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72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723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8-10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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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布里奇波特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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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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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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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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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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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2-50073 (JAM) 上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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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根据 28 U.S.C. § 158(a)(1),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特此就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尊敬的 Julie A. Manning 法官)于 August 10, 2022 作出的《根据《破产法典》第363、521、541、1108及1505条作出的命令:(A)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在其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及公司治理权利;(B)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C)准予相关救济》(ECF 717)(以下简称“该命令”),向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提起上诉。该命令副本作为附件A随附于此。该命令的所有当事人姓名及其各自律师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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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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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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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ZEISLER & ZEISLER,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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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Henzy Stephen M. Kindseth Aaron A. Romney James M. Moriarty John L. Cesaroni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ehenzy@zeislaw.com skindseth@zeislaw.com aromney@zeislaw.com jmoriarty@zeislaw.com jcesaroni@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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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LL & MITCHELL Aaron A. Mitchell Soundview Plaza Suite 700R, 1266 E Main Street Stamford, CT 06902 aaron@lmes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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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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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James C. Graham Lucas Bennett Rocklin Douglas S. Skalka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jgraham@npmlaw.com lrocklin@npmlaw.com dskalka@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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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Nicholas A. Bassett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Luc A. Despins Avram E. Luft Douglass Barron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212) 318-6079 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aviluft@paulhastings.com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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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O'MELVENY & MYER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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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 L.P.—债权人 Laura Aronsson Peter Friedman Mia N. Gonzalez David V. Harbach, II Sara Pahlavan Stuart M. Sarnoff Times Square Tower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laronsson@omm.com pfriedman@omm.com mgonzalez@omm.com dharbach@omm.com spahlavan@omm.com ssarnoff@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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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SON & COLE LLP Patrick M. Birney Annecca H. Smith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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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irney@rc.com asmith@rc.com Rui Ma(马蕊)—债权人; MCELROY DEUT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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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can Meng(孟伟灿)—债权人; Kristin B. Mayhew Zheng Wu(吴征)—债权人 Peter J. Zar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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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Jelliff Lane Southport, CT 06890 kmayhew@mdmc-law.com pzarella@mdmc-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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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ARI PARTNERS LLC Carollyn H.G. Callari David S. Forsch One Rockefeller Plaza 10th Floor New York, NY 10020 ccallari@callaripartners.com dforsch@callari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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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受托人—美国受托人 美国受托人办公室(OFFICE OF THE U.S. T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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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ey L. Claiborn Steven E. Mackey The Giai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oom 302 New Haven, CT 06510 holley.l.claiborn@usdoj.gov USTPRegion02.NH.ECF@USDOJ.GOV 债权人委员会 PULLMAN & COMLEY, LLC Irve J. Goldman 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 igoldman@pullcom.com 以及 Jonathan Kaplan 90 State House Square Hartford, CT 06103 jkaplan@pullc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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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10, 2022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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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ric Henzy Eric Henzy (ct12849) Stephen M. Kindseth (ct14640) Aaron A. Romney (ct28144) James M. Moriarty (ct21876) John L. Cesaroni (ct29309)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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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henzy@zeislaw.com] [skindseth@zeislaw.com] [aromney@zeislaw.com] [jmoriarty@zeislaw.com] [jcesaroni@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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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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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人证明,于 2022 年 August 10 日,前述《上诉通知》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并经法院 CM/ECF 电子通知系统以电子邮件发送。各方可通过法院 CM/ECF 系统查阅该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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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ric Hen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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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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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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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布里奇波特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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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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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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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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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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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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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363、521、541、1108及1505条作出的命令:(A)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在其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及公司治理权利;(B)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C)准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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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因 Luc A. Despins 先生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提出动议(以下简称“该动议”),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363、541、1108及1505条作出命令(本“命令”),(a)确认受托人持有债务人拥有及/或控制的所有公司实体(以下简称“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债务人全部经济及公司治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并准予相关救济;(b)授权受托人代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c)准予相关救济,具体内容均载于该动议;且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的案件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对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对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的审理构成核心程序;且本院为适格审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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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且本院已认定,该动议中请求的救济最符合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形下已就该动议作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显然无需作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根据本院此前进行的所有程序;且对于本命令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撤回或经实体审理被驳回;且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且基于 August 1, 2022 和 August 4, 2022 就该动议举行的听证会上载明的理由,以及通过包括于 July 31, 2022 [ECF No. 645]、August 2, 2022 [ECF No. 671] 和 August 4, 2022 [ECF No. 681] 提交修订后的拟议命令等方式所寻求的额外救济,现命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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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本命令所载内容,准予该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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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 July 8, 2022 作出的准予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任命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的命令 [ECF No. 523] 录入之日起生效,受托人为破产财产利益持有债务人控制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enever (BVI))中的债务人全部经济及治理权利。为免疑义,上述权利包括受托人所主张的更换债务人控制实体任何现任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的权限。作为上述事项的一部分,在必要范围内,受托人获授权以其作为本第11章案件第11章受托人的身份,担任任何已被免职的该等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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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破产法典》第521(a)(3)和521(a)(4)条,现责令债务人分别:(a)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以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及(b)向受托人交付破产财产的全部财产及任何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记录和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其在 Genever (BVI) 中持有的股份及所有相关公司治理文件)。为履行债务人在《破产法典》第521(a)(3)和521(a)(4)条项下的义务,现责令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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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补全所有缺失信息并签署:(i)股份转让文书;(ii)有关债务人在 Genever (BVI) 中股份的董事决议;及(iii)与恢复 Genever (BVI)、提交转入文件包及任命新注册代理人有关的董事决议,所有该等文件均采用作为附件A随附于此的格式(该等文件不填写日期);并于本命令录入后两个营业日内,将该等填妥并签署的文件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随后将该等文件提交给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 Genever (BVI) 新注册代理人),并于本命令录入后两个营业日内向受托人提供受托人完成 Harneys Fiduciary 转入文件包所需的信息,该文件包格式载于本命令附件A(受托人随后将该转入文件包提交给位于 BVI 的 Genever (BVI) 新注册代理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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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最迟于本命令录入后五个营业日内,向 Harcus Parker Limited 律师事务所交付一份采用作为附件B随附于此的格式的信函副本(以下简称“致英国律师的信函”);该律师事务所曾担任债务人在 Kwok Ho Wan,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and Dawn State Limited v. UBS AG (London Branch), Case No. CL-2020-000345 诉讼中的律师,该案目前在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王座法院商业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审理(以下简称“UBS诉讼”);该信函副本应同时交付给受托人。为免疑义,就一切目的而言,受托人应被视为债务人在 UBS 诉讼中主张的请求权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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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受托人就债务人控制实体行使经济及治理权利被视为超出正常营业过程,则受托人对经济及治理权利的该等行使现获批准,因为行使该等权利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包括受托人为破产财产利益持有债务人在该等实体中的全部经济及治理权利。尽管《破产规则》第6004(h)条或《破产规则》或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当地破产实务及程序规则中任何其他规定有相反适用规定,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应于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任何适用于本命令生效和可执行性的暂停现予以放弃。为免疑义,本命令中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受托人出售、以其他方式处分、出租或设定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任何股权或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之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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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破产法典》第1505条,现授权受托人作为破产财产的外国代表,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以适用外国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行事,目的为:(a)调查、收集及追回位于外国的债务人资产,包括在必要或适当时为推进该等事项而在外国法院寻求救济;(b)对债务人控制实体行使控制权,包括为推进该等事项而在外国法院寻求救济,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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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或适当的,以及 (c) 向就债务人控制实体持有该等文件的适当外国公司登记机构(或类似实体)请求并取得公司文件。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获授权依据破产法院第1505条,向持有与 Genever(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Genever)有关公司文件的适当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请求并取得该等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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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不得干扰、阻碍或延误受托人行使本命令项下的授权,包括受托人为推进该等授权而代表破产财产将在外国法院采取或已采取的任何行动。债务人在反对受托人行使该等授权的范围内,应仅限于在通知利害关系方后向本院(而非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相关外国法院或其他外国实体)寻求救济,但以债务人能够证明其具有提出该等请求的资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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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为推进受托人行使本命令项下的授权,本院谨请外国法院就受托人对债务人控制实体行使公司控制权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 Genever(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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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视为授权就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美国))在纽约南区联邦破产法院(“Genever 法院”)待决的第11章案件采取任何特定行动。在受托人就 Genever(美国)行使公司治理权利将影响其第11章案件的范围内,受托人应向 Genever 法院出庭并寻求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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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对据称日期为 February 17, 2015、并由债务人、Genever(美国)、Genever(BVI)及 Bravo Luck Limited(“所称信托协议”)签署的所称信托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作出的裁决或认定,亦不构成对所称信托协议任何异议的裁决或认定;各方与此相关的一切权利均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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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受托人获授权并被赋予权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命令所授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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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应于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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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院应保留对因实施、解释及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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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2 年 August 10th 日在 Connecticut 州 Bridgeport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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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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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表格及董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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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723 于 08/10/22 提交 于 08/10/22 16:19:58 录入 第 15 页,共 31 页 案件 22-50073 文档 717 于 08/10/22 提交 于 08/10/22 13:12:37 录入 第 8 页,共 24 页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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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 公司编号 1862840(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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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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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地址为 [insert address](“转让人”),特此将登记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以本人名义持有的 1000 股每股面值 US$0.001 的股份,转让给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其仅以 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案件受托人的身份,地址为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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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股份转让文书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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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转让人于 2022 年 August \_\_\_\_\_ 日亲笔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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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 ) Ho Wan Kwok(郭文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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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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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不动产,否则本股份转让文书无须缴纳英属维尔京群岛印花税。在受让人姓名被登记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之前,本公司不会将受让人视为任何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 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 公司编号 1862840(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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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唯一董事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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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公司已收到一份日期为 2022 年 August \_\_\_\_\_ 日的股份转让书,该转让书涉及 Ho Wan Kwok(郭文贵)将本公司资本中的 1000 股股份(“该等股份”)转让给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Luc A. Despins 仅以 Ho Wan Kwok 第11章案件受托人的身份行事,地址为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受让人”);并连同代表该等股份的股票证书(“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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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即下列签署人,作为本公司唯一董事,特此通过以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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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等股份的转让予以并特此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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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证书予以并特此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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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以本公司公章向受让人签发一份与该等股份有关、由本公司董事签署的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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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注册代理人获授权并被指示更新本公司股东名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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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于本文件日期当日或之前已完成的任何前述事项,予以并特此通过、追认、确认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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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特此确认,其为转让人,因此对本决议所设想的交易具有利益关系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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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于 2022 年 August ……. 日签署本董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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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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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723 于 08/10/22 提交 于 08/10/22 16:19:58 录入 第 10 页,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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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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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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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完全按照公司注册/登记证书所列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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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称(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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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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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代理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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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注册代理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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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资料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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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地址及代理人的方式 □ 我将安排离任代理人提交转移申请 □ 我希望由 Harneys(哈尼律师事务所)法律团队安排“强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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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地址及代理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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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决议 请点击此处获取变更公司注册代理人的决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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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经营非营利机构/慈善机构?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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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受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或在其登记?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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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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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具体说明;“控股公司”或“投资基金”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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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从事业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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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 1. 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取得超过其收入 20% 的收入?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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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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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武器、国防、军事或核工业? ○ 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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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油和天然气、贵金属、宝石、珠宝、艺术精品、不动产或其他收藏品的交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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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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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创设或提供下列任一事项?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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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创设或发行; 下列任一事项:提供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提供一种或多种形式虚拟资产之间的兑换、提供与虚拟资产转移有关的服务、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或参与并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或虚拟资产出售有关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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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物质或产品的生产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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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赌博或成人娱乐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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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例如林业、石油和天然气、深海采矿、采石或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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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集体投资结构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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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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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实体将构成集团的一部分(包括少数股权),请提供一份图表,说明该实体将在该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该图表应包括直接持有该实体 10% 或以上权益的所有实体,以及该实体的任何子公司。如该结构不超过 3 层,则可提供从各实体直至最终母公司的成员名册副本,作为结构图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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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您对上述任何问题回答“是”,请提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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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的拟从事业务性质未在上文列明,请提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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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展业务活动的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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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包括客户、经销商及银行账户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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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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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提供公司初始活动资金来源的详情。您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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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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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可能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具备充分的“经济实质”。 请点击此处查阅 Harneys 的指导要求。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您通常联系的 Harneys 联系人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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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723 于 08/10/22 提交 于 08/10/22 16:19:58 录入 第 19 页,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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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报告期间取决于注册日期。如您选择使用并非默认日期的经济实质报告期间结束日,请在此勾选,并确认您的报告期间结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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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正式通知 ITA(国际税务局)变更我们的经济实质报告期间;我们当前的报告期间结束日为: [dd/mm/yyyy to dd/mm/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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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申请变更我们的默认报告期间。Harneys 能够安排此项通知——我们将与您联系,讨论可实现的事项并提供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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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勾选任何方框,将适用默认报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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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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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业务?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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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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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融资及租赁业务?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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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业务?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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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部业务?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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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股公司业务?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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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具体说明本公司拟持有的资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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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权益等。)请提供本公司将持有权益的任何其他法律实体的详情(例如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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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业务?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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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知识产权业务?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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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航运业务?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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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对上述任何问题回答“是”,请提供详情。 (注:上述活动可能属于经济实质目的下的“相关活动”。请尽可能详细说明任何相关活动的确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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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确认该实体的税务居民所在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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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部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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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股东的资料可填写于 I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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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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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资料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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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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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资料包-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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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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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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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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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部分-实益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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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7 年实益拥有权安全检索系统法》(BOSS Act),除非本公司获豁免,本公司须识别其实益拥有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并将该等人士的规定详情通知其注册代理人。注册代理人随后有义务建立并维护载有该等详情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可供国际税务局检索。BOSS Act 所称实益拥有人,是指:(i) 最终拥有或控制本公司 25% 或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或 (ii) 以其他方式对本公司管理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任何该等人士以下称为“BOSS Act 实益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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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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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有持有本公司 10% 或以上权益的实益拥有人的详情(并注明其中哪些人士,如有,持有 25% 或以上权益或以其他方式符合 BOSS Act 实益拥有人的资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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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有须登记法律实体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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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拥有人详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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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08 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实务守则》(AML Code),实益所有人是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 10% 或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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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中间名 姓氏 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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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 国籍 出生日期(DD/MM/YYYY) 地址 2 城市 州 BOSS Act 实益 所有人 0 是 0 否 国家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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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中间名 姓氏 居住地址 地址 1 国籍 出生日期(DD/MM/YYYY) 地址 2 州 城市 BOSS Act 实益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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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所有人 国家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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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中间名 姓氏 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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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 国籍 出生日期(DD/MM/YYYY) 地址 2 城市 州 BOSS Act 实益 所有人 否 国家 邮政编码 名字 姓氏 居住地址 姓名 地址 1 国籍 出生日期(DD/MM/YYYY) 地址 2 城市 州 BOSS Act 实益 所有人 是 否 国家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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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可登记法律实体为自然人即构成实益所有人,且属于下列类别之一,则该实体为可登记法律实体:(a) 其证券在获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为证券如此上市的实体之子公司;(b) 其为受 BVI 监管的投资基金,或该基金的子公司;(c) 其为受 BVI 监管的人士或受外国监管的人士;或 (d) 其为主权国家或主权国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可能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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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地址 1 地址 2 城市 城市 国家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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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MM/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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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所有人资料——可登记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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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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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全称 替代名称(如适用) 注册国家 注册号 成立日期 证券交易所名称(如适用) 监管机构名称(如适用) 实益所有权数据库所在地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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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723 于 08/10/22 提交 于 08/10/22 16:19:58 登记 第 28 页,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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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文件包——BVI 商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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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ULIA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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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2 城市 城市 国家 国家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实益所有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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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为 BOSS Act 规定的豁免人士? O 是 O 否 如是,依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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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部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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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董事均须签署并完成我们《合规文件包》(个人或其他)中的相关部分, 并连同一份按其原始任命日期签署的同意任职表格——如您需要复制本文件, 请使用此模板(个人董事或非个人董事)。 有关我们的董事服务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附加服务”部分。 (注:其他董事的详细资料可填入 I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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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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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董事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F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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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可填入 I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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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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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G 部分——合规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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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于下列任一部分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均须完成合规 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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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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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文件包——BVI 商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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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C 部分中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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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部分中的实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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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部分中列出的可登记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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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 部分中列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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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我们的《合规文件包》(个人、公司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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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部分——原始公司记录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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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必须在其注册代理人办公室保存以下公司记录副本;如原始公司文件将存放于替代地址,公司必须通知注册代理人,并在原始记录存放地点发生任何变更后 14 日内更新注册代理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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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记录 Harneys 替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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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名册 0 地址 1 地址 2 城市 州 国家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公司记录 Harneys 替代地址 董事名册 0 地址 1 地址 2 城市 州 国家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公司记录 Harneys 替代地址 董事及成员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 地址 1 地址 2 城市 州 国家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公司记录 Harneys 替代地址 押记登记册 地址 1 地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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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ysfiduciary.com
#
城市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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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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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要求 Harneys 保存原始财务记录,公司将产生额外年度费用,且必须预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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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记录 替代地址 Harneys 记录保管人姓名 财务记录及基础 文件 地址 1/地址 2 城市 州 国家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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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希望我们联系您并提供更多信息?Harneys 亦可提供专业簿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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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编制服务。您是否希望 O 是 O 否 I 部分——附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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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使用此处向我们提供任何特别信息。任何不属于我们服务 范围内的工作,可能会转交给我们的关联律师事务所 Harneys Westwood & Riegels LP(Harneys Westwood & Riegels LP 律师事务所),其将 直接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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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部分——付款指示及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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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尚未收到有关我们服务的报价,请联系我们的新业务团队。 付款方式:我们接受电汇及信用卡付款。请点击此处查阅我们的付款指示, 并使用“New Business”及 A 部分所提供的公司拟定名称作为付款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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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客户 请注明您的付款方式 C 信用卡 电汇 地址 1 地址 2 账单地址 城市 城市 国家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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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电子邮箱(注:我们仅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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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部分.声明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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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723 于 08/10/22 提交 于 08/10/22 18:19:58 登记 第 28 页,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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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文件包——BVI 商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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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本人已阅读条款,并请求 Harneys Fiduciary(Harneys 信托服务公司)根据本文件包所提供的详情办理公司的转入;本人已获得每名数据主体授权,可向 Harneys Fiduciary 提供其个人数据。本人证明,据本人所知,本文件包中提供的信息真实且正确,并承诺如所提供的任何详情发生变更,将立即通知 Harneys Fiduciary。本人进一步确认,未发生任何使本人有理由相信可能存在与该架构以及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机构有关的法律或税务问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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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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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实体名称(如适用) 在法人实体中的职务(如适用) 签名 日期 转入文件包——BVI 商业公司 附加服务 公司秘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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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公司管理团队提供秘书及行政支持,包括在企业或项目存续期间担任公司秘书。这包括维护公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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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服务及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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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名义股东服务。对于有意就其 BVI 商业公司股份进行继承规划的客户,我们建议您考虑使用我们的信托服务。我们经验丰富的私人财富专业团队可就该流程向您提供建议。通过信托进行继承规划的主要益处之一,是避免与 BVI 遗嘱认证申请相关的时间、费用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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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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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ys Fiduciary 同时提供公司董事以及可被任命担任 BVI 公司的董事的合资格专业人士。董事服务按个案考虑提供,但会考虑公司的类型及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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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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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 BVI 及国际上的众多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可协助您迅速、高效地为新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我们可为银行账户提供获授权签字人,并维护和保管您的财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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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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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ys Fiduciary 设有内部会计团队,专门提供簿记及会计服务,以满足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信托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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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会计服务包括维护财务记录、编制月度、季度或年度管理账目、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需要时与外部审计师和顾问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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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满足您的特定需求所必需,我们亦可安排您接触本所外的审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士。我们在 BVI 当地及国际上的联系广泛且已长期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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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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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ys Fiduciary 亦提供其他服务,包括清算服务、授权代表服务、保管、托管以及按临时需要提供的广泛公司秘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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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对上述任何服务有任何疑问或希望获得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于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公司编号 1862840(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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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唯一董事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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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注册代理人已辞任,且公司现根据《2004 年 BVI 商业公司法》第 213(1) 条被公司事务登记处(以下简称“登记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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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拟纠正公司的状态并使其恢复良好存续状态,为此拟任命位于 Craigmuir Chambers, P.O. Box 71, Road Town, Tortola, VG 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的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Harneys 公司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注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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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下签署人,作为公司的唯一董事,特此通过以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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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将其注册代理人变更为位于 Craigmuir Chambers, P.O. Box 71, Road Town, Tortola, VG 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的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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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将其注册地址变更为 Craigmuir Chambers, Road Town, Tortola, VG 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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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经批准的格式,就公司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地址的变更向 BVI 公司事务登记处提交通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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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唯一董事、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的任何雇员或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LP 的任何雇员,特此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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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支付应付登记处的任何未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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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签署或向登记处提交任何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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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采取一切其他必要行动,使公司恢复良好存续状态,并使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地址的变更得到充分实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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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批准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提供注册地址及注册代理人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经不时修订或补充),并特此批准唯一董事代表公司完成及签署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的“转入文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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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特此确认,其就本决议所拟议的交易不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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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于 2022 年 8 月……日签署本董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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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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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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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Harcus Parker Limited(Harcus Parker 有限公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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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填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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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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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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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cus Parker Limited(Harcus Parker律师事务所) 7th Floor Melbourne House 44 - 46 Aldwych London, WC2B 4LL 收件人:Jennifer Morrissey(詹妮弗·莫里西) 电子邮箱:JMorrissey@harcusparker.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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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Kwok Ho Wan(郭文贵)、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有限公司)及 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诉 UBS AG (London Branch)(瑞银集团伦敦分行),案号 CL-2020-000345——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案件中受托人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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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Morrissey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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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向您确认,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已被任命为本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第11章案件中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以下简称“美国破产法院”)。根据美国破产法,本人在 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业与财产法院王座法庭商事法庭)审理的针对 UBS AG (London Branch)(瑞银集团伦敦分行)的诉讼(以下简称“UBS诉讼”)中的全部权益,均属于本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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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Despins 先生获任受托人后,其对破产财产的全部财产行使控制权,包括本人在 UBS 诉讼中的请求权,因此其现有权并具备资格申请被确认为适当当事人,以继续推进本人在 UBS 诉讼中的请求权。根据美国破产法,本人目前无权亦不具备资格继续推进 UBS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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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前述事项并为免生疑义,本人特此明确授权您代表本人,就 UBS 诉讼、其实体问题、任何相关和解讨论,以及与推进 UBS 诉讼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与 Despins 先生进行全面且完整的讨论;并且,无论属于本人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工作成果特权或其他任何特权如何,您均可就本人在 UBS 诉讼中的请求权接受其指示。任何特权放弃均仅限于向受托人提供该等信息。本人同意仅限于在本人有权的范围内向受托人提供查阅权限,不构成更广泛的特权放弃,亦不构成本人同意受托人放弃本人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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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他事项外,并如美国破产法院命令(副本附后,作为附件1)所详述,本人指示您:(i) 在可行的最早时间,向受托人交付并与其分享您就 UBS 诉讼向本人提供的全部备忘录、意见及其他通信文件、有关 UBS 诉讼实体问题的任何其他信息(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以及本人或您就该诉讼所收到或提出的任何和解要约;及 (ii) 在可行的最早时间,就 UBS 诉讼中本人有权查阅的您案件档案部分,以及在 UBS 诉讼中提交的全部诉状和其他法院文件,向受托人提供完全查阅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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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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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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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案件受托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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