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70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700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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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 :
债务人。 :
根据 28 U.S.C. § 1452 以及《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b) 条和第 9027 条延长受托人移转民事诉讼截止期限的裁定
鉴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先生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提出动议(以下简称“《动议》”)1,请求根据 28 U.S.C. § 1452 以及《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b) 条和第 9027 条作出裁定(以下简称“本《裁定》”),将移转截止期限延长 120 天,自目前的截止日期 2022年8月8日 延长至 2022年12月6日(含该日);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案件移交令》(经修订)具有审理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法院认定《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动议》给予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以及根据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
1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且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考虑并基于充分理由,现裁定如下:
1. 《动议》按本文所述予以准许。
2. 对作出本《裁定》的所有异议,在未被撤回或未以其他方式解决的范围内,均予以驳回。
3. 移转截止期限延长 120 天,直至 2022年12月6日(含该日)。
4.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根据《动议》落实依据本《裁定》准许的救济。
5. 本《裁定》不影响 (a) 受托人就《破产法典》第 362 条是否中止针对债务人待决的任何诉讼可能采取的任何立场,以及 (b) 受托人寻求进一步延长移转截止期限的权利。
6. 法院保留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2022年8月5日 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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