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35-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635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7-28

全文

#

案号 22-50073 文件 635-2 提交于 07/28/22 录入于 07/28/22 22:12:06 第 1 页,共 17 页

#
附件 B
#
受托人拟议命令(修订痕迹版) 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

: : : : : :

#
第 11 章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

确立提交债权证明的截止日期并批准相关通知形式及送达方式的命令

#

:

#

兹就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及占有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提出的动议(以下简称“动议”)2,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502(b)(9) 条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3003(c)(3) 条,请求作出命令(本“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命令”),以:(a) 设定债权人于本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债权证明的截止日期;(b) 批准提交债权证明的程序;(c) 批准债权证明表格;及 (d) 批准债权申报截止日期通知的形式及其送达方式;详见动议所述;且本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以及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的经修订移交常设命令(经修订),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受托人已根据日期为 July 8, 2022 的命令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且本院认定该动议依据 28 U.S.C. § 157(b) 属于核心程序,并且债务人及受托人同意根据《美国宪法》第 III 条作出终局命令;且本院认定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第 11 章案件及该动议在本辖区的审判地适当;且本院认定已就该动议作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无需作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本院已审阅该动议,并已在本院举行的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上听取支持该动议的陈述;且本院认定,动议、Kwok 声明以及听证会中所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确立了准许本命令所载救济的正当理由;且对本命令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撤回或经实体审理被驳回;经适当审议,并认定具备充分正当理由,现特此命令:

#

1.兹按本命令规定准许该动议。

#

2.除非本命令另有规定,所有主张对债务人的、于本第 11 章案件提交之日或之前产生的、符合破产法典第 101(5) 条定义的债权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及政府单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该等债权的债权证明,以确保该证明于 [ ]October 28, 2022 at 11:59 p.m. (ET)(以下简称“一般申报截止日期”)或法院在个人或实体获准于一般申报截止日期后主张债权时确定的其他较晚日期之前收到。

#

3.尽管本命令有任何其他规定,政府单位提交的债权证明必须于 [August 31], 2022 at 11:59 p.m. (ET) 或之前提交。

#

4.债权证明的提交应适用以下程序:

#

a.债权证明必须:(i) 以英文书写;(ii) 以申请日当日的美国法定货币计价(如适用,使用申请日当日的汇率);(iii) 在实质上符合债权证明表格或官方破产表格 410(以下简称“官方表格”);3 或向法院以电子方式提交;及 (iv) 由债权人签署,或如债权人并非个人,则由债权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

#

b.所有债权证明均必须于一般申报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以使破产法院在下列地址收到:

#
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 Brien McMahon 联邦大楼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

b.债权证明仅在法院于适用的一般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实际收到时,方视为及时提交。或者,债权证明可向破产法院以电子方式提交。

#

不得通过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输方式送达债权证明。

#

c.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或政府单位)如主张因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或未届满租赁而产生的债权,必须于下列两者中较晚者之前,提交以该等拒绝履行为依据的债权证明:(i) 适用的一般申报截止日期;及 (ii) 法院批准该等拒绝履行的命令录入后 thirty (30) 日;否则将永久丧失提交该等债权证明的资格。尽管有前述规定,待履行合同或未届满租赁的一方如依据该待履行合同或未届满租赁,主张于申请日当日已累计但尚未偿付的款项所产生的债权(拒绝履行损害赔偿债权除外),除非下文第 (e) 款所列例外情形适用,否则必须于适用的一般申报截止日期或之前,就该等未偿款项提交债权证明。

#

d.如受托人在其律师按本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命令的条款寄送一般申报截止日期通知后,对其资产及负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出修订或补充,则受托人应向受该等修订或补充影响的任何债权持有人发出通知,该等持有人应于下列两者中较晚者之前提交债权证明,否则将永久丧失提交该等债权证明的资格:(i) 适用的一般申报截止日期;及 (ii) 该通知之日起 thirty (30) 日;但前提是,清单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的债权之持有人,就受该等修订影响的该项债权,享有 forty-five (45) 个日历日作为提交债权证明的截止日期。

#

3.官方表格可于美国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美国法院))官方网站 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 的 bankruptcy-forms 页面获取。

#

e.仅就下述债权而言,下列人员无需于适用的一般申报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债权证明:

#

i.其债权列于清单中的任何人;前提是:(x) 该债权未在清单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且 (y) 该人不争议清单所载债权的金额、性质或优先顺位;

#

ii.其债权已获全额支付的任何人;

#

iii.于适用的一般申报截止日期或之前,经本院命令准予的债权;

#

iv.本院已另行确定截止日期的债权;

#

v.已经以实质上类似于官方表格的形式,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对债务人提交债权证明的任何人;或

#

vi.依据本院任何命令无需提交债权证明的任何人。

#

5.根据破产规则第 3003(c)(2) 条,任何债权持有人如未能按本命令规定及时提交债权证明,则应:(a) 被永久禁止、不得再行主张,并被禁令禁止就该等债权向债务人、其财产或本破产财产主张权利(或就此提交债权证明);以及 (b) 就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第 11 章重整计划的表决和分配而言,不被视为该等债权的债权人。

#

6.(a) 实质上按本命令所附附件 I 格式拟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日期通知(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截止日期通知”),(b) 实质上按本命令所附附件 II 格式拟定的债权证明表格(以下简称“债权证明表格”),及 (c) 实质上按本命令所附附件 III 格式拟定的有关 503(b)(9) 截止日期的公告通知(以下简称“503(b)(9) 截止日期通知”),现予批准。

#

7.除非本命令另有规定,所有主张对债务人的、于申请日产生或累计的、依据破产法典第 503(b)(9) 条寻求行政费用优先权的债权(以下简称“503(b)(9) 债权”)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及政府单位),均应按下文规定提交请求批准该 503(b)(9) 债权的申请或动议,以确保于一般申报截止日期或之前收到:

#

通过隔夜快递、一级邮件或专人递送至:

#
Brown Rudnick LLP
#

转 Uriel Pinelo, Esq.

#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

8.关于债权申报截止日期的通知,批准适用下列程序:

#

本命令录入后 seven (7) 个营业日内,受托人应安排向下列各方邮寄:(i) 债权证明表格;及 (ii)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通知和 503(b)(9) 截止日期通知:

#

i.美国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

#

ii.委员会律师,以及于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命令录入之日已获任命的任何受托人和/或审查员的律师;

#

iii.清单中所列全部已知债权持有人,寄送至清单中载明的地址,或寄送至任何该等债权人向受托人提出请求后更新的地址,或邮局退回邮件所提供的转寄地址;但前提是,债务人清单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的全部债权持有人,还应根据地方法则第 3003-1 条及法院向有争议、附条件和未清算债权人发出的命令和通知(附录 K),收到实质上按本命令所附附件 IV 格式的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债权通知及提交债权证明期限通知(以下简称“地方法则第 3003-1 条通知”);

#

iv. 债务人受托人实际知悉的、对债务人可能享有债权的所有当事人;

#

v. 债务人的待履行合同和未届满租赁中列于清单内的所有相对方,按清单中载明的地址,或按任何该等相对方请求受托人更新的地址,或按邮局退回邮件所提供的转寄地址;

#

vi. 对债务人提起的未决诉讼中所有当事人的在案代理律师(截至禁止申报期限裁定作出之日);4

#

vii. 国内收入署、所有适用的政府单位、证券交易委员会、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的总检察长,以及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的地方税务机关;

#

viii. 在本第11章案件中已提交债权申报的所有个人或实体(截至禁止申报期限裁定作出之日);

#

ix. 已向法院发送函件且列于法院本第11章案件电子案卷中的所有当事人(截至禁止申报期限裁定作出之日);

#

x. 已就遗产资产或对遗产的债权向受托人发送函件的所有当事人。

#

xi. 根据《破产规则》2002条在本第11章案件中请求通知的所有当事人(截至禁止申报期限裁定作出之日);以及

#

xii. 债务人受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个人和实体。

#

9. 债务人可自行酌情决定,但并非必须,在报纸、行业期刊或类似出版物上刊登禁止申报期限通知。

#

4 债务人应在本禁止申报期限裁定作出后2个营业日内向受托人提供该等信息。

#

7. 受托人应安排在下列各报纸上各刊登一次公告通知:

#

a. 《今日美国》;

#

b. 《美国星岛日报》(公告通知译为普通话);以及

#

c. 《世界日报》(公告通知译为普通话)。该等刊登应不迟于本禁止申报期限裁定作出后十(10)个营业日进行。

#

8. 债务人应在本禁止申报期限裁定作出后不迟于七个营业日内,并且不由受托人或遗产承担任何费用,安排将公告通知发布于:(a) 其在GETTR上的社交媒体账户(即名为@Miles的账户)上,连续不少于48小时;以及(b) GNews.org的主页上,连续不少于24小时,连续不少于48小时;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禁止申报期限通知,亦不得就该发布添加任何评论,无论该等评论是同一发布的一部分,还是由债务人或根据债务人的指示在任何后续发布中添加。

#

9. 10. 授权并赋予受托人采取为实施和实现本禁止申报期限裁定条款所必需的步骤及实施该等行为的权力。

#

10. 11. 按本裁定规定就本禁止申报期限裁定所授予救济作出的通知是公平、合理的,并将向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就其在本第11章案件中可能对债务人享有的任何债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提供良好、充分及适当的通知。

#

11. 12. 本禁止申报期限裁定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对可能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在清单中反映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任何债权提出争议,或主张任何抵销或抗辩的权利。

#

12. 13. 作出本禁止申报期限裁定,不损害受托人向本法院申请进一步裁定的权利,该进一步裁定将确定不受本裁定设定的禁止申报期限约束的债权持有人必须在何期限前提交债权申报,或通过针对债务人的动议或申请提出该等债权,否则将被永久禁止如此提交。

#

13. 14. 本法院保留审理和裁决因本裁定产生或与本裁定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2022
#
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美国破产法官
#
附件I
#
禁止申报期限通知
#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

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
#
第11章
#
案号:22-50073 (JAM)
#
债务人。1
#

: --------------------------------------------------------------------X

#

关于要求所有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个人提交债权申报的期限通知

#

致:所有可能对HO WAN KWOK(又名GUO WENGUI,又名MILES KWOK)享有债权的个人和实体

#

2022年2月15日(“申请日”),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向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提交了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11章(“破产法”)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2022年7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Luc A. Despins为债务人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

#

2022年8月[\_\_]日,破产法院作出裁定(“禁止申报期限裁定”),确定[ ]October 28, 2022 at 11:59 p.m. (ET)(“一般禁止申报期限”)为每一名个人(或实体(各自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1编第101(41)条(“破产法”)),包括政府单位(定义见《破产法》第101(27)条,“政府单位”)提交债权申报(每份称为“债权申报”,合称“债权申报”)的最后日期和时间,以申报针对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兼自行管理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在上述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提出的任何申请日前债权(定义见《破产法》第101(5)条)(该期限称为“一般禁止申报期限”)2。请查阅《致所有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个人的第503(B)(9)条债权禁止申报期限通知》,以了解有关在第11章案件中对债务人主张根据《破产法》第503(b)(9)条产生的债权的说明。2

#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Ho Wan Kwok(郭文贵),其亦以下列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以及Miles Kwok。

#

2 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的动议,在一般禁止申报期限后延长提交债权申报的期限,以允许提交迟延债权申报。

#

2 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的动议,在一般禁止申报期限后延长提交债权申报的期限,以允许提交迟延债权申报。

#

一般禁止申报期限及下文规定的提交债权申报程序(“程序”)适用于针对债务人在申请日之前产生的所有债权,但不包括根据《破产法》第503(b)(9)条产生的申请前债权;即2022年2月15日(即“申请日”),该日为债务人启动本第11章案件之日。政府单位须在[August 31], 2022 at 11:59 p.m. (ET)前提交针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政府单位禁止申报期限”,与一般禁止申报期限合称“禁止申报期限”)。

#
1. 谁必须提交债权申报
#

如您享有在申请日前产生的债权,且该债权不属于下文第4节所述类型之一,您必须提交债权申报,方可就债务人提交的第11章计划投票,或有资格分享债务人遗产的分配。基于债务人在申请日前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债权,必须在适用的一般禁止申报期限当日或之前提交,即使该等债权目前尚未确定、清算或明确,或在申请日前尚未到期或变得确定、清算或明确。

#

根据《破产法》第101(5)条以及本通知中的用法,“债权”一词是指:(a) 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权利是否已化为判决、已清算、未清算、确定、附条件、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法定、衡平法上的、有担保或无担保;或(b) 对履行义务违约的衡平法救济,如该违约产生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项衡平法救济权利是否已化为判决、确定、附条件、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有担保或无担保。

#
2. 应提交何种文件
#

本通知随附一份供在本第11章案件中使用的债权申报表。您可使用债务人随本通知附送的债权申报表提交您的债权。可在破产法院网站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获取额外的债权申报表及说明。

#

所有债权申报必须由债权人签署;如债权人不是个人,则必须由债权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所有债权申报必须以英文书写,并以美元计价(如适用,采用申请日的汇率)。您可将作为该债权依据的任何文件附于填妥的债权申报表。

#

所有债权申报不得包含完整的社会保障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码(仅包括该等号码的最后四(4)位)、完整的出生日期(仅包括相关年份)、任何未成年人的姓名(仅包括该等未成年人的姓名首字母),或金融账户号码(仅包括该等号码的最后四(4)位)。

#
3. 何时及何地提交
#

所有债权申报必须在[ ]October 28, 2022 at 11:59 p.m. (ET)当日或之前(适用于除政府单位外的所有个人)或在[August 31], 2022 at 11:59 p.m. (ET)当日或之前(适用于所有政府单位)由破产法院在以下地址收到:

#
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 Brien McMahon联邦大楼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

所有债权申报仅在适用的一般禁止申报期限当日或之前实际送达上述地址时,方视为已提交。或者,债权申报可向破产法院以电子方式提交。

#

不得通过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输方式递送债权申报。

#
4. 谁无需提交债权申报
#

如您属于下列情形,则无需在适用的一般禁止申报期限当日或之前提交债权申报:

#

a. 其债权列于清单中的任何个人;但须(x)该债权未在清单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且(y)该个人不对清单中所列债权的金额、性质或优先顺位提出争议;

#

b. 其债权已获全额支付的任何个人;

#

c. 在适用的一般禁止申报期限当日或之前由本法院作出的裁定所准许的债权;

#

d. 本法院已另行确定申报期限的债权;

#

e. 已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以与官方表格实质相似的格式针对债务人提交债权申报的任何个人;或

#

f. 根据破产法院任何裁定无需提交债权申报的任何个人。

#

本通知可能发送给曾与债务人有某种关系或曾与债务人有某种业务往来,但可能并无针对债务人的未付债权的许多个人。您收到本通知这一事实并不表示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亦不表示破产法院或债务人认为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
5. 待履行合同和未届满租赁
#

如您持有一项因拒绝履行某项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而产生的债权,且授权该等拒绝履行的命令日期在登记截止日期命令之日或之前,则您必须在适用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债权申报表。如您持有一项因拒绝履行某项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而产生的债权,且授权该等拒绝履行的命令日期在普通截止日期命令登记之日后,则您必须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前,就该等债权提交债权申报表:(i) 普通截止日期;及(ii) 破产法院就授权批准拒绝履行该等合同或租约作出的适用命令登记后第三十(30)日。尽管有前述规定,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一方,如就根据该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截至申请日已累积且未偿付的款项主张债权(拒绝履行损害赔偿债权除外),必须在适用的普通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就该等款项提交债权申报表,除非适用上文第4节所列的例外情形。

#

6. 未在适用普通截止日期前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后果

#

任何未获截止日期命令要求豁免的债权持有人(其完整规定载于上文第4节),如未能及时以适当格式提交债权申报表,就任何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以及就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基于该等所称债权参与任何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就该等所称债权而言的债权人。

#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3003(c)(2),任何未能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债权持有人,应:(A) 被永久禁止、阻却并禁令禁止其向债务人、其财产或本财产集合主张该等债权(或就此提交债权申报表);及(B) 就本第11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任何第11章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及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就该等债权而言的债权人。

#

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的动议,在普通截止日期后延长提交债权申报表的期限,以允许提交迟延债权申报表。

#
7. 债务人的清单及查阅方式
#

您可能被列入债务人清单,作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持有人。

#

为确定您是否以及如何被列入清单,请参阅随附债权申报表中关于您债权性质、金额及状态的说明。如您就您的债权在申请后从债务人处收到付款(经破产法院授权),则随附债权申报表应反映您债权的净额。

#

如您同意债务人清单中所列您债权的性质、金额及状态,且您的债权未被描述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则您无需提交债权申报表。否则,或者如您决定提交债权申报表,则您必须按照本通知所载程序,在适用的普通截止日期前提交。

#

债务人清单副本可在债务人第11章案件的电子案卷中查阅,可通过破产法院网站 htt 访问。通过破产法院网站访问该等信息,需要使用破产法院公众电子法院记录查阅系统(“PACER”)的登录名和密码,该等登录名和密码可通过 PACER 服务中心 htt 获取。债务人清单副本亦可于周一至周五东部时间上午9:00至下午4:30,在位于下列地址的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查阅:

#

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布里恩·麦克马洪联邦大楼)915 Lafayette Boulevard(拉斐特大道915号)Bridgeport, CT 06604

#

任何对债务人享有潜在债权的持有人,均应就本通知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咨询律师,例如该潜在债权持有人是否应提交债权申报表。

#
(ct29437)
#
日期:April [ ] ____________, 2022 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
及
#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
签署人:/s/ DRAFT
#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
185 Asylum Hartford, CT 06103
#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迪伦·克莱特律师)

#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653 电子邮箱:dkletter@brownrudnick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
Seven Times Square
#
及
#

Avram E. Luft(阿夫拉姆·E·卢夫特)(pro hac vice)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36 New York 10166
#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威廉·R·鲍尔迪加律师)(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贝内特·S·西尔弗伯格律师)(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乌列尔·皮内洛律师)(pro hac pending)

#
电话:(212) 209-4800 318-6079
#
传真:(212) 209-4801
#
电子邮箱:wbaldiga@brownrudnick aviluft@paulhastings.com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upinelo@brownrudnick.com
#
[拟议]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订阅 · SUBSCRIBE

这份档案每有新增法庭文件,都会在每周简报里送到你邮箱。

不追踪邮件打开与邮件链接点击,一键退订。 或用 RSS · 详情

档案内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