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25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255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4-03-31

政府函件(2024年3月31日)对被告 Yanping Wang 的发现问题动议提出回应。建议法院制定全面的相互庭前披露时间表,包括专家披露、发现产物、证人名单等各项截止日期,并批准采用有限的"律师仅可查看"(AEO)程序以保护受害人证人身份、防止妨碍司法。政府确认已多次向拘留所交付包含发现材料的硬盘,最近一次于2024年3月27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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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1:23-cr-00118-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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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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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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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K. Javits Federal Building 26 Federal Plaza, 3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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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1日 通过 ECF 和电子邮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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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orable Analisa Torres(尊敬的阿纳丽莎·托雷斯法官)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S. Courthouse 500 Pearl St. New York, NY 10007-1312 事由: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美国诉郭文贵等人案),S2 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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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托雷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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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谨此致函,以回应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关于 Rule 16(第16条)证据开示的信函动议(参见 Dkt. 253),并请求法院在 2024年5月20日 庭审开始前设定一份相互的审前证据披露时间表。在动议中,王请求法院:(1) 为政府设定 2024年4月10日 完成第16条证据开示的截止日期;(2) 就向 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大都会拘留所,简称“MDC”)递送开示证据一事发布命令;以及 (3) 裁定受害者向被告提供的通信记录及受害者提供的照片不得被指定为“仅限律师查阅”(Attorneys' Eyes Only,简称“A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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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针对王的各项请求及其引发的更广泛问题作出回应,具体如下:第一,法院应命令制定一份全面的、相互的审前披露时间表,包括第16条证据开示。第二,法院应允许采用量身定制的 AEO 程序,以保护本案中的受害者证人、防止妨碍司法公正,并维护本案刑事审判的完整性。第三,法院无需命令政府向 MDC 提供硬盘,因为政府此前已应被告请求持续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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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审前披露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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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在 5月20日 庭审前设定一份全面的、相互的审前披露时间表。特别是基于下文阐述的理由,法院应设定如下时间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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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此前已设定以下审前日期:审前排除证据动议(Motions in limine)、联合陪审团指示请求、拟议陪审员选任审查(voir dire)问题以及拟议判决书格式的提交截止日期为 2024年4月9日。对审前排除证据动议的反对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4年4月16日。此外,法院已定于 2024年4月9日 举行非法证据排除听证会,并于 2024年5月14日 举行最终审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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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前,双方提供专家披露(普通话语言专家除外,以便双方有机会尝试就翻译达成规定)。2 - 4月10日前,政府完成其持有的第16条证据开示材料的交付,其中可识别受害者证人身份的材料将被指定为 AEO,如下文第 II 节所述。 - 4月20日前,被告就任何遵从律师意见(advice-of-counsel)、信赖律师或律师在场的辩护主张(如有)发出通知。 - 4月22日前,被告完成其持有的第16条证据开示材料的交付。 - 4月30日前,政府披露证物,其中可识别受害者证人身份的有限部分证物将被指定为 AEO,如下文第 II 节所述。 - 5月6日前,政府提供 3500 材料及其证人名单,其中受害者证人身份保持 AEO(如下文第 II 节所述)。3 - 5月10日前,被告披露辩方证物及辩方证人名单。 - 5月13日前,被告为其证人提供 Rule 26.2(第26.2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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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有上述日期的拟议裁定书作为证物 A 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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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背景,政府此前一直尝试与被告就相互的审前披露时间表达成一致。据政府了解,双方至少已在某些事项上达成一致。首先,关于联合陪审团指示请求、陪审员选任审查和判决书格式,双方同意政府将在 2024年3月27日前 提供其拟议提交文件(政府已完成),被告将在 2024年4月3日前 向政府提供回复,以便双方能在 2024年4月9日 截止日期前提交联合呈递文件。双方还同意在 2024年4月1日前 相互披露专家证人(普通话翻译人员除外)。然而,双方未能就其余截止日期达成一致,因此政府谨请求法院下达命令设定上述截止日期。尤其是被告一直拒绝为以下事项设定截止日期:(a) 交付被告的第16条证据开示材料,尽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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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关于审前披露时间表的碰头协商(meet-and-confer)期间,双方同意将 4月1日 设为专家披露日期,并将语言翻译人员排除在该通知之外,以便双方尝试就语言翻译达成一致。2024年3月27日,政府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该协议,被告至今尚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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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仍愿意就提前进行 § 3500 披露事宜与辩护律师展开讨论。参见 Dkt. 243 第8页(“政府没有义务……在其证人进行直接询问作证之前提供该证人以往的陈述。”(引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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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出多份传票;以及 (b) 就任何遵从律师意见的辩护主张及随之产生的放弃律师-委托人特权发出通知,这可能会引发大量的审前证据开示和诉讼。政府在下文中对这两个截止日期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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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付目前由政府持有的任何第16条证据开示材料,政府总体上不反对将截止日期定为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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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背景,政府迄今已在本案中交付了大量证据开示材料。具体而言,政府已交付了约 49 TB 的数据。此外,应郭的请求并出于礼貌,政府还提供了数 TB 的提取数据——政府并未试图在其主要案情举证(case-in-chief)中使用这些数据——这些数据源自本检察官办公室恐怖主义与国际麻醉品部门在 2019年 调查中从郭的住所扣押的数十台设备。政府已基本完成其所持有的第16条材料的交付。4 政府目前正在重新审查其案件卷宗,以确认没有遗漏其他第16条材料。该审查将于本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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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的证据开示义务是持续性的,如果在备审过程中获取了额外的第16条材料(这很常见),政府将以滚动方式及时向被告交付这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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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自法院 2024年2月21日 命令要求“根据第16条交付”“检方持有的表明 [郭]、其家人、其共同被告或与起诉书相关的公司实体曾成为 CCP(中共)目标的目标材料”(Dkt. 243 第6-7页)以来,政府一直勤勉地向被告交付响应性材料。自 2024年3月7日 开始,政府已针对该命令进行了六次交付。政府已从以下调查中提供了大量的第16条证据开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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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遮蔽] 迄今为止,政府已从该调查中交付了超过 10,000 份文件和超过 670 GB 的数据。政府将继续提供符合法院 2月21日 命令的材料,直至交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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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完全没有向政府提供任何证据开示材料。政府谨请求法院命令被告最迟于 4月20日 履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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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b)款承担的对等证据开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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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赋予政府获得对等证据开示的权利。第16条(b)款相关部分规定,如果刑事被告根据第16条(a)(1)款请求政府披露,则被告也必须允许政府查阅被告“打算在庭审的主要案情举证中使用……”的任何文件或记录。Fed. R. Crim. P. 16(b)(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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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3年5月5日 政府进行第一次证据开示交付时(即保护令下达的次日),政府依据第16条(b)款以书面形式要求被告进行对等披露。政府未从被告处收到哪怕一份对等的第16条材料——尽管被告已表示打算进行长达两周的辩方主要案情举证,而且尽管被告显然已自行向第三方发出了大量传票。虽然政府从某些第三方处获悉被告发出了传票,但针对被告传票所交付材料的范围——以及更广泛地讲,被告一般持有的潜在第16条材料的范围——对政府而言是未知的。可能的情况是被告持有大量材料却予以隐瞒,尽管政府在过去十一个月中反复索要此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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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采取策略以获取政府的证据开示时,其必须遵守对等证据开示的要求。”United States v. Ryan, 448 F. Supp. 810, 810-11 (S.D.N.Y. 1978), aff'd, 594 F.2d 853, 811 (2d Cir.);参见 Fed. R. Crim. P. 16 顾问委员会注释——1974年修正案(“顾问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赋予辩方更广泛的证据开示权取决于是否也赋予控方更广泛的证据开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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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法院及其他地区法院经常要求被告在对任何辩护案情范围做出决定之前交付第16条(b)款材料,更不用说是否会在庭审中提供某项特定证据了。尽管“被告总是希望在透露任何关于自身案情的信息之前获得更多关于政府案情的信息”,但第16条“将予以被告的披露义务建立在政府已作出特定披露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政府公开其全部案情或令被告满意的前提之上。”United States v. Rajaratnam, No. 09 Cr. 1184 (RJH), 2011 WL 723530, at *5 (S.D.N.Y. Feb. 25, 2011)。事实上,在命令审前披露辩方第16条材料时,本法院此前已明确指出,虽然被告可以“推迟决定是否出庭作证,直到政府案情举证结束,但‘审判策略的决定并不受此类保护。’”United States v. Shea, No. 20 Cr. 412 (AT), Doc. 206, at 1(援引 United States v. Ryan, 448 F. Supp. 810, 811 (S.D.N.Y. 1978), aff'd, 594 F.2d 853, 811 (2d Cir. 1978));亦参见例如 United States v. Ortega, No. 22 Cr. 91 (RA), Doc. 93, at 2(“若被告未能交付属于其根据第16条负有披露义务的材料,其将被禁止在其主要案情举证中使用此类证据。”);United States v. Avenatti, No. 19 Cr. 374 (JMF), Dkt. No. 213 (S.D.N.Y. Jan. 7, 2022)(在被告反对的情况下,要求辩方根据第16条的交付在开庭前约两周开始);United States v. Maxwell, No. 20 Cr. 330 (AJN), Dkt. No. 297 (S.D.N.Y. June 2, 2021)(在被告反对的情况下,将辩方第16条截止日期定在开庭前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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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 Jasper, No. 00 Cr. 825 (PKL), 2003 WL 223212, at *4 (S.D.N.Y. Jan. 21, 2003)(说明“允许[被告]推迟提供此类证据开示,直到就[是否]让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做出最终决定,似乎会挫败”给予政府公平准备机会的目标);并普遍参见 United States v. Weiss, 930 F.2d 185, 199 (2d Cir. 1991)(维持排除被告未能出示的证据的裁定,并说明允许被告使用检方未及时看过的文件“会给辩方带来不公平的优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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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鉴于已确立的法律、被告通过使用其自身传票收集的 Rule 16(《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6 条)材料,以及被告表明的提出冗长辩方案情的意图,法院应当命令被告在审判前约四周(即 4 月 22 日前)提供 Rule 16(b)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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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这一对等义务同样适用于辩方物证。根据 Rule 16(b),本区法院经常要求在审判前披露辩方物证,包括在被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参见例如 Ortega, No. 22 Cr. 91 (RA), Doc. 93 (S.D.N.Y. Jan. 10, 2023)(审判前约一周);United States v. Shah, No. 19 Cr. 833 (SHS), Doc. 583, at 7-8 (S.D.N.Y. July 5, 2022)(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于审判前 11 天);United States v. Melzer, No. 20 Cr. 314 (GHW), Doc. 131 (S.D.N.Y. Jun. 16, 2022)(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于审判前 11 天);United States v. Liu, No. 19 Cr. 804 (VEC), Doc. 177 (S.D.N.Y. Feb. 28, 2022)(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于审判前 12 天);United States v. Gillier, No. 11 Cr. 409 (PAE), Doc. 75 (S.D.N.Y. Feb. 1, 2022)(审判前约三周);United States v. Avenatti, No. 19 Cr. 374 (JMF), Doc. 213 (S.D.N.Y. Jan. 7, 2022)(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于审判前约两周);United States v. Maxwell, No. 20 Cr. 330 (AJN), Doc. 297 (S.D.N.Y. June 2, 2021)(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于审判前三周);United States v. Shea, No. 20 Cr. 412 (AT), Doc. 206 (S.D.N.Y. May 4, 2022)(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于审判前 14 天);United States v. Brennerman, No. 17 Cr. 337 (RJS), Doc. 24 (S.D.N.Y. Aug. 3, 2017)(审判前 18 天);United States v. Percoco, No. 16 Cr. 776 (VEC), Doc. 396 (S.D.N.Y. Dec. 15, 2017)(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于审判前一个多月);United States v. Grant, No. 16 Cr. 468 (GHW), Doc. 283 (S.D.N.Y. May 21, 2018)(审判前三周);United States v. Calk, No. 19 Cr. 366 (LGS), Doc. 180 (S.D.N.Y. Mar. 25, 2021)(审判前六周);同上,Doc. 262, at 341 (S.D.N.Y. Jun. 29, 2021)(审判中途命令辩方在作证前至少一个工作日提供用于交叉询问的任何未标记物证);United States v. Madonna, No. 17 Cr. 89 (CS), Doc. 655 (S.D.N.Y. Mar. 1, 2019)(审判前约一个月);United States v. Stewart, No. 15 Cr. 287 (LTS), Minute Entry (S.D.N.Y. Jan. 29, 2016)(审判前 18 天);United States v. Ulbricht, No. 14 Cr. 68 (KBF), Doc. 93 (S.D.N.Y. Oct. 17, 2014)(审判前约一个月)。披露截止日期应当适用于辩方打算在审判中引入的任何物证——包括在交叉询问中出于非弹劾目的引入的物证。“‘主要举证’(case-in-chief)一词已被解释为涵盖‘他们打算在审判中用于辩护的所有非弹劾物证,无论该物证是通过政府证人还是被告传唤的证人引入’。”Melzer, No. 20 Cr. 314 (GHW), Doc. 150, at 13(援引 United States v. Napout, No. 15 Cr. 252 (PKC), 2017 WL 6375729, at *7 (E.D.N.Y. Dec. 12, 2017))。“几乎所有审理该问题的法院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United States v. Crowder, 325 F. Supp. 3d 131, 136 (D.D.C. 2018)(汇集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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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纳律师建议抗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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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恭请法院命令被告就其可能试图在审判中提出的任何采纳律师建议抗辩发出通知。2023 年 12 月,政府向辩方发出一封信函,要求被告提供此类通知。尽管进行了会商并试图就该问题达成妥协,但被告迄今拒绝提供任何通知,甚至拒绝提供其将提供通知的日期。因此,政府请求法院命令在 4 月 20 日(即审判前一个月)之前进行披露。法院的命令应当要求被告提供:(a) Kwok(郭文贵)和/或 Wang(王雁平)将在审判中提出的任何采纳律师建议抗辩或基于律师参与的善意抗辩的轮廓的书面通知——包括指明所涉及的具体律师、这些律师提供的建议,以及被告将在审判中依赖的与前述内容有关的任何证据开示;以及 (b) 支持或可能弹劾或削弱任何此类抗辩的所有文件(包括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文件和律师工作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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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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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欺诈案件中……采纳律师建议抗辩并非一项即使陪审团认定政府的指控属实也能免除责任的积极抗辩”,而是“一种证据,如果被采信,可以在陪审员心中对政府是否已证明被告具有‘非法意图’这一必要犯罪要件产生合理怀疑。”United States v. Scully, 877 F.3d 464, 476 (2d Cir. 2017)。“尽管如此,只有在案卷记录中有足够的事实支持该抗辩时,被告才有权获得采纳律师建议的陪审团指示。”Scully, 877 F.3d at 476(援引 United States v. Evangelista, 122 F.3d 112, 117 (2d Cir. 1997))。具体而言,“必须有证据使理性陪审员能够认定被告‘诚实且出于善意向律师寻求建议’、‘向其律师充分且诚实地陈述了所有事实’,并‘善意且诚实地遵循了律师的建议’。”同上(援引 United States v. Colasuonno, 697 F.3d 164, 181 (2d Ci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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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被告试图采纳律师参与的证据(无论是作为正式的采纳律师建议抗辩,还是为了表明善意),其必须在审判前向政府提供充分的通知和披露。参见例如 Schulte, No. 17 Cr. 548 (PAC), 2020 WL 133620, at *6 (S.D.N.Y. Jan. 13, 2020)(要求提前披露采纳律师建议);United States v. Scali, No. 16 Cr. 466 (NSR), 2018 WL 461441, at *8 (S.D.N.Y. Jan. 18, 2018)(被告本应在审判前作出相关披露);United States v. Rubin/Chambers, Dunhill, 828 F. Supp. 2d 698, 711 (S.D.N.Y. 2011)(要求在审前会议前充分向政府发出采纳律师建议抗辩的通知,以便就争议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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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通知和证据开示是必要的,因为通过援引依赖律师参与的采纳律师建议和/或善意抗辩,被告通常默示放弃了相关的律师-委托人特权和/或工作成果特权。United States v. Bilzerian, 926 F.2d 1285, 1292 (2d Cir. 1991)。因此,为了对可能享有特权的领域进行证据开示,审前通知是必要的,这避免了在审判期间造成重大拖延。被告“就其方案的合法性与律师的对话”在“确定其知情程度并进而确定其意图方面具有直接相关性”。同上。由于与律师的对话可以揭示缺乏善意或未采纳律师建议,“律师-委托人特权不能同时用作盾牌和利剑”。同上。换言之,为了评估被告是否真正出于善意行事,了解其与其律师的沟通就变得很有必要:他是否充分且诚实地陈述了所有事实;律师是否向其提供了会使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合法的资讯;他是否善意且诚实地遵循了律师的建议?基于此原因,一旦被告提出善意或采纳律师建议抗辩,“被告打算用来确立该抗辩的任何通信或证据都应予以披露”,正如“被告不打算在审判中使用但与证明或削弱采纳律师建议抗辩相关的原本享有特权的通信”一样。United States v. Crowder, 325 F. Supp. 3d 131, 138 (D.D.C. 2018)。使情况进一步复杂化并需要尽早解决的是,在律师-委托人特权可能由公司控制的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裁决被告是否可以依赖受公司特权保护的证据。参见 United States v. Milton, 626 F. Supp. 3d 694, 702-03 (S.D.N.Y. 2022)(驳回被告关于“仅仅因为被告希望在其辩护中使用这些通信,享有特权的通信就变得可以开示”的宪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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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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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命令被告在审判前提供充分的采纳律师建议通知,以确保审判高效进行且不发生延误、避免对政府造成不公平的偏见、允许对相关律师进行适当的审前证据开示,并允许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附带争议。参见例如 Schulte, 2020 WL 133620, at *6(要求在审判前 19 天就采纳律师建议进行披露);Scali, 2018 WL 461441, at *8(在被告已经通知其打算依赖该抗辩的情况下,命令在审判前两周发出通知及相关证据开示);Rubin/Chambers, Dunhill, 828 F. Supp. 2d 698, 711 (S.D.N.Y. 2011)(命令在审判前三周发出通知)。充分提前的通知在本案中尤为重要,因为 Kwok 声称由至少 39 家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其中一些拥有众多单名律师)或个人(包括 Kwok 的同案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以其翻译身份)代表,或与其进行过享有特权的沟通;而 Wang 声称由至少 26 家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其中一些同样拥有多名个人律师)代表,或与其进行过享有特权的沟通。参见证物 B(Kwok 的律师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于对扣押的电子设备进行特权筛查的目的而提供的 Kwok 的律师名单),证物 C(Wang 的前任律师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出于相同目的提供的 Wang 的律师名单)。被告可能试图依赖来自数十家不同律师事务所的数十名律师的建议这一单纯事实,使得本案非同寻常,并且在缺乏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效率低下和拖延的情况。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就与任何法律建议相关的证据开示以及被告放弃特权的程度等问题产生法律争议。法院可能需要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需要就依赖法律建议或律师参与的任何抗辩充分提前发出通知,以免审判延长超出目前估计的六至八周时间——给陪审员带来不便并浪费司法资源。因此,鉴于涉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庞大,法院应当命令被告就任何采纳律师建议抗辩发出通知并提供任何随附文件,且不迟于 4 月 20 日(即审判前一个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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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保护受害人证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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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法院一样,政府对犯罪受害者负有职责。参见 18 U.S.C. § 3771(a)(1)、(a)(8) 及 (b)(1)(根据《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受害者权利法)》规定,法院“应当确保[]犯罪受害者[享有]”其各项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对待以及对其尊严和隐私受到尊重的权利”)。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是确保向联邦当局寻求救济并就其如何受害提供证据和证词的受害者的安全。而且,与本法院一样,政府还必须确保防止刑事被告人通过恐吓或威胁潜在证人来妨碍司法公正,尤其是那些身为犯罪受害者且已经遭受被告人侵害的证人。比较 United States v. Blackshear, 313 F. App'x 338, 343 (2d Cir. 2008)(简要裁定)(在被告人“持续企图妨碍司法”,包括通过“恐吓证人”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人此前的事件均不涉及陪审员”,仍维持选任匿名陪审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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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过去的妨碍行为以及他们即使在羁押期间仍继续进行犯罪行为(如下文所述),防止通过威胁、骚扰和恐吓潜在受害者证人以吓退其作证来妨碍司法公正的图谋这一义务尤为迫切。因此,并基于下文进一步详述的理由,本法院应当下达以下程序命令(这些程序已纳入作为附件 A 附后的拟议命令中),以保护潜在的受害者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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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le 16(第 16 条规则):根据保护令,政府将继续将可能识别潜在受害者身份的材料指定为“仅限律师查阅(Attorneys' Eyes Only,简称 AEO)”。 - 证据物:政府将于 4月30日 向被告人提供其拟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物,其中仅将可能识别受害者证人身份的有限部分证据物指定为 AEO。在庭审中出示任何此类指定证据物前四天,该 AEO 指定将被解除。 - 3500 材料:政府将于 5月6日 前提供该等材料,受害者证人的身份及相关的 3500 材料将被指定为 AEO。在任何受害者证人作证前四天,该 AEO 指定将被解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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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告人的妨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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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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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已经以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认定,Kwok“不会遵守法院命令”。Dkt. 51 第 12 页。该认定与其他法院的认定一致,那些法院同样“此前认定 [Kwok] 存在妨碍行为……且未服从法院命令”。Dkt. 51 第 8、12 页。除了藐视法院命令外,Kwok 针对其批评者和受害者进行骚扰、威胁和暴力的记录由来已久,这在考虑保护将在庭审中作证的受害者时属于重中之重。甚至在被羁押之前,Kwok 就惯于依靠其代理人——包括其追随者以及在他所控制的实体工作的人员——对这些批评者和受害者施加骚扰。本法院此前曾叙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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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尽管政府没有义务在庭审前出示 § 3500 材料,但按照惯例,政府将在此充分提前于庭审出示,以确保庭审高效进行。参见 United States v. Coppa, 267 F.3d 132, 145 (2d Cir. 2001)(“《Jencks Act(詹克斯法)》禁止地区法院下令在审前披露证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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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从事此类妨碍行为的诸多实例。参见 Dkt. 51 第 9 页。举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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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一名反中共活动人士(“活动人士-1”)对 Kwok 提起诉讼,指控 Kwok 对其发起了一场骚扰和威胁运动。Kwok 号召使用实际暴力,并煽动数十万追随者到活动人士-1 的家门外抗议,许诺向任何成功“除掉”活动人士-1 的人提供数万美元的现金和证券。2020年11月25日,两名抗议者对活动人士-1 的一位朋友实施了人身攻击,在该朋友躺在活动人士-1 家门外的路面上时反复踢踹其头部和颈部。正如公开报道的那样,该朋友面部骨折、双眼肿胀无法睁开,并被打掉了一颗牙齿。7 - 一名曾就 GTV Private Placement(GTV 私募)与 Kwok 合作的特定人士(在与 Kwok 断绝关系之前)在社交媒体上表示 Kwok 误导并诈骗了他的追随者。Kwok 的回应是公开给该人贴上“恶魔”和中共间谍的标签。随后,一个由 Kwok 控制的 Farm(农场)起诉了该人,该人如今因 Kwok 的公开威胁而生活在恐惧与东躲西藏之中。特别是,正如 Kwok 所深知的那样,将该人贴上中共间谍的标签,起到了将其数千名追随者引向该人的效果,致使他们遭受骚扰、诉讼和暴力威胁。 - Kwok 还威胁过那些要求退款或投诉其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多名受害者告知政府,在就其在他推出的投资项目中的投资向 Kwok 提出投诉后,他将他们打成中共间谍,有时通过社交媒体或视频帖子发布,将他们直接置于 Kwok 追随者的攻击目标之中。 - 政府访谈过的许多受害者至今仍对 Kwok 深感恐惧。他们有理由感到害怕:如果 Kwok 得知他们正在与政府沟通,他会把他们打成中共间谍并动员其追随者大军针对他们。一位与政府交谈过的受害者由于此类恐惧而先发制人地搬迁了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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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威胁其批评者和受害者之外,正如本法院已经确认的那样,Kwok 在以其他方式妨碍司法方面有着长期且记录详尽的历史。参见 Dkt. 216 第 9 页(“干扰证人只是妨碍行为的一种形式,而政府出示了未被反驳的证据,证明 Kwok 还从事了许多其他形式的妨碍行为”);同上,第 8 页(“[Kwok] 单方面作出的‘不再从事此类行为’的承诺,并不能消除本法院对 Kwok 一旦获释很可能会继续其妨碍模式的担忧”)。举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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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院指定了一名受托人(“受托人”)来管理 Kwok 的财务事务,并获取资产以向 Kwok 的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由于对受托人的行为不满,Kwok 动员其支持者骚扰受托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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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参见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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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所述,Kwok 煽动针对破产受托人的抗议和愤怒,从而阻碍了破产程序。2022年11月23日,为制止该等骚扰,受托人申请——并获准——了一项临时限制令。但这并没有阻止 Kwok 采取进一步的妨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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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20日,@NFSCSpeaks 账号发布了一份声明,指认了 Chapter 11(第 11 章)受托人的女儿们,并声称她们的父亲正在协助和教唆中共。该帖子还包含第 11 章受托人及其女儿的照片,并指明了她们工作的地方。@Miles 账号在其 Gettr(盖特)页面上转发了这一 @NFSCSpeaks 的帖子。”(In re: Ho Wan Kwok, et al., Chapter 11 Case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Jan. 11, 2023). 第 22 页(引文省略)。) - “2022年11月20日,抗议活动直接发生在第 11 章受托人的家门口。抗议者举着的标语在很大程度上直接针对第 11 章受托人。”同上,第 23 页。 - 在一段发布于社交媒体上的视频中,一名与 Kwok 的实体有关联的人员在 Paul Hastings(普衡律师事务所)门外抗议时陈述道:“[致] Paul Hastings 的所有人……数百万受到中共迫害的人将会诅咒你们,诅咒你们的家人,诅咒你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因为你们手上沾着鲜血”,以及“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的人民,我们 5 亿人……我们反对 Paul Hastings,我们反对 O'Melveny(美迈斯律师事务所)。8 没有回头路,没有退路。你们犯下了罪行,现在你们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同上,第 24-25 页。 - “2022年11月25日,第 11 章受托人的工作邮箱收到了来自 [一个] 未知的 ProtonMail [一种加密电子邮件服务] 邮箱地址发送的一系列电子邮件,其连续的主题行分别为‘I wish’和‘i kill’。‘I wish’邮件的正文内容为‘hhhhhhhhhahahahaha’。‘i kill’邮件没有正文。”同上,第 25 页。 - 2022年11月26日,一名未知来电者给受托人留下一条语音留言,称“你是中共的走狗。你该下地狱。你刚刚做了一件极其荒谬的事,你的死期到了。操。”同上,第 27 页。 - 在一项命令 Kwok 停止进一步干预破产程序的初步禁令发布两天后,于 2023年1月11日,Kwok 在其 Gettr 页面上鼓励其追随者用债权主张(无论其是否有依据)淹没破产案件卷宗。通过这样做,Kwok 企图迫使受托人产生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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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O'Melveny 代表一家起诉了 Kwok 的实体,该实体也是 Kwok 的债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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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和开支,并阻碍诉讼程序。9 2023年1月23日,Kwok 在 Gettr 上发布了一段视频,在视频中他鼓励采取更多同样的行动,并透露提交这些材料的目的就是为了阻碍破产法院并给受托人造成不必要的费用。Kwok 称:“你们大家都去破产法院……如果可能的话,让受托人的律师费累积到 1 万亿。……想想看,每小时 1,860 美元的律师费。你们大家都登记之后得是多少律师费?那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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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Kwok 利用他的追随者以及他控制的实体(除其他方式外,通过其追随者)来骚扰和阻碍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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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对他人的骚扰也延伸到了本案。由 Kwok 控制的社交媒体账号(包括其 Gettr 账号)将本案中署名的两名 AUSA(联邦助理检察官)打成与中共结盟的特工人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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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ang(王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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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可能没有那么频繁且记录详尽,但 Wang 在法庭诉讼中也从事了妨碍行为。例如,政府从 Wang 的设备中恢复了与教唆伪证有关的聊天记录。特别是,在发送给 Kwok 女儿的一系列 Signal 语音消息中,Wang 指导 Kwok 的女儿如何虚假地向律师声称 Kwok 的游艇归她所有——Kwok 的女儿后来在法庭诉讼中宣誓作证时重复了这一虚假陈述。参见证据物 D-G(从 Wang 的一台设备中恢复的 Wang 与 Kwok 女儿之间 Signal 消息的译文)。同样令人不安的是,正如与 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内部人员的录音对话所证实的那样,Wang 在本案被捕后处于羁押状态期间,利用其前任律师传递其取回存放在纽约市一个邮政信箱中数百万美元 G|CLUBS 资金(即欺诈所得)银行支票的要求。除了滥用律师之外,这种行为还反映了 Wang 和 Kwok 是如何利用他人来达到不当目的,并即使在 MDC(大都会拘留中心)内部也继续运作其敲诈勒索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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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政府预计庭审中的证据将显示,在被羁押期间以及在其通话被 MDC 录音的情况下,被告人一直在与一名身为执业律师的同谋——并非任何记录在案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律师会见,并利用该律师在被告人与郭氏企业之间传递消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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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参见 http (最后访问于2023年3月14日)(“战友们好,普衡律师事务所(Paul Hastings Law Firm)正在发起债权人登记活动!如果有战友意志不够坚定,觉得自己过去的投资和现在的投资没有安全感,需要成为债务人,并且你认为这是一个更好的选择,你必须尽快联系普衡律师事务所在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 of Connecticut)登记,说不定你就能成为亿万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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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见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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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这位律师的助理直接给政府发送了电子邮件,并索取其所有证据开示材料的副本。 B. 继续采取量身定制的仅供律师查阅(AEO)保护措施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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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确保其证人安全和到庭、维护本案刑事审判完整性的一项措施,在平衡这些利益与辩方准备辩护的权利的同时,政府在本案中通常将受害者提供的大量依《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Rule 16)开展的证据开示材料指定为仅供律师查阅(AEO)。本案中在未遭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作出的保护令(Protective Order)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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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披露材料中的某些部分(在本文中称为“仅供律师查阅材料”)包含高度机密和高度敏感的材料,这些材料涉及个人或实体的隐私、保密和/或安全利益,以至于其披露可能对个人或实体造成实质性损害和/或引发安全担忧,包括但不限于:与遭受骚扰的受害者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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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t. 63 ¶ 4。鉴于被告的妨碍司法的行为以及他们在狱中继续实施该计划的情况,政府作出的 AEO 级别指定是适当的。尽管如此,考虑到被告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诈骗并操纵了数千名不同个人的事实,政府承认受害者提供的材料并非微不足道。因此,政府愿意向辩方作出变通安排,将大量此类材料指定为“高度机密”,只要这些变通安排不会危及本案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受害者的安全,或受害者证人在不受骚扰、恐吓或威胁的情况下作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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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衡量,王要求将所有“涉及被告的通信(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录制的)”以及所有被告的照片均视为“高度机密”的请求是不符合要求的。Dkt. 253 at 3。王误解了受害者所提供材料的敏感性:高度敏感的并不是其内容本身,而是其有可能识别出向政府提供这些材料的个人身份。通信和照片很可能会导致这种情况。批准王的概括性请求将在开庭审理前近两个月向被告指认某些受害者证人,并导致针对这些受害者证人的一场长期的骚扰、恐吓和威胁活动。这些并非空穴来风的担忧。正如本法院熟悉被告恶劣的妨碍司法行为记录一样,被告的受害者也同样熟悉。几乎每一位与政府交谈过的受害者都表达了他或她对被告的骚扰和报复的真实恐惧。参见 United States v. Kandic, No. 17 Cr. 449 (NGG), 2021 WL 5505832, at *4 (E.D.N.Y. Nov. 24, 2021)(“理性的陪审员在评估被告使用社交媒体宣传伊斯兰国(ISIS)的指控时,可能会担心自己的身份被泄露到网上,从而使他们暴露于并未直接与被告关联的个人的威胁之下。”)。因此,必须驳回王的请求,以保护受害者并维护即将进行的审判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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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向被告披露能够识别受害者身份的政府物证和《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00条材料(3500 material)同样存在这些担忧,因此政府在距该受害者证人作证四天前,将能够识别受害者证人身份的物证和3500材料指定为 AEO 是适当的。本司法区在刑事案件中一直采用此类程序来保护证人并防止妨碍司法。参见,例如,United States v. Jones, 21 Cr. 505 (ER), Dkt. 50(3500保护令,包括 AEO 指定,在临近审判日期前一直用于合作证人和民事证人);United States v. Bilal, 19 Cr. 565 (JPO), Dkt. 52(同上);United States v. Garcia, 21 Cr. 412 (JSR), Dkt. 101(在审判前一周前将某些3500材料指定为 AEO)。虽然本案不涉及毒品走私,但它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涉及的被告曾不遗余力地恐吓、骚扰和威胁——有时甚至在身体上伤害——那些公开发声反对他们的人。被告拥有许多忠实的追随者,他们曾在过去的诉讼程序中企图妨碍司法,并且在本案中很可能会再次企图这样做,因为他们的头目正面临被定罪和长期监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被告及其同伙在仅仅面临民事后果时就曾妨碍司法并威胁他人。而在本案中,被告面临的是刑事后果,随着审判日期的临近,这些更高的利害关系显然增加了发生妨碍司法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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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大都会拘留中心(MDC)的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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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王请求法院“命令政府将所有近期交付的材料和任何后续交付的材料亲自送交给布鲁克林大都会拘留中心(MDC Brooklyn)的相应官员,以便及时送达给被告。”(Dkt. 253 at 2)。没有任何必要作出此类命令。正如本案记录所清楚表明的,政府一直在配合辩方将证据开示材料送往 MDC 的请求,并将在开庭前继续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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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于2023年3月15日被捕,并被命令在审前予以羁押。随后进行了数轮复议动议;本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维持了对王的审前羁押,认定王存在严重的逃匿风险,且没有任何条件能够合理保证其出席未来的法庭程序。Dkt. 56。鉴于共同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对社区的危险性、逃匿风险以及妨碍司法的风险,本法院还于2023年4月20日命令在审前对其实施羁押。Dkt. 51。在2023年6月9日的审前会议期间,法院口头准许了被告请求在布鲁克林大都会拘留中心使用笔记本电脑以便利其查阅证据开示材料和其他案件材料的动议。当天,政府联系了布鲁克林 MDC 的法律工作人员,告知他们法院的命令,并商定如何安排向被告交付笔记本电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签署了双方联合提议的笔记本电脑命令。Dkt.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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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或该日前后,王的时任辩护律师向政府发送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王电脑”),以便装入根据保护令被指定为机密的证据开示材料(即王获准在布鲁克林 MDC 保留的材料)。2023年7月22日,Emil Bove(埃米尔·博夫)在本案中代表王提交了出庭通知,表明其打算接替成为王的辩护律师;次日,政府通知法院其打算申请取消 Bove 的代理资格,并随后提交了取消资格动议。2023年8月11日,在该取消资格动议悬而未决期间,Bove 就王电脑的状态联系了政府,并确认在取消资格动议解决之前,Bove 及其律所不会查阅证据开示材料或与王讨论证据开示材料。当天晚些时候,政府通知 Bove,政府正在向王电脑装入证据开示材料,并将把王电脑交付至布鲁克林 M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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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0日,政府确认王电脑(已装入某些机密证据开示材料)已在布鲁克林 MDC 交付给王。政府告知 Bove,由于额外的机密材料容量过大无法装入王电脑,政府需要一个 10 TB 的硬盘,并于2023年9月7日向 Bove 提供了与 MDC 兼容的硬盘规格。Bove 向政府提供了一个硬盘,政府将额外的机密证据开示材料装入该硬盘,并于2023年10月交付至 MDC。Bove 于2023年10月27日辞去王的辩护律师职务。王现任辩护律师 Brendan Quigley(布伦丹·奎格利)于2023年11月6日提交了出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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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2月20日的通话中,Quigley 请求政府向王发送政府自2023年10月左右以来出示的机密证据开示材料。12 2024年2月23日,政府向辩护律师提供了布鲁克林 MDC 对在押人员硬盘的规格要求。政府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 Quigley 寄来的硬盘,并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将所要求的证据开示材料装入该硬盘。2024年3月10日,政府告知 Quigley,该硬盘将于次日在布鲁克林 MDC 交付给王。2024年3月11日,政府安排将硬盘专人送达布鲁克林 MDC,并收到了确认送达的收据,该收据由布鲁克林 MDC 工作人员签署,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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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3日,星期六,Quigley 向政府发送电子邮件(抄送 MDC 法律部门),告知该硬盘显然尚未交付给王。这是政府首次得知2024年3月11日送达布鲁克林 MDC 的硬盘未被王收到。政府在一小时多一点的时间内回复了 Quigley,并于当天向 MDC 法律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以询问该硬盘的状况。2024年3月25日,MDC 法律部门告知他们没有收到该硬盘的记录。政府提供了送达收据的副本(如上所述,该收据反映布鲁克林 MDC 的一名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3月11日签字确认收到该硬盘)。随后,在2024年3月25日,MDC 法律工作人员告知政府无法找到该硬盘,并请求政府寄送一个替代硬盘。次日,即2024年3月26日,政府将证据开示材料下载到一个新硬盘上(除手机提取数据外,该部分数据过大无法复制到该硬盘上),并安排于2024年3月27日将新硬盘专人送达布鲁克林 MDC。MDC 法律工作人员确认新硬盘已于2024年3月27日送达布鲁克林 MDC(即在王提交其动议的前一天),并提供了一份王于2024年3月28日签署的信函,确认收到该硬盘,并进一步确认她能够访问新硬盘的内容。综上所述,每次辩护律师请求下签人协助向被告交付证据开示材料时,政府都迅速作出了回应并提供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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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命令政府向 MDC 提供证据开示材料,因为政府一直在这样做并且将继续这样做,王的动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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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政府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向王和郭的律师进行了约五次证据开示材料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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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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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应命令执行附于附件 A 的双方审前披露时间表;并准许在本案中使用量身定制的程序以保护受害者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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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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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 美国联邦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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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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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h F. Fergenson Ryan B. Finkel Justin Horton Juliana N. Murray 助理美国联邦检察官 (212) 637-2190 / 6612 / 2276 /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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