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370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709
- 类型
- UNKNOWN
- 立案日
- 2024-10-17
全文
关于: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 §
§ 案号:
主案号:
报告期截止日: 09/30/2024 申请日期:
待决月数: 24 行业分类:
证明文件(勾选所有随附文件): (对于合并管理的债务人,每一债务人均须以非合并方式提供任何所需附表) 现金收支表 载有资产、负债及权益(净值)或赤字汇总及明细的资产负债表
- 已出售或转让资产的说明,以及出售或转让的条款
Claire Abrehart(克莱尔·阿布雷哈特),董事
地址: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哈尼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Craigmuir Chambers,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克雷格缪尔大厦)
声明:本定期报告与一宗未结破产案件有关;因此,适用《文书工作减负法》豁免规定 5 C.F.R. § 1320.4(a)(2)。
案号 22-50073 文件 3709 提交日期 10/17/24 录入日期 10/17/24 08:31:53 第 2 页,共 12 页
债务人名称: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 案号:22-50542
e. 第三方为破产财产利益所作的支出 \$0 \$62,423 f. 用于季度费用计算的支出总额(c+e) \$0 \$62,423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见说明。) 当月
b. 逾期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扣除准备金后的净额) \$0
d. 流动资产总额 \$0 *请参阅附件。 e. 资产总额 \$0 *请参阅附件。
g. 逾期的申请后应付账款(不含税款) \$0
n. 负债(债务)总额(j+k+l+m) \$254,000,000
a. 在正常经营范围外出售/转让资产所得的现金售价总额 \$0 \$0 b. 因在正常经营范围外出售/转让资产而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0 \$0 c. 在正常经营范围外出售/转让资产所得的现金净收益(a-b) \$0 \$0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见说明。) 当月 累计
案号 22-50073 文件 3709 提交日期 10/17/24 录入日期 10/17/24 08:31:53 第 3 页,共 12 页
债务人的专业费用及开支(破产)合计 \$0 \$47,656 \$0 \$47,656
i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共同律师 \$0 \$47,656 \$0 \$47,656
b. 债务人的专业费用及开支(非破产)合计 \$0 \$48,660 \$0 \$48,660
i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哈尼斯企业服务) 财务专业人士 \$0 \$48,660 \$0 \$48,660
案号 22-50073 文件 3709 提交日期 10/17/24 录入日期 10/17/24 08:31:53 第 8 页,共 12 页
c. 所有专业费用和开支(债务人及委员会) \$0 \$0 \$0 \$0
a. 应计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和联邦) \$0 \$0 b. 已付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和联邦) \$0 \$0
f. 应计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和联邦) \$0 \$0 g. 已付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和联邦) \$0 \$0
第7部分:问卷——在本报告期间: a. 是否就申请前债务支付任何款项?(如是,见说明) 是 否 b. 是否在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于正常经营范围外支付任何款项?(如是,见说明) 是 否 c. 是否向内部人士或代表内部人士支付任何款项? 是 否 d. 您是否已按时提交申请后纳税申报表? 是 否 e. 您是否已按时支付申请后预估税款? 是 否 f. 是否按时缴付所有信托基金税款? 是 否 g. (如是,见说明)是否存在除贸易信贷外的任何申请后借款? 是 否 h. 向专业人士或代表专业人士作出的所有付款是否均经法院批准? 是 否
l. 您是否已按 28 U.S.C. § 1930 所规定按时缴纳美国受托人季度费用? 是 否
l. 您是否须支付 11 U.S.C § 101(14A) 所定义的任何家庭扶养义务? 是
m. 如是,您是否已支付所有家庭扶养义务款项? 是
28 U.S.C. § 589b 授权收集该等信息,并且根据 11 U.S.C. §§ 704、1106 和 1107,提供该等信息为强制性要求。美国受托人将使用该等信息,根据 28 U.S.C. § 1930(a)(6) 计算法定费用评估。美国受托人还将使用该等信息评估第11章债务人在破产制度中的进展情况,包括重整计划获确认的可能性,以及案件是否出于善意进行。该等信息在履行受托人或审查员职责需要该等信息时,可向破产受托人或审查员披露;当该等信息表明存在违法或潜在违法行为时,可向适当的联邦、州、地方、监管、部落或外国执法机构披露。还可为例行目的作出其他披露。有关可作出的例行披露类型的说明,您可查阅美国受托人执行办公室的记录系统通知 UST-001,即“破产案件档案及相关记录”。见 71 Fed. Reg. 59,818 et seq. (Oct. 11, 2006)。该通知副本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取:htt www.justice.gov/ust/eo/rules\_regulations/index.htm。未提供该等信息可能导致您的破产案件被驳回或转换,或美国受托人采取其他行动。11 U.S.C. § 1112(b)(4)(F)。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月度经营报告及其证明文件真实、正确,且本人已获授权代表破产财产签署本报告。
订阅 · SUBSCRIBE
这份档案每有新增法庭文件,都会在每周简报里送到你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