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30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306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04-09
法院命令(2024年4月24日生效)批准政府动议——陪审团应保持匿名并接受半隔离措施(由美国司法官护送进出法院)。理由包括被告 Ho Wan Kwok 曾指使追随者骚扰法庭参与者、案件获得大量媒体关注。法官 Analisa Torres 同时驳回了政府要求将其动议密封至审判后的请求。
全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联邦纽约南区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Ho Wan Kwok(郭文贵)与 Yanping Wang(王雁平),
被告。
USDC SDNY(美国联邦纽约南区地区法院) 电子归档文件 DOC #: __________________ 归档日期:04/24/2024
Analisa Torres(阿纳丽莎·托雷斯),联邦地区法官:
通过日期为 2024年4月9日的密封 motion in limine(审前动议),政府请求本案陪审团对公众保持匿名并进行部分隔离——即由 U.S. Marshals(美国法警)护送进出法院。参见 Gov. Letter at 1, ECF No. 304。被告郭文贵与王雁平对实行匿名、半隔离陪审团不持异议,尽管他们对政府采取此类防范措施的理由提出抗辩。参见 Kwok Opp. at 87, ECF No. 287(未删节版本已由法院存档);Wang Opp. at 49, ECF No. 291(未删节版本已由法院存档)。基于下述理由,该动议予以准许(GRANTED)。
宪法赋予每位刑事被告人无罪推定和获得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U.S. Const. amends. V, VI。特殊的陪审团保护措施,例如匿名和半隔离,可能会因“在陪审团每天抵达和离开时提醒他们本案审判需要特殊处理”而影响这些权利。United States v. Mostafa, 7 F. Supp. 3d 334, 338 (S.D.N.Y. 2014)。然而,“在确实必要且
第 1 项脚注:政府请求将其信函和本裁定维持密封状态直至审判结束后,以“避免污染陪审员库的风险”。Gov. Letter at 1。该请求予以驳回(DENIED)。参见 United States v. Khan, 591 F. Supp. 2d 166, 169 (E.D.N.Y. 2008)(认定将法院的匿名决定密封归档“缺乏依据”)。法院将指示陪审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案件进行独立调查,从而将陪审员受到本案众多公开归档文件污染的风险降至最低。
妥善运用的情况下,匿名陪审团”以及其他防范措施“并不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United States v. Quinones, 511 F.3d 289, 295 (2d Cir. 2007)(引文省略)。法院必须“(a) 认定有充分理由确信陪审团需要保护,并且 (b) 采取合理防范措施以尽量减少对被告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并确保其基本权利受到保护”。United States v. Gotti, 459 F.3d 296, 345 (2d Cir. 2006)(援引 United States v. Paccione, 949 F.2d 1183, 1192 (2d Cir. 1991))。
在确定是否需要陪审团保护措施时,法院可以考量“被告人干预司法程序的意愿”以及“罪行的严重性”。Quinones, 511 F.3d at 295–96。法院可以考量“被告人的共同谋划者进行干预的证据,即便缺乏特定被告人寻求妨碍司法的证据”。United States v. Napout, 963 F.3d 163, 190 (2d Cir. 2020)(文本已清理)。法院亦可考量审前公众宣传,“因为这可能增加陪审员姓名被公之于众的可能性,从而使他们面临受到被告人朋友或敌人的恐吓,或受到公众骚扰的风险”。United States v. Vario, 943 F.2d 236, 240 (2d Cir. 1991)(引文省略);一致见 United States v. Kadir, 718 F.3d 115, 121 (2d Cir. 2013);Napout, 963 F.3d at 189。
如果法院认定确有必要实行匿名,法院必须“进行细致的 voir dire(陪审员遴选),旨在发现针对相关争议或被告人的任何偏见,并注意向陪审员提供一个合情合理且不具偏见的理由来解释为何不公开其身份”。United States v. Aulicino, 44 F.3d 1102, 1116 (2d Cir. 1995);一致见 Quinones, 511 F.3d at 296(赞同地区法院通过“足够详尽”的陪审员遴选来“弥补陪审团匿名带来的影响”,并赞同其“对有关匿名的陪审团指示进行措辞,以避免暗示
被告对任何人或对司法程序构成任何风险”)。例如,巡回上诉法院曾赞许地援引一项陪审团指示,该指示告知陪审员“匿名将保护陪审员的隐私权,并协助他们独立、公正、不偏不倚地履行作为陪审员的职责”。Kadir, 718 F.3d at 120–21(文本已清理)。
政府主张在本案中采用匿名、半隔离陪审团是适当的,原因在于郭文贵有“利用其组织骚扰和威胁那些敢于批评和反对他的人”的历史、其“广泛的阻碍行为”,以及本案所引起的“重大媒体关注”。Gov. Letter at 2–3。郭文贵同意陪审团应对公众保持匿名并进行半隔离,但主张“采取这些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在于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中国共产党,简称“CCP”)的行动及潜在行动,CCP 毫不犹豫地利用其支配的一切手段来攻击”他。Kwok Opp. at 87–88。同样,王雁平不反对政府建议的措施,但辩称这些措施的依据是“CCP 对其无可争议的针对”以及“此前对其隐私的侵犯”。Wang Opp. at 49。
政府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证明对司法公正性的风险以及公众关注的可能性在本案中应当采取特殊的陪审团保护措施。第 2 项脚注。首先,正如本法院此前所认定,郭文贵已表现出干预司法程序的意愿。参见 Bail Order at 11, ECF No. 51。郭文贵曾“发布视频和社交媒体帖子,鼓励其追随者在破产受托人及其律师的住所和办公室‘坚持’抗议”,导致对该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的“威胁”和“骚扰”。同上,at
第 2 项脚注:由于政府的理由已足够充分,法院不再讨论郭文贵和王雁平对 CCP 针对行为的担忧是否能独立构成采取特殊陪审团保护措施的正当理由。
9;亦见 ECF No. 255 at 9–11(详细记录破产受托人及他人收到的暴力威胁)。政府还坚称,郭文贵曾威胁那些“寻求退款或投诉其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即潜在证人。ECF No. 255 at 9。例如,在一名个人于社交媒体上表示其认为郭文贵误导并诈骗其追随者之后,郭文贵“公开将该人斥为‘恶魔’和 CCP 间谍……致使郭文贵的数千名追随者转而攻击该人”。同上。一旦陪审员身份公开,郭文贵庞大的忠实追随者网络可能会对陪审员进行集体骚扰,这一可能性支持对公众隐去陪审员姓名并实行半隔离。
此外,政府已证明,对本案的巨大公众关注——无论是在主流媒体上还是在郭文贵自己的媒体平台上——都证明保护措施具有正当性。政府指出,夏奇东(Qidong Xia),即“被告组织的现任领导人”,在郭文贵的某个媒体频道上表示其意图“清算”那些“伤害”郭文贵政治运动的人。Gov. Letter at 3–4。本案的诉讼程序吸引了大量的旁听人员,法院预计随着审判临近,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度还将持续上升。这种程度的审前公众关注要求保护陪审员姓名免遭大范围传播。而且,关于罪行的严重性,毫无疑问本案中的各项指控——尽管不涉及暴力——具有足够的严重性。参见 Napout, 963 F.3d at 190(在欺诈案件中下令实行陪审团保护)。
因此,政府已确立陪审团需要特殊保护。
候选陪审员及宣誓陪审员的身份将对公众保密。为减轻对被告宪法权利的负担,其身份将为被告及其律师、政府律师以及法院所知悉。参见 Napout, 963 F.3d at 189(“地区法院通过确保陪审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匿名,从而保护了上诉人的基本权利”)。严禁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向非律师团队成员的任何人员披露陪审员姓名,包括在案件终结之后。
法院的陪审员遴选将对候选陪审员进行审查以发现任何潜在偏见。此外,法院将向陪审员提供关于防范措施的中立解释,且不牵涉被告。参见同上(赞同法院的解释,即匿名和半隔离措施“‘并非不寻常’,并且‘鉴于本次审判可能受到的媒体和公众关注,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确保他们的隐私和公正性’”)。
陪审团将在审判的每个开庭日早晨在第二地点集合,并在美国法警护送下乘坐面包车前往法院。每日诉讼程序结束后,法警将护送陪审员离开法院并将其送回第二地点。
法院书记官受命终止 ECF No. 304 的动议。
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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