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8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87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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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关于更正延长提起确定债务可免责性诉状截止期限之裁定的动议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的官方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依据经《联邦破产诉讼规则》(Fed. R. Bankr. P.)第9024条适用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第60(a)条,特此提请法院更正其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裁定 [ECF No. 480],该裁定将委员会依据 11 U.S.C. § 523 提起诉状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7月20日 [ECF No. 480](下称「延期裁定」)。
为支持本动议,委员会谨此陈述如下:
1. 2022年6月17日,委员会依据 Fed. R. Bankr. P. 4007(c) 提交了其《关于延长提起确定债务可免责性诉状截止期限的动议》(下称「动议」)。
2. 在动议的第一段中,委员会声明其动议「自目前的截止期限2022年6月20日起延长30天,以供债权人依据 11 U.S.C. § 523(c) 提起确定债务可免责性的诉状」(强调为后加)。
1 债务人已知姓名如下: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动议的「鉴于」(WHERFORE)条款中也提出了同样的请求,这也是随附动议的拟定裁定中所提议的救济。
3. 在延期裁定中,据信法院无意中将所请求的延期直接授予了委员会,而不是授予全体债权人以便其依据 11 U.S.C. § 523(c) 提起确定债务可免责性的诉状。尽管委员会认为其具备为全体债权人提出该延期动议的诉讼资格,但委员会承认其自身不具备为任何债权人提起确定债务可免责性诉状的诉讼资格。因此,该延期应当适用于全体债权人。
3. 因此,委员会谨此提请,延期裁定应当予以更正,以便为全体债权人提供延长30天至2022年7月20日的期限。
为此,委员会谨请求法院更正延期裁定,以在本案中为债权人提供延长30天至2022年7月20日的期限,以便其依据 11 U.S.C. § 523(c) 提起确定债务可免责性的诉状,并请求法院准予其认为公正、公平且恰当的其他或进一步救济。
本人 Irve J. Goldman 特此证明,于2022年6月23日,上述《关于更正延长提起确定债务可免责性诉状截止期限之裁定的动议》(下称「动议」)的真实正确副本已提交至法院,并通过法院的 CM/ECF 电子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送达给所有已提交出庭通知及接受送达请求的当事方。此外,本人亦已促使该动议及拟定裁定通过已付足邮资的平信,按以下地址送达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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