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29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4297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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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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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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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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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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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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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 涉及:ECF No. 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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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第 2004-1 条做出的关于授权对其他相关银行、酒店管理公司以及与债务人和债务人关联人员相关联及/或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实体进行证据开示之第十九次补充综合动议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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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 Luc Despins(作为债务人破产财产被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申请”,ECF No. 4252),该申请请求作出一项命令,授权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对所附附件 B 中列明的受检人进行调查,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依下述条件准予所请求救济的正当理由;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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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准予下文所述的第 2004 条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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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授权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签署格式与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 C-1 至 C-11 之传票基本一致的传票,并依照《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送达该等传票连同本命令副本,要求申请所附附件 B 中列明的受检人接受调查并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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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符合《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规定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特此责令各受检人在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交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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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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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检人基于某种特权未提交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责令受检人在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交一份符合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e)(2)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本地民事规则》第 26(e) 条规定的特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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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责令各受检人确保传票中要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查验和复制,且不得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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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授权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作为受托人的律师),在无需本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的情况下,依照《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通过调查获取申请所附附件 B 中列明的任何受检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言,调查地点可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的办公室(地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Paul Hastings LLP 的办公室(地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或在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进行,日期由受托人接受的日期确定,依受托人的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受检人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遵守传票及本命令提交文件后的 14 个日历日,且该等调查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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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5 年 4 月 4 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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