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ECF #128-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128
类型
UNKNOWN
立案日
2023-08-18

美国律师助理宣誓证言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128(2023年8月18日)。AUSA Kimberly Ravener 宣誓陈述其自2019年9月起在反恐和国际毒品事务部门从事对 Ho Wan Kwok 的调查工作,包括搜查令的拟草、证据执法和管制程序。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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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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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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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inst-(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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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PING WANG, a/k/a "Yvette,"(王雁平,又名“Yv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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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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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23 Cr. 118 (AT) DECLARATION(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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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Kimberly Ravener(金伯利·拉夫纳),依据 28 U.S.C. § 1746 作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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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公室”)的助理联邦检察官(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简称 A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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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大约 2019 年 1 月起,我被指派到本办公室的国家安全与国际禁毒组(National Security and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Unit),该组前身为恐怖主义与国际禁毒(Terrorism and International Narcotics,简称“TIN”)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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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 TIN 组期间,我与 AUSA Elizabeth Hanft(伊丽莎白·汉夫特)一同被指派负责一项针对 Ho Wan Kwok, a/k/a "Miles Guo"(郭文贵,以下简称“郭”)的调查,该调查大约始于 2019 年 9 月(以下简称“TIN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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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9 年 9 月 19 日,Emil Bove(埃米尔·博夫,以下简称“Bove”)与 Shawn Crowley(肖恩·克劳利,以下简称“Crowley”)被任命为 TIN 组的联席主管(Co-Chiefs),在此身份下,他们是我的直接主管。作为 TIN 组联席主管,Bove 和 Crowley 负责监督 TIN 组内的所有事务,包括 TIN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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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约从 2019 年 9 月下旬开始,AUSA Hanft 与我配合 FBI(联邦调查局)起草场所搜查令,授权搜查郭位于雪莉荷兰酒店(Sherry-Netherland Hotel)的曼哈顿顶层公寓以及郭位于东 64 街的办公室,以搜集与 TIN 案件相关的证据。FBI 于 2019 年 10 月 3 日及 2019 年 10 月 4 日前后执行了上述搜查令(以下简称“搜查令”)。我记得 Crowley 和另一位主管在搜查令提交给法院之前对其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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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AUSA Hanft 于 2020 年 1 月调至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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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搜查令执行后,TIN 案件依然保持活跃,我继续与 FBI 合作,跟进 FBI 对搜查期间查获证据的审查与分析工作。鉴于被扣押材料的数量庞大以及材料的性质,这是一项重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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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一贯的做法是定期向我的主管汇报我负责的所有案件。通常情况下,我会频繁向 Bove 和 Crowley 汇报我的案件进展,包括 TIN 案件。我就 TIN 案件向 Bove 和 Crowley 汇报的内容也会包括机密信息或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其他信息。这些汇报主要是口头的,形式包括当面或通过电话。根据我的经验,实质性的通话或当面讨论通常会有两位 TIN 组主管共同参与。TIN 案件也不例外。我记得 Bove 是一位事必躬亲的主管,这意味着他对所监督的所有案件(包括 TIN 案件)都深度参与并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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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与 Bove 和 Crowley 关于 TIN 案件的对话包括(除其他事项外)讨论搜查令查获物品审查的进展情况(其中涉及大量电子设备、普通话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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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与 Bove 和 Crowley 讨论的问题之一是 FBI 对搜查令查获物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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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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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还确信我曾向 Bove 和 Crowley 汇报过有关郭的行为特点的各种细节及其对 TIN 案件的潜在影响。具体而言,我记得……我相信我向 Bove 和 Crowley 转达了这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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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大约在 2020 年,我得知 Complex Frauds & Cybercrime Unit(复杂欺诈与网络犯罪组,简称“CFU”)已对郭启动了一项欺诈调查(以下简称“CFU 案件”)。我记得鉴于该案件与 TIN 案件存在事实上重叠的潜在可能,我曾提请 Bove 和 Crowley 注意 CFU 案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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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 Crowley 提出其潜在的利益冲突直至其于 2020 年 12 月从本办公室离职期间,Bove 是唯一可以就 TIN 案件各方面进行请示的主管。Bove 继续监督 TIN 案件,直至其于 2021 年 12 月离开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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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大约在 2023 年 7 月 25 日,我与负责 CFU 案件的 AUSAs 就 Bove 对 TIN 案件的监督情况进行了沟通。这些 AUSAs 要求我在电子邮件中检索我与 Bove 关于 TIN 案件的往来沟通,我在能力所及范围内进行了检索。基于该项审查以及 CFU AUSAs 向我提供的电子邮件,我查阅了数封电子邮件,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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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19 年 10 月 21 日前后,我向 AUSA Hanft 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涉及我与 TIN 案件的 FBI 办案特工之间的谈话。(我理解该邮件已被标记为证物 G。)该邮件体现了我向 TIN 组主管汇报案件进展的一贯做法。该邮件反映出我向 Bove 汇报了 TIN 案件的情况,随后 Bove 就 TIN 案件向我提供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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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20 年 7 月 1 日前后,Bove 在回复一封关于媒体询问纽约南区(SDNY)针对郭文贵等人的潜在调查的电子邮件时,将我抄送给了本办公室刑事部主管(Criminal Division Chief)。Bove 的电子邮件反映了我向 TIN 组联席主管提供的关于 TIN 案件进展的信息——具体而言,我正在“与 FBI 合作开展针对郭的 [TIN] 调查”;“FBI 在秋季执行了针对郭的场所搜查令”;以及 FBI 和我“仍在审查搜查令扣押物品([FBI] 扣押了大量介质)并跟进线索”。(政府方证物 B。)根据证物 B,Bove 似乎已将该信息转达给刑事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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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20 年 7 月 9 日前后,Crowley 转发给我一封电子邮件并抄送 Bove,其中包含一篇《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关于郭的报道的链接。(我理解该邮件作为证物 C 附于政府方的动议之后。)随后,我将该邮件链转发给了 AUSA Hanft 以及当时正在负责 CFU 案件的具体 CFU A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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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后,Crowley 给我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 Bove,表示“想必你在跟进……”。作为回应,我向 Crowley 和 Bove 确认我正在“跟进……”,并且“也没有通知 CFU”,此处指负责针对郭的 CFU 调查的 AUSAs。我相信这封电子邮件反映出 Bove、Crowley 和我都知晓 CFU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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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022 年 1 月 20 日前后,我被抄送至本办公室助理联邦检察官(Associate United States Attorney)John McEnany(约翰·麦肯纳尼)的一封电子邮件中,该邮件要求提供有关 Bove 对 TIN 案件监督情况的信息,原因与 Bove 可能在涉及郭的游艇“Lady May”(梅号)的一起事项中代表郭的女儿 Mei Guo(郭美)有关。(我理解 McEnany 的电子邮件作为证物 D 附于政府方的动议之后。)几天后,McEnany 告知我和 AUSA Hanft,其要点和实质内容为:McEnany 已与 Bove 进行过沟通,并明确表示鉴于 Bove 曾监督 TIN 案件,Bove 不应代表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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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除本文所述之外,我目前对与 Bove 就 TIN 案件进行的其他口头谈话没有具体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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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我在虚伪陈述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声明,本声明书所载信息均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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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纽约州纽约市 202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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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呈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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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berly J. Rav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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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berly Ravener 纽约南区助理联邦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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