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26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264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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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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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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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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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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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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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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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CF 编号 923 及 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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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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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以下事项动议的裁定:(I) 修改依据《破产法典》第 105 条和第 107 条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c) 条作出的 2022 年 10 月 6 日保护令以及该保护令的约定附录;以及 (II) 将先前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银行对账单重新指定为“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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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 (I) 修改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05 条和第 107 条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c) 条作出的 2022 年 10 月 6 日保护令 [ECF 编号 923] 以及该保护令约定附录;以及 (II) 重新指定先前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银行对账单的动议(简称“动议”),2 鉴于该动议已根据本法院争议事项程序(《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规则》第 9014-1 条)提交,且未有针对该动议的异议或答复被提交,并已证明有充分理由,且本裁定所提供的救济系为达到前述目的而作出的严格限定,本法院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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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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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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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动议按本裁定规定予以批准;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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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法院先前于 2022 年 10 月 6 日作出的保护令 [ECF 编号 923] 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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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护令第 5(b) 段末尾增加以下表述:“尽管本保护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金融机构为记录账户余额和交易而生成的账户对账单、ACH 及电汇记录、支票副本以及类似记录(统称‘银行对账单’)并不构成足以要求适用适用于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开示材料的更高限制的人身安全、身份盗窃或竞争损害风险。在法院另有裁定之前,银行对账单不得根据本命令被指定为‘高度机密’。” - 从保护令第 9(b)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须经提供方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为免生疑问,就根据第 9、10 和 18 段提供或拒绝同意接收或审查指定材料而言,提供方应包括个人或实体,其范围限于 (i) 该个人或实体的现有或前专业机构所提供的文件,以及 (ii) 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与该个人或实体账户相关的文件”; - 从保护令第 10(a)(iii)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须经提供方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 - 从保护令第 10(b)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须经提供方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以及 - 从保护令第 18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且接收该等指定材料须经提供方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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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裁定修改的保护令作为附件 1 附于本裁定。标明对最初于 10 月 6 日作出的保护令所作修改的红线修订文件作为附件 2 附于本裁定;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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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保护令附录第 3 段和第 9 段规定除法院另有裁定外,仅保护令第 10 段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方可查阅 FDIC-Receiver(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接管人)所提供的开示材料或机密记录的范围内,本裁定修改该保护令附录,以允许在本文采纳的修改后条款和条件下,向保护令第 9 段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披露由 FDIC-Receiver 所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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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本裁定作出之前提供的、且根据保护令及/或保护令附录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所有银行对账单,均应被重新指定为“机密”,但该重新指定不适用于 Capital One Carve-Out Document(第一资本排除文件);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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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一 (21) 日内,任何提供了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银行对账单的提供方,均应将该等银行对账单重新指定为“机密”(通过具体指明重新指定文件的 Bates 编号),若未进行该等重新指定,接收方可依其唯一且绝对的酌情权确定提供方提供的哪些文件属于银行对账单,并可将该等文件视为被指定为“机密”而非“高度机密”;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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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提供方依据本裁定重新指定文件而接收方对重新指定的范围存有异议的范围内,接收方可向法院申请救济;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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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为免生疑问,除依据本裁定重新指定的银行对账单外,本裁定批准的修改并不构成对依据 2022 年 10 月 6 日作出的原保护令及/或保护令附录所作出的任何先前机密性指定的放弃,亦未给予公开披露指定材料的许可;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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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尽管本裁定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仅针对 UBS AG(瑞银集团,简称“UBS”)所提供、且接收方拟依据修改后的保护令第 9(b)、10(a)、10(b) 或 18 段与其他人员共享的指定材料(简称“UBS 材料”):(a) 在共享该 UBS 材料之前,接收方应提前五 (5) 个工作日向 UBS 发出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 UBS 的代理律师)(简称“UBS 通知期”),指明 (i) 拟共享的 UBS 材料以及 (ii) 接收人;(b) 若 UBS 不同意接收方拟议的 UBS 材料共享,UBS 可在 UBS 通知期内在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动议,请求修改或不准许拟议的披露,对该动议的任何答复应在动议提交后五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且法院将对该动议进行加急审理(视法院日程安排而定);以及 (c) 在 UBS 未提交反对拟议披露的动议的情况下,接收方可在 (i) UBS 同意拟议披露或 (ii) UBS 通知期届满(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后,以符合其向 UBS 所发通知的方式共享该 UBS 材料;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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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受本裁定约束、先前依据保护令及/或保护令附录被指定(或将被指定)为“机密”或“高度机密”的信息可能受《1974 年隐私法案》(《美国法典》第 5 编第 552a 条等)管辖的范围内,本裁定构成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命令,依据《美国法典》第 5 编第 552a(b)(11) 条及《联邦法规汇编》第 12 编第 310.10(b) 条,授权向保护令第 9 段指定的该等人员披露该等信息;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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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裁定的条款与条件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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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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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法院保留对由本裁定的解释或执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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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 年 6 月 20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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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A. Manning,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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