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328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285
- 类型
- UNKNOWN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债务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FEDERAL EXPRESS CORPORATION(联邦快递公司), 被告。
MICHAEL A. SIEDBAND(迈克尔·A·西德班德)特别出庭代理申请动议
根据由《破产程序本地规则》第1001-1条并入适用的《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83.1(d)条,下述署名人系本院律师协会会员及Shipman & Goodwin LLP(希普曼与古德温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谨提请法院许可田纳西州律师协会会员Michael A. Siedband(迈克尔·A·西德班德)律师特别出庭代理(pro hac vice),以在上述标题下的第11章破产案及相关对抗程序Despins v. Federal Express Corp., Adv. Pro. No. 24-5059中代表Federal Express Corporation(联邦快递公司),并提出以下支持陈述: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1. Siedband律师为联邦快递公司聘用的公司法务律师,其主要办公地址位于3620 Hacks Cross Road, Bldg. B, Memphis, Tennessee 38104。其电话号码为901-355-2075;电子邮箱为michael.siedband@fedex.com。
2. Siedband律师为其作为附件A随附的声明书中所列各州及司法管辖区信誉良好的执业会员。
3. 据我所知并确信,Siedband律师系其声明书中所列法院信誉良好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已裁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未结纪律申诉,且未曾被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执业、受过纪律处分、辞职、放弃执业许可证,或在面临纪律申诉期间撤回执业准入申请。
4. 据我所知并确信,Siedband律师已审阅并熟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本地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行为守则》。
5. Siedband律师已随本特别出庭代理动议缴纳了$200.00的立案申请费。
6. 根据《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83.1(e)条,所有送达给联邦快递公司的法律文书均可送达至下述署名人。
我特此证明,上述关于客座律师Michael A. Siedband特别出庭代理的动议已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通知将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本程序中所有已注册电子送达的当事人。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MICHAEL A. SIEDBAND 支持特别出庭代理申请动议的声明书
我,Michael A. Siedband,已达法定年龄,经依法正式宣誓,陈述如下:
1. 我是联邦快递公司聘用的公司法务律师,我的主要办公地址位于3620 Hacks Cross Road, Bldg. B, Memphis, Tennessee 38104。我的电话号码为901-355-2075,电子邮箱为michael.siedband@fedex.com。
2. 我提交本声明书,以支持准许我作为联邦快递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上述标题下的第11章案件及相关对抗程序Despins v. Federal Express Corp., Adv. Pro. No. 24-5059中特别出庭代理的动议。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3. 根据《康涅狄格区民事本地规则》第83(d)条,我指定康涅狄格区为解决因我出庭准入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地。
4. 我是田纳西州律师协会(律师证号:036315)和马萨诸塞联邦(律师证号:676888)信誉良好的执业会员。此外,我还是以下法院信誉良好的执业会员:(i)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律师证号:4325456);(ii) 美国马萨诸塞区联邦地区法院(律师证号:676888)、田纳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律师证号:036315)以及德克萨斯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律师证号:3843005)。
5. 我不存在任何纪律申诉,且未曾被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执业、受过纪律处分、辞职、放弃执业许可证,或撤回执业准入申请。
6. 我已阅读并熟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本地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行为守则》,并将遵守并符合本院本地规则和行政命令的实体及程序要求。
7. 我特此指定我的担保推荐律师,Shipman & Goodwin LLP的Jessica M. Signor(联邦律师证号:ct30066),作为我的法律文书送达代收人,并指定康涅狄格区为解决因我在上述标题下的第11章案件及相关案件中特别出庭代理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地。
根据 28 U.S.C. § 1746,我谨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准确。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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