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DECLARATION · ECF #38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382
类型
DECLARATION

声明书(共谋人及代理人陈述)——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382(2024年6月28日提交)。检方请求法院根据《联邦证据规则》801(d)(2)采纳被告及其多名代理人与共谋人(包括 Xia Qidong、Sara Wei、David Dai、Zhang Yongbing)的陈述为真实言词证据,以支持控方案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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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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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Attorney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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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K. Javits Federal Building 26 Federal Plaza, 3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278(纽约州纽约市联邦广场26号雅各布·K·贾维茨联邦大楼37层,邮编1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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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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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ECF(通过电子案件卷宗系统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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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orable Analisa Torres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S. Courthouse 500 Pearl St. New York, NY 10007-1312(纽约州纽约市珍珠街500号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美国法院,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官阿娜丽莎·托雷斯阁下,邮编10007-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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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United States v. Guo, S3 23 Cr. 118 (AT)(事由:美国诉郭案,案号 S3 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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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托雷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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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谨以此函向法庭提交一份在庭审中引述的庭外陈述清单,该等陈述作为共谋者或代理人的陈述,可就其实质真实性采纳为证据。参见证据 A(适用陈述附录)。证据 A 中列出的陈述的庭外陈述者在下文依次论述,并附有庭审记录引述,以优势证据证明陈述者系被告人的共谋者或代理人。第1条脚注:本申请不涉及已在无异议情况下被采纳为证据的证物中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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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庭应当就某些共谋者和代理人陈述的实质真实性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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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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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无论是其本人所作还是通过其代理人所作——均非传闻证据,且可就其实质真实性采纳为证据。参见 Fed. R. Evid. 801(d)(2);另见例如 United States v. Olweiss, 138 F.2d 798, 800 (2d Cir. 1943)(指出共谋者陈述基于“代理的一般原则,即任何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均对其本人具有拘束力并可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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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就其实质真实性被采纳,共谋者的陈述必须是在“共谋期间且为推进共谋而作出的”,Fed. R. Evid. 801(d)(2)(E);而一般代理人的陈述必须是“在该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该关系范围内的事项所作出的”,Fed. R. Evid. 801(d)(2)(D)。若要以实质真实性采纳共谋者陈述,政府方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存在共谋,被告人与陈述者为共谋成员,且陈述系在共谋过程中为推进共谋而作出”。United States v. Tracy, 12 F.3d 1186, 1199 (2d Cir. 1993)(援引 United States v. Geaney, 417 F.2d 1116, 1120 (2d Cir. 1969));另见例如 United States v. Vilar, 729 F.3d 62, 86-87 (2d Cir. 2013)(代理人陈述适用相同标准)。在有其他某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共谋者和其他代理人的陈述本身即可用于支持 Geaney 认定。参见通论 Bourjaily v. United States, 483 U.S. 171, 175-76 (1987);United States v. Farhane, 634 F.3d 127, 161 (2d Cir. 2011)(维持 Geaney 认定,认为其“得到了两名被告人录音陈述的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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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些规则“植根于代理理论”,United States v. Saneaux, 365 F. Supp. 2d 493, 500 (S.D.N.Y. 2005),法庭还应采纳“共谋者之代理人的陈述”,Miltland Raleigh-Durham v. Myers, 807 F. Supp. 1025, 1054 (S.D.N.Y. 1992)(Motley 法官),或“共谋实体的代理人”的陈述,United States v. Rogers, 118 F.3d 466, 478 (6th Cir. 1997)。公司可以构成共谋者,参见例如 United States v. Weintraub, 27 F. App'x 54, 55-56 (2d Cir. 2001)(简要命令)(维持对个人及公司共谋者的定罪),且公司通过其自然人代理人的行为实施犯罪,参见 United States v.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 882 F.2d 656, 660 (2d Cir. 1989)。此外,根据 Rule 801(d)(2)(D),即使“该对话是否如 Rule 801(d)(2)(E) 所要求的那样是在共谋过程中且为推进共谋而进行尚存疑问”,代理人的陈述亦可采纳。United States v. Pilarinos, 864 F.2d 253, 256-57 (2d Cir.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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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庭外陈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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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周以来的证人证言和已采纳证物(许多是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采纳的)共同提供了充实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共谋,被告人与陈述者为共谋成员,且共谋者的陈述系在共谋过程中为推进共谋而作出”。Tracy, 12 F.3d at 1199(援引 Geaney, 417 F.2d at 1120);Fed. R. Evid. 104。庭审记录亦充分支持关于 Miles Guo(郭文贵)及其共谋者通过代表该共谋集团发声的代理人行事的认定。参见 Pilarinos, 864 F.2d at 256-57(维持对未加入共谋的代理人所作陈述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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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引入的郭文贵及其共谋者的大多数陈述,其提交目的并非为了确立其实质真实性,而是:作为向郭文贵的受害者撒谎的证据、作为向其代理人下达指令的证据,或是作为对听众产生特定影响的话语。第2条脚注:参见例如 GX 3401 及庭审记录第 3677-79 页(Jesse Brown 担任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首席执行官并向共谋者 William Je(余建明)汇报,在 GTV 播出的采访中就该交易所及其产品撒谎);United States v. Pedroza, 750 F.2d 187, 203 (2d Cir. 1984)(指出“该证言并非传闻,因为其显然不是为了证明所主张事项的实质真实性而提供”,而“相反,提供该陈述是为了证明其显而易见的虚假性”)。其他陈述系郭文贵通过其代理人提出的问题或下达的命令——明确不属于传闻。例如,庭审记录第 1213:23-1214:9 页(证言显示,在一名投资者于直播中向郭文贵要求退款后,郭文贵的代理人 Guobin 下令将该投资者移出 Discord 群组——“kick it out”);庭审记录第 479:18-22 页(证言显示,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社会)——由郭文贵控制的机构,参见庭审记录第 475:13-19 页——的一名律师助理询问一位董事,其针对郭文贵指令投出的反对票是否属于笔误)。参见 United States v. Coplan, 703 F.3d 46, 84 (2d Cir. 2012)(“作为法律问题,提问不属于 Rule 801 含义内的‘主张’”);United States v. Bellomo, 176 F.3d 580, 586 (2d Cir. 1999)(“作为命令证据提交的陈述……而非为了证明其中所主张事项的实质真实性,不属于传闻。”)。还有其他陈述——例如来自“被告人创建并控制的媒体网站”的言论——“可作为非传闻证据予以采纳,以展示其对观看者的影响”。庭审记录第 349-50 页(援引案卷第 361 号文件(政府方动议)及 SEC v. AT&T, Inc., 626 F. Supp. 3d 703, 737 (S.D.N.Y. 2022));另见例如庭审记录第 186-190 页(在附有限制性指示的情况下采纳 Steve Bannon 在法治社会启动仪式期间的陈述,指示说明政府方“并非为了证明视频中所陈述内容的实质真实性而提交”);庭审记录第 2656-2659 页(采纳 Sam Roberts 就喜马拉雅交易所代理人向其提供的信息所作的证言,以展示其对 Roberts 的影响)。但 G 企业共谋者的其他陈述——包括公开和私下的有罪自认——则是为了证明其实质真实性而提交的。基于下述理由,法庭应当作出 Geaney 认定,并将这些陈述采纳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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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文贵核心圈共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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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贵的 RICO(《诈贷与贪腐组织操纵法案》)共谋集团由一个核心共谋者群体领导,该群体指挥资金流动、号令各商业实体的代理人,并执行该共谋集团的长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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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ette Wang(王雁平)已承认犯有与郭文贵共谋的罪行。5月28日,鉴于王雁平已认罪答辩,法庭裁定政府方“可以提出引出王雁平陈述的问题”。庭审记录第 436:2-437:22 页。除其认罪答辩之外,庭审记录已充分证明王雁平是郭文贵的共谋者和代理人。事实上,王雁平甚至称郭文贵为“校董(Principal)”。参见例如庭审记录第 425:25-426:4、1918:3-7 页。王雁平对郭氏企业中的几乎每一个实体均行使控制权,并担任郭文贵的“右手(得力助手)”。庭审记录第 433:21-25 页;另见庭审记录第 42 页(“王女士是运营主管。她负责各项业务的日常运作。”(被告人开庭陈述))。王雁平雇用了郭文贵的多名助理,这些助理亦代表她和郭文贵行事(并称郭文贵为“校董”或“老板”)。参见例如庭审记录第 425:3-427:2 页。例如,王雁平从花旗银行雇用了 Haitham Khaled 来创建 Crane 实体,以掩盖并延续 G|CLUBS 欺诈,庭审记录第 1915:20-1916:9 页;并雇用了 Jesse Brown 来运营一个从 G-Dollar 和 G-Coin 演变为 H-Dollar 和 H-Coin 的加密货币项目,庭审记录第 3638:3-3639:10 页。王雁平还控制资金流动并指挥对投资者资金的挪用。作为 GTV 的执行董事及 Saraca 银行账户的签字人,王雁平执行了向 Hayman Capital 转移1亿美元被挪用 GTV 投资者资金的操作——该笔转账用于使郭氏家族获益。参见 GXZ1。王雁平协调与农场相关的事务,包括与在庭审中作证的农场负责人 Ya Li(李亚)协调农场“贷款”还款事宜。参见例如庭审记录第 1389 页。王雁平对 G Clubs 行使控制权,并指示其人员转移资金和购买资产。庭审记录第 2976:8 页(G Clubs 首席执行官 Limarie Reyes 向王雁平汇报)。王雁平对利用受害者资金支付郭氏家族奢华生活开销的家族办公室行使控制权。庭审记录第 433-4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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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Je(余建明)是郭文贵的主要洗钱者。庭审记录第 458:18-22 页(将余建明描述为“财务人员”以及“为老板处理投资和融资的人”);庭审记录第 42 页(“余建明是主管财务的人。他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投资银行家,不仅管理郭氏家族基金的财富”(被告人开庭陈述))。余建明与王雁平一同促成了对1亿美元 GTV 投资者资金的挪用。参见庭审记录第 762-63 页。此外,余建明管理 ACA Capital,该机构被用于洗钱和挪用受害者资金,包括农场“贷款”资金。余建明还拥有并控制 Hamilton 和喜马拉雅交易所实体,这些实体同样被用于洗钱和挪用受害者资金以使郭文贵获益。例如,余建明从 Crane 接收了超过4600万美元的 G|CLUBS 投资者资金,随后清洗该笔资金用于在新泽西州莫瓦为郭文贵及其家族购买并翻修一处豪宅。余建明还在喜马拉雅交易所通过一笔与郭文贵游艇相关的虚假借款向郭文贵转移3700万美元欺诈所得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参见 GXMER138,庭审记录第 2792:22-2793:19 页(关于“3700万美元电汇”是“余建明和喜马拉雅向郭文贵提供的贷款”的证言)。余建明以极大的规模监督并执行了欺诈所得的巨额转移,甚至企图为 G 企业的利益收购一家银行。在与该银行前首席执行官的联络中,余建明表示“郭文贵是他最好的朋友,郭文贵信任他胜过世界上任何人,且两人关系极其密切”。庭审记录第 2792:12-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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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leson Guo(郭强,又名 Qiang Guo,被告之子)利用 G Enterprise(G系列企业)的欺诈所得谋取私利,并参与了该共谋的运作。Mileson 是多个家族办公室实体的所有者,包括用于挪用 1 亿美元 GTV 投资者资金进行 Hayman Capital 投资的实体 Saraca。Mileson 也是接收并花费农场贷款项目欺诈所得的家族办公室实体(如 Lamp Capital)的所有者。Mileson 使用 G|CLUBS 投资者的资金为自己购买了一辆价值 400 万美元的法拉利。参见 GXZ 21 综述。政府出示了 Haitham Khaled 的录音,在录音中,Mileson、Guo(郭文贵)以及其他共谋者指挥欺诈所得通过 G|CLUBS、Crane 和其他 G系列企业实体的转移流动。参见 GX411-T 第 14-15 页(Guo 就 Crane 的资金告诉 Mileson,“严格来说,这不完全合法”);同上第 16 页(Mileson:“爸,我刚才那么说,意思是如果有人质疑我们,他们会有管辖权”);GX412A 第 4 页(Mileson:“我是拥有 G|CLUBS 的信托基金的设立人”);GX413A-T 第 4 页(当被 Crane 和 G|CLUBS 的代理人 Khaled 问及“钱要去哪里?”时,Mileson 回答:“美国境外的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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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oran He(何浩然)担任 G系列企业核心的众多实体(包括 G|CLUBS)的账面所有者。参见审讯记录第 1983 页(Tr. 1983);GXBR460。以该身份,他指示 G|CLUBS 的傀儡首席执行官 Limarie Reyes Molinares 利用所谓的借款协议接收并洗钱欺诈所得。参见 Tr. 2990;GXGC515(带有何浩然签名的文件,反映出从 G|CLUBS 向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转移的 1500 万美元和 2000 万美元款项)。他还是由 Mileson Guo 和 Miles Guo 实际控制的实体的名义所有者。例如参见 Tr. 3379(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用于接收 G|CLUBS 资金以支付 Mileson 的法拉利);Tr. 1425(Ya Li(李亚)的证词,指认何浩然为“一家新的 GTV 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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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氏家族办公室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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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贵所谓的“家族办公室”由担任郭文贵代理人的雇员组成。就本申请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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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x Krasner(麦克斯·克拉斯纳)“是 Golden Spring 的一名雇员,从事会计工作”,他在那里为郭文贵和 Wang(王雁平)“处理了大量付款”。Tr. 448。在其他交易中,Krasner 促成了使用 G|CLUBS 投资者资金购买在郭文贵位于格林威治的车库中发现的兰博基尼。参见 Tr. 136(证词证明 Krasner “大概是帮助与 [达拉斯兰博基尼员工] 就购买‘Aventador SVJ Roadster’进行谈判的代理人之一”);Tr. 3066-67(Krasner 发给 G|CLUBS 傀儡首席执行官的电子邮件,称“看来团队还是选红色兰博基尼。我们需要敲定所有文书工作”)。除了为 G系列企业执行交易外,Krasner 还担任 G系列企业实体的账面所有者或董事。例如参见 Tr. 3081(Hudson Diamond);Tr. 4069(Krasner 签署了与 Saraca 将挪用的 1 亿美元 GTV 投资者资金投资于一家对冲基金相关的文书)。事实上,Krasner 是 GTV 的“总裁”,并由 Saraca Media Group 为此职务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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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CLUBS 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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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UBS 的运作由郭文贵的共谋者(主要是王雁平和何浩然)控制。G|CLUBS 实体本身也是法人共谋者;这些实体自身采取了行动,并被用于推进所指控的犯罪企业的目的。G|CLUBS 的雇员是郭文贵领导的共谋的代理人,因此在审判中引出的某些陈述因其真实性而具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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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marie Reyes(利玛丽·雷耶斯)是 G|CLUBS 的傀儡首席执行官。以该身份,她主要接受王雁平和何浩然的指示来签署并促成“借款”协议。(例如 Tr. 2975-76。)此类协议指示支取 G|CLUBS 会员付款(即受害者资金)为郭文贵及其家人购买奢侈品,并向 Mileson Guo 和 Je(余建明,William Je)汇送现金(后者进一步将其分发给郭氏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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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是 G|CLUBS 的财务主管,“负责会计工作,具体是对账会员 ID 与进账款项。”Tr. 2045。Hadjicharalambous 代表 G|CLUBS 与银行进行沟通,例如参见 Tr. 2602-04。他的工作还扩展到其他 G系列企业实体:例如,在王雁平公寓中发现的一份文件指认 Hadjicharalambous 为 Freedom Media Ventures 在喜马拉雅交易所账户的操作人。参见 GXWA96;Tr. 33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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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a Izquierdo(安娜·伊斯基耶多)是 G|CLUBS 的法务律师。Izquierdo 听从王雁平的指示,参见 Tr. 3020,并协助促成欺诈所得从 G|CLUBS 向其他 G系列企业实体的转移,例如参见 Tr. 3067(给 Krasner 的电子邮件,内容涉及在 G|CLUBS 傀儡首席执行官“发送这些文件且电汇可以发出”之前所需的文件)。Izquierdo 还在王雁平的指示下工作,以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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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包括在郭文贵车库中发现的红色兰博基尼以及郭文贵使用的自由号游艇(Liberty Yacht)在内的“资产”。例如,GXGC317;GXGC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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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喜马拉雅交易所和 Hamilton 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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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所述,喜马拉雅交易所的运作由郭文贵和 William Je 控制。喜马拉雅交易所前首席执行官 Jesse Brown 作证称,郭文贵推动了喜马拉雅交易所上线的时间安排,且郭文贵选定了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新任首席执行官。Tr. 3674:4-9(郭文贵推动了上线时间);3705:3-14(接替 Brown 担任首席执行官的人告诉他“是郭文贵把他安插在那里的”)。喜马拉雅交易所实体——包括同样由 Je 拥有和管理且与交易所存在人员重叠的 Hamilton 实体,例如参见 GXHN-33(证明 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是由 Je 控制的实体);1962:13-15(Khaled 描述 Je 为 Hamilton 工作)。喜马拉雅交易所和 Hamilton 本身就是法人共谋者,它们采取了推进所指控罪行的行动。它们的雇员是郭文贵领导的共谋的代理人,因此在审判中引出的某些陈述因其真实性而具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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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ios Mamzeris(马里奥斯·马姆泽里斯)是喜马拉雅交易所的首席运营官,也是 Hamilton 的雇员。参见 GXBR 212(Mamzeris 于 2023 年 3 月发送给 BitGo 的关于交易所缺乏“加密能力”的电子邮件)。参见 Tr. 2675, 2679, 3733;GXBR 212(Mamzeris 于 2023 年 3 月发给 BitGo 关于交易所缺乏“加密能力”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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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iya Patel(普里亚·帕特尔)是交易所与 BitGo 之间的主要联络人,参见 Tr. 2661-63,BitGo 是一家被聘请提供钱包服务但交易所从未实际使用过的供应商,参见 Tr. 2680。以该身份,Patel 对 BitGo 撒了谎——例如参见 Tr. 2662(Patel 告诉 BitGo 郭文贵与交易所“没有任何财务关联”)——且该交易所前首席执行官作证称,他认为 Patel 在一次员工会议上撒了谎,声称不知道 GTV 与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的与加密货币相关的和解协议,参见 Tr. 36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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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 Fallon(大卫·法伦)是 Hamilton 的高级管理人员。例如参见 Tr. 2523:17-19(叙述 Fallon 和 Je 是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银行账户的授权使用人);2859:1-2(Collins 将 Fallon 描述为 Hamilton 的“首席交易员”);3060:8-11(Reyes 的证词将 Fallon 描述为“喜马拉雅交易所团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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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aurus Fund 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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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wah 豪宅是用最初由 Crane(由审判证人 Haitham Khaled 设立的空壳公司)接收的投资者资金购买的。Mahwah 豪宅的产权由作为空壳公司兼法人共谋者的 Taurus Fund LLC 持有。房地产律师 Amy Buck 作证称,形式上 Taurus Fund 是她的客户,而实质上该物业归一个家族(即郭氏家族)所有。Buck 代表 Taurus Fund 参与了该物业的购买,随后代表 Taurus Fund 支付了 1800 万美元的费用。Buck 与 Taurus Fund 及郭氏家族的数名代理人进行了互动:Aaron Mitchell 及其妻子兼律师合伙人 Dara Lawall;Scott Barnett;Gladys Chow;Sean Jing;以及 Ilona Musial。参见 Tr. 3897。法院驳回了辩方的异议,允许 Buck 就其与这些人员的沟通作证。参见 Tr. 38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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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ra Lawall(达拉·拉瓦尔)及其丈夫 Mitchell 是代表郭氏家族这一客户的律师。Lawall 将该家族引荐给 Buck 进行 Mahwah 豪宅的购买,此后 Buck 主要与 Mitchell 进行互动。Tr. 3875-76(“[Lawall] 告诉 [Buck],客户 [即郭氏家族] 对她来说就像家人一样,对他们非常重要。她还想询问我进行加急交易的能力。那是一笔快速的现金交易”),38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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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是郭文贵的律师。例如,Tr. 1505。Mitchell 是 Taurus Fund 的律师,并就谁有权批准支付费用向 Buck 发出指示。Tr. 3881。Mitchell 还是 GTV 的董事,担任 G|CLUBS 的法律顾问,并协助转移受害者资金以购买 Mahwah 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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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是郭文贵的安保主管,Tr. 3562;GX 233,也是 Taurus Fund 的经理,Tr. 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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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是郭文贵的私人助理,参见 GXPRO466,也是 Taurus Fund 的代理人,Tr. 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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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an Jing(井肖恩)是 Taurus Fund 获授权批准费用的另一名代理人。Tr. 38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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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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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记录清楚地表明,郭文贵控制着农场——即“郭文贵在 2020 年 4 月/5 月左右建立”的“遍布全球的支持者群体”。Tr. 1373:5-9。郭文贵自己的话证实了他对农场的控制。例如,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的一段视频中,郭文贵列出了各个农场的负责人并向他们发出指示。参见 GXC40-V(“所有农场的负责人都要全力以赴保护联系他们的人。任何不予回复或不履行职责的人都将被免职。所有喜马拉雅农场的联系方式都将发布在 Getter 上。木兰很快就会发布。”)。除“木兰”外,郭文贵在该视频中还提及了其他农场负责人,包括:“长岛哥”(即 Xia Qidong(夏奇东))、“Sara”(即 Sara Wei(魏丽红))以及“英国的大卫”(即 David Dai(戴大卫))。郭文贵所指的“木兰”是审判证人 Ya Li。Li 作证称,郭文贵“控制了遍布全球的农场联盟”。参见 Tr. 1317:9-10,1475:9-18(Ya Li 的证词证明郭文贵“控制了 [喜马拉雅农场] 联盟”并“控制了与农场相关的投资”);Tr. 2378:20-2379:7(Minran Wu(吴敏然)的证词证明郭文贵“在他的视频中”表示他挑选了所有农场负责人并向他们发出指示)。事实上,辩方的开庭陈词也强调了郭文贵对他所谓的“运动”的控制:“政府要求你们认定的是,郭先生在实质上诈骗了他自己,因为他就是这场运动,而这场运动就是他。”Tr. 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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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郭文贵直接控制农场,农场负责人即为郭文贵的代理人,因此附录 A(Exhibit A)中包含的农场负责人的某些陈述因其真实性而具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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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 Qidong(夏启东),又名 Long Island David(长岛伟哥)、Long Island Brother、Changdao(长岛)及 Changdao Brother,曾是「MOS Farm(新中国联邦农场/摩西农场)的负责人」,且「Miles Guo(郭文贵)挑选了他」。Tr. 2378:20-24。夏最终升任「Himalaya Alliance secretary(喜马拉雅联盟秘书)」,Tr. 1373:19-25,他在该职位上通过在郭被捕及羁押后企图妨碍司法公正来执行郭的共谋。参见,例如,Tr. 1501:14-24(Ya Li(李亚)的证词称,「在郭被捕后」,「长岛说:下周,FBI 要来抓我们了;你需要删除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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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ra Wei(魏丽红/Sara)领导了 Phoenix Farm(凤凰农场),Tr. 2500:18-21,并作为郭的代理人通过 Voice of Guo(文贵之声)招揽并促成 GTV 投资,Tr. 204:6-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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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 Dai(戴大卫)是 UK Farm(英国农场)的负责人,Tr. 245:9-12,在此身份下,他指示 Le Zhou(周乐)设立一家空壳公司并开设银行账户,以向郭的追随者收取所谓的 H-Coin(喜币)投资款,Tr. 247:8-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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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ng Yongbing(张永兵)在「升入喜马拉雅联盟随后又进入 Iron Blood Group(铁血组)」之前,「曾是 MOS Farm 的法律组组长」。Tr. 2403:10-15。在张作为郭的代理人并为推进郭的共谋而实施的其他行为中,张指示李亚起诉郭的破产受托人,Tr. 1522:11-12,指示她签署虚假宣誓书以阻碍郭的破产程序,Tr. 1523:8-11,并在李亚拒绝时代郭对其进行威胁,Tr. 1523:17-19(关于张听从郭指示的证词),1529:24-1530:5(张对李的威胁)。张还获得了 G|CLUBS 奖励的一辆兰博基尼。Tr. 3033。张还进一步利用其助手作为其代理人以推进共谋。Tr. 2404-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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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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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控方直接举证阶段提出的证据表明,被告通过自己的言论——向其追随者、投资者和受害者广播——以及通过其众多共谋者和其他代理人的言行,实施了一起全球性的敲诈勒索与欺诈共谋。被告本人的言论及其代理人的言论不属于传闻证据。Fed. R. Evid. 801(d)(2)。因此,法院应当作出 Geaney 裁定,采纳被告及其代理人的某些陈述以证实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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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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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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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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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h F. Fergenson Ryan B. Finkel Justin Horton Juliana N. Mur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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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s(联邦助理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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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637-2190 / 6612 / 2276 /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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