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078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078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4-04-05

判决备忘录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078(2024-04-05立案)。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破产法院对 Mei Guo、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及其代理律师的民事藐视法庭裁定,并维持判处其向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支付 83,370.26 美元律师费作为证据开示制裁。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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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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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KWOK(郭文贵), 债务人 ) 破产案号 22-50073 (JAM) ) 第 11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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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 GUO(郭美)、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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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EE VARTAN, ESQ.(李·瓦尔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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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CHIESA SHAHINI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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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OMASI PC(基耶萨·沙希尼安和贾恩托马西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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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 民事案号 3:23-CV-375 (KAD) ) ) ) ) ) ) 诉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 受托人—被上诉人。 ) ) ) 2024年4月5日 ) ) ) 裁决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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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i A. Dooley(卡丽·A·杜利),美国地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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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待审的是 Mei Guo(郭美)及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K 各方”)及其律师 Lee Vartan 律师和 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基耶萨·沙希尼安和贾恩托马西专业公司)(合称“上诉人”)提出的合并上诉1;该上诉质疑破产法院作出的命令,该等命令认定 HK 各方藐视法庭,并裁定将律师费作为制裁支付给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被上诉人”)。见 In re Kwok,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Mar. 10, 2023), ECF No. 1537;In re Kwok,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Apr. 21, 2023), ECF No. 1693。基于下述理由,维持破产法院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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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程序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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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院此前于 2023年5月23日根据上诉人的动议,将本上诉与 In re Kwok, 3:23-cv-575 (KAD) 合并。见 ECF No.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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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假定各方熟悉基础事实,仅重述裁决本次上诉所必需的事实。Guo 女士系 HK USA 的所有人。2 2022年8月17日,受托人向 HK 各方送达了依据 Rule 2004 发出的传票,请求取得包括其财务信息在内的资料。2022年9月2日,HK 各方对传票中的二十一项文件请求提出异议,理由是该等请求寻求与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无关的信息。具体而言,对于其中十四项请求,HK 各方主张,其“既不会搜索,亦不会提供按其提出方式对本文件出示请求作出回应的文件。”提出异议后,Guo 女士与其律师会面;当时其律师仅为 Zeisler & Zeisler(蔡斯勒与蔡斯勒律师事务所),以代表其本人和 HK USA 搜索回应性文件。在搜索进行期间,蔡斯勒与蔡斯勒律师事务所与受托人的律师会商,并在此期间告知受托人,HK 各方不会有很多回应性文件。HK USA 和 Guo 女士于 2022年9月分别向受托人提交了 372 份文件和 19 份文件。Guo 女士坚持其反对提供与其个人收入和资产有关的信息,并且仅提交了与目前存在所有权争议的资产有关的文件,例如 Lady May 游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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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 HK USA 所有权的问题是另一上诉的标的,见 In re Kwok, 3:23-cv-458 (KAD),但就本上诉而言,本院接受该主张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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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受托人依据 Fed. R. Civ. P. 26 和 37 以及 Bankruptcy Rules 2004 和 9016 提出动议,要求强制 HK 各方遵守传票。3 HK 各方于 2022年11月14日反对该强制动议,理由是没有证据表明其搜索工作不足,或其占有回应性文件,且其并未拒绝搜索回应性文件。破产法院于 2022年11月30日就受托人的强制动议和 HK 各方的异议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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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该强制动议还要求本上诉未涉及的人员和实体遵守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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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Vartan 律师及 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 的其他成员代表 HK 各方提交了出庭代理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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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0日,破产法院作出强制出示命令,部分准许了强制动议。破产法院指示 HK 各方在 2023年1月31日 5:00PM 前向受托人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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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对受托人请求具有回应性的文件,但涉及 Lady May 的文件除外;文件日期须为 2014年6月1日或之后,除非某一特定请求规定了不同的期间,且该期间不早于 2014年6月1日开始;(ii) 对受托人请求具有回应性的文件,但涉及 Lady May 的文件除外;该等文件既包括债务人承认其拥有的资产,也包括据称属于债务人以外的人员或实体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家庭成员,包括 Mei Guo 本人,以及关联实体,包括 HK (USA) 本身;以及 (iii) 处于其保管、占有或控制之下、对受托人请求具有回应性的文件,但涉及 Lady May 的文件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其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档案中的文件,除非该等文件已由其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提交,但不考虑其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未来可能作出的任何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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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 Kwok,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Jan. 20, 2023), ECF No. 1353 at 4(下称“强制出示命令”)。此后,HK 各方开始采取措施遵守强制出示命令,包括搜索纸质记录和编列电子记录清单。Vartan 律师向受托人重申,他们不认为会有大量尚未提交、对传票具有回应性的文件,但 HK 各方需要额外时间审查和提交文件。同于 2023年1月20日,受托人对 Guo 女士进行了证言录取,Vartan 律师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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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受托人提出命令说明理由动议,要求 HK 各方说明为何不应因未遵守强制出示命令而被认定藐视法庭。同日,HK 各方提出逾期的延期动议以遵守强制出示命令,要求额外三十日收集并提交文件。其中,HK 各方表示,其将在下周开始提交文件,并将持续分批提供补充文件。HK 各方具体表示:其已开始“采取措施遵守强制出示命令”;其通过律师向受托人解释,确认其并未持有“大量对传票具有回应性的文件”将会“成本高昂且时间紧迫”;且 Guo 女士需要搜索电子文件以寻找回应性记录,然后将其翻译以供审查和提交。延期动议未提出与强制出示命令所载含义或指示有关的任何问题或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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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破产法院作出命令:(1) 指示 HK 各方说明为何不应被认定藐视法庭,(2) 安排于 2023年3月7日举行听证,以及 (3) 要求 HK 各方在 2023年3月6日 5:00PM 前“在本案案卷中提交经宣誓声明,详细说明其已完全遵守强制出示命令,或者如未能如此,则详细说明为遵守该命令所作的努力。”4 破产法院进一步告知,“HK 各方必须在听证前提交其遵守强制出示命令或勤勉尝试遵守该命令的证据。然而,鼓励 HK 各方和受托人协商达成一项设定提交期限的同意命令;在此情况下,可能无需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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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认定 HK 各方藐视法庭并制裁上诉人的命令中,破产法院解释称,作出 2023年2月13日命令的部分依据,是 HK 各方作出的陈述,即文件提交即将开始,并将持续分批进行。见 In re Kwok,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Mar. 10, 2023), ECF No. 1537 at 5。两项陈述均被证明不准确;破产法院认定,这至多构成重大虚假陈述,最严重则构成故意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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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6日,受托人对 HK 各方的延期动议提出反对,其中表示,尽管 HK 各方称将持续分批提交文件,但其并未提交任何额外文件。此后,大约在 8:15PM,即超过破产法院设定期限三小时后,Vartan 律师代表 HK 各方在案卷中提交声明,其中记述了其据称按破产法院 2023年2月13日命令所要求对强制出示命令的遵守情况。具体而言,Vartan 律师解释称,律师于 2023年2月20日搜索了 Guo 女士的电子邮件,包括其为 HK USA 使用的账户,以及其手机和通信应用程序,但提醒称 Guo 女士可提交的文件很少,因为她无法取得其于 2017 年抵达美国前的资料,并且由于其曾被中国共产党拘留的经历,她因害怕受到监控或黑客攻击而不定期保存电子文件或通信记录。大约于 2023年3月6日 8:30PM,HK 各方还根据传票向受托人补充提交了十一份文件。破产法院在 2023年3月7日举行的听证中驳回延期动议,并在该听证中听取了各方就说明理由命令提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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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破产法院依据其固有的藐视法庭权力以及 Fed. R. Civ. P. 37(b)(1) & (b)(2),认定 HK 各方藐视法庭,并制裁 HK 各方、Vartan 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作出该裁定时,破产法院未采信 Vartan 律师的声明,因为该声明来自律师而非按命令要求的 HK 各方。5 此外,该声明未说明 HK USA 为遵守强制出示命令所作的努力,也未具体说明哪些电子文件或设备处于 Guo 女士的保管、占有和控制之下。破产法院亦未采信如下声明,即 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 所访问的两个电子邮件账户仅用于与律师通信。破产法院还认定,搜索词要么选择不当,要么旨在避免识别回应性文件;最后,驳回了 Guo 女士对其本人银行账户的访问有限这一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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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破产法院还正确地指出,由于 Vartan 声明未及时提交,其根本无需考虑该声明。见 In re Kwok,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Mar. 10, 2023), ECF No. 1537 a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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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作为制裁,裁定受托人就其为确保遵守传票以及推进强制动议所作努力获得合理律师费和费用。破产法院命令受托人于 2023年3月24日之前提交其律师费和费用申请,并命令 HK 各方于 2023年3月14日之前消除其藐视法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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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3日,Guo 女士和 HK USA 分别提交声明,重复了 Vartan 律师在其 2023年3月6日声明中作出的陈述。经两次延期后,受托人于 2023年4月10日提交其费用申请。2023年4月21日,破产法院作出制裁命令,裁定被上诉人获得 $83,370.36。2023年4月28日,上诉人提出重新考虑制裁命令的动议,包括重新考虑所裁定律师费金额;该动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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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及时提起上诉。2023年6月6日,上诉人提交了一项请求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制裁命令的动议,见 ECF No. 28;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准予该动议。见 ECF No.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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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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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法院有权审理针对“破产法官作出的终局判决、命令和裁定……的上诉”。28 U.S.C. § 158(a)。认定 HK 当事方藐视法庭的命令,以及针对上诉人确定制裁金额的命令,就 § 158(a) 而言构成终局命令。见 In re Fugazy Express, Inc., 982 F.2d 769, 775–76 (2d Cir. 1992); Lothian Oil (USA), Inc. v. Sokol, 526 F. Appx. 105, 107–08 (2d Ci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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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作出的制裁裁决,包括藐视法庭认定,均按滥用裁量权标准进行审查。”In re Gravel, 6 F.4th 503, 511 (2d Cir. 2021)。破产法院“如其裁定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或对证据作出明显错误的评估,即属滥用裁量权。”Id. (quoting In re Kalikow, 602 F.3d 82, 91 (2d Cir. 2010))。破产法院的藐视法庭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对此类命令的审查“比通常的滥用裁量权标准更为严格”。Id. (quoting Perez v. Danbury Hosp., 347 F.3d 419, 423 (2d Cir. 2003))。“破产法院的事实认定按明显错误标准审查。……法律问题以及对作为藐视法庭认定基础的命令之解释,按重新审查标准审查。”Id. (internal citation o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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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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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上诉人主张破产法院作出的藐视法庭命令和制裁命令构成滥用裁量权,理由是:(1) 强制提交命令和说明理由命令含糊不清;(2) HK 当事方已遵守或曾勤勉尝试遵守强制提交命令;以及 (3) 上诉人未获机会回应受托人的费用请求。本院依次审理各项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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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作出藐视法庭命令并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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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质疑破产法院关于其强制提交命令明确且无歧义的认定。具体而言,上诉人主张,该命令未就如何搜寻回应性文件提供指示6,且因其未明确 HK 当事方在搜寻回应性文件时必须咨询哪些“代理人”或“顾问”而存在歧义。上诉人还主张,说明理由命令对于是否要求 HK 当事方提交声明,或 Vartan 律师(瓦尔坦律师)的声明是否足以详细说明 HK 当事方遵守强制提交命令的情况,表述含糊不清。被上诉人主张,强制提交命令和说明理由命令均明确且无歧义,并称上诉人未能证明(或认真主张)破产法院的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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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该论点在上诉中视为放弃,因为其未在破产法院提出,故破产法院在决定是否认定 HK 当事方藐视法庭时没有机会审议该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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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仅可在“对于该命令是否禁止了[当事人]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合理疑义”的情况下,因一方违反法院禁令而认定其藐视法庭。Taggart v. Lorenzen, 139 S. Ct. 1795, 1799 (2019)。“尤其是,只有在当事人知悉该命令、该命令明确且无歧义,并且不遵守命令的证据清楚且令人信服时,才有理由作出藐视法庭命令。”In re Gravel, 6 F.4th at 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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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和“顾问”明确且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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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首先认定,要求 HK 当事方提交其“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所持有的文件”这一指示明确且无歧义。作出该认定时,本院注意到,上诉人并未说明“代理人”或“顾问”何以属于含糊术语,或此种含糊何以妨碍其遵守强制提交命令;相反,上诉人仅主张,破产法院不应在就该问题作出的藐视法庭命令中对其作出不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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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Millea v. Metro-N. R. Co., 658 F.3d 154, 163 (2d Cir. 2011) (“首次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视为放弃。”); In re Markus, 78 F.4th 554, 570 n.9 (2d Cir. 2023) (同上); In re Gordon, 577 B.R. 38, 47 (S.D.N.Y. 2017) (“任何未在破产法院提出的论点均视为放弃;除非此种放弃导致明显不公,否则上诉中将不审议新论点。”)。本院不再进一步审理该论点,因为视为放弃不会给上诉人造成明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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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此处不存在争议的是,上诉人知悉本次上诉所涉的全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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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首先注意到,在就说明理由命令举行听证会之前的任何时候,上诉人均未对“代理人”或“顾问”术语的含义提出任何疑虑。只有在面临可能的藐视法庭制裁时,他们才首次声称不理解其义务范围。因此,破产法院对该论点持有适当的怀疑态度。事实上,上诉人在最后关头提出的主张削弱了其在上诉中关于这些术语含糊不清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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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代理人”或“顾问”系用于涵盖可能持有回应性文件的大量潜在个人和实体的宽泛类别。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术语含糊不清,并且在本案情形下,无法合理得出相反结论。See United States v. Christie Industries, Inc., 465 F.2d 1002, 1007 (3d Cir. 1972)(禁令的措辞必须结合周围情形理解)(citing John B. Stetson Co. v. Stephen L. Stetson Co., 128 F.2d 981, 983 (2d Cir. 1942)); Town of Islip v. Eastern Air Airlines, 793 F.2d 79, 84 (2d Cir. 1986)(“诉讼当事人不得故意不了解判决条款,以延迟履行并排除藐视法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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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强制提交命令的文本将以下文件排除在应提交文件之外:(1) 可能由“现任和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持有的、有关 Lady May 的文件;以及 (2) “已由其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提交”的文件。其次,正如破产法院指出,导致作出强制提交命令的诉讼历史——特别是 2023年1月20日对 Guo 女士(郭女士)的证言录取——清楚表明,该命令意在强制提交 Guo 女士控制下的实体所持有的回应性文件,而这些文件在证言录取时可能尚不为其所知。See A-0009. Cf. Gucci America, Inc. v. Weixing Li, 768 F.3d 122, 143–44 (2d Cir. 2014)(因传票要求提供“被告”的文件,而传票“并未以开放式方式界定‘被告’,以包括本案中所有新列名的被告”,故撤销银行未提交与后续诉状中列名被告有关文件的藐视法庭认定)。关于“现任和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的表述之广度,符合该传票的目的,即协助受托人识别和寻找破产财产的潜在资产;鉴于上诉人为阻挠该等努力所作的尝试,此项工作确实已显现为一项艰巨任务。例如,只有在 HK 当事方最初对传票提出异议时拒绝搜寻或提供任何与已知资产无关的文件之后,才请求作出强制提交命令。See A-0107(“Guo 女士反对第12号指示,因该指示意图要求 Guo 女士进行调查或分析,以确定所定义实体全部关联方的身份。Guo 女士不会进行该等调查或分析,并将其对受托人提交请求的回应限于其已知的实体和关联方。”)(emphasis added); A-0130(就 HK USA 而言同上)。此外,正如破产法院指出,强制提交命令的文本是在受托人与 HK 当事方律师 Zeisler(蔡斯勒律师)进行广泛辩论后拟定的;后者未就强制提交命令要求其当事人采取何种行动提出任何问题。事实上,如上所述,直至 Vartan 律师代表 HK 当事方出庭,且在 HK 当事方已明确知悉其面临被认定藐视法庭及受制裁的风险之后,HK 当事方才就“代理人”和“顾问”包括何人提出含糊性论点。结合该背景,对于“其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所持有的文件”的含义不存在任何合理疑义。作出该认定后,破产法院完全可在其裁量范围内,驳回这种事后试图为不遵守本院强制提交命令辩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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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理由命令明确且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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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继而认定,说明理由命令指示“HK 当事方在本案案卷中提交经宣誓的声明,详细说明已完全遵守强制提交命令,或者如未完全遵守,则详细说明为遵守该命令所作的努力”,其表述明确且无歧义。上诉人主张,尚不明确是否必须由 HK 当事方,而非代表 HK 当事方的律师,提交经宣誓的声明。本院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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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理由命令在第二段中依其明确文字,将 HK 当事方界定为 HK USA 和 Guo 女士。See In re Kwok,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Feb. 13, 2023), ECF No. 1455 at 1。将“HK 当事方”解释为包括 HK 当事方的律师,将是完全不合理的。受传票和强制提交命令约束的是当事方;正是其数月来在遵守传票和强制提交命令方面始终不妥协,最初导致提出藐视法庭动议。任何认为律师的宣誓书足以满足破产法院对其当事人行为所明显持有的关切之主张或论点,均无法由本案记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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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指出,受托人和破产法院并未对随后由 HK USA 和 Guo 女士宣誓作出的声明提出异议,这些声明在很大程度上与 Vartan 律师的声明相同;并称这表明仅是对所要求声明形式的误解,因而排除了藐视法庭认定。该论点未切中要害。随后为补救藐视法庭所作的努力是否遭到异议,与最初是否发生藐视法庭毫无关系。上诉人再次提出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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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认受托人为促使香港当事方(HK Parties)遵守传票而在此前数月中所作的努力和进行的诉讼。正如最高法院最近强调,当事人的恶意以及“持续且反复违反规定以及持续藐视法庭的记录,足以使判决中任何不确定性的负担……由违反法院命令的一方承担。”Taggart, 139 S. Ct. at 1802(省略内部引号)。如前所述,传票向香港当事方而非其律师索取信息。强制提交命令(Order Compelling Production)要求香港当事方而非其律师提交文件。因此,面临被认定藐视法庭风险的是香港当事方,而非其律师。即使说明理由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中存在任何可被认定的歧义,鉴于在强制提交命令未获遵守后作出说明理由命令的情形,显然,律师的声明(而非面临伪证风险的当事人的声明)不足以遵守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的命令。参见,例如,Carnrite v. Granada Hospital Group, Inc., 175 F.R.D. 439, 448–449 (W.D.N.Y.1997)(在简易判决情境中,“并非基于个人知情的律师宣誓书,不得替代当事人的个人知情。”)(援引 United States v. Bosurgi, 530 F.2d 1105, 1111 (2d Cir. 1976))。本院认定,对于说明理由命令中“香港当事方……在案卷中提交经宣誓的声明”这一表述的含义,以及香港当事方为遵守该命令所须履行的事项,不存在任何公平的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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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的证明清楚且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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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主张,如 Vartan 律师(Attorney Vartan)的声明中详述,香港当事方已采取重大措施遵守强制提交命令和说明理由命令,而破产法院完全驳回了这些努力。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未能实质性地回应或质疑破产法院作出的众多事实认定,即香港当事方未以合理方式勤勉地尝试遵守强制提交命令和说明理由命令。本院认定,案卷中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充分支持破产法院关于香港当事方未遵守命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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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 Markus, 78 F.4th 554 (2d Cir. 2023) 具有指导意义。在该案中,在一贯未遵守证据开示义务之后,向债务人律师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二十余类文件。传票要求提供“[债务人]或[其]现任或前任代理人、律师、受让人、顾问、雇员和/或继承人持有、控制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以取得的所有文件。”Id. at 559。该律师未努力取得任何回应性文件,而是提出动议请求撤销传票。该律师“向破产法院表示他将遵守,但他最终未提交任何文件,并声称其并未持有任何回应性文件。”Id. 此后,破产法院驳回了撤销传票的动议,并命令该律师与其客户及其代理人沟通,以取得并提交其客户“占有、保管或控制”范围内的回应性文件;同时要求该律师及其客户完成提交所有回应性文件,“但以该等文件处于其占有、保管或控制范围内为限。”Id. at 559–60。该律师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任何文件,反对该请求超出允许证据开示的范围,并首次主张其理解传票范围受地域限制。Id. at 560。尽管提交命令指示该律师立即与其客户及其代理人沟通,“显然,[他]并未如此行事,因为他不知道——‘无论如何’——他们是否持有任何回应性文件。”Id.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定,破产法院对该律师实施制裁并未滥用其自由裁量权。Id. at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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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地,本案亦然。传票于 August 2022 送达。香港当事方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票提出异议,并于 September 2022 提交了一些证据开示材料。October 2022 下旬,在协商未果后,受托人提出强制执行动议。香港当事方提出异议,称其并未占有回应性文件。破产法院于 November 2022 就强制执行动议与各方举行听证会。强制提交命令于 January 20, 2023 作出,使香港当事方有充足时间在此期间搜寻回应性文件。遵守强制提交命令的截止日期届满,而香港当事方仍未交出任何文件;此时,Vartan 律师表示其将开始以滚动方式提交文件,并请求延长期限。破产法院作出说明理由命令,设定另一截止日期,要求香港当事方于 March 6, 2023 by 5:00PM 前遵守,该期限“较强制提交命令所设截止日期延长一个多月,且距传票送达已近七个月。”In re Kwok,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Mar. 10, 2023), ECF No. 1537 at 19。最终,在说明理由命令设定的截止日期后数小时,香港当事方确实又交出了十一份文件——这表明香港当事方并未占有回应性文件的说法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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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tan 律师还提交了一份声明,声称详述香港当事方对说明理由命令的遵守情况,但如破产法院详述:(1)该声明并非郭女士(Ms. Guo)或 HK USA(HK USA)的声明;(2)该声明未说明任何关于 HK USA 遵守命令的尝试;(3)该声明未明确说明哪些电子文件或设备处于郭女士的保管、占有或控制之下;(4)该声明不加质疑地接受了郭女士仅维持三个电子邮件账户的陈述;(5)检索词选择不当,或旨在规避证据开示;(6)该声明未解释为何郭女士与其家人的通信属于“非典型”通信,也未详述郭女士与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的通信;(7)该声明未详述郭女士保留的纸质文件的性质,或对该等文件进行的任何搜索;(8)该声明关于郭女士银行账户的陈述不足;以及(9)该声明未说明对处于其控制之下、但由其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占有的文件进行搜索或提交的情况,而强制提交命令已明确要求该等搜索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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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仅对破产法院认定检索词不足以产生回应性文件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出其在破产法院提出的同一论点:由于郭女士担心遭受黑客攻击,故其不使用电子邮件或其他在线应用程序,因此其已实质性遵守命令。上诉人未以案卷证据援引或其他方式反驳,也或许无法反驳破产法院在决定认定香港当事方藐视法庭时所作出的广泛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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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案卷可明确看出,破产法院仅在香港当事方造成数月阻碍和拖延之后,并且在已给予香港当事方充分机会改变做法并纠正其不当行为之后,才作出认定香港当事方藐视法庭的裁定。因此,破产法院的事实认定有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破产法院认定香港当事方藐视法庭并未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参见,例如,In re Dunne, No. 3:17-cv-1399 (MPS), 2018 WL 4654698, at \*7 (D. Conn. Sept. 27, 2018)(认定破产法院因债务人未遵守传票及后续法院命令而认定其藐视法庭,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藐视法庭命令的事实基础有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包括电子邮件和债务人的证言,这些证据表明债务人未遵守“传票,而且强烈表明[债务人]经法院命令作出的遵守证明是虚假的,或至少具有误导性”);Gesualdi v. Hardin Contracting Inc., No. 09-cv-0683 (SJF)(AKT), 2016 WL 2654068, at \*2 (E.D.N.Y. May 6, 2016)(认定非当事人藐视法庭,其中原告“已提交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明,证明[非当事人]未能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遵守传票……以及本院与之相关的各项命令,所有该等命令均清楚且无歧义”)。因此,由于案卷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香港当事方“故意且反复未遵守破产法院命令”的认定,“破产法院认定民事藐视法庭制裁适当并对”香港当事方施加该等制裁,并未滥用其自由裁量权。In re Markus, 78 F.4th at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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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作出制裁命令并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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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还主张,破产法院依据 Fed. R. Civ. P 37(b)(2) 对其实施制裁属错误,因为香港当事方已遵守基础命令,且案卷中没有依据表明 Vartan 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作出重大虚假陈述,因而也应依据 Fed. R. Civ. P. 37(b)(c) 对其实施制裁。如上所述,本院已认定香港当事方未遵守基础命令。本院不再处理上诉人该项论点的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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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作出制裁命令(Sanctions Order)时并未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当破产法院认定存在可予制裁的行为时,其对酌定适合具体情形的制裁措施享有广泛自由裁量权。”In re Martin, 208 B.R. 807, 811 (N.D.N.Y. 1997), aff'd sub nom. Martin v. Schaap Moving Sys., Inc., 152 F.3d 919 (2d Cir. 1998)。上诉人仅重复其在破产法院提出的论点,并未说明为何破产法院的制裁命令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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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既已认定,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关于HK各方(HK Parties)未遵守《强制提交命令》(Order Compelling Production)或《说明理由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的认定,已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充分支持,且据此作出的藐视法庭认定并未构成裁量权滥用,本院同样认定,破产法院认定HK各方及Vartan律师(Attorney Vartan)和其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应受制裁,完全属于其裁量范围之内。除上述关于破产法院因Vartan律师声明存在诸多缺陷而决定不予采信的讨论外,本院注意到,破产法院作出该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Vartan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在寻求延长遵守《强制提交命令》的期限时作出了积极的不实陈述并采取了相关行动。见 In re Kwok,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Mar. 10, 2023), ECF No. 1537 at 23(认定Vartan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最轻而言,对其将开始进行提交作出了重大不实陈述;最重而言,则在延长期限动议中故意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即对法院撒谎,并认定该等行为是Vartan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不可接受的、阻挠性行为模式的一部分”。)。事实上,破产法院在制定《说明理由命令》时依赖了律师的陈述。比较 A-0208(称“Guo女士和HK USA将最早于下周开始提交文件,并将持续滚动提交文件”),与 In re Kwok,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Feb. 13, 2023), ECF No. 1455 at 2(“基于HK各方律师在延长期限动议中的陈述,法院预计HK各方将在持续进行的调解期间向受托人滚动提交文件”)。然而,尽管作出了该陈述,无争议的是,未按承诺提交任何文件,在双方调解持续进行期间也未滚动提交文件。尽管如此,并且令破产法院严重关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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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tan律师坚持称并未作出任何不实陈述,促使破产法院警告Vartan律师,其不当行为可能使其受到Rule 11制裁。见 In re Kwok,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Mar. 10, 2023), ECF No. 1537 at 24。而且,如Guo女士(Ms. Guo)的证言所示——该证言是在《强制提交命令》发布当日录取,且在提交延长期限动议前二十一日录取——显然,至少Guo女士持有尚未交出的相关文件。见 A-00852(“答:我与我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签有保密协议。问:您是否已经提交了所有这些文件?答:我不记得了。问:您是否在2021年5月28日之前与任何工作人员签有任何保密协议?答:我想是的。问:我向您陈述,您的律师尚未提交任何此类文件。”)。基于该记录,对Vartan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施加制裁并非裁量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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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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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亦驳回《制裁令》(Sanctions Order)未经正当程序即被作出的主张。为明确起见:上诉人(Appellants)并不争议其已获得正当程序,因为其已获充分通知将被施加制裁。相反,上诉人质疑的是,在破产法院认定在该等情形下以费用作为制裁适当之后,未给予其传统的二十一日期限以对受托人(Trustee)的费用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Appellee)主张,上诉人所援引、据称给予其二十一日回应费用请求期限的规则并不适用。本院无须处理该问题,因为显然并未发生任何正当程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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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Second Circuit)已解释:“尽管面临补偿性制裁的一方未必有权就拟议制裁金额获得证据听证,……但正当程序至少要求:(1) 寻求获得补偿的一方提供其所主张律师费及开支的合格证据,例如经宣誓的宣誓书;以及(2) 面临制裁的一方有机会质疑该等提交材料的准确性以及所请求费用和开支的合理性。”Mackler Productions, Inc. v. Cohen, 225 F.3d 136, 146 (2d Cir.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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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第九巡回区美国破产上诉小组(U.S. Bankruptcy Appellate Panel of the Ninth Circuit)裁定,破产法院未给予面临制裁的一方“对授予受托人的律师费金额提出异议的机会”,构成错误。In re Badea, 2019 WL 1070838, at *6 (9th Cir. B.A.P. Cir. Mar. 5, 2019)。在Badea案中,尽管破产法院向债务人表示其将有机会对律师费的合理性提出异议,但破产法院在未提供“反对制裁合理性及计算的程序”、且“未作出支持该等费用合理性的认定”的情况下即作出了费用命令。Id. 在本案中,破产法院在上诉人对所请求费用的合理性提出异议之前,即批准了被上诉人的费用申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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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无须裁定,该裁决在作出时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裁决作出后,上诉人提出复议动议,并在该动议中能够且确实就费用裁决金额提出了多项异议。事实上,上诉人就所请求费用的合理性向破产法院提出了与其在此所提出的相同论点。破产法院审议并驳回了上诉人的论点。此后,上诉人就其向被上诉人支付费用的义务申请上诉期间暂缓执行,并就费用合理性提出相同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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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院不能明确认定上诉人未获得宪法意义上的陈述机会。该裁决是在请求提交后十一日作出的,在此期间上诉人本可以提出异议。鉴于本院认识到上诉人相信其将被给予二十一日提出异议,且未有任何替代性书面陈述时间表命令表明并非如此,本院超越该问题以审查正当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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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再次审议并驳回了上诉人的论点。因此,尽管给予上诉人传统的二十一日以回应费用申请,或为回应设定具体书面陈述时间表,可能是更佳做法,但当破产法院已在复议动议及上诉期间暂缓执行动议中审议并驳回上诉人就被上诉人费用金额及合理性提出的论点时,本院不能认定,参见上文注8,对提出费用申请异议机会的所谓剥夺侵犯了上诉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破产法院面前已有经宣誓的宣誓书及其他证据充分支持的费用申请,破产法院对被上诉人为确保遵守传票所开展工作和付出努力的性质及范围十分熟悉,并就所请求费用金额及律师小时费率的合理性作出了必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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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此时发回案件以指示破产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论点重新评估适当费用金额,将浪费司法资源。上诉人未提出任何论点说明,破产法院在本院发回重审后为何会得出与其在驳回复议动议及上诉期间暂缓执行动议时审议并驳回上诉人相同论点后所作结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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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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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存在裁量权滥用,地区法院不会撤销破产法院作出的费用裁决。见 In re JLM, Inc., 210 B.R. 19, 23 (2d. Cir. B.A.P. 1997); In re Raytech Corp., 241 B.R. 785, 788 (D. Conn. 1999)。如破产法院:(1) 未适用适当的法律标准,或在确定裁决时遵循不当程序;或(2) 基于明显错误的事实认定作出裁决,即构成裁量权滥用。In re JLM, 210 B.R. at 23。“破产法院在确定合理费用裁决时享有广泛裁量权。”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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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律师应获得的报酬金额时,法院应考虑“该等服务的性质、范围及价值,并考虑包括”所花费时间、该等服务的收费标准、该等服务在提供时是否必要或有益、该等服务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以及基于“具有相当技能从业人员通常收取的报酬”,该报酬是否合理等所有相关因素。11 U.S.C. § 330(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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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完整的上诉记录、破产法院的命令和裁定备忘录、各方向本院提出的论点以及上述法定因素,显然破产法院适用了正确的法律标准,支持制裁令的认定亦不存在明显错误。相反,本院认为,破产法院关于所裁定律师费合理性的结论不存在错误,尤其考虑到基础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导致《制裁令》作出的长期证据开示争议。因此,破产法院准许金额为$83,370.26的特别费用申请(Special Fee Application)并未滥用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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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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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本院确认破产法院认定HK各方藐视法庭,并向被上诉人裁定费用作为对上诉人的适当制裁的命令。此前于ECF No. 29作出的暂缓令现予解除。法院书记员(Clerk of the Court)应登记有利于被上诉人的判决书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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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命令。本命令于2024年4月5日在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Bridgeport, Connecticut)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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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Kari A. Dooley KARI A. DOOLEY 美国地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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