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440-7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40
- 类型
- EXHIBIT
- 立案日
- 2022-03-22
全文
关于:
P.E.
案号 22-50073 文件 120 提交日期 03/22/22 录入日期 03/22/22 12:43:37 第 1 页,共 12 页 案号 22-50073 文件 440-7 提交日期 05/25/22 录入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2 页,共 13 页
关于:
报告期截止日:02/28/2022 申请日:02/15/2022 待决月数:0 行业分类:
佐证文件(勾选所有随附文件): (对于合并管理的债务人,每一债务人须以非合并基础提供任何所要求的附表)
已出售或转让资产的说明以及出售或转让条款 载有资产、负债及权益(净值)或亏损汇总和明细的资产负债表
地址 373 Taconic Road Greenwich, CT 06831
声明:本定期报告与一宗未结破产案件有关;因此,适用《文书工作减负法》豁免规定 5 C.F.R. § 1320.4(a)(2)。 案号 22-50073 文件 440-7 提交日期 05/25/22 录入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3 页,共 13 页 案号 22-50073 文件 120 提交日期 03/22/22 录入日期 03/22/22 12:43:37 第 2 页,共 12 页
b. 收入总额(扣除账户之间的转账) $0 $0 c. 支出总额(扣除账户之间的转账) $0 $0
e. 第三方为破产财产利益而作出的支出 $161,323 $161,323 f. 用于计算季度费用的支出总额(c+e) $161,323 $161,323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参见说明。) 当月
b. 逾期超过 90 日的应收账款(扣除备抵) $0
g. 逾期的申请后应付账款(不包括税款) $0
第 3 部分: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 当月 累计
a. 在正常营业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资产的现金售价总额 $0 $0 b. 在正常营业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资产时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0 $0 c. 在正常营业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资产所得现金净收益(a-b) $0 $0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参见说明。) 当月 累计
案号 22-50073 文件 440-7 提交日期 05/25/22 录入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4 页,共 13 页 案号 22-50073 文件 120 提交日期 03/22/22 录入日期 03/22/22 12:43:37 第 3 页,共 12 页
b.
案号 22-50073 文件 440-7 提交日期 05/25/22 录入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9 页,共 13 页 案号 22-50073 文件 120 提交日期 03/22/22 录入日期 03/22/22 12:43:37 第 8 页,共 12 页
c.
a. 应计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及联邦) $0 $0 b. 已付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及联邦) $0 $0
f. 应计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及联邦) $0 $0 g. 已付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及联邦) $0 $0 第 7 部分:问卷——在本报告期间: a. 是否就申请前债务作出任何付款?(如是,参见说明) 是 否 b. 是否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于正常营业过程之外作出任何付款?(如是,参见说明) 是 否 c. 是否向内部人士或代表内部人士作出任何付款? 是 否 d. 您是否已按时提交申请后纳税申报表? 是 否 e. 您是否已按时支付申请后预估税款? 是 否 f. 是否所有信托基金税款均已按时缴付? 是 否 g. (如是,参见说明) 除贸易信贷外,是否存在任何申请后借款? 是 否 h. 法院? 向专业人士或代表专业人士作出的所有付款是否均获法院批准? 是 否
l. 28 U.S.C. § 1930 所规定的费用? 您是否已按时缴纳季度美国受托人费用? 是 否
l. 您是否须支付 11 U.S.C § 101(14A) 所定义的任何家庭扶养义务? 是
m. 如是,您是否已支付所有家庭扶养义务款项? 是
28 U.S.C. § 589b 授权收集该等信息,并且根据 11 U.S.C. §§ 704, 1106, and 1107,提供该等信息是强制性的。美国受托人将使用该等信息,根据 28 U.S.C. § 1930(a)(6) 计算法定费用评估。美国受托人还将使用该等信息,评估第 11 章债务人在破产制度中的进展,包括重组计划获确认的可能性以及该案件是否善意推进。当该等信息为履行受托人或审查员职责所必需时,该等信息可披露给破产受托人或审查员;当该等信息显示违法或可能违法时,该等信息可披露给适当的联邦、州、地方、监管、部落或外国执法机构。还可为例行目的作出其他披露。关于可作出的例行披露类型的讨论,您可查阅美国受托人执行办公室的记录系统通知 UST-001,“破产案件档案及相关记录”。参见 71 Fed. Reg. 59,818 et seq. (Oct. 11, 2006)。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取该通知副本:htt www.justice.gov/ust/eo/rules_regulations/index.htm。未能提供该等信息可能导致您的破产案件被驳回或转换,或美国受托人采取其他行动。11 U.S.C. § 1112(b)(4)(F)。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月度经营报告及其佐证文件真实且正确,并且本人已获授权代表破产财产签署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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