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03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034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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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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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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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联合审理 涉及:ECF No.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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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命令:(A) 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以授权并批准聘请 Prager Dreifuss AG 作为瑞士法法律顾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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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申请》”)2,(a) 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Loc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for th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破产程序本地规则)》(以下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请求获得授权自 2024年1月17日起聘用 Prager Dreifuss AG(以下简称“Prager Dreifuss”)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瑞士法律顾问,以上各项均在《申请》及《聘用函》中有更完整的载明;并经审阅《申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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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包括 Ho Wan Kwok(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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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中已大写但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具有《申请》或《Hayek 声明》中所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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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ek 声明;且本法院具有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审理本《申请》及其中请求之救济的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本《申请》及其中请求之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Hayek 声明》中所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关于本《申请》之任何听证的记录,构成了作出本命令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Prager Dreifuss 系《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Prager Dreifuss 及其雇员未持有亦未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本《申请》给予了正当且充分的通知,且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的异议已被驳回;且看来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已于 2024年3月19日 举行了听证会;经审慎研议并因显有充分理由,特此 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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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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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自 2024年1月17日起,按照《申请》、《聘用函》和《Hayek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聘请并雇用 Prager Dreifuss 作为其瑞士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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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权 Prager Dreifuss 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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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Prager Dreifuss 就此聘约应得的报酬并报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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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向 Prager Dreifuss 支付的任何报酬之准许额度,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及《临时报酬命令》中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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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 Prager Dreifuss 任何报酬的准许应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瑞士法法律顾问实际提供服务的范围内,且不得包括其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没有律师协助下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尽管《聘用函》第 4.1 条有相反规定,Prager Dreifuss 亦有权获得 (a) 金额相当于所收取总费用 2% 的固定代垫杂费,以及 (b) 合理且有凭证支持的差旅费用的报销(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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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授权 Prager Dreifuss 以瑞士法郎(CHF)开具其费用与开支发票,并以瑞士法郎(CHF)收取该等费用与开支,但须受《临时报酬命令》条款的约束。以瑞士法郎(CHF)支付的款项应在支付当日按当时通行的汇率从美元折算为瑞士法郎(C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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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为免生疑义,所有与支付和准许 Prager Dreifuss 的费用及开支相关的事项,均应由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作出裁决。因第 11 章受托人的聘任而可能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均应适用瑞士法,并根据《聘用函》第 11 条通过仲裁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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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尽管《聘用函》第 9 条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重大过失和故意企图的索赔外,《聘用函》第 9 条中的免责条款亦不得免除因执业不当导致的过失索赔,但最高限额为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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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rager Dreifuss 在实施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通知第 11 章受托人、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并将该通知提交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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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授权并赋权第 11 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命令所授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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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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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若《申请》、《聘用函》和《Hayek 声明》与本命令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命令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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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在本命令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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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法院保留对因本命令的执行、解释和实施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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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3月21日 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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