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6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62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4-26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 :
债务人。 :
提交以下文件的通知:(A) 修订后的拟议裁定;(B) 与拟议裁定原稿相比的法律修订标记稿,该拟议裁定旨在确定提交债权申报书的截止日期并批准相关通知的格式和方式;(C) 修订后的通知;以及 (D) 与拟议截止日期通知原稿相比的法律修订标记稿,该拟议通知要求对所有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提交债权申报书
特此通知:2022 年 3 月 30 日,上述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Kwok 先生”或“债务人”)通过其下列签署律师,提交了债务人关于 (I) 确定提交债权申报书的截止日期、(II) 批准提交债权申报书的程序,以及 (III) 批准相关通知的动议(“该动议”)[Docket No. 146][1]。
进一步通知:就该动议而言,随附文件“附件 1”为修订后的拟议裁定格式。
进一步通知:就该动议而言,随附文件“附件 2”为修订后的拟议裁定格式相对于该动议中所提交版本的法律修订标记稿。
进一步通知:就该动议而言,随附文件“附件 3”为修订后的拟议截止日期通知格式。
1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该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进一步通知:就该动议而言,随附文件“附件 4”为修订后的拟议截止日期通知格式相对于该动议中所提交版本的法律修订标记稿。
进一步通知:债务人拟于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30(美国东部时间)举行的听证会上请求录入该拟议裁定。
BROWN RUDNICK LLP(Brown Rudnick 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pro hac vice)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pro hac vice)
案件 22-50073 文件 262 提交日期 04/26/22 录入日期 04/26/22 23:52:52 第 3 页,共 32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 : : : : : : :
确定提交债权申报书的截止日期并批准相关通知格式和方式的裁定
鉴于,上述标题所列本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债务人”)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第 502(b)(9) 条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3003(c)(3) 条,提出动议(“该动议”)[2],请求作出裁定(“本截止日期裁定”),以 (a) 确定债权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债权申报书的截止日期,(b) 批准提交债权申报书的程序,(c) 批准债权申报表,以及 (d) 批准截止日期通知的格式及送达方式;上述事项均在该动议中有更充分的阐述;并且,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经修订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并且,本院认定,该动议根据 28 U.S.C. § 157(b) 属于核心程序,且债务人同意根据《美国宪法》第 III 条录入终局裁定;并且,本院认定,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第 11 章案件及该动议在本地区的审理地点适当;并且,本院认定已就该动议作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无需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并且,本院已审阅该动议,并在本院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听取了支持该动议的陈述;并且,本院认定,该动议、Kwok 声明及听证会上阐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确立了准予本裁定所述救济的正当理由;并且,对本裁定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撤回或经实体审理后被驳回;并且,经适当审议后,存在充分且适当的理由,现特此裁定:
1. 该动议按本裁定所规定予以准许。
2. 除非本裁定另有规定,所有主张对债务人享有《破产法》第 101(5) 条所定义、于本第 11 章案件提交之日或之前产生的债权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和信托),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该等债权的债权申报书,确保本院于 [ ],2022 年晚上 11:59(ET)或之前收到(“一般截止日期”);或者,如某个人或实体取得本院许可在一般截止日期后主张债权,则应于本院确定的其他较晚日期前提交。
3. 尽管本裁定有任何其他规定,政府单位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必须于 [August 31], 2022 晚上 11:59(ET)或之前提交。
4. 下列债权申报书提交程序适用:
a. 债权申报书必须:(i) 以英文书写;(ii) 按申请日的美国法定货币计价(如适用,采用申请日的汇率);(iii) 基本符合债权申报表或破产官方表格 410(“官方表格”)[3],或以电子方式向本院提交;以及 (vi) 由债权人签署;如债权人并非个人,则由债权人的获授权代理人签署。
b. 债权申报书仅在本院于适用截止日期或之前实际收到时,方视为及时提交。不得通过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送债权申报书。
c. 任何主张因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被拒绝而产生债权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或政府单位),必须于下列日期中较晚者之前,提交基于该等拒绝的债权申报书:(i) 适用截止日期;以及 (ii) 本院录入批准该等拒绝的裁定后第三十 (30) 日;否则将被永久禁止提交。尽管有前述规定,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一方,如根据该等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主张申请日已累积且尚未支付的款项所产生的债权(拒绝损害赔偿债权除外),除非下文第 (g) 款所列例外情形适用,否则必须于适用截止日期或之前,就该等未付款项提交债权申报书。
d. 如债务人在债务人律师依照本截止日期裁定条款邮寄截止日期通知后修订或补充其清单,则债务人应向受该等修订或补充影响的任何债权持有人发出通知;该等持有人应于下列日期中较晚者之前提交债权申报书,否则将被永久禁止提交:(i) 适用截止日期;以及 (ii) 该等通知之日起三十 (30) 日;但前提是,清单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确定数额的债权之持有人,就受该等修订影响的该等债权,应有四十五 (45) 个日历日作为提交债权申报书的截止日期。
e. 下列人员仅就下述债权,无须于适用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债权申报书:
i. 其债权列载于清单中的任何人,条件是:(x) 该债权在清单中未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确定数额;且 (y) 该人不对清单中载明的该债权数额、性质或优先顺位提出异议;
ii. 其债权已获全额支付的任何人;
iii. 本院于适用截止日期或之前录入的裁定已准许的债权;
iv. 本院已另行确定截止日期的债权;
v. 已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以基本类似于官方表格的格式对债务人提交债权申报书的任何人;或
vi. 根据本院任何裁定无须提交债权申报书的任何人。
5. 根据破产规则 3003(c)(2),任何未按本裁定规定及时提交债权申报书的债权持有人,应:(a) 被永久禁止、不得主张并被禁令禁止就该等债权向债务人、其财产或本财产团主张权利(或就此提交债权申报书);以及 (b) 就本第 11 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第 11 章重整计划的表决和分配而言,不得就该等债权被视为债权人。
6. (a) 实质上采用随附附件 I 格式的拟议截止日期通知(“截止日期通知”)、(b) 实质上采用随附附件 II 格式的拟议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表”),以及 (c) 实质上采用随附附件 III 格式的拟议 503(b)(9) 截止日期通知(“503(b)(9) 截止日期通知”),均获批准。
7. 除非本裁定另有规定,所有主张对债务人享有《破产法》第 101(5) 条所定义、在申请日产生或累积,且根据《破产法》第 503(b)(9) 条请求行政费用优先权的债权(“503(b)(9) 债权”)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和政府单位),均应按如下规定提交请求批准该 503(b)(9) 债权的申请或动议,确保于一般截止日期或之前收到:
通过隔夜快递、一级邮件或专人递送至:
c/o Uriel Pinelo, Esq.
8. 就截止日期通知,批准下列程序:
本裁定录入后五 (5) 个营业日内,债务人应安排向下列当事人邮寄:(i) 债权申报表,以及 (ii) 截止日期通知和 503(b)(9) 截止日期通知:
i. 美国受托人;
ii. 委员会的律师,以及当时获任命的任何受托人和/或审查员的律师;
iii. 名册中列载的所有已知债权持有人,按其中载明的地址送达,或按任何该等债权人的请求,或按邮局退回邮件中所载的转寄地址更新后的地址送达;但前提是,债务人名册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的所有债权持有人,亦应依照地方法则3003-1及本院向有争议、附条件及未定额债权人发出的命令和通知(附录K),按随附于此的附件IV所附格式的实质内容,获送达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债权通知及提交债权证明截止日期通知(以下简称“地方法则3003-1通知”);
iv. 债务人实际知悉的、对债务人可能享有债权的所有当事人;
v. 名册中列载的债务人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的所有相对方,按其中载明的地址送达,或按任何该等相对方的请求,或按邮局退回邮件中所载的转寄地址更新后的地址送达;
vi. 对债务人提起的未决诉讼中所有当事人的登记在案律师(截至除斥期限裁定作出之日);
vii. 美国国内税收署及所有适用的政府单位;
viii. 已提交债权申报的所有个人或实体(截至除斥期限裁定作出之日);
ix. 已向本院发送函件且列于本院电子案卷中的所有当事人(截至除斥期限裁定作出之日);
x.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2002条要求通知的所有当事人(截至除斥期限裁定作出之日);以及
xi. 债务人认为适当的其他个人和实体。
9. 债务人可自行酌情决定,但无须在报纸、行业期刊或类似出版物上刊登除斥期限通知。
10. 授权并赋予债务人采取为实施和实现本除斥期限裁定条款所必需的步骤和行为的权力。
11. 按本裁定规定对本除斥期限裁定所授予救济作出的通知是公平合理的,并将向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就其在本第11章案件中可能对债务人享有的任何潜在债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提供良好、充分和适当的通知。
12. 本除斥期限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债务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对在本第11章案件中可能提交、反映于名册中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任何债权提出异议,或主张任何抵销或抗辩的权利。
13. 作出本除斥期限裁定,不损害债务人向本院申请进一步裁定的权利,以确定不受本裁定所设除斥期限约束的债权持有人必须在何日期前提交债权证明,或以动议或申请方式对债务人主张该等债权,否则将被永久禁止作出该等提交。
14. 本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因本命令引起或与本命令有关的一切事项。
Case 22-50073 Doc 262 Filed 04/26/22 Entered 04/26/22 23:52:52 Page 10 of 32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区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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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提交债权证明的截止日期并批准其通知格式和送达方式的命令
鉴于,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及占有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以下简称“破产法”)第502(b)(9)条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3003(c)(3)条,提交了本动议(以下简称“动议”)2,请求作出一项命令(本“除斥期限裁定”),以:(a) 确定债权人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债权证明的除斥期限;(b) 批准提交债权证明的程序;(c) 批准债权表格;以及(d) 批准除斥期限通知的格式及其送达方式;上述内容均已在动议中作更充分说明;且本院根据28 U.S.C. §§ 157和1334以及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修订后的移送管辖常设命令(经修订),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本院认定,根据28 U.S.C. § 157(b),该动议属于核心程序,且债务人同意根据《美国宪法》第III条作出终局命令;且本院认定,根据28 U.S.C. §§ 1408和1409,本第11章案件及该动议在本区的审理地点适当;且本院认定,已就该动议作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无需作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本院已审阅该动议,并在本院举行的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上听取了支持该动议的陈述;且本院已确定,动议、Kwok Declaration(郭文贵声明)及听证会上提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确立了授予本裁定所述救济的正当理由;且对本裁定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经实体审理予以驳回;且经适当审议并显示存在充分正当理由,特此裁定如下:
1. 按本裁定所规定,准许该动议。
2. 除本裁定另有规定外,所有对债务人主张《破产法》第101(5)条所定义的、在提交本第11章案件之日或之前产生的债权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和政府单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该等债权的债权证明,确保本院于[ ],2022年,东部时间下午11:59之前收到(以下简称“一般除斥期限”);或者,如某个人或实体获得本院许可于一般除斥期限后主张债权,则应于本院确定的其他较晚日期前提交。
3. 尽管本裁定有任何其他规定,政府单位提交的债权证明必须于[August 1531], 2022年,东部时间下午11:59之前提交。
4. 提交债权证明应适用下列程序:
a. 债权证明必须:(i) 以英文书写;(ii) 以申请日的美国法定货币计价(如适用,采用申请日的汇率);(iii) 在实质上符合债权表格或《官方破产表格》410(以下简称“官方表格”)3;(iv) 具体列明所主张债权的法律和事实依据;(v) 附上所主张债权的证明文件,除非文件数量庞大,在此情况下,必须附上摘要或关于该等文件为何无法取得的说明,或以电子方式向本院提交;以及(vi) 由债权人签署,或者如债权人不是个人,则由债权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
3 官方表格可在美国法院官方网站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上查阅。债权表格可在该网站的http处查阅。
b. 仅当债权证明在适用除斥期限前由本院或获授权的债权代理人4实际收到时,方视为及时提交。不得通过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输递交债权证明。
c. 对因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而产生的债权提出主张的任何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或政府单位),必须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前提交基于该等拒绝履行的债权证明:(i) 适用的除斥期限;及(ii) 本院批准该等拒绝履行的命令作出后第三十(30)日,否者将被永久禁止作出该等提交。尽管有前述规定,根据该等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对申请日已产生且尚未支付的款项提出债权主张的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当事人(拒绝履行损害赔偿债权除外),必须在适用除斥期限当日或之前就该等未支付款项提交债权证明,除非适用下文(g)款所列的例外情形。
d. 如债务人在债务人的律师依本除斥期限裁定条款发出应予邮寄的除斥期限通知后,修订或补充其名册,则债务人应向受该等修订或补充影响的任何债权持有人发出通知,该等持有人应于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前提交债权证明,否则将被永久禁止作出该等提交:(i) 适用的除斥期限;及(ii) 该等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但前提是,名册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债权的任何债权持有人,就受该等修订影响的该等债权,其提交债权证明的除斥期限为四十五(45)个日历日。
United States Courts(美国法院)。债权表格可在债务人为本第11章案件设立的网站http处查阅。
4 债务人已请求批准聘用Stretto Inc.(Stretto)作为其债权代理人。如本院批准该申请,则可授权Stretto接收债权证明。关于债权证明及适用提交方式的信息可在http处获得。
e. 下列人员仅就以下所述债权,无须在适用除斥期限当日或之前提交债权证明:
i. 其债权列载于名册中的任何人员;条件是:(x) 该债权未在名册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且(y) 该人员不对名册中所载该债权的金额、性质或优先顺位提出异议;
ii. 其债权已获全额清偿的任何人员;
iii. 在适用除斥期限当日或之前由本院作出的命令所准许的债权;
v. 已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以在实质上与官方表格相似的格式,就债务人提交债权证明的任何人员;或
vi. 根据本院任何命令无须提交债权证明的任何人员。
5. 根据《破产规则》3003(c)(2)条,未能按本裁定规定及时提交债权证明的任何债权持有人,将:(a) 被永久禁止、不得否认并被禁令禁止对债务人、其财产或本财产集合主张该等债权(或就此提交债权证明);以及(b) 就本第11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任何第11章重整计划的表决和分配而言,不被视为该等债权的债权人。
6. 批准:(a) 随附于此作为附件I的、在实质上按其格式拟定的除斥期限通知(以下简称“除斥期限通知”);(b) 随附于此作为附件II的、在实质上按其格式拟定的债权证明表格(以下简称“债权表格”);以及(c) 随附于此作为附件III的、在实质上按其格式拟定的503(b)(9)除斥期限通知(以下简称“503(b)(9)除斥期限通知”)。
7. 除非本命令另有规定,所有对债务人在申请日产生或累积的、寻求根据《破产法》第503(b)(9)条享有行政费用优先权的债权(定义见《破产法》第101(5)条)(以下简称“503(b)(9)债权”)主张权利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和政府单位),均应按下文规定提交申请或动议,请求批准该503(b)(9)债权,以确保其在一般申报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收到:
通过隔夜快递、一级邮件或专人递送至: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尤里埃尔·皮内洛律师)
8. 就申报截止日期通知而言,批准下列程序:
a. 在本命令登记后五(5)个营业日内,债务人应安排将(i)债权申报表以及(ii)申报截止日期通知和503(b)(9)申报截止日期通知邮寄给下列各方:
i. 美国受托人;
ii. 委员会的律师,以及届时已获指定的任何受托人和/或审查人的律师;
iii. 所有在清单中列明的已知债权持有人,按清单所载地址,或按任何该等债权人的请求更新的地址,或按邮局退回邮件中提供的转寄地址送达;但是,债务人清单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确定金额的债权的所有持有人,还应根据地方法则3003-1及法院向有争议、附条件及未确定金额债权人发出的命令和通知(附录K),以随附附件IV所附形式大致相同的形式,获送达有争议、附条件或未确定金额债权通知以及提交债权申报截止日期通知(以下简称“地方法则3003-1通知”);
iv. 债务人实际知悉的、对债务人可能享有债权的所有各方;
v. 债务人在清单中列明的未履行合同和未届满租约的所有相对方,按清单所载地址,或按任何该等相对方的请求更新的地址,或按邮局退回邮件中提供的转寄地址送达;
vi. 对债务人提起的未决诉讼中所有当事方的登记在案律师(截至申报截止日期命令登记之日);
vii.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税局)及所有适用的政府单位;
viii. 所有已提交债权申报的个人或实体(截至申报截止日期命令登记之日);
ix. 所有已向法院发送函件且列载于法院电子案卷中的各方(截至申报截止日期命令登记之日);
x. 所有根据破产规则2002请求获得通知的各方(截至申报截止日期命令登记之日);以及
xi. 债务人认为适当的其他个人和实体。
b. 对于清单中列明的债权持有人,债务人应邮寄一份或多份债权申报表,并在该等表格上注明债务人如何在清单中列示该等债权人的债权(包括该等债权的金额,以及该等债权是否被列为附条件、未确定金额或有争议)。
c. 债务人应将债权申报表和申报截止日期通知发布在Stretto(斯特雷托公司)为本第11章案件设立的网站上:http
9. 债务人可自行酌情决定,但无须在其他报纸、行业期刊或类似出版物中刊登申报截止日期通知。
10. 授权并赋予债务人和Stretto采取必要步骤及实施必要行为,以执行和落实本申报截止日期命令的条款。
11. 如本申报截止日期命令所规定,就本申报截止日期命令授予的救济发出通知是公平合理的,并将向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提供良好、充分和适当的通知,使其知悉其就本第11章案件中可能对债务人享有的任何债权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12. 本申报截止日期命令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损害债务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对在本第11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反映在清单中的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任何债权提出争议、主张抵销或抗辩的权利。
13. 本申报截止日期命令的登记不损害债务人请求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的权利,该命令确定不受本命令所设申报截止日期约束的债权持有人必须在何日期限前提交债权申报,或通过动议或申请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该等债权,否则将被永久禁止作出该等提交的期限。
14. 本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因本命令产生或与本命令有关的一切事项。
摘要报告: Litera® Change-Pro for Word 10.8.2.11 文档比较完成于
修改后的文件名:Kwok - Bar Date Motion (Proposed Order)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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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地区布里奇波特分庭)
Ho Wan Kwok(郭文贵),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关于要求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所有人士提交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通知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以下简称“破产法院”)已作出命令(以下简称“申报截止日期命令”),确定[ ],2022年11:59 p.m. (ET)为每一名人士(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1编(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01(41)条),但不包括政府单位(定义见《破产法》第101(27)条,以下简称“政府单位”),就任何申请前债权(定义见《破产法》第101(5)条)向上述标题所列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的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及占有中的债务人Ho Wan Kwok提交债权申报(每一份以下简称“债权申报”,合称“债权申报”)的最后日期和时间(该截止日期以下简称“一般申报截止日期”)[2]。请查阅《关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所有人士的503(B)(9)债权申报截止日期通知》,以了解有关主张依据《破产法》第503(b)(9)条对债务人产生的债权的说明。
一般申报截止日期以及下述提交债权申报的程序(以下简称“程序”)适用于债务人在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前产生的、除依据《破产法》第503(b)(9)条产生的申请前债权以外的所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该日为债务人启动本第11章案件之日。政府单位须在[August 31], 2022 at 11:59 p.m. (ET)之前提交针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该日期以下简称“政府单位申报截止日期”,并与一般申报截止日期合称“申报截止日期”。
如您拥有在申请日前产生的债权,且该债权不属于下文第4节所述的债权类型,您必须提交债权申报,方可就债务人提交的第11章计划进行投票,或有资格参与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基于债务人在申请日前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债权,必须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提交,即使该等债权目前尚未确定、未确定金额或不确定,或者在申请日前尚未到期或变得确定、金额确定或确定。
根据《破产法》第101(5)条及本通知中的用法,“债权”一词是指以下权利:(a)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等权利是否已被化为判决、金额确定、未确定金额、确定、附条件、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法定、衡平法上的、有担保或无担保;或(b)因履行义务违约而获得衡平法救济的权利,如该违约导致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等获得衡平法救济的权利是否已被化为判决、确定、附条件、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有担保或无担保。
债务人随附一份供本第11章案件使用的债权申报表。您可使用债务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表提交您的债权。可在破产法院网站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获取额外的债权申报表和说明。
所有债权申报均必须由债权人签署;如债权人并非个人,则必须由债权人的获授权代理人签署。所有债权申报均必须以英文书写,并以美元计价(如适用,按申请日的汇率)。您可将作为该债权依据的任何文件附于已填妥的债权申报表。
所有债权申报不得包含完整的社会保障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码(仅包括该等号码的最后四(4)位)、完整的出生日期(仅包括相关年份)、任何未成年人的姓名(仅包括该等未成年人的姓名首字母),或金融账户号码(仅包括该等号码的最后四(4)位)。
所有债权申报必须由破产法院在下列地址于[ ],2022年11:59 p.m. (ET)当日或之前实际收到(适用于除政府单位以外的所有人士),或于[August 31], 2022年11:59 p.m. (ET)当日或之前实际收到(适用于所有政府单位):
U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所有债权申报仅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于上述地址实际收到时,方视为已提交。或者,债权申报可通过破产法院以电子方式提交。
债权申报不得通过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输方式递送。
如您属于下列情形,则无须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提交债权申报:
a. 其债权已列入清单的任何人士;但条件是:(x)该债权未在清单中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确定金额;且(y)该人士不对清单中载明的债权金额、性质或优先顺位提出争议;
b. 其债权已获全额支付的任何人士;
c. 已由本法院在适用申报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登记的命令准许的债权;
d. 本法院已为其确定单独截止日期的债权;
e. 已经以与正式表格大致相同的形式在本第11章案件中针对债务人提交债权申报的任何人士;或
f. 根据破产法院任何命令无须提交债权申报的任何人士。
本通知可能被发送给许多曾与债务人有某种关系或曾与债务人进行过某些业务往来,但可能并未对债务人享有未清偿债权的人士。您收到本通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亦不意味着破产法院或债务人认为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如果您持有因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或未届满租赁而产生的债权,且授权该等拒绝履行的命令日期在截止日命令录入之日当日或之前,则您必须在适用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债权申报表。如果您持有因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或未届满租赁而产生的债权,且授权该等拒绝履行的命令日期在截止日命令录入之日之后,则您必须在破产法院于授权拒绝该合同或租赁的适用命令中规定的提交债权申报表截止日期前,就该等债权提交债权申报表。尽管有上述规定,待履行合同或未届满租赁的一方如就根据该待履行合同或未届满租赁在申请日截至该日已发生且尚未支付的金额主张债权(拒绝履行损害赔偿债权除外),则必须在适用的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就该等金额提交债权申报表。
6. 未在适用截止日期前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后果
任何未获豁免于截止日命令所规定要求的债权持有人(如上文第4节所完整载明),如未及时以适当形式提交债权申报表,就任何在本 Chapter 11 案件中提交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以及就该等主张的债权参与债务人 Chapter 11 案件中的任何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就该等主张债权享有权利的债权人。
根据破产规则 3003(C)(2),任何未按本通知规定及时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债权持有人,应当:(A) 被永久禁止、不得主张并被禁令禁止向债务人、其财产或本财产主张该等债权(或就此提交债权申报表);以及 (B) 就可能在本 Chapter 11 案件中提交的任何 Chapter 11 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及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就该等债权享有权利的债权人。
破产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动议,在一般截止日期后延长提交债权申报表的期限,以允许提交逾期债权申报表。
您可能在债务人的清单中被列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持有人。
为确定您是否以及如何被列入清单,请参阅随附债权申报表中关于您债权性质、金额及状态的说明。若您在申请日后就您的债权收到债务人支付的款项(经破产法院授权),则随附债权申报表应反映您债权的净额。
如上所述,如果您同意债务人清单中所列您债权的性质、金额及状态,且您的债权未被列为有争议、或有或未确定金额,则您无需提交债权申报表。否则,或者如果您决定提交债权申报表,则必须依照本通知所载程序,在适用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债务人清单副本可在破产法院关于债务人 Chapter 11 案件的电子案卷中查阅,该电子案卷可通过破产法院网站 htt 访问。通过破产法院网站访问该等信息须使用破产法院的公众法院电子记录访问系统(“PACER”)的登录名及密码,并可通过 PACER 服务中心 htt 获取。债务人清单副本亦可于周一至周五东部时间上午 9:00 至下午 4:30,在位于下列地址的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查阅:
对债务人可能享有债权的持有人,应就本通知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咨询律师,例如该等可能债权的持有人是否应提交债权申报表。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迪伦·克莱特律师)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威廉·R·鲍尔迪加律师)(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本尼特·S·西尔弗伯格律师)(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乌列尔·皮内洛律师)(pro hac pending)
案件 22-50073 文件 262 于 04/26/22 提交 于 04/26/22 23:52:52 录入 第 25 页,共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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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所有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之人士提交债权申报表的截止日期通知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破产法院”)已录入一项命令(“截止日命令”),确定 [ ], 2022 晚上 11:59(ET)为每一人士(定义见《美国法典》第 11 篇(“破产法”)第 101(41) 节),政府单位除外(定义见破产法第 101(27) 节,简称“政府单位”),就针对本案标题所列债务人兼占有中的债务人 Ho Wan Kwok 先生(“债务人”)在上述 Chapter 11 案件(“Chapter 11 案件”)中提出的任何申请前债权(定义见破产法第 101(5) 节)提交债权申报表(各称“一份债权申报表”,合称“债权申报表”)的最后日期和时间(该截止日期称为“一般截止日期”)2。请查阅《关于根据破产法第 503(B)(9) 节提出债权的截止日期致所有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之人士的通知》,以了解就依据破产法第 503(b)(9) 节对债务人提出债权的说明。
下文所载提交债权申报表的一般截止日期及程序(“程序”)适用于针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但不包括根据破产法第 503(b)(9) 节产生的申请前债权;该等债权于 February 15, 2022(“申请日”)之前产生,该日为债务人启动本 Chapter 11 案件之日。政府单位须于 [August 1531], 2022 晚上 11:59(ET)前提交针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表(该截止日期称为“政府单位截止日期”,并与一般截止日期合称为“截止日期”)。
如您持有在申请日前产生的债权,且该债权并非下文第4节所述类型之一,您必须提交债权申报表,方可就债务人提交的 Chapter 11 计划进行表决或从债务人财产的分配中获得份额。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但其亦以以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以及 Miles Kwok。
2 破产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动议,在一般截止日期后延长提交债权申报表的期限,以允许提交逾期债权申报表。
基于债务人在申请日前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债权,必须在适用的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提交,即使该等债权目前尚未确定、清算或明确,或者在申请日前尚未到期或尚未变为确定、清算或明确。
根据破产法第 101(5) 节及本通知中的用法,“债权”一词是指:(a) 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等权利是否已化为判决、已清算、未清算、确定、或有、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法定、衡平、有担保或无担保;或 (b) 因履行义务违约而获得衡平法救济的权利,如该等违约产生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等获得衡平法救济的权利是否已化为判决、确定、或有、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有担保或无担保。
债务人随附一份供本 Chapter 11 案件使用的债权申报表。如您的债权列于债务人提交的资产与负债清单(“清单”)中,则该债权申报表亦载明清单中所列您债权的金额,以及该债权是否被列为有争议、或有或未确定金额。清单中以您名义列示的每项债权,您将收到不同的债权申报表。您可使用债务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表提交您的债权。额外的债权申报表及说明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a) 债务人提请法院指定的债权及通知代理人 Stretto, Inc.(斯特雷托公司)(“Stretto”)设立的网站 http;或 (b) 破产法院网站 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
所有债权申报表必须由债权人签署;如债权人并非个人,则须由债权人的获授权代理人签署。所有债权申报表必须以英文书写,并以美国货币计价(如适用,使用申请日当日的汇率)。您还可在完成的债权申报表中附上该等债权所依据的任何文件(如证明文件数量庞大,则改附该等文件的摘要),或说明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原因。
所有债权申报表不得载有完整的社会保障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码(仅包括该等号码的最后四 (4) 位)、完整出生日期(仅包括相关年份)、任何未成年人的姓名(仅包括该等未成年人的姓名首字母),或金融账户号码(仅包括该等号码的最后四 (4) 位)。
所有债权申报表必须由破产法院于 [ ], 2022 晚上 11:59(ET)当日或之前收到(适用于除政府单位外的所有人士),或于 [August 1531], 2022 晚上 11:59(ET)当日或之前收到(适用于所有政府单位),提交地址如下:2
2 如破产法院批准聘任 Stretto 为债务人的债权代理人,则债务人将修订本通知,指示债权人向 Stretto 提交债权申报表。
所有债权申报表仅在适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实际送达上述地址时,方视为已提交。或者,可向破产法院以电子方式提交债权申报表。
不得通过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送方式递交债权申报表。
如您属于下列情形,则无需在适用的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提交债权申报表:
a. 其债权列于清单中的任何人士;前提是 (x) 该债权未在清单中被列为有争议、或有或未确定金额,且 (y) 该人士不对清单中所载债权的金额、性质或优先顺位提出异议;
b. 其债权已获全额支付的任何人士;
c. 在适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经本法院录入的命令准许的债权;
d. 本法院已另行确定截止日期的债权;
e. 已在本 Chapter 11 案件中以与官方表格实质相似的形式向债务人提交债权申报表的任何人士;或
f. 根据破产法院任何命令无需提交债权申报表的任何人士。
本通知可能发送给与债务人存在某种关系或曾与债务人进行过某些业务往来的许多人,但这些人未必对债务人享有未清偿债权。您收到本通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亦不意味着破产法院或债务人认为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如您持有因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而产生的债权,且授权该等拒绝履行的命令日期为申报截止日期裁定登记之日或之前,则您必须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债权申报表。如您持有因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而产生的债权,且授权该等拒绝履行的命令日期为申报截止日期裁定登记之日之后,则您必须于破产法院在授权拒绝履行该等合同或租赁的适用命令中确定的债权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就该等债权提交债权申报表。尽管有前述规定,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的一方,如根据该等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主张截至申请日已产生且未偿付金额的债权(拒绝履行损害赔偿债权除外),则必须于适用的申报截止日期或之前就该等金额提交债权申报表。
6. 未在适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后果
任何未获豁免遵守申报截止日期裁定要求的债权持有人,如上文第4节完整载明,且未及时以适当形式提交债权申报表,则就该等被主张的债权而言,在对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任何重组计划进行表决以及就该等被主张的债权参与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的任何分配时,不得被视为债权人。
根据《破产规则》3003(c)(2),任何未按本通知规定及时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债权持有人,应当:(A) 被永久禁止、不得主张并被禁令禁止向债务人、其财产或本破产财产主张该等债权(或就此提交债权申报表);以及(B) 就该等债权而言,在对可能于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任何第11章重组计划进行表决和分配时,不得被视为债权人。
破产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动议,在一般申报截止日期后延长提交债权申报表的期限,以允许提交迟延的债权申报表。
您可能被列为债务人附表中针对债务人的债权持有人。
为确定您是否以及如何被列入附表,请参阅所附债权申报表中关于您债权性质、金额及状态的说明。如债务人已就您的债权向您作出申请后付款(经破产法院授权),则所附债权申报表应反映您债权的净额。
如上所述,如您同意债务人附表所列您债权的性质、金额及状态,且您的债权未被描述为有争议、有条件或未确定金额,则您无需提交债权申报表。否则,或如您决定提交债权申报表,则必须按照本通知所载程序,于适用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提交。
债务人附表副本可在破产法院电子案卷中查阅,该案卷载有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并发布于:(a) Stretto(Stretto)为债务人第11章案件设立的网站,网址为 http;以及(b) 可通过破产法院网站 htt 访问。为通过破产法院网站访问该等信息,需要破产法院公共法院电子记录访问系统(“PACER”)的登录名和密码,该等登录名和密码可通过 PACER 服务中心 htt 获取。债务人附表副本亦可于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4:30(东部时间),在位于以下地址的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查阅:
债务人附表副本亦可通过向 Stretto 发送请求至 TeamMiles@Stretto.com 获取。
对债务人可能享有债权的持有人,应就本通知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咨询律师,例如该潜在债权持有人是否应提交债权申报表。
BROWN RUDNICK LLP(BROWN RUDNICK 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pro hac pending)
摘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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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文件名:Kwok - Bar Date Motion (Bar Date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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