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440-9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40
- 类型
- EXHIBIT
- 立案日
- 2022-04-20
全文
P.E.
案件 22-50073 文件 242 于 04/20/22 提交 于 04/20/22 21:40:05 登记 第 1 页,共 12 页;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9 于 05/25/22 提交 于 05/26/22 15:30:37 登记 第 2 页,共 13 页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报告期间截止日:03/31/2022 破产申请日期:02/15/2022 待决月数:1 行业分类:
报告方法:
支持性文件(勾选所有随附文件): (对于合并管理的债务人,任何必需的附表均须就每名债务人以非合并基础提供)
载有资产、负债及权益(净值)或赤字汇总和明细的资产负债表
报告期间内的所有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
地址:373 Taconic Road, Greenwich, CT 06831
声明:本定期报告与一宗未结破产案件有关;因此,适用《文书工作减负法》豁免规定 5 C.F.R. § 1320.4(a)(2)。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9 于 05/25/22 提交 于 05/26/22 15:30:37 登记 第 3 页,共 13 页;案件 22-50073 文件 242 于 04/20/22 提交 于 04/20/22 21:40:05 登记 第 2 页,共 12 页
债务人姓名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件编号 22-50073
e. 第三方为破产财团利益所作的支出 \$87,107 \$248,430 f. 用于计算季度费用的支出总额(c+e) \$87,107 \$248,430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参见说明。) 当月
b. 逾期超过 90 日的应收账款(扣除备抵) \$0
f. 申请后应付账款(不含税款) \$1,276,267
n. 负债(债务)总额(j+k+l+m) \$1,276,267
a. 在正常营业范围以外出售/转让资产的现金销售价格总额 \$0 \$0 b. 因在正常营业范围以外出售/转让资产而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0 \$0
c. 在正常营业范围以外出售/转让资产的净现金收益(a-b) \$0 \$0
a. 毛收入/销售额(扣除退货和折让) \$0
g. 折旧及/或摊销(未包括在第 4b 项中) \$0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9 于 05/25/22 提交 于 05/26/22 15:30:37 登记 第 4 页,共 13 页;案件 22-50073 文件 242 于 04/20/22 提交 于 04/20/22 21:40:05 登记 第 3 页,共 12 页
a.
债务人的专业人员费用及开支(破产)合计总额
b. 债务人的专业人员费用及开支(非破产)合计总额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9 于 05/25/22 提交 于 05/26/22 15:30:37 登记 第 9 页,共 13 页;案件 22-50073 文件 242 于 04/20/22 提交 于 04/20/22 21:40:05 登记 第 8 页,共 12 页
c. 所有专业人员费用及开支(债务人及委员会)
a. 应计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和联邦) \$0 \$0 b. 已付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和联邦) \$0 \$0
f. 应计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和联邦) \$0 \$0 g. 已付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和联邦) \$0 \$0
第 7 部分:问卷——在本报告期间内:
a. 是否就申请前债务作出任何付款?(如是,参见说明) 是 否 b. 是否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于正常营业范围以外作出任何付款?(如是,参见说明) 是 否 c. 是否向内部人士或代表内部人士作出任何付款? 是 否 d. 您是否按时提交申请后纳税申报表? 是 否 e. 您是否按时支付申请后预估税款? 是 否
g. (如是,参见说明)除贸易信贷外,是否存在任何申请后借款? 是 否 h. 向专业人员或代表专业人员作出的所有付款是否均经法院批准? 是 否
l. 您是否按时缴纳 28 U.S.C. § 1930 规定的季度美国受托人费用? 是 否
l. 您是否被要求支付 11 U.S.C § 101(14A)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扶养义务? 是
m. 如是,您是否已支付所有家庭扶养义务款项? 是
28 U.S.C. § 589b 授权收集该等信息,并且根据 11 U.S.C. §§ 704、1106 和 1107,提供该等信息属于强制性要求。美国受托人将使用该等信息计算 28 U.S.C. § 1930(a)(6) 项下的法定费用评估。美国受托人还将使用该等信息评估第 11 章债务人在破产制度中的进展,包括重整计划获得确认的可能性以及该案件是否出于善意推进。当该等信息为履行受托人或审查员职责所必需时,可向破产受托人或审查员披露;当该等信息表明存在违法或潜在违法行为时,可向相应的联邦、州、地方、监管、部落或外国执法机构披露。还可为日常用途作出其他披露。关于可能作出的日常披露类型,您可查阅美国受托人执行办公室的记录系统通知 UST-001,即“破产案件档案及相关记录”。参见 71 Fed. Reg. 59,818 et seq. (Oct. 11, 2006)。该通知副本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取:htt www.justice.gov/ust/eo/rules_regulations/index.htm。未提供该等信息可能导致您的破产案件被驳回或转换,或导致美国受托人采取其他行动。11 U.S.C. § 1112(b)(4)(F)。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月度经营报告及其支持性文件真实、准确,且本人已获授权代表破产财团签署本报告。
订阅 · SUBSCRIBE
这份档案每有新增法庭文件,都会在每周简报里送到你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