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4338-1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4338
类型
EXHIBIT
立案日
2025-04-22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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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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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号 22-50073 文件 4338-11 提交于 04/22/25 录入于 04/22/25 10:31:17 第 2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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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BVIHCOM2024/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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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03/04/202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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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04/04/202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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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费用:2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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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号 22-50073 文件 4338-11 提交于 04/22/25 录入于 04/22/25 10:31:17 第 4 页,共 代表原告作出:L Despins 第五份宣誓书 证物:LD-5 宣誓日期: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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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以及一份由 Mileson(郭强)签署、日期为 2024年4月9日、声明其地址在瑞士的个人履历,还有作为我的第一份宣誓书之证物的某些其他文件,例如 Despins 1 之证物 LD-1/1-15 中所附的文件。然而,这些文件并未使我“确知”郭强的真实行踪或最后已知地址是在瑞士。相反,这些文件表明郭强此前曾“声称”其地址在瑞士。郭强还在其他多个地点度过了大量时间,并声称其地址位于这些地点。仅举几例:2024年3月在塞浦路斯归档并作为证物附于 [LD-5/2-6] 的公司文件将其地址列为伦敦公寓(London Apartment);近至 2025年1月,财务信件(由于保密问题,目前无法与法庭分享)仍是寄给位于伦敦公寓的郭强;且 2024年6月在香港归档的公司文件将郭强的地址列为香港南湾道20号华景园(Majestic View Manor, 20 South Bay Road, Hong Kong)[LD-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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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但在提出申请时我并不“确知”郭强的真实行踪。在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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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pins 1 第 46.3 段声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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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Legacy 公司记录显示 K Legacy 的‘实益拥有人’为债务人之子 Mileson(郭强,其声称其地址为该物业的地址)。然而,我们现在从最新的 K Legacy 披露中得知,郭强的当前地址为 Rigistrasse 201, 6353 Weggis, Switzerland [LD-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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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在第二句中本应表述的是:“然而,我们现在从近期的一份 K Legacy 披露中得知,郭强已声称其当前地址在 Rigistrasse 201, 6353 Weggis, Switzer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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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espins 1 第 74 段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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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的真实行踪尚不清楚。然而,郭强的最后居住地为 Rigistrasse 201, 6353 Weggis, Switzerland [LD-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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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我在第二句中本应表述的是:“然而,郭强近期声称其地址在 Rigistrasse 201, 6353 Weggis, Switzer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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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原告作出:L Despins 第五份宣誓书 证物:LD-5 宣誓日期: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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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郭强曾声称在瑞士有地址,但我并不知道郭强的真实行踪。 - (d) 一名可能居住在瑞士的香港及英国公民 [LD-1/1-12]……”。我还指引参照上述引用的第 74 段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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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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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亦请求准予:(i) 在司法管辖区外通过替代方式向郭强送达拟起诉书、申请文件以及最终作出的命令;以及 (ii)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行禁令命令。尽管郭强的最后地址在瑞士,但其目前居住何处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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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辩护要点(skeleton argument)在第二句中本应表述的是:“尽管郭强曾声称有地址,虽然其最后地址在瑞士,但其目前居住何处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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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然而,辩护要点明确表明,我的意图仅是传达郭强曾声称在瑞士有地址,但我并不知道郭强的真实行踪,例如,辩护要点在第 75 段声明:“此外,尽管郭强近期提供了其在瑞士的地址 [HB/5/59],但其真实行踪尚不清楚,且申请人主张其存在规避送达的行为……” - (g) 真实行踪不为我所知。见庭审笔录第 28 页和第 29 页(强调为后加)[LD-5/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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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KOVIC 先生:因此处理辩护要点第 74 至 76 段以及 Despins 1 第 72 至 77 段中的域外送达问题。法官大人,基于我们给出的理由,我们提议尝试对郭强进行常规送达。但是,法官大人,我们同时也在寻求替代送达。我们寻求替代送达的原因是,尽管郭强在第 59 页近期的所有权宣誓书中提供了其送达地址为瑞士,但其真实行踪并不清楚,并且 Despins 1 在第 74 至 7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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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原告作出:L Despins 第五份宣誓书 证物:LD-5 宣誓日期: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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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了当在伦敦采取措施试图对他进行送达时,似乎存在规避送达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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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大人,对于替代送达,我们寻求送达的对象似乎是——确切地说是,一名似乎是郭强所聘用的英国律师所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法官大人,我可以向您梳理我们在这方面所依赖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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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的出庭律师错误地声明郭强已“提供送达地址为瑞士”。我的出庭律师在上述第三句中本应表述的是:“尽管郭强在第 59 页近期的所有权宣誓书中声称地址在已提供其送达地址为瑞士,但其真实行踪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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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送达给郭强似乎正在聘用的律师。单方法庭命令(Ex Parte Order)通过日期为 2024年10月24日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在单方法庭命令的延续听证会上得以延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该听证会上均由出庭律师代表。庭审笔录表明,两名被告在该听证会上均未对郭强的真实地址提出异议 [LD-5/54-63]。 - 于 2024年10月18日,我提交了 Despins 3,其在第 16 段声明:(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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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是一名香港及英国公民,其此前曾声称其居所在伦敦以及瑞士 [LD-3/134-148],但其真实行踪不为我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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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同为 2024年9月30日的诉状要点(Points of Claim)第 4 段和原发申请书(Originating Application)第 4 段亦声明:((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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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答辩人 Qiang "Mileson" Guo(郭强,即 Mileson)系债务人之子。郭强此前曾声称其居所在伦敦以及瑞士。申请人不知悉其真实行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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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强的答辩书(Defence)除其他外在第 11.3 段对此作出回应并声明:“涉及郭强的‘真实行踪’这一表述含义不清。在任何情况下,郭强的‘真实行踪’均与本案无关,此外被告亦无法就原告知道或不知道的事项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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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原告作出:L Despins 第五份宣誓书 证物:LD-5 宣誓日期: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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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尽管如此,出于极度审慎起见,且由于我极其重视向 BVI Court(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提供准确信息,我提供了本份宣誓书,以向 BVI 法院澄清我的立场如上所述。对于需要这样做,我向法庭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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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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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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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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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命名的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破产受托人身份)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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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以郭文贵第11章受托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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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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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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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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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誓官/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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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MAGZAMEN MICHAEL MAGZAMEN 编号:01MA60556692 编号:01MA60556692 编号:01MA6055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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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New York County(纽约县)取得资格 在纽约县取得资格 在纽约取得资格 03/05/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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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原告作出:L Despins 第五份宣誓书 证物:LD-5 宣誓日期: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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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加勒比最高法院(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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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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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京群岛(VIRGIN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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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号:BVIHCOM2024/0454 原被告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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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破产受托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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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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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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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K LEGACY LTD - QIANG GUO(郭强)(2) 被告 LUC A DESPINS 的第五份宣誓书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BVI) 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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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法定代理律师 Craigmuir Chambers, PO Box 9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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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284) 494-2233 传真:(284) 494-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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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引用:058684.0001/AMT/JBP/JQS HA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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