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ECF #10-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1:23-cr-00118
- ECF #
- 10
- 类型
- DOC
- 立案日
- 2023-03-29
保释条件复审记录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10(2023年3月29日)。Nebbia 听证会就被告提议的保释担保人遭政府驳回而进行;法院督促双方诚实协商或提交正式动议,定期后续庭审日期处理此事。
全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 案号 #23-mj-02007 原告, : -针对- :
被告。
审理程序主持法官: THE HONORABLE SARAH NETBURN(萨拉·内特伯恩阁下) UNITED STATES MAGISTRATE JUDGE(美国联邦治安法官) 出庭人员: 代表原告: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代理人:JULIANA N. MURRAY, ESQ.(朱莉安娜·N·默里律师) MICAH F. FERGENSON, ESQ.(米卡·F·弗根森律师)
代表被告:LIPMAN LAW, PLLC(利普曼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ALEX LIPMAN, ESQ.(亚历克斯·利普曼律师)
代表被告:CHAUDHRYLAW, PLLC(乔杜里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PRIYA CHAUDHRY, ESQ.(普里亚·乔杜里律师)
速记服务机构:Marissa Mignano Transcription
诉讼程序由电子录音记录;
3 美利坚合众国诉王雁平案(United States v. Yanping Wang)。案件 4 编号为 23-mj-2007。
6 报出您的姓名以记录在案。 7 默里女士:法官阁下,早上好。
9 合众国出庭。 10 法庭:谢谢。 11 利普曼先生:法官阁下,早上好。 12 利普曼律师事务所的亚历克斯·利普曼,以及我的同事
14 被告王雁平出庭。
16 抱歉——请讲。
19 译员协助。 20 法庭:谢谢。
22 运作正常吗? 23 被告:正常。挺好的。
1 告诉我们。好吗? 2 被告:明白。
8 过堂时的庭审记录,我也查阅过了。
13 可能是为了进行内比亚听证会(Nebbia hearing)。没有人
15 刚才跟你们说的这些之外,别的一无所知。
19 潜在的联署保证人。我们收到了其中五位的
22 联署保证人的程度。
5 我交由辩方决定。
8 利普曼先生:抱歉。 9 法庭:——正对着您的位置吗。 10 利普曼先生:法官阁下,我们今天到这里的
13 联署保证人。正如政府方所说,我们向他们提供了
15 九个名字,而他们面谈了——他们掌握了其中五位的 16 材料。他们面谈了四位。他们把所有人都否决了。
21 并获得释放。所以如果允许我先做个开场,
1 法庭:让我打断您一秒钟。 2 利普曼先生:好的。
5 保释条件的同行法官的决定。因此如果这就是您要求我做的, 6 我不确定我是否想这么做。
9 我可以这么做。
13 能在法官席上当庭裁决的事情。 14 利普曼先生:好吧,法官阁下,让我为这件事铺垫一下背景, 15 也许会有所帮助。 16 法庭:好的。 17 利普曼先生:王女士是一名来自中国的政治
19 的运动群体中的一员。
24 数日内被处决。
1 家人也失去了。她的丈夫被迫与她离婚。
5 再也无法联系她的哥哥。她以前曾联系过,但
8 一切联系。对吧?
11 与本案主要被告有某种关联的人。
14 联署保证人时,当我们达成该协议时,我们认为
17 不可能是家庭成员。
19 圈子里的人,他们愿意为她签字担保,而且 20 他们认为自己对她具有道义劝服力。
22 美国,对吗? 23 利普曼先生:是的。
1 运动圈子的人吗?
3 然后回家,然后再工作。在整个这段时间里,
12 房产来为她的保释金作担保。
15 房产,加上她就自己的公寓签署认诺判决(confessed judgment), 16 这就是350万美元。 17 他们还从她的公寓里扣押了13万美元现金。
19 我想说,40万到50万美元。
23 面谈过的人,但他们拒绝了。所以我们现在处于 24 这样一种境地:他们不肯批准我们提议的人选,
3 无计可施了。
6 那个人与她没有联系?
11 房产来为她的保释金作担保,但他们否决了他, 12 因为他们说他是一名被定罪的重罪犯(convicted felon), 13 坦率地说,这根本——无关紧要。
16 提供财产担保的资格。
18 基本上把房契移交给政府了?
20 就他的房产签署认诺判决。
1 确实如此。但他们就是不予批准。
3 他们没有足够的资产。对吧?
5 另一个问题是他们与她关系太疏远。他们对她
7 这正是他们愿意这样做的原因。
10 他们也是具有财务责任能力的人。如果保释金——如果她违反保释条件, 11 他们将倾家荡产。 12 其中一人是律师。我们还提供了另一位律师, 13 他是——他是一名——我们给了他们名字。他们
15 就告诉我们这行不通。 16 但我们还提供了一名IT专业人士——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17 应该是两名IT专业人士。 18 法庭:两名什么专业人士? 19 利普曼先生:IT。 20 法庭:IT。
22 其中一位律师。他现在虽然不算富有,但他确实
24 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且这份保释金有她公寓的
1 待在家里。她被限制在她的公寓内。 2 除非是来见我们,否则她不能离开公寓。 3 我们该如何摆脱这种困境?
5 政府方的意见。谢谢。
9 资格的流程。 10 正如法官阁下所指出的,一周前,帕克法官
12 政府方和审前服务处的意见,即在王女士能够获释之前, 13 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15 联署人签署一份500万美元的保释保证书。据我理解,
19 不合格的决定感到不满。
该名个人,因为法官阁下(Your Honor)眼前目前并没有这些信息。但举例来说,对于那名愿意以220万美元房产提供担保的个人,辩方从未向我们提供该房产的地址。因此,我们无法进行核实以查明该房产中有多少净值、抵押贷款情况如何,以及用于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而且,他们声称拥有该房产的那位显赫人士,正是深度卷入本案欺诈行为的个人。这是一起涉案金额达数十亿美元的欺诈案,由名为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的个人牵头。拟提供房产担保的个人曾参与多家据称是该欺诈行为工具的组织。而Ms. Wang(王女士)是Guo先生(郭先生)的幕僚长。她管理着他的所有公司。
我们确实向辩护律师明确表示,有几名个人我们出于善意甚至根本无法将其作为潜在的共同签署人进行面谈。Mr. Lipman(利普曼先生)提到的一名律师,就是运营该欺诈计划的三家不同实体的外部法律顾问。在被指控的共谋期间,他的律师事务所曾设有一个托管账户,存有数千万美元的欺诈计划资金。即使此人具备为被告共同签署保释保证书的财务能力,我们也不会放心接受这样的人。
我们已表示愿意与辩方就潜在的共同签署人进行合作,特别是考虑到他们的主张。我们理解王女士在这里没有家人,因此道德规劝的角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我们不能处于这样一种境地:Parker法官(帕克法官)根据事实做出了非常合乎情理的判断,而政府方也认同,鉴于王女士造成的重大潜逃风险,鉴于她的政治庇护身份、政府方证据的充分性、她所面临的刑期,以及她在全球范围内由郭先生支持者组成的网络——这些人显然愿意挺身而出签署保释保证书,尽管他们中有些人仅见过她一两次或只与她交谈过几次。
鉴于这一重大的潜逃风险,我们需要确保这份保证书上有合格的共同签署人。这就是我们所做的一切。这是一个程序:对于我们评估的每一位共同签署人,我们都会要求提供信息,要求提供文件,进行面谈,做出评估,并开展对话。如果我们认为该人不合格,我们就会要求提供另一个名单。
在本案中,辩方在连文件都没有提供的情况下就抽象地给出了姓名。辩方一直催促我们抽象地予以批准。例如,关于他们提议用于担保保释金的220万美元房产,我们接到了一个电话。他们说他们有一个人——起初并未说出该人的姓名——愿提供价值220万美元的房产。我们索要地址。他们说:“我们会提供给你们的。你们今天能不能先在原则上同意?”
法官阁下,再次声明,我们有既定的审查程序,而且我们绝没有在故意拖延。过去一周里,我们花费了大量时间去核实每一个名字,并与辩护律师带到我们面前的人员进行面谈。
如果辩方的立场是要主张政府方的评估不合理,那么根据法规18 U.S.C. 3142(c)(1)(B)(xii),法院若要批准或裁定未经批准的保证人的适当性,法院面前需要具备作为该保证人财务状况基础的所有文件、资产和证据,因为法定标准是:如果该保证人的净资产具有足以支付保释保证书金额的无负担价值,法院可以依职权自行批准该保证人。
因此,我们乐意继续与辩方合作。我们希望这样做,看看是否有潜在合格的共同签署人。但如果我们到了辩方认为没有合适人选的地步,下一步就应由辩方为拟提议的共同签署人收集支持材料并提交给法院,然后如果法院做出自己的独立评估,认定这些人拥有足以支持该保证书的500万美元无负担资产,那么我认为他们的申请届时向法院提出才是恰当的。
法庭:谢谢。
利普曼先生:法官阁下,政府方刚才所说的本质上是这样:我们面谈这些人,判断他们是否合适,但他们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只有两个:第一,这是否是一个具有财务责任能力的人;第二,他们是否对被告具有道德规劝力。
法庭:但是,为什么对某人是否是具有财务责任能力的人的评估,不包含“责任”这部分呢?意思是说,例如,如果你们提议的那名律师在政府方看来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卷入了欺诈,那么即便该人拥有资产,在政府方看来该人也是不可靠的。
法庭:所以,如果你想向法院提出申请,那是另一回事。但政府方持有这种立场并非不合理。
利普曼先生:法官阁下,在那处境下,无论政府方认为他做了还是没做某事,他都要承担500万美元的责任。而“具有财务责任能力的人”这个概念本身是个颇有意思的问题。他们拒绝——他们面谈了三个人,一名是律师,两名——我认为他们都是IT专业人员。对于这些问题——对于这些人,他们并没有意见。
他们对我们说的是,这些人没有足够的资产。那么,您知道吗?他们确实没有足够的资产。但如果王女士违反保释条件,他们将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他们明白这一点。
法庭:对。除非他们潜逃了。
利普曼先生:但根本没有——连他们也没有这样暗示。他们与她或与主要被告完全无关。我的意思是,他们是认识她并且愿意为她共同签署保释保证书的人,但就连政府方也没有声称他们存在任何问题、声称他们会潜逃或诸如此类的行为。其中一位是在Chicago(芝加哥)执业的律师。法官阁下,他哪儿也不会去。他赚的钱不算巨款,但他哪儿也不会去。
其中一位是IT专业人员,其实不是华人,他也愿意共同签署保证书。同样,他不是个富人,但如果王女士违反保释条件,他的财务生活将彻底毁掉。他明白这一点,并且他认为自己愿意签署。
顺便说一句,他在同意之前与他的妻子商量过。他们双方都同意这样做。所以这些人在做出极其严肃的承诺,他们都明白正在发生什么。他们具有财务责任能力。他们与欺诈行为绝无任何关联。
法庭:那么你今天寻求何种救济?
利普曼先生:我请求法院做两件事之一:要么指示他们接受接受面谈的那三个人——政府方对他们没有——关于他们没有——除了告诉我们这些人不够富有之外,对他们没有其他意见;或者,另外,请您修改保释条件,使其达到我们实际上能够合理满足的程度。
因为如果要求是对王女士具有道德规劝力的人共同签署保证书,所有这类人都在郭先生的圈子里,而他们没有一个能行。她最好的朋友是他的女儿。她不能签署。也许出于其他原因她可以签署,但她不能签。我们提议了她,他们拒绝了。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或者我不知道这是否是充分的理由。他们说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
但是他们拒绝了她最好朋友的男友作为共同签署人。他们拒绝了另一名为郭先生工作的人作为共同签署人。我们问过他们。有人——她曾是这个组织的高层人员。她与多名高层人员有过互动。我们询问过——我们向他们提供了姓名,我们问这个人怎么样,那个人怎么样。不行,不行,不行,因为他们卷入了欺诈,或者他们卷入了该运动,或者他们卷入了这件事,卷入了那件事。
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找到了他们面谈过的三个人,他们具有财务责任能力,愿意签署,而且甚至连政府方都不声称他们参与了欺诈任何人。
MS. MURRAY(默里女士):法官阁下,请允许我简要回应这一观点。我确实想指出,我认为在程序上或法律上,目前没有任何问题是已成熟到可由法院裁决的。而且我认为利普曼先生建议的第一项救济——即由法院强迫政府方批准共同签署人——是不恰当的。那不是法定标准。
关于利普曼先生刚才提到的那三名个人,我想指出,虽然我们说过我们可以勉强接受他们作为具有财务责任能力的人,但这三名个人全部都是该欺诈案的受害者。他们都在该计划的各个不同欺诈分支中进行过投资。他们愿意签署保证书,并且可能具备承担其中一部分——绝不可能是500万美元,但能承担其中一部分——保释保证书的能力,这一事实与评估的另一个方面即道德规劝力是各自独立的。
如果他们签署了保释保证书,他们能有什么影响力来确保王女士在未来的出庭中如期到庭,以保护她及其同谋在该欺诈过程中已经侵害过的这些人的资产,并保护可能强加于他们身上的500万美元债务?
我们有正当依据不接受所提交的共同签署人。我们有一套审查和批准共同签署人的程序。如果辩方想提请法院注意某些特定的人,他们需要提供支持性文件并陈述理由,由法院进行独立的评估。
利普曼先生:法官阁下,就极其简短地说一句,这些人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他们是一个由异见人士组成的运动的成员,他们反对Chinese Government(中国政府)、共产党。王女士是一个非常知名的人。他们
……知道她是谁。他们理解这些指控。其中一人在同意担任之前,明确要求我把起诉书发给他,我也确实发了。他在花时间审查了起诉书之后,才允许我联系政府方。明白吗?所以他们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他们明白政府方把他们当成了受害者。他们已经准备好签字了。
法庭:好的。我倾向于同意 Murray(默里)女士的意见,即目前法庭面前并不存在争议事项。我当然不会去指示我根本不认识的人——我甚至连名字都不知道,更谈不上任何信息了。我不会指示政府方接受这些形形色色的 John Doe(无名氏)作为担保人。这不是办事的规矩。而且我认为目前经过的时间并不充分,不足以重新审视 Parker(帕克)法官确定的保释条件。我想做的是,首先,指示你,Lipman(利普曼)先生。听起来你并没有把所有信息都提供给政府方,特别是关于这位可能提供财产作保的人士。你要知道,他们需要履行职责。我相信默里女士所言,他们并没有故意拖延。他们正在尽一切努力寻找政府方认可的人选。但你确实需要提供信息,以便他们也能开展工作。因此,你需要尽快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政府方。
我想根据你们提议的内容,确定一个提出相应动议的日期。我想问题在于,利普曼先生,你希望何时提交该动议?我认为该动议确实需要附带支持性文件和所有必要的信息一并提交,而且我认为这只会被分配给这里的当值法官。该法官同样需要审查这些信息。所以我不知道你需要多长时间来收集这些文书材料,以使法庭确信:你所提议的、且你声称已被政府方拒绝的人选并非不当,法庭应当命令政府方接受该人选。
因此我想给你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提出一份恰当且有证据支持的动议,但同时也请继续与政府方沟通合作,因为我并未听到政府方表示他们看不到走出这一困境的出路。他们只是需要补充信息。可能正如你一开始所说的,利普曼先生,有一处价值百万美元的房产;有别人的一处价值220万至250万美元的房产;银行里还有50万美元被冻结的资金。政府方也许可以同你协商,拼凑出一个方案。
但是,举例来说,如果你在 Hamptons(汉普顿斯)有一套价值250万美元的房屋,其中只有10万美元的净值权益,其余部分都归银行所有,那么这对你的当事人来说是毫无帮助的。你需要把这些信息提供给政府方。他们对此根本一无所知。
利普曼先生:法官阁下,需要澄清的是,就这位知名人士而言,政府方声称没有向我们提供信息。他们知道那是谁,问题不在于房产是什么,问题在于他们是否会批准他。而他们没有批准。他们说——他们告诉我们他们向上级请示了,但行不通。
他们拒绝并非因为该财产不合适,也不是因为其中的净值权益不足,而是因为他们不喜欢这个人选。法官阁下,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我们今天出庭的原因,正是因为他们的标准一直在变。起初达成了共识,一项明确的共识——我马上就告诉了他们,听着,没有姐妹,没有兄弟,没有姑姨,好吗?会是其他人。
他们说:“好吧,我们明白。”于是我们提供了名单。这些人不够富有。好吧。现在他们又告诉你这些人也没有道德说服力。可当我最初把名单给你的时候,你早就知道了。我觉得我们毫无进展,因为情况一直在变。我认为他们这么做是故意想把她关在里面,以便向她施压,好让她成为他们的合作者,法官阁下。我认为这才是真正的症结所在。
周五。我们是在周五提交动议,还是在周五做准备?
Chaudhry(乔杜里)女士:我们在周五提交。
利普曼先生:法官阁下,我们可以在周五提交。
法庭:好的。
利普曼先生:而且,法官阁下,我们将继续与他们配合,但至少,如果法庭能告诫他们要本着善意与我们配合,对我们会有所帮助。
法庭:我不会告诫他们,因为我不认为他们没有善意与你们配合。因此我很乐意收到你们的申请。我希望申请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是你们尚未提供给政府方的信息,因为从政府方那里我听到的是——我实在没必要介入纷争去判断谁对谁错——他们尚未从你们那里收到所需的全部信息。因此我希望你们继续向他们提供这些信息。
我将指示政府方迅速对各项提议作出答复,并对这些人选进行善意的评估。我不会告诫说你们尚未做到这一点,但这无疑是你们的义务,我期望你们照此执行。因此,该动议将于周五提交。
政府方希望何时提交反对意见?
Fergenson(弗根森)先生:法官阁下,在不知道这份动议的具体内容之前,现在有点难以确定。
法庭:你们周三提交,然后我们将庭审会议定在紧接着的下周五,怎么样?
弗根森先生:这看起来很合理,法官阁下。
法庭:好的。那么将在周五(即3月24日)提交一份文件;将在周三提交反对意见,如果我没算错的话,是3月29日。
是这样吗,Fletcher(弗莱彻)女士?
法庭副书记官:是的。
法庭:然后我将与负责审理此事的 Lehrburger(莱尔伯格)法官协调确定会议日期,会议将于3月31日举行。
如果在现在到3月31日之间,双方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我的希望),显然你们应当尽快通知法庭。我确实认为双方能够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这并非政府方首次遇到此类复杂情况,因此我相信你们能够想出解决办法。但显然,如果无法解决,法庭将在紧接着的下周五与各位会面。
好的。还有其他事项吗?
弗根森先生:没有了,谢谢法官阁下。
利普曼先生:谢谢法官阁下。
乔杜里女士:法官阁下,我们定好下周五的具体时间了吗?
法庭:还没有。
利普曼先生:好的。
法庭:一旦确定——将由莱尔伯格法官来定。
乔杜里女士:谢谢。
我,Marissa Mignano(玛丽莎·米尼亚诺),谨证明上述 UNITED STATES v. YANPING WANG(美国 诉 王雁平)案(案号 #23-mj-02007)的庭审记录副本系使用数字转录软件制作,是对庭审过程真实且准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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