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319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194
- 类型
- UNKNOWN
全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美国马萨诸塞区联邦地区法院)
我,Robert M. Farrell(罗伯特·M·法雷尔),本院书记官, 特此证明 Charles R. Bennett(查尔斯·R·贝内特),律师执业证号 037380, 已于 1975年2月11日 正式获准在本院执业,且目前作为本院律师协会成员信誉良好(in good standing)。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NEW HAMPSHIRE(美国新罕布什尔区联邦地区法院)
我,Erin P. Callahan(埃琳·P·卡拉汉),美国新罕布什尔区联邦地区法院副书记官,特此证明 Charles R. Bennett, Jr.(小查尔斯·R·贝内特) 持有新罕布什尔州律师执业证号 #5498,于 1993年10月22日 获准在本院执业,且目前作为本院律师协会成员信誉良好。
于 2024年5月6日 订于新罕布什尔州康科德。
本良好执业资质证明的签发系基于该律师的陈述,即其为 New Hampshire Supreme Court(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或任何州最高法院律师协会具有良好声誉的在册活跃成员,且目前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均无针对该律师的待决惩戒事项。若该陈述在上述日期被证实不属实,则本证明自始无效。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Rhode Island(美国罗德岛区联邦地区法院)
我,Hanorah Tyer-Witek(哈诺拉·泰尔-维泰克),美国罗德岛区联邦地区法院书记官,特此证明 Charles R. Bennett, Jr.(小查尔斯·R·贝内特)已于 1996年5月8日 正式获准在上述法院执业,且目前作为上述法院律师协会成员信誉良好。
Hanorah Tyer-Witek(哈诺拉·泰尔-维泰克),书记官 由:副书记官 代签
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马萨诸塞联邦)
特此载明:于 1974年12月10日,在为上述萨福克县并在波士顿召开的 Supreme Judicial Court(最高司法法院)(上述法院为上述联邦的最高纪录法院)上: Charles R. Bennett, Jr.(小查尔斯·R·贝内特) 经认定完全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在依法宣誓及签署誓词后,获准在上述联邦的任何法院作为律师(Attorney)并据此作为法律顾问(Counsellor at Law)执业:根据本院记录,上述律师目前为律师协会成员且信誉良好\*。
为此,我特在此亲笔签名并加盖上述法院印章,日期为公元二千零二十四年五月六日。
\* 不公开的惩戒记录(如有,例如由律师监事会施加的不公开训诫)未包含于本证明内。X316。
The State of New Hampshire Supreme Court(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
Charles R. Bennett Jr.(小查尔斯·R·贝内特) 根据法院规则经认定符合加入律师协会的资格,并于 1988年10月20日 依法签署并进行宣誓,已获准作为律师在由本州各法院执业,且截至本日期,根据本院记录,其处于荣誉活跃状态(honorary active status)且信誉良好。
为此,我特在此亲笔签名并加盖上述法院印章,日期为 2024年5月7日
Supreme Court of Rhode Island(罗德岛州最高法院)普罗维登斯 特此证明来自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 Charles R. Bennett, Jr.(小查尔斯·R·贝内特)为罗德岛州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兼法律顾问(Attorney and Counselor),根据最高法院书记官办公室的档案记录,其已于 1995年12月15日 获准在上述州的所有法院执业,且信誉良好,具备在上述各法院执业之资格。
于 2024年5月6日 在普罗维登斯由我们亲笔签名并加盖上述最高法院印章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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