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46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465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修改指示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定JAMES J. TANCREDI法官担任调解员并修改批准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抗性诉讼程序的裁定的裁定,以促进经同意的诉前及出庭前调解
鉴于Luc A. Despins以Ho Wan Kwok(债务人)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动议(动议),请求作出裁定(本裁定),通过修改和补充调解程序以就属于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债权主张(破产财产债权主张)在受托人提起诉讼之前或在待决对抗性诉讼中被告出庭之前规定经同意的调解(经同意的诉前/出庭前调解),从而修改法院的《指示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定James J. Tancredi法官担任调解员并修改批准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抗性诉讼程序的裁定》[ECF No. 3163](程序裁定);且法院已认定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第11章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讯目的)。
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在该特定情形下已给予充分且适当的动议通知;且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未就本文所请求的救济提出任何异议;经审慎研议,包括于2024年8月27日举行的听证会(该听证会上无任何当事方对动议提出异议),且有充分理由支持,特此裁定如下:
1. 动议按本文规定予以批准。
特此仅针对经同意的诉前/出庭前调解作出如下修改:
i. 经同意的诉前/出庭前调解须经受托人及任何适用的相对方(合称“同意调解当事方”)的同意,并且在获得该等同意及Tancredi法官同意的前提下,适用于任何破产财产债权主张,不论受托人是否已对相对方提起诉讼。2
ii. 调解移交应在同意调解当事方向Tancredi法官提交联合信函或电子邮件,表示同意参与经同意的诉前/出庭前调解并受调解程序(经本裁定修改)约束时发生。Tancredi法官可出于任何原因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经同意的诉前/出庭前调解的移交。
iii. Tancredi法官可要求同意调解当事方向其提供任何相关文件和物证、立场陈述和/或和解提议。同意调解当事方应配合确定任何调解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但须经Tancredi法官批准。
iv. 经同意的诉前/出庭前调解应在发生下列最早情形时终止:(a) Tancredi法官拒绝调解移交;(b) 任何同意调解当事方向Tancredi法官及其他同意调解当事方发出退出调解程序的书面通知,但是,在调解程序涉及受托人和其他未退出的相对方的情况下,如果Tancredi法官、受托人和其余相对方同意继续进行,则该等程序可继续进行;(c) Tancredi法官通过向同意调解当事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调解程序;或 (d) 由同意调解当事方签署并由Tancredi法官在相关报告(“诉前/出庭前和解报告”)中记录的适用破产财产债权主张的书面和解(“诉前/出庭前和解”),该报告应替代调解员报告,并应作为受托人请求批准和解的动议的附件提交法院。
v. 在出具诉前/出庭前和解报告后的三十(30)天内,受托人应提交动议,请求法院批准
2 本文未明确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动议中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诉前/出庭前和解,并附上诉前/出庭前和解报告。如果受托人认为公开披露和解条款会损害破产财产和/或涉及商业敏感或其他保密信息且该等信息的披露会损害同意调解当事方的利益,则在通知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和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的律师后,该等动议及诉前/出庭前和解报告可密封提交。对于任何密封提交的动议,受托人应在公开案卷中提交一份涂黑了任何商业敏感或其他保密信息的该动议副本。
vi. 调解程序的以下条款不适用于经同意的诉前/出庭前调解:程序裁定第2段第(j)、(l)、(m)、(n)、(o)、(p)、(t)、(u)、(w)、(x)和(y)分段。除上述第(i)至(v)段修改的内容外,调解程序的其余部分均适用于经同意的诉前/出庭前调解。
3. 除本裁定明确修改的内容外,程序裁定应继续保持
完全有效。
4. 法院保留对由本裁定的执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
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5. 本裁定自签署入卷后立即生效。
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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