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445-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445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2-07
民事藐视法庭裁定书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445-2(2023-02-07立案)。法院裁定债务人 Ho Wan Kwok 构成民事藐视法庭,认定其未按公司治理令移交 Ace Decade 等实体的实际控制权,并限其于 2023 年 3 月 6 日下午 5:00 前消除藐视,逾期将承担受托人由此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及相关支出制裁。
全文
关于: ) 第11章 )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合并管理)
准许要求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之动议的命令
本院现审理的是 Luc A. Despins(鲁克·A·德斯平斯)以 Ho Wan Kwok(郭文贵)遗产(以下简称“遗产”)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要求认定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构成民事藐视法庭。(ECF 编号 913,以下简称“藐视动议”。)藐视动议主张,债务人未遵守本院关于将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从债务人转移给受托人的命令。(ECF 编号 717,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命令”。)基于下述理由,本院认定债务人构成民事藐视法庭;如其未能消除其藐视状态,本院将对其处以合理的律师费和费用制裁。
2022年2月15日,债务人提交其自愿第11章申请,从而启动本案。(ECF 编号 1。)其个人案件与两个关联公司案件合并管理。(ECF 编号 970 和 1141。)2022年6月15日,在本院已于先前意见书中讨论的事态发展后,本院命令指定一名第11章受托人。In re Kwok, 640 B.R. 514 (Bankr. D. Conn. 2022)。(ECF 编号 465。)2022年7月8日,本院指定 Despins 先生为第11章受托人。(ECF 编号 523。) 案件 22-50073 文件 1445-2 提交日期 02/07/23 登记日期 02/07/23 15:40:12 第 2 页,共 16 页
2022年7月23日,受托人提交动议,请求确认其持有债务人的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ECF 编号 598,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动议”。)2022年7月29日,债务人就公司治理动议提出异议,并于2022年8月4日以进一步异议予以补充。(ECF 编号 643 和 678。)同于2022年8月4日,受托人提交支持公司治理动议的答复。(ECF 编号 679。)同日,就公司治理动议举行了听证会。本院在听证会上准许公司治理动议,并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公司治理命令。(ECF 编号 717。)
2022年10月4日,受托人提交藐视动议,主张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命令,并请求认定其构成民事藐视法庭。(ECF 编号 913。)2022年10月25日,债务人提交其对藐视动议的异议。(ECF 编号 1026,以下简称“异议”。)2022年11月14日,受托人提交其答复。(ECF 编号 1092,以下简称“答复”。)本事项的书面陈述已全部提交完毕。
2022年11月16日、17日及18日,就藐视动议举行了证据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2022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部分解决藐视动议的命令(ECF 编号 1110,以下简称“部分解决命令”);债务人坚持要求本院在继续进行证据听证会之前作出该命令。听证会期间,未听取证人证言,但接纳了包括证言笔录摘录在内的证据。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依据 28 U.S.C. § 1334(b) 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本院依据 28 U.S.C. § 157(a) 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于1984年9月21日作出的移送命令,有权审理并裁决本事项。本程序属于
法定核心程序。28 U.S.C. § 157(b)(2)(A), (E)。本院明确保留对所有因公司治理命令的实施、解释和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管辖权。本案不存在阻却行使管辖权的宪法问题。参见 Stern v. Marshall, 564 U.S. 462, 487–99 (2011)。
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地区为适格审判地。
如部分解决命令所载,本院已作出下文第1和第2段所含的事实认定:
1. 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独占性实益拥有并控制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Ace Decade”)),并在直至且包括受托人获任命之日紧接之前一直维持该等独占性实益所有权和控制权;及 (ii) 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以下简称“Dawn State”,其与 Ace Decade 合称“ Ace Decade 实体”))为 Ace Decade 的全资子公司,并由 Ace Decade 独占性拥有和控制。为免疑义,Yanping “Yvette” Wang(王燕平,以下简称“王女士”)并非且从未为 Ace Decade 或 Dawn State 股份的实益所有人。(Trustee 6–7, 10, 15。)1
2. 若非受托人的任命以及其根据《破产法》和公司治理命令享有的权利,债务人仍将独占性实益拥有并控制 Ace Decade。(Trustee 6–7, 10, 15。)
1 受托人在听证会期间提交的证物将标注为 Trustee [编号],个人债务人提交的证物将标注为 Kwok [字母]。 案件 22-50073 文件 1445-2 提交日期 02/07/23 登记日期 02/07/23 15:40:12 第 4 页,共 16 页
根据案卷中的证据及在听证会期间提出的证据,本院作出以下补充事实认定:
3. Yvette Wang 女士是为债务人利益而持有 Ace Decade 的名义所有人。(Trustee 27。)
4. 债务人控制王女士。债务人已雇用 Yvette Wang 数年,并指示她代表其采取行动,包括指示她代表其购买诸如 Sherry-Netherland 公寓等房产。(Trustee 29 和 30。)
5. 债务人未能充分证明,该信函(以下简称“信函”,Kwok B)以及据称随附的股份转让文书和股份转让决议已交付给王女士,并指示其将 Ace Decade 的公司权利和经济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债务人表示,其不认为自己有能力采取其在信函中指示王女士采取的任何行动。(Trustee 27, at 87:3–13。)债务人表示,其通过亲自递送方式向王女士发送信函(Kwok B),并主张该亲自递送是通过其私人保镖完成的。然而,债务人不记得其指示哪一名保镖递送信函,且“从来记不住”其安保人员的姓名。(Trustee 27, at 88:3–13。)除债务人的证言笔录及信函上“通过亲自递送”的说明外,没有证据支持信函实际上已被递送。信函未载明地址。(Kwok B。)没有来自身份不明的保镖关于信函送达或递送的收据或经宣誓的宣誓书。(同上。)
6. 即使信函已被递送,其措辞亦向读者表明,债务人并不完全支持签署股份转让文书。相反,信函称:“受托人认为我控制 Ace Decade,并且我利用该被认为的控制权指示你签署股份转让文书和股份转让决议。”[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案件 22-50073 文件 1445-2 提交日期 02/07/23 登记日期 02/07/23 15:40:12 第 5 页,共 16 页
信函进一步称:“……为遵从受托人的要求,并在我可能对 Ace Decade 拥有任何权限的范围内,我特此指示你签署所附的股份转让文书和股份转让决议。”(Kwok B。)
7. 债务人表示,其未曾就藐视动议与 Yvette Wang 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Trustee 27, at 84:5–85:5。)
8. 受托人一直无法向 Yvette Wang 送达传票。(Trustee 32–33。)
本院有权根据 11 U.S.C. § 105(a) 和 Fed. R. Bankr. P. 9020 认定当事人藐视法庭。Taggart v. Lorenzen ex rel. Brown, 139 S. Ct. 1795, 1801 (2019); PHH Mortg. Corp. v. Sensenich ex rel. Gravel (In re Gravel), 6 F.4th 503, 512 (2d Cir. 2021); Mar. Asbestosis Legal Clinic v. LTV Steel Co. (In re Chauteaugay Corp.), 920 F.2d 183, 187 (2d. Cir. 1990)。可为“‘强制被告遵守’”法院命令,或为“‘补偿申诉人因未遵守法院命令而产生的损失’”,寻求认定藐视法庭。Taggart, 139 S. Ct. at 1801 (citing United States v. United Mine Workers, 330 U.S. 258, 303–04 (1947))。认定民事藐视法庭要求“(1) 被认定藐视者未遵守的命令清楚且明确,(2) 不遵守的证明清楚且令人信服,以及 (3) 被认定藐视者未以合理方式勤勉尝试遵守。”King v. Allied Vision, Ltd., 65 F.3d 1051, 1058 (2d Cir. 1995); 参见 Gravel, 6 F.4th at 512(补充指出被认定藐视者必须知悉该命令)。“对民事藐视法庭指控的一项长期获得认可的抗辩,是被指控个人无法遵守法院命令。”United States v. Wendy, 575 F.2d 1025, 1030 (2d Cir. 197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445-2 提交日期 02/07/23 登记日期 02/07/23 15:40:12 第 6 页,共 16 页
如对被告行为的不当性存在“[合理]怀疑依据”,则“不应诉诸”藐视法庭。Taggart, 139 S. Ct. at 1801 (citing Cal. Artificial Stone Paving Co. v. Molitor, 113 U.S. 609 (1885))。该标准通常是客观的——“当事人主观相信其正在遵守命令,若该信念在客观上不合理,通常不能使其免于民事藐视法庭。”Taggart, 139 S. Ct. at 1802 (citing McComb v. Jacksonville Paper Co., 336 U.S. 187, 191 (1949)(“不存在故意性并不免除民事藐视法庭责任。”))。不过,一方当事人的恶意可能正当化“将‘命令中的任何不确定性负担……置于’违反法院命令一方‘肩上’”,而且“即使一方当事人的善意不排除民事藐视法庭,其也可能有助于确定适当制裁。”Taggart, 139 S. Ct. at 1802 (citing McComb, 336 U.S. at 192–93 and Young v. United States ex rel. Vuitton et Fils S.A., 481 U.S. 787, 801 (1987))。
本院认定,个人债务人知悉公司治理命令。参见 Gravel, 6 F.4th at 512。如上所述,其曾就该命令的作出进行诉讼。此外,其未在异议中或在听证会期间对知悉该命令提出争议。 2. 公司治理命令清楚且明确地指示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
本院认定,公司治理命令清楚且明确,参见 King, 65 F.3d at 1058,且对其含义不存在合理怀疑依据,参见 Taggart, 139 S. Ct. at 1801。根据公司治理命令,债务人须就受托人对 Ace Decade 实体的控制与受托人合作,并且还须 案件 22-50073 文件 1445-2 提交日期 02/07/23 登记日期 02/07/23 15:40:12 第 7 页,共 16 页
交出 Ace Decade 实体、对 Ace Decade 实体的所有权权益,以及与 Ace Decade 实体有关的公司治理文件。
受托人主张,公司治理命令(Corporate Governance Order)第2段需要结合第3段以及《破产法》(Bankruptcy Code)的基础性规定一并理解。在此背景下,受托人主张,债务人已被明确且毫不含糊地指示,应与受托人合作,并向受托人移交破产财产的资产及相关记录。债务人主张,根据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受托人依法当然取得了对Ace Decade Entities(Ace Decade实体)的控制权,因此债务人无需采取任何行动以遵守公司治理命令。债务人进一步主张,受托人可以对Ace Decade实体主张控制权,而目前的争议系人为制造且无必要。
法院同意债务人的意见,即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疑义余地: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允许受托人自行采取行动,对包括Ace Decade实体在内的公司实体主张控制权。第2段相关内容规定:
为免生疑义,上述权利包括受托人所主张的权限,即替换债务人控制实体(Debtor-Controlled Entities)的任何现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作为上述事项的一部分,在必要范围内,受托人获授权以其在本第11章案件(Chapter 11 Case)中第11章受托人的身份,担任任何已被免职的该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
第2段确实允许受托人在债务人的公司实体中发行新股份或成员权益,并任命新董事。然而,第2段并不要求受托人如此行事。即使受托人确实在Ace Decade实体中发行了新股份或成员权益,或任命了新董事,若没有公司文件以及进入任何公司账户的权限,也不清楚受托人将如何运营Ace Decade实体。受托人希望实现有序且完整的交接,此属合理。
此外,采取自行救济的方式可能违反适用的非破产法或现有治理文件,并可能为受托人造成法律问题。债务人在就公司治理动议(Corporate Governance Motion)举行的8月4日听证会上提出了这一确切问题,并指出第2段将“赋予[受托人]适用的非破产法及特定实体治理文件可能未规定的权限。”(ECF No. 746, at 63:15–18.)受托人向法院保证,其意图是在其根据适用的非破产法和治理文件享有权限的情况下行事。(Id. at 64:14–15.)受托人陈述:
我们请求概括性权限的原因在于,除非我们经尽职调查后认为我们有权这样做,否则我们不会行使该项权利。如果我们存在疑虑,我们将回到法院。但是,我们不能处于这样一种境地,即就——州法规定什么、外国法规定什么——是否存在附带诉讼,因为那基本上将会成为另一个案件。
(Id. at 64:19–65:1.)债务人随后坚持称,其意图并非就公司治理提起诉讼,但其担忧的是受托人的行为会违反适用的非破产法及特定实体的治理文件。(Id. at 65:2–8.)为回应债务人的担忧,法院在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中加入“所主张的”一词,以处理该问题。(Id. at 65:11–21.)当时,债务人未再坚持其对第2段的异议。(Id. at 65:23–24.)法院认定,受托人希望避免有关公司治理的“附带诉讼”,此属合理。然而,尽管有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以及债务人声明其无意参与附带诉讼,受托人仍不得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衡平法庭(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 Chancery Division)就承认这些破产案件在英国的效力,对债务人和Ace Decade实体提起诉讼。
Case 22-50073 Doc 1445-2 Filed 02/07/23 Entered 02/07/23 15:40:12 Page 8 of 16
参见 Despins v Kwok(郭文贵)(Re Cross-Border Insolvency Regulations 2006) [2023] EWHC 74 (Ch) (20 January 2023)。Ace Decade反对受托人在该法院提出的申请,该申请寻求根据Cross-Border Insolvency Regulations 2006(“CBIR”)承认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
法院也不同意债务人的意见,即受托人在第2段中的权利即终结了该项分析。仅仅因为受托人根据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可以采取自行救济,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根据该命令条款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关于公司治理命令第3段,法院认定,该段明确且毫不含糊地指示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疑义余地:第3段要求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以寻找债务人的名义持有人王女士(Ms. Wang),并促成其在Ace Decade中的所有权权益的移交。
第3段相关内容明确且毫不含糊地规定:
依照《破产法》第521(a)(3)条……,现指示债务人……(a) 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
《破产法》第521条的标题为“债务人的义务”。第521(a)(3)条的措辞与公司治理命令的措辞几乎相同:“债务人应当……如案件中有受托人任职……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根据本法典承担的职责。”第521(a)(3)条规定的合作义务被作广义解释。In re Cambridge Analytica LLC, 596 B.R. 1, 8 (Bankr. S.D.N.Y. 2019)(“《破产法》第521(a)(3)条同样要求债务人‘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合作’确为一个广义术语,必须解释为:只要受托人为履行其职责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协助,债务人即须作出回应,至少在该请求并非不合理的情况下如此。‘事实上,‘公认的是,不应要求受托人从不情愿且不合作的债务人处强行获取信息。鉴于《破产法》提供的特别救济,拖延和规避策略与其宗旨和精神不一致,且有违其宗旨和精神。’”)(略去内部引注);参见 Beach v. Morris (In re Beach), 281 B.R. 917, 921 (B.A.P. 10th Cir. 2002)(“除对债务人施加积极义务外,这些规定还体现了这样一项政策:自愿接受破产法院管辖以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债务人,必须履行某些义务,以确保破产财产资产依适用法律予以管理。”);另参见 4 COLLIER ON BANKRUPTCY ¶ 521.15[5] (16th ed. 2022)(“债务人的合作可能包括告知受托人由第三方占有的破产财产并协助查找该等财产,签署转让财产所需文件,以及协助收取应收账款。”)。鉴于《破产法》文本与公司治理命令中对第521条的明确引用高度相似,第3段显然且毫不含糊地应作同样广义的解读。
如上所述并如无争议的部分解决命令(Partial Resolution Order)中所载,已认定债务人在申请日及受托人获任命时,独占性地受益拥有并控制Ace Decade,并通过其控制Dawn State(Dawn State公司)。根据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受托人“为破产财产的利益,持有债务人就所有债务人控制实体享有的全部经济和治理权利。”因此,受托人为履行其对破产财产的职责,持有债务人就Ace Decade实体享有的经济和治理权利。债务人不再争议这一事实。根据第3段的明确条款,债务人必须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以实现受托人为破产财产的利益而对Ace Decade实体主张的该等控制和占有,无论该等合作是推进受托人对资产的调查,还是推进其对破产财产的其他职责。参见 Star Direct Telecom, Inc. v. Glob. Crossing Bandwidth, Inc., 272 F.R.D. 350, 356 (W.D.N.Y. 2011)(“第一,Global Crossing未提出任何权威依据,本法院也未发现任何依据,支持其主张即应将‘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理解为限制性条款。”);Shugrue v. Cont'l Airlines, 977 F. Supp. 280, 285 (S.D.N.Y. 1997)(“即使假定对于实际附于附表C第一页的内容存在某些歧义,该第一页上的措辞——‘[东部航空]的所有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也明确表明,所附清单并非排他性清单。”)。
法院进一步认定,根据公司治理命令第3段,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疑义余地:债务人须向受托人交出Ace Decade实体,包括其在Ace Decade实体中的所有权权益以及与Ace Decade实体有关的公司治理文件。第3段相关内容以与§ 521(a)(4)高度对应的措辞,明确且毫不含糊地规定:
依照《破产法》第……521(a)(4)条,现指示债务人……(b) 向受托人交出全部破产财产以及任何已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记录和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其在Genever (BVI)(Genever(BVI)公司)中的股份及所有相关公司治理文件)。
《破产法》第521(a)(4)条,以及基于该条措辞作出的公司治理命令,涵盖债务人可能拥有的一切衡平权益,例如对公司实体的受益所有权。11 U.S.C. § 541(a)(1). 根据第521(a)(4)条和公司治理命令,债务人须在接到请求后立即交出资产以及与资产有关的文件。参见 Beach, 281 B.R. at 921; 4 COLLIER ON BANKRUPTCY ¶ 521.16.
Case 22-50073 Doc 1445-2 Filed 02/07/23 Entered 02/07/23 15:40:12 Page 12 of 16
由于债务人在申请日及受托人获任命时独占性地受益拥有并控制Ace Decade实体,根据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受托人为破产财产的利益控制Ace Decade实体。如上所述,债务人不争议这一事实。根据第3段的明确条款,债务人须向受托人交出Ace Decade实体,其中包括与Ace Decade实体有关的所有已记录信息,例如股份及公司治理文件。参见 Star Direct, 272 F.R.D. at 356; Shugrue, 977 F. Supp. at 285.
债务人备位主张,公司治理命令并不清楚且存在歧义,因为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与第3段相互冲突,使债务人陷入“第二十二条军规”困境。债务人主张,第2段剥夺了其为遵守第3段所需的经济和公司治理权利。
然而,本院认为,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和第3段并不冲突。尽管受托人依法律规定取得了对破产财产及债务人的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的法律上控制权,但《破产法》以及明确无歧义的公司治理命令要求依据受托人在公司治理命令项下的权利,交付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法院通常会提供救济,使当事人的事实权利与其法律权利一致。本案不存在足以对公司治理命令所要求的行为产生合理疑问基础的任何情形。
本院进一步认定,债务人关于第2段与第3段之间存在冲突的主张,会使11 U.S.C. §§ 521(a)(3)–(4)失去作用,并且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即使控制权已经依法律规定转移给受托人,《破产法》和公司治理命令仍指示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并交付破产财产的资产及相关记录。遵守该等规定不会妨碍《破产法》和公司治理命令的条款,反而会促进其实现。
尽管本院认定公司治理命令明确要求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但即使审查法院认定公司治理命令不明确,该不确定性的负担也不应由受托人承担,而应因债务人的恶意而由债务人承担。见 Taggart, 139 S. Ct. at 1802。如上所述,本院不接受债务人对该命令的解释;且由于债务人的恶意已导致负担转移,本院认定该要件对受托人有利即属充分。
本院基于若干理由认定债务人存在恶意。在听证会之前,债务人在其异议及其证言中的主要主张是,截至申请日和受托人获任命之日,他并未以受益所有权或其他方式拥有 Ace Decade(艾斯十年)。然而,在听证会期间,他放弃了该主张,在继续进行听证会之前请求作出部分解决命令,并同意不对部分解决命令提出上诉。然而,部分解决命令并非同意命令。债务人不愿同意部分解决命令中的认定,这与其放弃其在听证会前提交的异议以及其同意不对该命令提出上诉相矛盾。
此外,债务人唯一声称为遵守公司治理命令而作出的尝试发生于2022年11月10日,即该命令作出数月后、藐视法庭动议提交一个月后,以及听证会预定开始前不足一周。另者,债务人声称为遵守公司治理命令所作的尝试,向受托人隐瞒了其名义持有人——Wang 女士(王女士)——的所在地,而受托人一直无法向其送达传票。在听证会期间,债务人强调受托人与Wang 女士之间缺乏沟通,尽管他仅在听证会前不久才告知受托人她是 Ace Decade 的名义所有人。最后,债务人未能充分证明该信函已寄送给Wang 女士。该信函未载明Wang 女士的地址,债务人亦无法记起其哪一名保镖据称亲自将该信函送交Wang 女士。
本院根据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命令。见 King, 65 F.3d at 1058。债务人未向受托人交付 Ace Decade 实体、其在该等实体中的所有权权益或其公司治理文件。若其已交付,本动议将失去争议意义。债务人唯一声称的遵守行为是据称寄送给Wang 女士的该信函,而他未能充分证明该信函已寄送。债务人未与受托人合作,以寻找Wang 女士并实现交付。债务人仅迟延披露Wang 女士是 Ace Decade 实体的名义所有人。向受托人提交并在听证会期间出示的该信函未载明Wang 女士的地址。债务人未提供据称知道如何寻找Wang 女士的保镖,亦未以其他方式告知受托人如何找到Wang 女士。
本院进一步认定,债务人未以合理方式勤勉尝试遵守公司治理命令。见同上。如紧接上文所述,唯一声称为合作或实现交付所作的尝试是该信函。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信函已寄送给Wang 女士。尽管如此,即使假定该信函已经寄送,其也是拖延而非勤勉之举,因为该信函是在藐视法庭动议提交一个月后以及公司治理命令作出数月后才寄送。此外,即使再次假定该信函已经寄送,其寄送方式亦不合理。该信函上没有地址。没有邮戳。没有收件确认。债务人甚至不知道据称亲自递送该信函的是其哪一名保镖。
最后,本院认定,债务人遵守公司治理命令并非不可能。见 Wendy, 575 F.2d at 1030。债务人放弃了其主张,即截至申请日和受托人获任命之日,他并不受益所有或控制 Ace Decade,以及通过该实体控制 Dawn State(道恩州)。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或向受托人交付 Ace Decade 实体并非不可能。
受托人提交了电子邮件往来作为证据,显示 Ace Decade 的名义所有人Wang 女士在债务人的指示下参与其他交易,包括涉及 Ace Decade 的纽约诉讼,以及涉及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Sherry Netherland公寓)的事项。(Trustee 29 and 30。)基于该证据,本院认定债务人能够使其将其所有权权益交付给受托人。截至目前,他尚未如此行事。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定债务人民事藐视法庭。兹命令:
命令:债务人须在2023年3月6日5:00 p.m. (17:00)当日或之前消除其藐视法庭状态;并进一步
命令:如债务人未在2023年3月6日5:00 p.m. (17:00)当日或之前消除其藐视法庭状态,其将被制裁,支付受托人为促使其遵守与 Ace Decade 实体有关的公司治理命令而不得不承担的合理律师费和费用;该等合理费用将由本院确定,并支付给破产财产;并进一步
命令:如债务人持续藐视法庭,本院可在通知后作出进一步制裁,以确保遵守公司治理命令。
2023年1月24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Bridgeport, Connecticut)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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