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480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807
- 类型
- UNKNOWN
- 立案日
- 2025-10-30
全文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 美国破产法院
报告期截止日期:09/30/2025 申请日期:10/11/2022 待决月数:36 行业分类:
报告方法:
证明文件(勾选所有随附文件): (对于合并管理的债务人,任何所需附表必须就每一债务人按非合并基础提供)
载有资产、负债和权益(净值)或亏损概要及明细的资产负债表
Claire Abrehart(克莱尔·阿布雷哈特),董事
地址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哈尼公司服务有限公司),Craigmuir Chambers,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克雷格缪尔大厦)
声明:本定期报告关联一宗尚未结案的破产案件;因此,适用《文书工作减负法》豁免规定 5 C.F.R. § 1320.4(a)(2)。 案件 22-50073 文件 4807 提交日期 10/30/25 录入日期 10/30/25 13:07:44 第 2 页,共 12 页
债务人名称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案号 22-50542
b. 收款总额(扣除账户之间的转账) $0 $0 c. 付款总额(扣除账户之间的转账) $0 $0
e. 第三方为破产财产利益所作的付款 $0 $119,992 f. 用于季度费用计算的付款总额(c+e) $0 $119,992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见说明。) 当月
b. 逾期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扣除备抵) $0
g. 逾期的申请后应付账款(不包括税款) $0
n. 负债(债务)总额(j+k+l+m) $254,000,000
a. 在正常经营范围以外出售/转让资产的现金销售价格总额 $0 $0 b. 因在正常经营范围以外出售/转让资产而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0 $0 c. 在正常经营范围以外出售/转让资产的净现金收益(a-b) $0 $0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见说明。) 当月 累计
案件 22-50073 文件 4807 提交日期 10/30/25 录入日期 10/30/25 13:07:44 第 3 页,共 12 页
债务人的专业费用及开支(破产)合计 $0 $56,584 $0 $56,584
i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专业公司) 共同代理律师 $0 $56,584 $0 $56,584
b. 债务人的专业费用及开支(非破产)合计 $0 $98,090 $0 $98,090
i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哈尼公司服务) 财务专业人士 $0 $98,090 $0 $98,090
c. 所有专业费用和开支(债务人及委员会) $0 $0 $0 $0
a. 已计提的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和联邦) $0 $0 b. 已缴纳的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和联邦) $0 $0
f. 已计提的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和联邦) $0 $0 g. 已缴纳的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和联邦) $0 $0 第7部分:问卷——在本报告期内: a. 是否对申请前债务作出任何付款?(如是,见说明) 是 否 b. 是否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于正常经营范围以外作出任何付款?(如是,见说明) 是 否 c. 是否向内部人士或代表内部人士作出任何付款? 是 否
e. 申请后预估税款是否已及时缴纳? 是 否 f. 所有信托基金税款是否均已及时汇缴? 是 否 g. (如是,见说明)除贸易信贷外,是否存在任何申请后借款? 是 否 h. 向专业人士或代表专业人士作出的所有付款是否均经法院批准? 是 否
l. 根据 28 U.S.C. § 1930,您是否已及时缴纳季度美国受托人费用? 是 否
l. 您是否被要求支付 11 U.S.C § 101(14A) 所定义的任何家庭扶养义务? 是
m. 如是,您是否已支付所有家庭扶养义务款项? 否
28 U.S.C. § 589b 授权收集该等信息,且根据 11 U.S.C. §§ 704、1106 和 1107,提供该等信息为强制性要求。美国受托人将使用该等信息,根据 28 U.S.C. § 1930(a)(6) 计算法定费用评估。美国受托人还将使用该等信息,评估第11章债务人在破产制度中的进展情况,包括重整计划获确认的可能性,以及案件是否以善意推进。当该等信息为履行受托人或审查员职责所必需时,可向破产受托人或审查员披露;当该等信息表明存在违法或可能违法时,可向相应的联邦、州、地方、监管、部落或外国执法机构披露。还可为常规目的作出其他披露。关于可能作出的常规披露类型,可查阅美国受托人执行办公室的系统记录通知 UST-001,即“破产案件档案及相关记录”。见 71 Fed. Reg. 59,818 et seq. (Oct. 11, 2006)。该通知副本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取:https://www.justice.gov/ust/eo/rules_regulations/index.htm。未能提供该等信息可能导致您的破产案件被驳回或转换,或美国受托人采取其他行动。11 U.S.C. § 1112(b)(4)(F)。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月度经营报告及其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本人已获授权代表破产财产签署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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