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82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824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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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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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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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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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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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关于依据第 2004 条规则传票所调取文件涉及的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控制权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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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Luc A. Despins 先生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案中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提出动议(以下简称「动议」),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3、521、541 及 1108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04 条规则以及本法院批准受托人依据第 2004 条规则进行调查之动议的各项裁定,作出裁定(以下简称「本裁定」):(a) 确认受托人对与债务人财产和财务事务及破产财团管理相关问题上的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享有所有权和控制权;(b) 指令调查调取对象在回应第 2004 条规则传票时不得基于任何此类特权向受托人隐匿文件1,亦不得企图主张受托人正当享有的任何此类特权;以及 (c) 批准相关救济,前述内容详见动议;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转交案件常规命令(经修订)对审理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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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裁定中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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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审理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属于依据 28 U.S.C. § 157(b) 的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 本法院管辖地正当;且本法院认定,动议中请求的、经本裁定修改后的救济符合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动议发出了妥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经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并在经过审慎考量且存在充分理由后,特此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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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议按本裁定所述获部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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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托人对以下文件排他性地控制原本可由债务人或其律师主张的任何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保护(统称「受托人特权」):(i) 对查明债务人所持有或曾持有的债务人破产财团资产(包括针对第三方的诉由)所必需的文件,(ii) 对查明债务人破产财团债务所必需的文件,或 (iii) 仅与自申请之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8 日作出指定受托人裁定之日止期间的财团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财产清单)相关的文件(主题 (i) 至 (iii) 统称「调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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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符合第 4 段规定的前提下,债务人及其律师(依据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人的指示),以及任何其他第 2004 条规则被调查人,均无权仅依据涉及调查主题的任何受托人特权而隐匿第 2004 条规则传票附件中所要求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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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尽管本裁定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债务人或其律师就其他事项主张任何及所有特权,例如刑事指控、债务人的庇护申请(受托人评估名为 Guo Wengui v. Clark Hill, PLC, 案号 19-cv-03195 (D.D.C.) 诉讼的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情形除外,该诉讼与庇护申请的实质内容无关),或涉及可免责性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 GTV Media Group, Inc.、G-Coins 及/或 G-Dollars 相关调查的指控。受托人与债务人对就此类其他事项所主张的任何特权保留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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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影响债务人依据《美国宪法》享有的第五修正案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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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及其律师(依据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人的指示),以及任何其他第 2004 条规则被调查人,均不得干涉、阻碍或拖延受托人行使本裁定项下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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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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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债务人或债务人律师在名为 Kwok Ho Wan v. UBS AG, 索赔号 CL-2020-000345 (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Commercial Court(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业与财产法院商事法庭)) 的诉讼中,或在受外国法管辖的美国境外任何其他诉讼中,主张债务人依英国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特权的权利(不论该等权利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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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排除受托人、债务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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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律师对本裁定是否适用于任何特定文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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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债务人放弃任何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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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影响与债务人共同享有共同利益或一致利益特权的任何持有方、或任何此类持有方的律师主张其关于该共同利益或一致利益特权之权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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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法院对因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本裁定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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