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85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856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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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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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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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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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 涉及:ECF No.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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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关于依据《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 2004 条传票所调取文件及信息的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与工作成果保护控制权的同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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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第 11 章破产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先生提出动议(以下简称“《动议》”),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3、521、541 及 1108 条、《破产程序联邦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04 条以及本法院准许受托人依据第 2004 条进行质询之动议的多项裁定,作出裁定(以下简称“本《裁定》”):(a) 确认受托人对与债务人财产及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财产管理相关问题所涉及的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拥有所有权与控制权,(b) 指示证据开示接收人在回应《第 2004 条传票》1 时不得以任何此类特权为由向受托人隐匿文件,亦不得试图主张应正当归受托人所有的任何此类特权,以及 (c) 准予相关救济,各项内容均在《动议》中有更详尽的阐述;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移送常规命令》(及其修正案)对审理《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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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未定义之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所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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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依据 28 U.S.C. § 157(b),审理《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正当;且本法院认定,经本文修改后的《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在特定情形下已就《动议》给出了正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显然无需再给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经本法院进行的所有审理程序;且受托人与债务人已同意本文所作出的救济,对于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其他异议已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考量并认定具有充分理由,特此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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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议》在本文载明的范围内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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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凡可由债务人或其律师依据任何适用法律所主张的、涉及以下事项的任何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声称与其他方共同享有的任何共同利益或联合辩护特权中的任何利益)(各项单称“受托人特权”,统称“受托人各项特权”),受托人享有专属控制权:(i) 属于以下性质的资产(包括实际或潜在的诉由):(A) 现由或曾由债务人持有,(B) 现由或曾由受托人依据《第 2004 条传票》正在调查的其他主体持有,调查目的在于确定其是否持有或可能掌握有关债务人持有或可能曾持有利益之资产的信息,或 (C) 在其他方面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关,或可被追入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2,(ii) 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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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2004 条传票》的格式(包括文件调取请求)作为受托人《第 2004 条动议》的附件附后,具体如下:关于债务人的《第 2004 条动议》,见附件 B;关于专业人士的《第 2004 条动议》,见附件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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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的负债),或 (iii) 自申请日历至 2022 年 7 月 8 日作出任命受托人之裁定期间与破产财产管理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状况明细表的编制,以及《郭文贵先生支持第 11 章案件及若干动议之声明》的编制,以该《声明》或其编制涉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关的资产、负债或财务状况为限)(第 (i) 项至第 (iii) 项主题,统称“调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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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其律师(根据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人员的指示),亦或是任何其他受质询人,均无权以涉及调查主题的任何受托人各项特权为由,隐匿《第 2004 条传票》各附件中所要求的任何文件和信息。尽管有前述规定,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债务人主张第 7 段所载明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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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债务人针对与调查主题无关的法律事务主张任何及所有特权,例如无关的刑事指控或债务人的庇护申请(但案号为 Guo Wengui v. Clark Hill, PLC, Case No. 19-cv-03195 (D. D.C.) 的诉讼中与法律执业过错诉讼的实体是非相关、而有别于债务人庇护申请的实体是非的相关文件除外,且须受本文所包含的利益衡量测试约束,该测试不涉及庇护申请的实质内容)。受托人和债务人保留对就此类其他事项所主张的任何特权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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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C-14;关于第三方的动议,见附件 C-1 至 C-19。其均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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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受托人从债务人或其律师或其他顾问处收到与针对债务人主张不可免除债务的对抗制诉讼中产生的法律事实、指控或争议问题相关的文件或信息,受托人将 (i) 不与此类对抗制诉讼中的原告分享此类文件和信息,并且 (ii) 按照本案中将签署的任何保密协议或保护令的要求,对此类文件和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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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免疑义,在符合第 7 段所列条款的前提下,推定受托人对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和 Verdolino & Lowey, P.C.(维多利诺与洛伊专业公司)在本案中因代表债务人而占有或控制的所有申请日后文件和档案享有专属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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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规定,若债务人善意认为受受托人特权涵盖且涉及调查主题的特定文件或信息如果向受托人披露可能导致对债务人的个人伤害,则 (i) 债务人律师应在适用的提供文件截止日期起 10 日内(但有权善意向法院提出合理延期的动议),按照 D. Conn. L. Civ. R. 26(e) 的要求对此类所有文件编制特权清单,和/或以支持特权主张所必需的方式指明所有此类非文件类信息,包括提供足以初步证明主张存在个人伤害可能性的依据的充分信息3,且 (ii) 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对任何已列入清单的文件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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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符合适用证据开示规则的前提下,债务人仅可从提交的文件中隐匿(必要时采取适当的遮蔽处理)属于债务人特权主张和关于个人伤害之善意确信范围内的该部分文件或信息;该文件或信息的所有其他部分必须向受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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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上的特权控制权问题进行快速裁决,且债务人可请求法院在作出该决定时依据适用判例法进一步进行利益衡量分析。就本段而言,“快速”应要求在八日内对任何动议作出答辩,并在其后四日内作出任何再答辩;随后法院应根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或在法院最早方便的时间就该动议举行听证会。作为审理任何此类动议的一部分,法院可要求向法院提交已列入清单的文件和信息以供法官非公开审查。为免疑义,若相关文件或信息的披露可能导致受托人查明破产财产的潜在资产,或可能构成与债务人对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的证据,则无论债务人对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持何种立场或意见,均不构成足以依据本段隐匿文件或信息的“对债务人的个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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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仅就本裁定而言,本文中就任何受托人特权所使用的“控制权”一词应指:受托人在履行其在本案中的职责和责任时(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追回破产财产的诉讼),能够查阅、获取和以其他方式使用受该特权约束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但是,未经债务人书面同意或法院进一步裁定,受托人无权放弃任何受托人特权(例如,在公开法庭上或在任何公开案件卷宗中披露享有特权的文件或信息,或与第三方分享此类文件或信息),且受托人提交的包含或描述受受托人特权保护的文件或信息的所有诉讼材料均应予以封存提交。双方保留就受托人未来提出的放弃受托人特权的任何请求的各自全部权利。要求放弃受托人特权的任何此类请求均可按照第 7 段中所述的程序以动议形式快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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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律师在题为 Kwok Ho Wan v. UBS AG, Claim No. CL-2020-000345 (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Commercial Court)(郭文贵 诉 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案号 CL-2020-000345,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与财产法院商事法庭)的诉讼中,依据英国法律主张债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特权的权利(无论该等权利为何)产生任何倾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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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债务人依据《美国宪法》所享有的第五修正案特权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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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其律师(根据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人员的指示),亦或是任何其他受质询人,均不得干涉、阻碍或拖延受托人行使本《裁定》项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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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受托人或债务人(包括通过其各自律师)对本《裁定》在特定文件或信息上的适用性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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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授权并赋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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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裁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一经作出即刻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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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同意《裁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构成对本《裁定》完整、排他且完全一体化的陈述。因此,它是双方一致协议及本《裁定》各项条款的唯一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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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法院对由本《裁定》的实施、解释和执行引起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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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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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 年 9 月 14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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