备就本宣誓书所述事项作证的能力。我谨提请本院许可我作为利害关系方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临时出庭。
2. 我的主要办公地址为盛德律师事务所,地址为 787 Seven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19。我的电话号码是 (212) 839-5300,传真号码是 (212) 839-5599,电子邮箱是 jkuster@sidley.com。
3. 我已获准在以下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公会执业,并持有相应的执业编号:
4. 我是纽约州律师公会信誉良好的执业成员,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无任何针对我未结的纪律处分程序,且我从未被判处任何犯罪。
5. 我从未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法院被拒绝执业准入,也从未在面临纪律申诉期间受到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纪律处分、辞去执业资格、放弃在上述法院执业的执照,或撤回在上述法院执业的准入申请。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郭文贵(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及沟通之目的)。
6. 我已全面审阅并熟悉《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
7. 我在此接受法律文书送达,并同意将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我在上述案由事项中获准临时出庭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地。
8. 随本件提交一份来自纽约州律师公会的良好信誉证明,纽约州为我主要办公室所在州。
9. 办理上述案由事项临时出庭动议所需的 200.00 美元费用已随动议一并交纳。
10. 据我所知,上述陈述真实无误。
填写本证明的公证人或其他官员仅核实本证明所附文件的签署人身份,并不核实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或有效性。
于 2024 年 2 月 17 日,在公证人 Jane Miller 面前,由 John J. Kuster 签字并宣誓(或确认)。
经令我满意的证据证明,John J. Kuster 即为在我面前出庭的人士。
JANE SCOTT MILLER 纽约州公证人 编号:01MI6439973 纽约县资格 佣金于 2026 年 9 月 6 日到期
Appellate Divis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First Judicial Department(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法庭第一司法部)
我,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法庭第一司法部书记官 Susanna M. Rojas,特此证明:
已于 1992 年 2 月 3 日在本州所有法院正式获准并获得律师及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已正式完成法律规定的公职宣誓,已在本办公室备查的律师及法律顾问名册中登记,已在法院管理局正式注册,且根据本院记录,目前仍为信誉良好的执业律师及法律顾问。
为此,我于 2024 年 2 月 9 日在纽约市亲笔签署,以资证明。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Appellate Division, First Department(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法庭第一部门)
敬启者:
获准在本院执业的律师可申请良好信誉证明,该证明是本院出具的证明律师准入和良好信誉的唯一官方文件。
可通过统一法院系统网站上的律师查询功能查看律师的注册状态、准入日期和惩戒记录。
纽约州不将律师注册为“执业中(active)”或“非执业中(inactive)”。
律师可向第一司法部律师申诉委员会申请出具惩戒记录信。
律师资格考试记录可从纽约州法律考官委员会获取。
说明、表格和链接可在本院网站上获取。
关于:
鉴于本院出庭律师公会成员代表上述案件中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 John J. Kuster 法律博士提交的《特邀外来律师准入动议》(下称“本动议”)。
法院经认定无理由拒绝该申请,因此准予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
兹裁定:John J. Kuster 法律博士特此获准就上述案件在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执业,且就本案而言,他应享有本院出庭律师公会成员的所有权利、特权及责任。
进一步裁定:送达给 Kuster 律师的所有通知均可送达至位于 20 Church Street, 18th Floor, Hartford, CT 06103 的 William S. Fish Jr., Hinckley Allen & Snyder LLP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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