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95-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95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4-29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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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 – 第 2004 条调查传票)(12/15) 案件编号 22-50073 文件 295-3 提交于 04/29/22 录入于 04/29/22 15:19:38 第 1 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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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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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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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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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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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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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依据第 2004 条进行调查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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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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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传票送达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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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作证:现命令你于下文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在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进行的调查中作证。随附授权进行该调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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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与时间 Pullman & Comley, LLC 2022 年 5 月 日上午 10:00 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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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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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提供文件/物品:你或你的代表必须根据法院命令(ECF No. 16)于 2022 年 5 月 ___ 日或之前提供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实物,并必须允许对相关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检测或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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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的《提供文件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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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下列规定——涉及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涉及对你作为受传票送达人的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涉及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不履行传票的潜在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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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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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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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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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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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代表(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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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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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则在向受传票送达人送达传票之前,必须向每位当事人送达一份通知及本传票的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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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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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部分不应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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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了针对(个人姓名及头衔,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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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传票,时间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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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向上述指定人员交付副本的方式送达了该传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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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日期)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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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退回未执行的传票,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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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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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费用为:出庭一天的证人费以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差旅费 $ 除非传票是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的,否则我还向证人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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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 $ ,合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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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明在承担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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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印刷姓名及头衔 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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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情况的附加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 (c)、(d)、(e) 和 (g) 款(2013 年 12 月 1 日生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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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1) 用于审判、听证会或证言录音录像(Deposition)。传票仅可在下列情况下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会或证言录音录像: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处理业务的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处理业务的州内,如果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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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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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用于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处理业务的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实物;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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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护受传票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人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的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此项职责,并对未能遵守规定的当事人或律师处以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误工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供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需亲自到场。被命令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需亲自到场前往提供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音录像、听证会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供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检测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形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或送达传票后 14 天(以较早者为准)之前送达。如果提出异议,则适用以下规则: (i) 在通知被命令人员的前提下,送达方可随时向要求履行义务的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申请发布强制作出提供或允许检查的命令。 (ii) 只有按照命令中的指示方可要求进行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能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超出第 45(c) 条规定的地理限制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其他受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例外或放弃情形;或 (iv) 使人员承受不当负担。 (B) 允许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影响或受制于传票的人员,要求履行义务的所在地区的法院可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如果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聘请专家的意见或信息,且该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而是源自该专家非由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C) 指定替代条件。在第 45(d)(3)(B) 条所述的情形下,法院可代替撤销或修改传票,在指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供材料,只要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有实质性需求,且不承担过度困难以其他方式无法满足该需求;并且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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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供文件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状态提供文件,或者必须组织并标记文件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供形式。如果传票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特定形式,则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供。 (C) 仅以一种形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供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提供来自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申请强制进行证据开示或申请保护令的动议中,回应人必须证明由于不当负担或成本导致该信息无法合理获取。如果作出了上述证明,在申请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并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法院仍可命令从这些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证据开示指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根据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而扣留受传票索取信息的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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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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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泄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前提下,使各方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的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果响应传票所提供的信息属于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对象,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向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通知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归还、隔离或销毁指定的信息及所持有的任何副本;在主张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则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且可迅速将该信息以密封方式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对该主张作出裁定。提供信息的人员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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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的签发法院——可对在收到送达后无合理解释而未能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的命令的人员裁定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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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查阅传票材料的信息,请参阅《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 条委员会说明(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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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E/83201.1/JKAPLAN/10275597v1 提供文件请求书 I.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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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说明外,标题“供检查和复制而需提供之文件”下所列的文件请求(以下简称“《文件请求》”)应被解释为要求提供与本请求相符的所有文件,无论该等文件于何时生成,并应包括截至提供文件之日生成的所有相符文件。《文件请求》还应被解释为要求提供所有相符文件,无论该等文件是否被视为草稿,也无论该等文件此前是否曾分发给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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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文件请求》相符的文件应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状态提供,并应以表明其来自哪些文件档案和办公室的方式予以标记,或者必须进行标记以对应《文件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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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文件请求》提供文件时,每份待提供的文件应包括文件中提及的所有附件及随附材料,或最初附于或随附于所请求或待提供文件中的所有附件和随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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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请求包括你的代理人、代表、专家、为你获取相符文件之目的受你控制的个人或实体、就任何事实问题或意见问题被咨询的人员以及你的律师(除非享有特权)所占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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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请求》具有持续性质,如果你获得进一步或不同的信息,特此指示你进行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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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文件提供要求》所涵盖的时间段为自 2014年1月1日 起至对本《文件提供要求》作出答复的截止日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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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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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 Conn. L. Civ. R. 26(c)(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26(c)条)提供的定义以及由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释义规则(均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本地规则第2004-1(a)条)吸收采纳),应适用于本《文件提供要求》。此外,本《文件提供要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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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Guo 和/或 Miles Kwok,其第11章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案号为 Case No.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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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olden Spring”指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源泉(纽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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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K USA”指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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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ady May”指债务人声称其合法产权所有人为 HK USA 的游艇(“梅夫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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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你方”或“你方的”指 HK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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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或销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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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对本《文件提供要求》作出答复时,已知本文所指明的任何文件或有形物品曾一度存在,且已丢失、废弃或销毁,请尽可能完整地指明该文件或物品,并尽可能多地提供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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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该文件或物品的类型; - 2) 其日期; - 3) 其丢失、废弃或销毁的日期或大致日期; - 4) 其丢失、废弃或销毁的情况和方式; - 5) 处置该文件的一项或多项原因(如系废弃或销毁); - 6) 获准或知悉有关处置该文件或物品之情况的所有人员的身份; - 7) 丢失、废弃或销毁该文件或物品的一名或多名人员的身份;以及 - 8) 知悉其内容的所有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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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特权保护或专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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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声称对任何《文件提供要求》的答复要求提供被声称享有特权、属律师工作成果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免于披露的信息或对文件的指明,且主张了该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a) 指明所主张的特权性质(包括律师工作成果);以及 (b) 按照 D. Conn. L. Civ. R. 26(e) 的规定编制所要求的特权清单。对于《文件提供要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应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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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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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USA 须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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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含 HK USA 的设立证书及其所有修订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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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包含 HK USA 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协议及其所有修订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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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明 HK USA 的任何成员会议或公司行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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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指明 HK USA 的成员和经理以及成员权益之任何转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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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指明 HK USA 的管理层以及任何董事会或顾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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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涉及自 HK USA 成立之日起至今向其支付、提供之任何及所有出资、贷款或预付款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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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明 HK USA 资产的身份、取得及处置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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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反映用于取得 HK USA 资产之资金来源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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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涉及 HK USA 取得 Lady May 之英国船舶登记证书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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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涉及购买和/或建造 Lady May 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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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证明 Lady May 的所有在先登记所有人或产权持有人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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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涉及涉及 Lady May 的任何及所有出售或其他交易(包括证书或产权文件的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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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涉及购买 Lady May 或转让其产权的任何及所有资金来源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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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证明 HK USA 收到的所有款项或产生之收入的来源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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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由 HK USA 编制或为其编制的所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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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由 HK USA 编制或为其编制的涵盖其成立所在年度至今各年度的所有联邦和州税务申报表,包括所有支持性文件以及开具的 W-2 表格和 1099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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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涉及 HK USA 设立目的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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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反映一方面由 HK USA 或其任何代表(包括 Mei Guo(郭美))与另一方面由债务人或其任何代表之间就 HK USA 的业务、财务事务、资产取得或向债务人提供之任何贷款或预付款所进行的任何通信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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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反映一方面由 HK USA 或其任何代表(包括 Mei Guo)与另一方面由债务人或其任何代表之间就 Lady May 所进行的任何通信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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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涉及 HK USA 直接或间接从债务人处收到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财产转移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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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涉及 HK USA 任何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和专业人士之存在及身份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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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涉及购买或取得 Lady May 或其维护、保全、维修或存放之资金的所有文件,包括聘请 HK USA 的律师以及由 HK USA 的律师或第三方托管代理人持有的 $37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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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涉及债务人参与或卷入 HK USA 的设立或其业务、财务事务或其资产的取得或保全之任何方面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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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HK USA 作为当事方的所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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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与 HK USA 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相关的各类文件,包括任何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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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与 Yachtzoo SARP 或任何其他 Yachtzoo 实体相关的各类文件,包括与 Lady May 的财务行政管理、技术支持与管理、安全管理以及针对 Lady May 船员的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以及通信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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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反映一方面由 HK USA 或其任何代表(包括 Mei Guo)与另一方面由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或其任何代表(包括 Yan Ping Wang(王雁平)和 Qiang Guo(郭强))之间就 HK USA、Lady May 或债务人所进行的任何通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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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反映债务人对 Lady May 的任何使用或使用请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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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反映 Lady May 上乘客(包括任何访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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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涉及债务人的《拟议第11章计划》的文件,包括涉及在《拟议重整计划》中使用 Lady May 的所有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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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与 Quantum Marine Stabilizers 相关的各类文件,包括通信、发票、付款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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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涉及 MB92 La Ciotat SAS(“MB92”)的文件,包括通信、发票、付款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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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涉及 Lady May 的位置和航程路线的文件,包括通过货船或其他船只对 Lady May 进行的任何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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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涉及 Lady May 的船级社和船旗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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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涉及 Qu Guo Jiao(屈国娇)、其在 HK USA 或 Lady May 中的权益以及其转让该权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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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涉及 Hong Kong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文件,包括其公司文件、Lady May 的购买、建造和购买资金提供,Lady May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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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维护和维修(以及与之相关的资金提供),以及 Lady May 中权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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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涉及 Russel Stockil 以及 Lady May 船长(包括 Heaslop 船长和 Ivanov 船长)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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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涉及 Lady May 上的任何抵押、留置权或权利负担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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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涉及 HK USA 资产(包括 Lady May)价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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