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761-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761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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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522, 12:59 $6, 22-50073 Doc 76 x 2014 with 88 (47.12.2017) 16:47 x Revember 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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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民事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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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BAILII >> 数据库 >> 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民事庭)判决 >> Avonwick Holdings Ltd & Anor v Shlosberg [2016] EWCA Civ 1138 (18 November 2016) URL:htt 引用格式:[2016] WLR(D) 616, [2017] BPIR 1, [2017] 2 WLR 1075, [2016] EWCA Civ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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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引证编号:[2016] EWCA Civ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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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A2/2015/2154 &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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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民事庭) 对高等法院衡平法庭破产法院裁判的上诉 ARNOLD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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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法院 Strand, London, WC2A 2LL 18/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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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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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 TERENCE ETHERTON, MR(特伦斯·埃瑟顿爵士,院长法官) LADY JUSTICE GLOSTER(格洛斯特上诉法院女法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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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Y JUSTICE SHARP(夏普上诉法院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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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AVONWICK HOLDINGS LIMITED(Avonwick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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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EMY MARK WILLMONT(杰里米·马克·威尔蒙特)及 EMMA SAYERS(艾玛·塞耶斯)(作为 MIKHAIL SHLOSBERG(米哈伊尔·什洛斯伯格)的共同破产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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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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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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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HAIL SHLOSBERG(米哈伊尔·什洛斯伯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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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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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22, 12:59 PM 22-50073 Doc 76 July 2017/2017 12:27 July 2017/2019 10:00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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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Smith QC(汤姆·史密斯御用大律师)及 Henry Phillips(亨利·菲利普斯)(由 Dechert LLP(德杰特律师事务所)委托)代表上诉人 Philip Marshall QC(菲利普·马歇尔御用大律师)及 James Mather(詹姆斯·马瑟)(由 Enyo Law LLP(Enyo律师事务所)委托)代表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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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25 & 26/10/2016 判决书 HTML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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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版权 © 另见:[2016] EWHC 1001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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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 TERENCE ETHERTON, MR(特伦斯·埃瑟顿爵士,院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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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诉源于被上诉人米哈伊尔·什洛斯伯格的破产。第二上诉人杰里米·威尔蒙特和艾玛·塞耶斯为其破产受托人(“受托人”)。第一上诉人Avonwick控股有限公司(“Avonwick”)为其最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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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上诉针对 Arnold 法官于 5 May 2016 作出的命令,该命令系根据什洛斯伯格先生的申请作出。该申请的被申请人为 Avonwick、受托人及 Dechert LLP(“Dechert”);Dechert 同时担任 Avonwick 和受托人的律师。Arnold 法官的命令要求 Dechert 停止就与什洛斯伯格先生或其事务有关的任何事项代理 Avonw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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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该命令的依据是,Dechert 曾持有、阅览及审阅大量文件,其中部分文件受什洛斯伯格先生的法律专业保密特权(“特权”)保护;受托人希望 Avonwick 在 Avonwick、Webinvest Limited(Webinvest有限公司)及 Webinvest 的清算人对什洛斯伯格先生、Castle Investment Fund Limited(城堡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另外三名被告提起的共谋诉讼(“共谋诉讼”)中使用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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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chert 未就法官的禁令提起上诉,但已就法官的费用命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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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该申请及本上诉提出的问题包括:附着于破产人信息和文件的特权是否属于归属破产受托人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可如何使用该等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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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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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该简短介绍所示,事实背景颇为复杂。完整说明应参阅 Arnold 法官在 [2016] EWHC 1001 (Ch) 作出的详尽判决。以下为足以理解本上诉所涉问题的高度简化说明。我谨采纳法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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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洛斯伯格先生是定居于英格兰的俄罗斯商人。他是 Webinvest 的受益所有人。其家人是拥有 Castle 的一项酌情信托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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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0 年,什洛斯伯格先生有一项与 Vimetco NV(Vimetco)有关的投资项目;Vimetco 是一家经营铝厂的荷兰公司。Vimetco 的母公司 Vi(“Vi Holding”)由 Vitaliy Machitski(维塔利·马奇茨基)拥有或控制。Vimetco 项目需要 UD$200 million。该金额的资金来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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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vonwick 根据于 23 April 2010 签署的一份贷款协议向 Webinvest 出借 US$100 million(“Avonwick 贷款”)。什洛斯伯格先生根据同日签署的一份保证契据(“保证”),为 Webinvest 在 Avonwick 贷款项下的义务提供保证。Castle 另向 Webinvest 出借 US$100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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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5122, 1249666 22-50073 Doc 76273wickFileshg8288666262674884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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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ebinvest 向马奇茨基先生在列支敦士登注册成立的公司 Globoid Finance Establishment(Globoid)出借 US$200 million(“Globoid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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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Globoid 未在到期日偿还 Globoid 贷款。继而,Webinvest 未能偿还 Avonwick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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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5 May 2013,Webinvest 就追偿 Globoid 贷款及利息对 Globoid 提起仲裁(“Globoid 仲裁”)。Globoid 仲裁随后通过一系列协议和解,尤其是日期为 23 和 24 June 2014 的协议(“和解协议”)。16 January 2015,Globoid 被置于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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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Avonwick 就偿还 Avonwick 贷款及保证项下到期未付金额提起诉讼(“Avonwick 诉讼”)。Avonwick 在该诉讼中由 Dechert 代理。Webinvest 和什洛斯伯格先生由 Fladgate LLP(弗拉德盖特律师事务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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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根据 Avonwick 诉讼中的一项特定披露命令,Webinvest 和什洛斯伯格先生向 Avonwick 提供了与和解协议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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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Sales 法官于 6 November 2014 在 Avonwick 诉讼中作出有利于 Avonwick 的判决,命令 Webinvest 和什洛斯伯格先生支付 US$195,159,649.03,并按每日 US$42,774.72 的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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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 Avonwick 诉讼随后的判决过程中,Sales 法官指出,尽管就和解协议披露的文件晦涩且不完整,但似乎 Webinvest 对 Globoid 的 US$172 million 债权和解的实际所得已转移给 Castle,而非 Webinvest(对 Globoid 享有相关合同权利的一方);而 Castle 拟仅将该金额的一半支付给 Webinvest,以使其可供 Avonwick 追偿;并且,按照对文件的一种解释,该金额没有任何部分可供 Webinvest 使用(因而也不可供 Avonwick 使用),使 Avonwick 对其已取得的判决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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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Webinvest 和什洛斯伯格先生均未就 Avonwick 取得的判决支付任何款项。根据 Avonwick 的申请,14 January 2015 对什洛斯伯格先生作出破产令。27 February 2015 对 Webinvest 作出清盘令。受托人于 20 January 2015 获任命。威尔蒙特先生和 Michael Finch(迈克尔·芬奇)(“清算人”)于 24 March 2015 获任命为 Webinvest 的共同清算人。什洛斯伯格先生仍为未获解除的破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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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什洛斯伯格先生和 Webinvest 的主要债权人均为 Avonwick。就什洛斯伯格先生的无力偿债而言,Avonwick 的判决债权占什洛斯伯格先生破产财产所欠债务至少 95 per cent,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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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Avonwick 于 19 November 2014 对 Castle 提起共谋诉讼。随后,Webinvest 和清算人被追加为原告。其后,Vi Holding、Globoid、马奇茨基先生和什洛斯伯格先生被追加为被告。共谋诉讼中主张,和解协议是为使 Webinvest 在面对 Avonwick 对其主张的数额极大的债权时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安排的一项计划的一部分。Avonwick 认为,和解协议是什洛斯伯格先生一方与马奇茨基先生/Globoid/Vi Holding 另一方之间非法共谋的一部分,旨在确保 Webinvest 主要资产的价值不可用于清偿 Avonwick 对 Webinvest 的债权,而是转移给什洛斯伯格先生或其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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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受托人获任命后不久,即聘请 Dechert 作为其律师。清算人获任命后不久,也聘请 Dechert 作为其律师。Dechert 的负责合伙人 Adam Silver(亚当·西尔弗)在法官面前的证据中确认,Dechert 内部并未在为 Avonwick 提供意见的人员与为受托人及清算人提供意见的人员之间设置任何信息隔离。相反,西尔弗先生亲自领导 Dechert 的团队,为全部三组客户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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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22, 12:08 PM 22-50073 Doc 76 Andrewick Hall 4 May shatter 1984 MB 2007 Poly 1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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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Fladgate 已向受托人提供三张载有大量文件副本的 CD(“Fladgate CD”)。证据显示,Fladgate CD 的内容涉及以下三项事项:(a) 县法院中有关对什洛斯伯格先生的猫实施攻击的诉讼;(b) Avonwick 向什洛斯伯格先生和 Webinvest 发出的法定催款通知书,以及随后为禁止 Avonwick 申请什洛斯伯格先生破产及 Webinvest 清盘而提出的申请;以及 (c) Avonwick 诉讼。本上诉不涉及类别 (a) 中的文件。类别 (b) 和 (c) 中的部分文件(“该等文件”)受什洛斯伯格先生和 Webinvest 的共同特权保护。受托人将 Fladgate CD 交给 Dechert 作为受托人的律师进行审阅。若有助于维持 Avonwick 在共谋诉讼中的请求,受托人希望允许 Avonwick 为该等请求之目的使用该等文件或其中部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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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old 法官的申请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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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5年12月4日,Shlosberg先生(什洛斯伯格)针对Avonwick(埃文威克)、Dechert(德杰律师事务所)及受托人提出申请,请求作出命令,指示Dechert停止担任Avonwick及受托人的诉讼代理律师。正如法官在其判决书中所说明,该申请主要针对Dechert担任Avonwick诉讼代理律师的地位提出,仅次要针对Dechert担任受托人诉讼代理律师的地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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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官于2016年5月5日作出了一份内容翔实、全面且审慎的判决书。无意对法官不敬,仅有必要对该判决书作如下极为简要的概述,足以理解下文的讨论及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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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官称(第[66]段),该申请的被申请人主张,文件中的特权已转移给受托人。法官详细审查了本司法辖区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爱尔兰的若干判例,并就申请的被申请人所援引的各种评注作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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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他称,IA 1986 s.311(1)表明,立法机关在制定IA 1986时已考虑到特权问题。他指出,该款并未规定破产人的特权应转归受托人,但似乎隐含受托人可在履行其法定职能时,使用其依照第311(1)条取得占有的文件中所载的信息,包括特权文件。然法官指出,将特权文件所载信息用于诉讼以外的目的,与将其用于诉讼目的之间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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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随后,法官审议了该申请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四项具体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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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官驳回了(第[114]段)该申请的被申请人的第一项论点,即由于文件根据IA s.306(1)作为Shlosberg先生遗产的一部分归属受托人,受托人亦取得了该特权的利益。他称,即使受托人已取得文件的所有权——对此他认为无须作出结论——作为原则问题,行使特权的权利不能取决于记载特权信息的纸张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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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随后,法官驳回了(第[121]及[125]段)该申请的被申请人的第二项论点,即特权利益归属于受托人,是因为特权本身要么是IA 1986 s. 436(1)所称的财产,要么是IA 1986 s.283(4)所称对财产的权力,或有关财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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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官称(第[128]段),如有必要,他将裁定特权具有破产人特有的个人属性,因而被排除在IA 1986 s.283(1)及(4)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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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随后,法官审议了第三项论点,该论点针对与Shlosberg先生的猫有关的郡法院诉讼程序相关的(a)类材料。就该问题而言,他作出了有利于该申请的被申请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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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该申请的被申请人的第四项论点是,文件(即(b)及(c)类文件)已在破产日期之前导致对Shlosberg先生作出判决,该判决属于IA 1986 s.436(1)中“财产”定义范围内的“义务”,因而属于归属受托人的财产。法官在第[141]段驳回了该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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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官称(第[144]段),鉴于其就特权作出的结论,无须单独审议Shlosberg先生关于保密性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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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随后,法官转而审议救济问题。他列明了(第[145]段)该申请的被申请人为保护Shlosberg先生的保密信息而设置的各种保障措施。Shlosberg先生主张,在大量其有权享有特权——尽管该特权与Webinvest(韦布因维斯特)/the Liquidators(清算人)共同享有——的文件不仅由诉讼中对立一方即Avonwick的诉讼代理律师占有,且已由其详细审阅的情形下,适当的救济应为命令Dechert停止担任Avonwick的诉讼代理律师。该申请的被申请人主张,已设置的保障措施将为Shlosberg先生提供充分保护;或者,禁止滥用有关信息的禁令将为Shlosberg先生提供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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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在审查若干判例并列出与本案行使法院自由裁量权有关的十一项因素后,法官得出结论(第[160]段),应当授予禁令,要求Dechert停止担任Avonwick的诉讼代理律师。他称,除非在Dechert内部建立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并指派一支全新的团队担任Avonwick的诉讼代理律师,否则他不认为通过授予禁止Dechert使用特权信息的禁令,能够充分保护Shlosberg先生就特权信息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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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官准许就该命令提起上诉,“理由是法律专业保密特权已从Shlosberg先生转归[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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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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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Avonwick及受托人基于五项理由提起上诉。第一项理由是,法官在法律上错误地认定,破产法定制度并未使受托人取得Shlosberg先生就文件享有的特权权利(与“Shlosberg先生特有的个人”事项有关的材料除外)。第二项理由是,法官在法律上错误地认定,破产受托人无权放弃其根据法定权力从破产人处取得的文件或信息所涉特权。第三项理由是,法官在法律上错误地驳回了另一项论点,即Avonwick针对Shlosberg先生取得的High Court(高等法院)判决的效力是,文件涉及Shlosberg先生的一项债务,该债务在其破产后成为遗产的一项债务,因而构成IA 1986 s.436所指的财产。第四项理由是,法官在法律上错误地未分析Shlosberg先生针对受托人所享有的保密权范围。第五项理由是,法官错误地授予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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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即第四项理由是否属于法官准许上诉的范围。显然,第五项理由的全部或部分不属于该许可范围。就Avonwick及受托人须取得上诉许可而言,尽管该许可申请在技术上已逾期,我仍会授予该等许可。Avonwick拟就保密性及救济提出的论点均已在法官面前提出,已载入上诉理由,并已在Avonwick本次上诉的书面提纲中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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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Shlosberg先生已提交被上诉人通知书,以一项附加理由维持法官的命令。此处无须列明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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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Dechert及Avonwick已就法官作出的诉讼费用命令另行提交上诉人通知书,尤其是就法官仅命令Dechert而非同时命令Dechert及Avonwick承担诉讼费用的部分提出上诉。该上诉须取得上诉许可。基于下文所述理由,我会拒绝准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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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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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竞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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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申请及上诉的核心问题涉及两项公共利益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是破产人的受托人能够依照IA 1986的法定制度收回、变现及分配破产人遗产的公共利益;二是个人能够在确信其告知律师的内容未经其同意绝不会被披露的前提下,与其律师进行保密咨询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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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无须就前一项政策作更多说明。债权人获得适当清偿,以及当个人或公司无力偿债时,其资产被收回、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显然是国家经济繁荣和总体福祉的至关重要因素。IA 1986 s.305(2)正是如此规定:“[破产]受托人的职能,是依照本章下列条文收回、变现及分配破产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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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同样重要的是,破产人协助受托人履行该职能,并有许多法定条文确保此种合作。这些条文包括第312条规定的义务,即交付受托人占有破产人占有或控制、且受托人须取得占有的任何财产、账簿、文件或其他记录;以及第333条规定的义务,即向受托人提供受托人为履行该法定职能而可能合理要求的信息,在受托人可能要求的时间到受托人处报到,并作出受托人为该目的可能合理要求的一切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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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转而论及特权,在我们面前,任何一方均未批评法官对其所作的描述(第[62]段),即抵制被强制披露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抵制披露载有法律意见,或为就实际或拟议诉讼取得信息或意见这一主要目的而制作的文件。因此,这是一项消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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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Lord Taylor CJ(泰勒首席大法官)在R v Derby Magistrates' Court ex p. B [1996] 1 AC 487一案中详细审查了该原则的历史。在其发言中,上议院上诉委员会的其他全体成员均表示同意,Lord Taylor于第507D页将特权描述为整个司法行政所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并于第507H页承认其为《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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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在该案中,一名被控谋杀的人希望从律师处取得一名先前被控犯有该罪行之人的指示及向其提供的意见;该人最初曾向警方承认其对该谋杀案负有唯一责任,但后来撤回该陈述,并随后获判无罪。上议院推翻下级裁决后裁定,被告无权取得要求出示该等文件的证人传票,且应命令高等法院撤销一名有薪治安法官及一名治安法官作出的、签发要求出示该等文件之传票的决定。Lord Taylor称(第508H-409A页),一旦特权成立,不应对其绝对性质作出任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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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R (Morgan Grenfell & Co Ltd) v Special 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 [2002] UKHL 21, [2003] 1 AC 563一案中,Lord Hoffmann(霍夫曼勋爵),上议院上诉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均与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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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同意,并称(第[7]段)法律专业保密特权是普通法长期确立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任何人获得关于法律的专业意见之权利所必然附随的权利。他称,除非当事人能够毫无顾虑地将全部事实告知顾问,不担心这些事实日后可能被披露并用于损害其利益,否则无法有效获得此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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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Lord Hoffmann(霍夫曼勋爵)称(第[8]段),法院通常会将法规中的一般性措辞解释为并非意图推翻基本人权,尽管如果按字面理解,该等措辞可能具有该效果;推翻此类权利的意图必须以明示方式表明,或通过必然含义显现。他提及(第[39]段)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即仅在例外情形下方可侵犯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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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Lord Hobhouse(霍布豪斯勋爵)就审议尽管受法律专业保密特权保护的文件是否必须交出时,正确的法定解释方法作了进一步阐述。他引述了Lord Hoffmann在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 Simms [2000] 2 AC 115第131页的发言中的以下段落,认为其简明地阐述了法定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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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如选择如此,可以制定违反人权基本原则的法律……其行使权力所受到的限制,归根结底是政治性的,而非法律性的。但合法性原则意味着,议会必须正视其所为并承担政治代价。基本权利不得被一般性或含糊的措辞推翻。这是因为,在民主程序中,该等措辞无保留含义的全部影响很可能未被注意到,风险过大。因此,在不存在相反的明示措辞或必然含义的情况下,法院推定即使是最一般性的措辞,也意在受个人基本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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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Lord Hobhouse在指出该原则适用于主张特权的权利后,说明如下(第[45]段)在此语境中何谓必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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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Lord Hutton(赫顿勋爵)在B (A Minor)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2000] 2 AC 428, 481中所指出,必然含义不同于合理含义。必然含义,是指从结合其语境解释的法规明文规定中必然得出的含义。它区分了议会纳入某项内容本属明智或合理之举、或议会如曾考虑此事很可能会纳入某项内容,与法规明文措辞清楚表明该法规必定已纳入某项内容之间的差别。必然含义是明示措辞和逻辑的问题,而非解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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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法官称(第[67]段),他认为House of Lords(上议院)在Morgan Grenfell案中阐述的原则并不直接适用于本案。我推断(根据第[66]段),这是因为他认为本案所涉是文件中的特权是否已转移给受托人,而非该特权是否被废除。我不同意该分析。从Shlosberg先生的角度看,唯一的问题是,法定破产法典的效果是否使其非自愿地丧失了主张其对文件所载信息享有特权这一基本权利。我看不出Derby Magistrates案、Simms案和Morgan Grenfell案中的原则为何不应适用于回答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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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产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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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Smith先生就上诉实体部分提出的总体论点是,法官审理了错误的问题:他本应询问特权权利的利益是否归属于受托人,而不是询问文件在受托人手中是否受保密义务约束。Avonwick(埃文威克)承认该等文件受保密义务约束,但主张在共谋诉讼中拟对其加以使用仍属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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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Avonwick的主张建立在IA 1986的规定之上。其主张,文件以及附随于其中所载信息的任何特权,均构成Shlosberg先生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并根据IA 1986 ss.283 and 306于受托人获任命时归属于受托人。其另行主张,第311条的必然含义是,受托人有权为履行其职能和行使其权力之目的使用该等文件及特权;该等职能和权力包括采取可能减少对破产财产提出的债权的措施——如果Avonwick在共谋诉讼中成功向除Shlosberg先生以外的该诉讼全部或任何被告追偿损害赔偿,即属此种情形。这是因为,在共谋诉讼中判给Avonwick的任何该等损害赔偿,将在同等程度上减少Avonwick作为Shlosberg先生破产财产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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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我不接受特权属于归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为法官面前的申请及本次上诉之目的,双方已假定文件属于Shlosberg先生,因此将根据IA 1986 s. 306归属于受托人。然而,我认为,基于以下理由,显然附随于文件所载信息的特权并非构成Shlosberg先生破产财产一部分、并归属于受托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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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为该目的构成破产人财产一部分的财产,定义见IA 1986 ss. 283 and 436。第436(1)条的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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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包括金钱、货物、诉权、土地以及无论位于何处的各种财产,还包括因财产产生或附随于财产的义务及各种权益,无论该等权益为现有或将来、既得或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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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在Bristol Airport plc v Powdrill [1990] 1 Ch 744第759D页,Sir Nicholas Browne-Wilkinson V-C(尼古拉斯·布朗-威尔金森爵士副大法官)称,其他法官均同意其意见,“很难设想有比这更宽泛的财产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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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根据第382(4)条,归属于破产受托人的破产人财产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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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就财产或与财产有关可行使的任何权力,但该权力就并非当时构成破产人财产一部分的财产或与该等财产有关而可行使的范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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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Avonwick主张,特权是在第436(1)条“财产”定义范围内因文件产生或附随于文件的一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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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Smith先生另行主张,特权构成Shlosberg先生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并归属于受托人,因为它是其可就文件或与文件有关行使的一项权力,即拒绝披露文件的权利,因此落入IA 1986 s. 283(4)的字面含义之内。他主张,法官以特权并非有助于受托人实现文件价值或分配所得款项的权力为由驳回该论点(判决书第[125]段),属错误。Smith先生再次主张,这是对法定条文作出的不允许的附加解释,并且无论如何,使用或放弃特权的权利将有助于受托人收取构成Shlosberg先生破产财产一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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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在法官面前及本次上诉中,双方提及Crescent Farm (Sidcup) Sports Ltd v Sterling Offices Ltd [1972] Ch 553,以及所谓Crescent Farm原则在Re Konigsberg [1989] 1 WLR 1257中的适用。在Crescent Farm案中,原告作为买受人,第一被告作为次买受人,均为一份土地转让契据的当事人;该契据规定,如第一被告在其后20年内希望出售该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买受人享有回购选择权。在该期间内,第一被告订立合同将该土地出售给第二被告,随后又将该土地转让给第二被告,且未获解除该选择权。在就包括违约和共谋在内事项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发出传票,要求第二被告披露第一被告向大律师作出的指示以及大律师的意见;该等文件已由第一被告发送给第二被告。Goff J(戈夫法官)援引Minet v Morgan (1873) 8 Ch.App 361、若干同样援引Minet的其他案件以及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哈尔斯伯里英国法律全书》,第3版),称(第562页)已明确确立,前权利人的特权为其继受人的利益而存续。他称,第二被告作为权利继受人收到了该等文件。Goff法官裁定,应维持第二被告对特权的主张,并驳回原告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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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在 Re Konigsberg 案中,破产受托人请求宣告,将婚姻住所从破产人与其妻子共同所有转至仅以其妻子名义所有,构成《Bankruptcy Act 1914》第 42 条所称的自愿财产处分,且对其不发生效力。妻子主张该项转让属于出售。她请求排除就婚姻住所出售事宜共同受委托的律师所作的宣誓书证据;该证据涉及该交易究竟是赠与还是出售的问题。Peter Gibson J(彼得·吉布森法官)基于两项理由驳回了妻子的申请。第一项理由是,妻子在宣誓书中提及了与该律师之间的通信,并附上该律师的一封信,从而放弃了特权。第二项理由是,破产受托人就破产人可供其债权人分配的全部资产而言是破产人的权利继受人,其中包括因第 42 条规定可撤销的财产处分而转让财产的权利;并且,根据 Crescent Farm 案,破产受托人作为权利继受人继受并有权主张破产人的特权。看来(根据第 1267B 页),妻子的律师接受了破产人的相关特权已转归破产受托人的观点。Peter Gibson J 认为,该特权属于破产人与其妻子共同享有的特权,而破产受托人已取代破产人的地位,因此应适用通常规则:特权的一名共同持有人(妻子)不得对另一名共同持有人(受托人)维持该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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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Mr Smith(史密斯先生)在口头辩论中未继续主张关于上诉第三项理由,即 IA 1986 s.436(1) 中“property”定义内“obligations”一词在本案中的含义及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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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为支持其关于 LLP 不属于第 436(1) 条和第 283(4) 条所定义的财产的论点,Mr Marshall(马歇尔先生)援引了 Deloitte & Touche Inc v Bennett Jones Verchere (2002) 206 DLR (444) 280,该案是 Alberta Court of Appeal(阿尔伯塔上诉法院)作出的加拿大判决,以及 R v Dunwoody [2004] QCA 413,该案是 Supreme Court of Queensland(昆士兰州最高法院)作出的澳大利亚判决。在 Deloitte & Touche 案中,法院审议了与 IA 1986 s. 436(1) 中“property”的定义相似的澳大利亚法定规定,以及与 IA 1986 s.283(4) 对财产上的或有关财产的权力的处理相似的规定;法院的三名法官均认为,特权及放弃该特权的权利,并非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或附属于财产的权力,而是一项人身权利。在 Dunwoody 案中,McMurdo P(麦克默多首席法官)称(第 [25] 段),特权本质上是破产人享有的人身概念,并非财产;只有在法律使用最明确的措辞或依必要默示时,才能将其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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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我认为,对 IA 1986 相关规定作出正确解释后,显然特权并非自动归属破产受托人的破产人财产。根据 Morgan Grenfell 案和 Simms 案,只有在 IA 1986 明确作出规定,或从其条文的明确语言中得出必要默示时,破产人才可被剥夺特权。在本案中,受托人就此方面所依赖的唯一规定,是第 436(1) 条中“property”的定义,以及第 382(4) 条对“power over or in respect of property”的处理,并结合第 283 条和第 306 条关于破产人遗产所包含的破产人财产自动归属受托人的一般规定。上述所有规定均为一般性措辞。它们未明确将特权视为自动从破产人转移给受托人的破产人财产。这也并非这些规定的必要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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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无须考虑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案件,因为我们所关注的是作为本国国内立法的 IA 1986 的解释。Re Rae 案和 Re Hemming 案均无助益,因为它们均不涉及特权。Crescent Farm 案和 Re Konigsberg 案均不妨碍我的结论。Crescent Farm 案并非破产清偿不能案件。作为 Crescent Farm 案先例被引用的 Minet 案也不是。它们均取决于各自的具体事实。在 Re Konigsberg 案中,律师承认特权已转归破产受托人。更关键的是,Re Konigsberg 案早于 Derby Magistrates 案、Simms 案和 Morgan Grenfell 案;后述案件确立了正确的方法,因此 Peter Gibson J 未适用这些案件中的原则并不令人意外。就当前所审议的问题而言,该案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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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 1986 s.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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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IA s.311(1)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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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应占有所有与破产人遗产或事务有关,且属于破产人或由其占有或控制的账簿、文件及其他记录(包括在任何诉讼中可享有免于披露特权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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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括号中的文字并未出现在前身立法即《Bankruptcy Act 1914》第 48(1) 条的对应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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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Avonwick(阿文维克)承认,根据第 311(1) 条由破产受托人占有的文件,受托人负有保密义务。然而,Avonwick 主张,依据第 311(1) 条的明确条款或必要默示,从破产人处取得且受特权保护的文件中所载的信息,可由受托人用于履行其法定职责及附随权力的目的,包括在与第三方的诉讼中使用;该使用将构成对特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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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Avonwick 的主张是,第 311(1) 条中括号内的文字表明,议会直接处理了破产人持有的受特权保护文件的问题;既然受托人负有占有该等文件的义务,议会必定意图允许受托人为其法定目的使用该等文件。Peter Gibson J 在 Re Konigsberg 案中(第 1267F 页)作出了类似评论,Pumfrey J(庞弗里法官)在 Surface Technology plc v Young [2002] FSR 25 第 [25] 段中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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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该项主张具有实践上的吸引力。事实上,Mr Marshall 承认,受托人可以为收取及变现破产人遗产这一法定目的,使用受特权保护的文件及其中所载信息。然而,他主张且法官认定,受托人只能以不会构成放弃特权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和信息。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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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再次适用的原则,是 Derby Magistrates 案、Simms 案和 Morgan Grenfell 案所阐述的原则,同时应始终注意特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地位。第 311(1) 条的明确条款说明了受托人占有其中所述文件的职责。该条对受托人如何使用这些文件只字未提。然而,第 311(1) 条必然默示,受托人应为收取、变现和分配破产人遗产这一首要职能而占有文件。因此,受托人至少必须有权查阅文件,以获取与该等事项相关的信息。这本身即为履行受托人法定职能的一项宝贵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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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然而,受托人为破产人遗产的利益对第三方采取行动时,可以放弃破产人的法律专业特权,并非当然可以从条文中作出必要默示;尽管从债权人的角度看,这样做可能是可取的。借用上文所引 Morgan Grenfell 案中 Lord Hobhouse(霍布豪斯勋爵)的话,仅因议会将此类权力纳入法律会是明智或合理的,并不意味着鉴于该法的明确语言,这一权力即属必要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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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不存在任何此类默示,也可由第 311(1) 条括号内文字——“(including any which would be privileged from disclosure in any proceedings)”——产生的背景予以支持。由 Sir Kenneth Cork(肯尼思·科克爵士)主持的 Review Committee on Insolvency Law and Practice(破产法与实务审查委员会)于 1982 年公布的报告(Cmnd 8558)(“Cork Report”)第 908 至 911 段,讨论了法律专业特权问题,背景是:破产受托人希望从一名在破产前为债务人代理的律师处获取信息,而该律师掌握的信息可能有助于收取债务人的财产及管理破产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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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科克报告(Cork Report)注意到,关于特权范围的立场并不明确,并指出(第910段),对受托人而言,关键领域是对债务人在无力偿债之前的行为进行调查,尤其是对债务人作出的、减少了可供债权人受偿之财产的金钱支付或财产转让进行调查;受托人寻求查明的不仅是有关该项支付或转让本身的事实,而且包括与债务人的知情程度及意图有关的所有周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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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科克报告指出(第911段),债务人为向其受托人隐瞒相关信息而提出特权主张,与其协助变现其财产并将所得款项分配给债权人的义务不一致。报告称,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在非公开讯问中,债务人对于为最大化可供债权人受偿的财产而公平、适当地提出且与此相关的问题,不应享有特权。因此,科克报告就该议题所作的全部讨论均围绕向受托人披露信息展开。报告并未涉及随后以会放弃该特权的方式针对第三方使用文件和信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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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奇尔沃思的卢卡斯勋爵(Lord Lucas of Chilworth),时任贸易和工业部政务次官,在1985年2月7日上议院(House of Lords)委员会阶段就《无力偿债法案》(Insolvency Bill)进行辩论时明确表示,后来成为第311(1)条的条款措辞旨在落实科克报告第911段中多数成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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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此外,就本次上诉的这一方面而言,第311(1)条款不限于属于破产人的文件,这一点与埃文威克(Avonwick)就第311(1)条提出的主张相悖。该条款还延及属于他人但由破产人占有或控制的文件。无人主张第311(1)条中括号内的文字不适用于此类第三方文件。然而,不能据此主张,第311(1)条必然意味着受托人可以以会放弃该等第三方特权的方式使用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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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史密斯先生(Mr Smith)援引下列案件,以支持埃文威克对第311(1)条的解释,即该条隐含地授权受托人以会放弃特权的方式,针对第三方使用享有特权的文件和信息。我认为,其中任何一案均无助于埃文威克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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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在 Re Esal (Commodities) Ltd (No 2) [1990] BCC 708 一案中,米利特法官(Millett J)准许一家正在清算的公司之监察委员会成员,在其提起的诉讼中使用文件对抗一家银行;该诉讼涉及(除其他事项外)该银行参与该公司的欺诈性交易。清算人依据《1948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48)第268条,或因该条项下诉讼的威胁而取得了这些文件,并已将其以申请人作为监察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提供给申请人。清算人亦已就该银行参与公司的欺诈性交易对该银行提起诉讼,但法院获告知,清算人提起的诉讼很可能会和解。米利特法官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依附于清算人的诉讼,但他并不认为该诉讼严格属于第268条的目的范围内。他指出(第724C页),确实,如果申请人的诉讼成功,将在相应范围内减少清算程序中的债权申报,但这并非申请人的目的,对清算程序的利益纯属附带。他仍基于若干因素准予许可,其中包括申请人诉讼的标的与清算密切相关,以及由于清算人已向银行送达诉状,该材料已可能进入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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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在 Re a Company [1993] BCC 734 一案中,哈曼法官(Harman J)授权一家公司的行政接管人使用其收到的文件,以追究针对该公司一名董事以及该公司和该董事的一名前律师的索赔。哈曼法官称(第735B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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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错综复杂的事项中,后续处理引发了关于所进行某些活动是否适当的严重问题,并且初步表明存在试图逃避在债务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通过援引《1986年法》(1986 Act)第236条取得信息之人所施加的保密义务,如法院确信,披露信息要么是为寻求披露该信息的任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目的,要么鉴于应如何适当实现正义的利益衡量而另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予以解除。我这一结论依据米利特法官在 Re Esal (Commodities) Ltd (No. 2) [1990] BCC 708 一案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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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我看不出上述任何案件与解决本申请和上诉有任何关联。它们涉及由行政接管人和清算人取得的文件,而行政接管人和清算人是公司的代理人。破产受托人并非破产人的代理人。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均未审议涉及特权的文件和信息这一具体问题,以及应适用于其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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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在 Sutton v GE Capital Commercial Finance Limited [2004] EWCA Civ 315 一案中,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裁定,行政接管人取得的享有特权的文件被其交给另一家公司的律师,而该公司希望在强制执行保证的诉讼中使用这些文件,并未导致处于行政接管状态的公司放弃保密权和特权。这是因为,向该等律师披露文件超出了行政接管人的权限。再次,我看不出该案有任何关联或帮助。该案涉及的是行政接管人,而非破产受托人;且法院既然认定行政接管人无论如何均系越权行事,便无须审议享有特权材料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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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在 Re Cook [1999] BPIR 881 一案中,作为高等法院副法官审理案件的斯坦利·伯恩顿御用大律师(Stanley Burnton QC)确认,破产受托人有权授权一名曾代理破产人的律师向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提供有关破产人事务的信息,从而放弃破产人的特权。并非副法官之过错,该案的推理和裁决均不正确。副法官并非不合理地依赖 Re Konigsberg 一案,并称(第884页),有关破产人财产和事务的放弃特权的权力和权利,按照与破产人的资产以及与其财产和事务有关的账簿、文件及其他记录的占有权依第311条移转给受托人相同的方式,移转给其受托人。然而,基于我已给出的理由,相关原则并非载于 Re Konigsberg 一案,而是载于 Derby Magistrates 一案、Simms 一案及 Morgan Grenfell 一案。特权并非构成破产人财产并归属于受托人的破产人财产。副法官并未参照正确原则审议第311条的恰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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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本案法官对第311(1)条的解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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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授权在本案的共谋诉讼中使用施洛斯伯格先生(Mr Shlosberg)的特权,另有一个理由:该等使用不属于受托人的职责及附随权力范围。史密斯先生主张,若协助第三方对另一人提出索赔将导致债权人对财产的债权减少或消灭,则该等职责和权力延及该项协助;例如,在本案中,如果埃文威克在针对卡斯尔(Castle)、维控股(Vi Holdings)、格洛博伊德(Globoid)及马奇茨基先生(Mr Machitski)中全部或任何一方的共谋诉讼中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减少埃文威克对施洛斯伯格先生财产的债权,即属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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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我不同意史密斯先生的该项主张。根据 IA 1986 s.305(2),破产受托人的法定职能是收取、变现并分配破产人财产。以史密斯先生所建议的方式使用施洛斯伯格先生的特权,并非为了上述任何目的。史密斯先生援引 IA 1986 s.314 及附表5,该等规定列明破产受托人的权力。他具体援引附表5第12段所规定的权力,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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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构成破产人财产的任何财产,行使其根据本法第VIII部至第XI部享有行使资格的任何权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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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基于我已给出的理由,施洛斯伯格先生的特权既非归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亦非受托人可以依第311(1)条以放弃该特权的方式使用之物。因此,附表5第12段不适用于在共谋诉讼中拟议进行的任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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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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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Avonwick(埃文威克)在本次上诉中主张,即使法官就 IA 1986 相关条款的正确含义和效力所作的分析和结论在其他方面均属正确,其命令 Dechert(德杰特)停止就与 Shlosberg 先生或其事务有关的任何事项担任 Avonwick 的律师,仍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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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Avonwick 提交称,当前情形属于法院通常不会限制律师执业的情形。其援引 Re Shuppar [1996] 2 All ER 664 称,破产受托人聘请已受一名主要债权人委聘的同一律师,并无任何内在不当;尤其是在主要债权人,甚至该等律师本身,正与或可能与破产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律师同时代理一名债权人和一名破产受托人,亦无任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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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Avonwick 进一步主张,如一名律师在此前未曾代理争议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获得属于该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甚至特权信息),则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授予禁令限制该律师执业,而会设法确保该律师不使用该等信息,除非法院认定文件存在被违反保密义务使用的实际风险。为支持该主张,其援引 Re a Firm of Solicitors [1997] Ch 1 at 13;Virgin Media Ltd v BSkyB plc [2008] 1 WLR 2854 at [21] – [24];以及 Stiedl v Enyo Law [2011] EWHC 2649 at [44]。其将该情形下的立场与此前存在律师/客户关系的情形作出对比,例如 Bolkiah v KPMG [1999] 2 AC 222 所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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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Avonwick 主张,鉴于有关 Dechert 已实施的实际保障措施的证据,法官本应认定,不存在文件被违反受托人对 Shlosberg 先生负有的保密义务而使用的实际风险,且不太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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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Avonwick 进一步主张,即使上述主张均属错误,法官仍应拒绝就 Dechert 作出该命令,因为正如法官所认定,该特权为 Shlosberg 先生和 Webinvest(韦布投资)共同享有的特权。因此,Shlosberg 先生不能在共谋诉讼中针对 Webinvest 主张该特权,而 Dechert 亦在共谋诉讼中受聘担任 Webinvest 的律师,并已审阅或将有权以该身份审阅特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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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我亦会驳回本次上诉的这一部分。法官对于为保护 Shlosberg 先生享有特权的基本权利而应授予何种救济(如有),享有酌处权。他审议了受托人和 Avonwick 所依赖的保障措施以及多项判例,包括 Re A Firm of Solicitors 和 Stiedl 案。他列举了其认为与行使法院酌处权尤为相关的十一项事项,其中包括 Webinvest 的立场以及 Dechert 作为 Webinvest 律师的身份。综合所有情形,不能说其就 Dechert 作出的命令明显错误,或超出正当行使司法酌处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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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然而,我应明确指出,我驳回有关救济的上诉,绝不意味着对今后处理共谋诉讼案件管理的法官应采取何种步骤(如有)以保护 Shlosberg 先生的特权有所指示。Avonwick 是 Webinvest 清算程序中压倒性多数债权人、Shlosberg 先生不能针对 Webinvest 主张该特权、Dechert 将继续在共谋诉讼中代理 Webinvest,以及该项请求是针对所有被告提出的共谋请求,这些事实将构成就 Shlosberg 先生特权作出任何案件管理决定时的相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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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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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最后,我转而审理 Avonwick 就法官仅命令 Dechert 承担费用而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其理由是,法官本应作出由 Avonwick 和 Dechert 共同及连带支付 Shlosberg 先生就其申请所产生费用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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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我会拒绝准许上诉,理由是就此问题提出的上诉并无真正的成功前景。该命令剥夺了 Avonwick 抵销 Shlosberg 先生对其所负大额未偿债务的机会,这一事实丝毫不损害法官命令的正当性。Shlosberg 先生仅向 Dechert 请求费用,且 Dechert 积极但未成功地抗辩该申请,这已足以构成法官作出该命令的正当理由。此外,即使法官作出了共同及连带责任命令,Shlosberg 先生仍可仅就 Dechert 的分别责任向其执行该命令;如 Shlosberg 先生如此行事,Avonwick 仍无法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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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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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我会驳回本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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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ster 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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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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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p 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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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我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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