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16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163
- 类型
- ORDER
全文
-------------------------------------------------------------- x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x 命令各方进行调解,指定尊敬的 JAMES J. TANCREDI(詹姆斯·J·坦克雷迪)法官担任调解员,并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请求对立程序之程序的命令
根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以下简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以下简称“动议”)2 [ECF No. 3003],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105(a)及363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7016、7026及9006条,以及《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破产程序地方法规则》(以下简称“地方法破产规则”)第7016-1条,作出一项命令(本“命令”),以修订本院《关于批准适用于撤销请求对立程序之程序的命令》[ECF No. 2578](以下简称“撤销程序命令”),从而修改撤销之诉程序,以纳入管理撤销之诉调解的若干程序;且本院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2
本命令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依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的授权移送常设命令;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院为适当审判地;且本院认定,动议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第11章遗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鉴于具体情形,已就该动议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给予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根据本院此前进行的全部程序,包括于 April 23, 2024 举行的听证会;且对本命令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已被撤回或已在实体上被驳回;且经适当审议并显示存在充分理由,现特此命令:
1. 依照本命令所载内容,准许该动议。
2. 下列经修订的撤销之诉程序应管辖撤销之诉:
a. 撤销之诉程序应适用于受托人于 February 1, 2024 当日或之后提起的任何对立程序,其中受托人仅依据破产法典第544、547、548、549及550条及适用州法下的类似请求主张权利(以下简称“撤销之诉”)。
b. 在提交提起任何撤销之诉的诉状(以下简称“撤销诉状”)时,受托人应提交一份适用撤销之诉程序通知,其形式应与作为本命令附件1所附的格式实质相似(以下简称“撤销之诉程序通知”)。受托人应依照破产规则第7004条,连同传票及撤销诉状,一并向每一名撤销之诉中的被告(以下简称“撤销被告”)送达撤销之诉程序通知副本。
c. 影响多个撤销之诉的动议应在每一适用的撤销之诉中提交,并应使用与作为本命令附件2所附格式实质相同的案卷标题。
d. 如撤销诉状(包括附件)含有依据保护令 [Main Case ECF No. 923](以下简称“保护令”)及保护令约定补充条款 [Main Case ECF No. 2460](以下简称“P.O.补充条款”)被指定为保密或高度保密的信息,受托人可密封提交该撤销诉状(以下简称“密封撤销诉状”);但前提是,受托人应公开提交一份撤销诉状副本,其中应遮盖任何被指定为保密或高度保密的信息(以下简称“经遮盖撤销诉状”)。送达经遮盖撤销诉状,应构成破产规则第7004条所要求的充分诉状送达。尽管保护令及 P.O.补充条款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撤销被告及其律师各自签署保护令附件A及(如适用)P.O.补充条款附件A的副本后,受托人可向该撤销被告提供未经遮盖的撤销诉状副本。任何自行代理的撤销被告出庭后,该撤销被告应与受托人的律师协商,并说明其偏好通过电子邮件还是美国邮政接收通知;受托人应依照其所说明的偏好,向自行代理的撤销被告提供任何所需通知。
e. 撤销被告对任何撤销诉状作出回应的期限(以下简称“答辩日期”)应为向该撤销被告完成送达之日起六十(60)日;但前提是,无需本院进一步命令,受托人和任何撤销被告可约定将被告的答辩日期进一步延长最多九十(90)日。任何该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受托人应在适用撤销之诉的案卷中提交该约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交关于约定延期的通知。尽管本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依照本院《关于在刑事程序处理完毕前中止对立程序并给予其他救济的命令》 [Main Case ECF No. 3038]:
i. 对作为本命令附件3-A所列撤销被告提出的请求(以下简称“已中止撤销请求”)应予中止,直至本院作出进一步命令。在已中止撤销请求的中止被解除时,本院应决定已中止撤销请求是否应受调解程序约束,并为该等诉讼中的撤销被告对撤销诉状作出回应设定期限。
ii. 对作为本命令附件3-B所列撤销被告提出的请求(以下简称“部分中止撤销请求”)应仅就下列任何法律或事实问题予以中止,直至本院作出进一步命令:ACA Capital Group Lt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发展有限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G时尚)、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 Ltd(汉密尔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及 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是否为债务人的替身实体,及/或该等实体的财产是否为债务人及/或债务人第11章遗产的财产(统称“已中止问题”)。为免疑义,部分中止撤销请求应就并非已中止问题的所有问题,按调解程序(定义见本命令)所规定的范围进入调解;但前提是,已中止问题亦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
iii. 在提交任何新的撤销之诉时,受托人可通过在相关撤销之诉中提交指定该等请求的通知(以下简称“中止指定通知”),将该诉讼中的请求指定为已中止撤销请求或部分中止撤销请求。任何希望质疑中止指定通知的撤销被告,应于在同一诉讼中出庭后七(7)日内,在相关撤销之诉中对该通知提交回应;受托人可于提交该回应后十四(14)日内作出答复。关于中止指定通知的任何争议应由本院裁定。
f. 如任何撤销被告通过依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提交动议来回应撤销诉状,受托人应有六十(60)日对该动议作出回应;但前提是,如该动议就已中止的请求提出,或就该动议待决期间变为中止的请求提出,受托人应于中止终止后六十(60)日内对该动议作出回应。撤销被告应有三十(30)日对受托人就依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提交的动议所作的任何回应作出答复。
g.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任何撤销之诉中的证据开示前,均不举行依破产规则第7016条进行的初步审前会议;因此,法院书记员签发并由受托人送达的传票将不包括审前会议日期。若撤销之诉的一方认为为处理排期或其他问题有必要举行审前会议,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过在该撤销之诉案卷中提交请求,申请举行该会议。
h. 在答辩日期后尽快,若撤销之诉中的请求未被中止,各方应依民事诉讼规则第26(f)条进行协商(以下简称“初始案件会议”),此后,各方应提交一份关于证据开示、简易判决及其他审前程序的联合拟议排期命令,供法院批准。如法院不批准联合拟议排期命令,法院应安排审前会议以确定排期命令。如各方未能就联合拟议排期命令达成一致,各方应申请举行审前会议以确定排期命令。如撤销之诉中的请求被中止,就已中止请求而言,各方应在中止终止后尽快举行初始案件会议,并在此后遵守上述程序。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以其被破产规则第7026条纳入的范围为限)、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民事诉讼地方法规则第26条及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破产程序地方法规则第7026-1条应适用于撤销之诉,但本命令或法院其他命令明确修改的范围除外。为免疑义,调解程序期间有效的中止应包括所有正式证据开示,但不应排除在自愿基础上,或由获指定调解员(定义见本命令)可能指示的任何非正式文件或信息交换。
i. 任何撤销之诉的一方均可在显示正当理由后,请求修改撤销之诉程序在该撤销之诉中的适用。该等修改应通过在适用撤销之诉中提交动议请求。
j. 尽管本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在 April 4, 2024 之前已被送达程序文书的任何撤销被告,撤销之诉程序应受以下管辖调解程序的程序(以下简称“调解程序”)约束:
i. 在任何回避诉讼被告于其对受托人的回避诉状作出答复的期限届满前,就某一回避诉讼出庭后,受托人针对该回避诉讼中该回避诉讼被告提出的请求应自动(且无需进一步命令)移送至不具约束力的调解程序(如下文所述,“调解程序”)(以下简称“调解移送”);但前提是,在2024年5月15日之前,不得视为已发生任何调解移送。
ii. 对于在2024年5月15日前已在其回避诉讼中提交出庭通知、但于2024年5月15日须接受调解移送的任何回避诉讼被告,其对回避诉状作出答复的期限应延长至调解程序终止之日。
iii. 一经调解移送,须进行调解的请求应中止(包括但不限于该回避诉讼被告对回避诉状作出答复的义务,或在已提交任何该等答复的情况下,受托人进一步作出答复的任何义务),直至调解程序结束。
iv. 如回避诉讼被告在其对回避诉状作出答复的期限届满后才在回避诉讼中出庭,除非受托人与该回避诉讼被告达成书面约定并将该约定提交至该回避诉讼,或由法院命令,否则不得进行调解移送。
v. 根据上述第2(e)(i)及(ii)项,已中止的回避请求不得自动移送至调解程序,部分中止的回避请求则应就并非已中止事项的所有事项自动移送至调解程序。为免生疑,对某一特定回避诉讼被告中止某一回避诉讼中的请求,不应中止该回避诉讼中针对任何其他回避诉讼被告的请求;对某一回避诉讼中针对某一回避诉讼被告的请求予以中止,也不应中止受托人在该回避诉讼之外针对该回避诉讼被告提出的任何其他请求(无论是在其他回避诉讼中还是以其他方式提出)。
vi. 尽管本裁定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非受托人与所附附件4中列明的该等回避诉讼被告达成约定,或经法院命令,受托人针对该等回避诉讼被告提出的任何请求均不得接受调解移送。如某一回避诉讼被告在2024年4月4日前未获送达诉讼程序文件,受托人可与该回避诉讼被告约定适用调解程序(该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提交至相关回避诉讼);或者,在向该回避诉讼被告送达后,受托人可提交动议(并向该回避诉讼被告发出通知),请求将调解程序适用于该回避诉讼被告。
k. 特此指定美国破产法官James J. Tancredi(詹姆斯·J·坦克雷迪)(“Tancredi法官”)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并监督所有调解程序;但前提是,如Tancredi法官认定设立该等小组将有益处,调解应由Tancredi法官或由回避诉讼获批准调解员小组(“调解小组”)的一名调解员进行。任何调解小组的成员均应由Tancredi法官选定,但须经法院批准对每名该等调解员的任命及适用于该任命的报酬费率。为免生疑,受托人或任何受调解程序约束的回避诉讼被告可向Tancredi法官建议任命至调解小组的潜在调解员,Tancredi法官可自行决定就其建议与受托人或该等回避诉讼被告协商。受托人应仅通过在主案中依照所有适用规则提交动议,并向所有受调解程序约束的回避诉讼被告送达该动议,请求法院批准Tancredi法官选定的调解员;法院审议该动议及任何相关异议或答复后,一经法院批准,对调解员加入调解小组的任命即告生效。
l. 在任何调解移送后十四(14)日内,或在Tancredi法官可能指示的较晚日期前,受托人与相关回避诉讼被告应共同(并向所有当事人的律师抄送,或如自行代理,则遵照上述第(d)项)通过Tancredi法官的法庭助理提交函件(“调解函”),联系Tancredi法官,简要(并以非辩论性方式)说明争议中的请求,并告知其在随后六十(60)日内参与调解的可用时间。任何调解当事人均可在该函中请求:(i) 通过视频会议举行调解会议;或(ii) 允许调解中的某些参与者(包括任何律师、受托人或本裁定第(s)项所规定的回避诉讼被告代表)通过视频会议参加。收到调解函后,Tancredi法官应指定由其本人或由调解小组成员(如已设立该小组)调解该回避诉讼(“指定调解员”),并应决定调解是否将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及/或是否允许任何参与者通过视频会议参加。为免生疑,本裁定中以Tancredi法官姓名提及其时,系指其以调解员身份行事。“指定调解员”这一界定术语系指获指定的Tancredi法官,或调解小组成员(如已设立该小组)。除非Tancredi法官命令通过视频会议举行调解,或参与者获Tancredi法官或指定调解员明确免除参加某次调解会议,否则参与者应亲自参加所有调解会议。Tancredi法官可命令合并相关调解程序(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在同一回避诉讼中针对多名被告主张请求的情形)。
m. 或者,任何认为针对其的请求不应接受调解的回避诉讼被告,可在调解移送后十四(14)日内向法院提交动议,说明有充分理由将针对其的请求排除在调解程序之外,并向受托人和Tancredi法官发出通知;但Nardello & Co. Ltd(纳德洛公司)、Terris-Phoenix Ltd(特里斯-菲尼克斯有限公司)、Post Oak Motors Ltd(波斯特奥克汽车有限公司)和Weddle Law PLLC(韦德尔律师事务所)可在本裁定录入后七(7)日内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选择退出调解程序。在法院对该动议作出裁定前,不得就该回避诉讼被告进行任何调解程序。如法院准许该动议,调解程序应视为立即终止,该回避诉讼被告应在该终止后三十(30)日内对受托人的回避诉状作出答复。如法院驳回该动议,受托人和该回避诉讼被告应在该驳回后十四(14)日内,依照上述第l项规定的程序通过函件联系Tancredi法官,以取得指定调解员。
n. 在收到其被指定的通知后,指定调解员应确定其就须调解的回避诉讼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如存在利益冲突,除非该利益冲突已向受托人和回避诉讼被告披露且被其明确豁免,指定调解员应自行回避,且不得在该特定调解中行事。如指定调解员回避,Tancredi法官应从调解小组指定一名替代调解员,或自行负责该调解。如调解程序的一方认为利益冲突妨碍指定调解员履职,或以其他方式反对指定调解员的指定,该方可在发现寻求该等救济的依据后十四(14)日内,通过其法庭助理向Tancredi法官提交函件(并向对方当事人和指定调解员抄送),或向法院提交动议,以请求指定另一名指定调解员。如指定调解员披露利益冲突,或调解程序一方及时对指定调解员的指定提出异议,该调解程序应中止,直至(a) Tancredi法官选定一名替代调解员担任指定调解员,(b) 该利益冲突获豁免,或(c) 任何重新指定请求被驳回。
o. 在指定调解员获指定后,受托人与回避诉讼被告应就首次调解会议的日期与指定调解员协商。指定调解员应安排调解在获指定后六十(60)日内进行;但经当事人和指定调解员同意,调解会议可安排在较晚日期举行,但该日期须在本裁定第(t)项规定的完成调解程序期限内。如调解将亲自举行,指定调解员还应选择调解地点。可接受的调解地点包括:(i) 受托人律师的办公室,(ii)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的设施,或(iii) 指定调解员的办公室。指定调解员应至少提前二十一(21)日就调解的首次日期、时间和地点发出书面通知(“调解通知”),并应促使将该调解通知提交至相关回避诉讼。
p. 经当事人在任何预定调解会议至少七(7)日前同意,指定调解员可(自行决定)重新安排该调解会议。如受托人或相关回避诉讼被告在未获对方当事人或指定调解员同意的情况下,或在调解会议前七(7)日内,寻求重新安排调解会议,或反对指定调解员选定的地点,该请求或异议应通过其法庭助理以函件提交给Tancredi法官;对方当事人及/或指定调解员亦应通过其法庭助理以函件向Tancredi法官提交任何答复。Tancredi法官随后将决定:(i) 是否应重新安排调解会议,以及如调解会议预定在请求之日起不足七(7)日内举行,指定调解员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及应由哪一方或哪些方承担该报酬;及/或(ii) 对调解地点提出的任何异议。
q. 与调解程序有关的一切程序和书面材料均应被视为享有特权且属保密,并受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408 的一切保护;除为证明一方未遵守调解程序规则外,不得因任何原因予以报告或作为证据采纳。在调解程序进行期间或结束后,任何时候均不得进行速记、书面、电子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记录,亦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除非为记录经 Tancredi法官(Judge Tancredi)批准的最终和解协议。Tancredi法官(包括其作为指定调解员的身份)及其代理人,就与调解程序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应享有州法、联邦法和普通法规定的绝对司法豁免,不承担责任;除本款规定外,亦不受与调解程序有关的要求其作证或提供文件的强制程序约束,并应由调解程序的所有当事方保障其免受损害。除本款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指定调解员或Tancredi法官发出传票,或传唤其作为证人或专家。任何一方均不得试图强制指定调解员(包括其代理人、合伙人或其各自律师事务所或组织的雇员)或Tancredi法官(包括其代理人、合伙人或雇员)作证,或强制其提供文件;但是,经法院命令,任何一方可传唤指定调解员或Tancredi法官作为证人,并可在被指称一方未遵守调解程序规则的程序中强制其在有限范围内作证。除非法院另有命令,任何一方提供给指定调解员或Tancredi法官的文件,均应在提交调解员报告后三十(30)日内销毁。
r. 指定调解员应主持任何调解会议,并有完全权力决定当事方陈述的性质和顺序,且证据规则不适用。指定调解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合理且切实可行的额外程序。Tancredi法官获授权在调解程序期间,就其认为为协助调解所必需的对本命令的任何修改提出请求。受托人及作为调解程序当事方的任何撤销权被告,可在其指定调解员认为适当的范围内与指定调解员进行单方沟通。受托人及其律师可就本调解程序规则的实施、调解员加入调解小组的遴选、撤销权诉讼的分类,和/或Tancredi法官向法院提出的任何建议,与Tancredi法官进行单方沟通。
s. 任何调解程序的当事方均应按指定调解员安排并主持的方式,秉持诚信并以达成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为目标参与该程序。调解会议应由具有完全和解授权的撤销权被告代表(如撤销权被告由律师代理,则还应由其律师)以及受托人和/或受托人的律师参加(后者必须获得受托人的完全和解授权),无论是亲自参加,还是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视频会议参加。Tancredi法官或指定调解员可免除撤销权被告代表出席任何调解会议;但在该等情况下,具有完全和解授权的代表应始终在调解会议期间保持可联系状态。指定调解员可自行决定要求当事方在调解前准备调解陈述;除非指定调解员另有指示,该等调解陈述不得与调解的另一方当事方共享。指定调解员可向当事方就调解陈述发出进一步指示。
t. 指定调解员可在调解通知中,或在无需提交备案的单独通知中,要求当事方向指定调解员提供任何相关文件和证据附件、立场陈述和/或和解提议。指定调解员可自行决定,在发出通知后(该通知无需提交备案),延期调解,或将调解移至调解程序规则授权的地点范围内的其他地点。指定调解员还可应调解当事方的请求,或在其认定继续调解符合当事方最佳利益时,将已经开始的调解延续至额外会议;但是,除非Tancredi法官提出请求并由本法院命令延长调解期限,否则调解程序不得在提交调解函后持续超过一百八十(180)日,该请求和命令应在相关撤销权诉讼的案卷中提交。若在首次调解会议后举行额外调解会议,指定调解员可自行决定允许该等会议通过视频会议举行。
u. 有关调解程序当事方就支付任何指定调解员报酬所承担责任的一切事项,均应保留至法院审议是否指定调解小组(如有)后再行处理。
v. 调解结束后七(7)日内,指定调解员应在相关撤销权诉讼中提交一份报告(“调解员报告”),说明调解程序当事方是否遵守调解程序规则,以及调解程序是否达成和解。调解员报告不得涉及调解讨论的实质内容,亦不得提供任何可能达成的和解的详情。此外,如存在对调解程序规则的重大不遵守,指定调解员可在相关撤销权诉讼中提交一份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告知法院该等不遵守情形。如调解员报告或中期报告表明未遵守调解程序规则,法院可在无需任何一方提交动议的情况下,安排听证,以审议是否适宜对未遵守方实施制裁。该等制裁可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未遵守方承担调解程序费用和/或对方当事方的律师费。此外,如存在故意、持续或严重的不遵守,法院可对未遵守调解程序规则的一方作出缺席判决或驳回其诉求。此外,如调解程序的任何一方未以诚信方式试图安排或解决调解,另一方可向法院提交制裁动议。有关实施制裁的诉讼不得延迟调解的开始。仅因未能达成和解,不得构成认定“恶意”或施加制裁的理由。
w. 如调解员报告表明调解程序达成和解,且该和解需要法院批准,受托人应在调解员报告出具后三十(30)日内提交请求该等批准的动议。如受托人认为公开披露和解条款将损害财产,和/或将涉及商业敏感或其他保密信息,且公开披露该等信息将损害和解当事方利益,则受托人可在密封状态下提交请求该等批准的动议(仅限受托人、相关撤销权被告、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和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查阅)。如动议以密封状态提交,受托人应在公开案卷中提交该动议的副本,并删节任何商业敏感或其他保密信息。
x. 如调解员报告未表明受托人与撤销权被告之间的请求已获完全和解,则对受托人撤销权起诉状作出答复的期限应为自提交调解员报告之日起三十(30)日。受托人应依照前述(d)项,向报告所涉的任何自行诉讼的撤销权被告发出调解员报告通知。
y. 如设立调解小组,其成员应定期就其被指派处理的调解程序的状况与Tancredi法官协商。此外,为便利调解程序并促进效率及减轻负担,受托人可向Tancredi法官提议就撤销权诉讼请求进行分类(无论是按转移金额、转移时间、所涉另我主体或其他方式),用于调解程序之目的(包括将同类事项合并)。该等分类对任何撤销权被告均不具有约束力,且不影响撤销权诉讼中请求或抗辩的实体问题。Tancredi法官可就调解程序的进展以及其为促进撤销权诉讼高效管理而向法院提出的任何建议,向法院提交报告。该等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在主案案卷中提交,同时通知将受Tancredi法官任何建议影响的任何撤销权被告。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该等建议可包括,在开始特定调解程序之前,对撤销权诉讼中的某些请求和/或撤销权诉讼中某些类别的请求中止一段固定期间。在该等中止期间或其他情况下,为便利信息交换并鼓励受托人与撤销权被告之间进行富有成效的谈判,Tancredi法官可安排包括多个撤销权被告和/或某些类别撤销权被告的信息会议和/或调解会议。如Tancredi法官建议中止撤销权诉讼中的请求和/或撤销权诉讼中某些类别的请求,受托人应在该等建议出具后七(7)日内,促使在适用的撤销权诉讼中提交该等建议的通知;任何受该等建议中止影响的撤销权被告及受托人,均可在提交通知后七(7)日内,在其撤销权诉讼中提交书面答复。在举行听证审议Tancredi法官的建议及任何及时提交的书面答复后,法院可在无需提交动议的情况下,作出处理Tancredi法官所提任何建议的进一步命令,包括但不限于,在一对一调解之前中止撤销权诉讼中的请求或撤销权诉讼中某些类别的请求。
z. 尽管撤销权诉讼程序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本调解程序规则可根据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或依照法院另行作出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根据Tancredi法官提出的建议),经仅在主案中依照任何适用规则提交的动议而由法院修改;但是,经批准的修订后调解程序规则应在所有撤销权诉讼中提交。
aa. 不迟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受托人应在主案卷宗中提交一份已进行调解移交的撤销诉讼清单。该清单应包括拟进行调解的请求以及作为调解程序当事方的撤销诉讼被告。法院或 Tancredi 法官可不时要求提供更新后的清单。
3. 在本命令录入后七(7)日内,受托人应在本命令录入时所有尚未决的撤销诉讼中提交撤销诉讼程序通知(采用随附附件 1 所载的修订格式)。
4. 本命令及撤销诉讼程序中规定的期限应依照《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a) 条计算。
5. 如撤销诉讼起诉书(或其附件)中的信息可能受《1974 年隐私法》(Privacy Act of 1974),5 U.S.C. § 552a, et al. 约束,本命令构成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授权根据 5 U.S.C. § 552a(b)(11) 和 12 C.F.R § 310.10(b),向任何撤销诉讼被告及其律师披露该等信息。本命令亦修订保护令(Protective Order)及 P.O. 附录(P.O. Addendum),以允许受托人在撤销诉讼程序规定的范围内,向任何撤销诉讼被告披露在针对该被告提交的撤销诉讼起诉书中、根据保护令或 P.O. 附录被指定为高度保密的信息。
6. 根据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地方法则》第 5(e) 条、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破产诉讼地方法则》第 9077-1 条、《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8 条及《破产法典》第 107(b) 条,本命令构成法院命令,授权在调解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密封提交撤销诉讼起诉书及寻求批准和解的动议。
7. 法院保留对因实施本命令而产生或与其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8. 本命令自录入之日起立即生效。
于 2024 年 5 月 2 日签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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