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41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417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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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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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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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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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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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破产案件案号:22-50073 (JAM)(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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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ECF No. 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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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受托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期限第二次延期动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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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5日,本院作出了《关于部分准予延长期限动议的判决备忘录及裁定》(简称“《第一次延期裁定》”)。2(ECF No. 2921。)经通知并于2024年2月13日举行证据听证会(简称“第一次延期听证会”)后,《第一次延期裁定》基于其中所述理由,准予了Luc A. Despins先生以Ho Wan Kwok先生破产财产的第 11 章受托人(简称“受托人”)身份提起的《关于作出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期限裁定的动议》(简称“《第一次延期动议》”)(ECF No. 2509)。《第一次延期裁定》将 11 U.S.C. §§ 108、546 和 549 规定的诉讼时效从2024年2月15日——即郭先生自愿提交其第 11 章破产申请的两周年之日——延长至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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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送达通知与联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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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次延期裁定》通过引用并入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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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受托人提交了《关于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之诉2024年8月15日截止日期的第一份补充动议》(简称“《第二次延期动议》”)。(ECF No. 3329。)2024年7月22日,法院书记官发出《听证通知》,排定于2024年8月13日就《第二次延期动议》举行听证,设定异议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6日,答复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9日。(ECF No. 3332。)2024年7月25日,受托人及时提交了送达证明,证明已按照此前作出的限制《第二次延期动议》通知范围的裁定(简称“《限制通知裁定》”)完成了送达。(ECF No. 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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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Hing Chi Ngok(岳庆芝)女士、G Club Operations, LLC、Meta Platforms, Inc.、Apple Inc.(苹果公司)、FFP (BVI) Ltd.、Ogier(奥杰律师事务所)、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LLP(毕斯堡律师事务所)及 Weddle Law PC(合称“异议人”)及时提交了对《第二次延期动议》的异议(简称“《异议》”)。(ECF Nos. 3373, 3374, 3375, 3376, 3379。)2024年8月9日,受托人及时提交了答复(简称“《答复》”)。(ECF No. 3391。)2024年8月12日,受托人提交了证人及证物清单。(ECF No. 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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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法院举行了证据听证会(简称“第二次延期听证会”)。受托人在第二次延期听证会上作证并接受了交叉询问,各方当事人发表了辩论意见。在第二次延期听证会结束时,本院宣布对《第二次延期动议》进行审议并择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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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酌:(i)《第二次延期动议》、《异议》及《答复》;(ii) 受托人的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在第二次延期听证会上的辩论意见;(iii) 就《第一次延期动议》提交的诉状,以及受托人的证言和各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延期听证会上的辩论意见;以及 (iv) 本院可依职权予以司法认知的各项事实,本院基于《第一次延期裁定》中、《第二次延期动议》中、第二次延期听证会期间以及本裁定中所述的理由,认定受托人已证明依据 Fed. R. Bankr. P. 9006(b) 存在准予《第二次延期动议》的正当事由,该正当事由包括但不限于:(1) 自2023年3月起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案名为 United States v. Kwok, 23 cr 118 (AT) (S.D.N.Y. July 18, 2024) 的刑事诉讼一直处于未决状态,及其对本案以及众多相关民事对席诉讼程序产生的影响;(2) 郭先生持续藐视法庭且未能履行 11 U.S.C. § 521 项下法定义务的行为;(3) 其他当事人持续藐视法庭的行为;(4) 郭先生财务状况的复杂性及波及范围;以及 (5) 受托人在其调查中保持了勤勉尽责。异议人提出的相反主张未能说服本院,这些相反主张包括但不限于:(a) 尽管 Harrington v. Purdue Pharma L.P., 603 U.S. \_\_\_, 144 S. Ct. 2071 (2024) 一案具有完全不同的程序和事实背景,且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最高法院)已明确将其判决拘束力限制于该等背景,但该案判决仍强制要求驳回《第二次延期动议》;以及 (b) 这些合并审理的第 11 章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在目前已不再属于特殊情形。受托人最终固然会结束其调查,但目前尚非其时。因此,依据 Fed. R. Bankr. P. 9006,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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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第二次延期动议》(ECF No. 3329)按本裁定所述予以准予;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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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11 U.S.C. §§ 108、546 和 549 中规定的、供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提起撤销权之诉及其他诉讼以及修改任何未决起诉状的时效期限,均延长至2024年2月15日(含该日),经通知并举行听证,该日期可进一步延长;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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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裁定的条款与条件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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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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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院对由本裁定的解释或执行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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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14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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