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72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725
类型
ORDER

第三方财产权请愿书 —— 美国诉Ho Wan Kwok(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ECF #725(2025年9月2日)。Himalaya Exchange用户以自诉身份主张对被冻结数字资产拥有独立权益,称该等资产系合法获得、非犯罪所得,要求法庭根据21 U.S.C. § 853(n)修改没收令并予以释放。申请人同时请求以Himalaya Exchange用户代码而非法定名义出庭以保护安全。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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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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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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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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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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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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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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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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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1:23-cr-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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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没收裁定及归还数字资产的第三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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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尊敬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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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主张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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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个人安全担忧以及本人所在地区的受迫害风险,本人谨请求以本人的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用户识别码(HID: RDWBCSZ)而非本人的法定姓名出庭,或对本申请书进行封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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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HID 由喜马拉雅交易所设立,用于在所有交易及诉讼相关事项中唯一识别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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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权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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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喜马拉雅交易所所持有数字资产(具体为 HCN [喜马拉雅币] 和 HDO [喜马拉雅美元])的合法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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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的 HCN 包括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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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上市前 HCN 配额:依据在 HCN 公开发行前达成的协议,本人有权以优惠费率获取大量 HCN。该等资产由 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托管,合同约定的锁定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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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市后购买:在 HCN 上市后,本人在公开市场上以市场价格合法购买了额外的 HCN。该等资产存放于本人在交易所的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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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原协议,农场联盟的托管期已届满。然而,由于政府的没收裁定,本人的上市前 HCN 配额仍无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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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遭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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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 2023年8月11日 发布的初步没收裁定的一部分,政府的没收裁定已直接给本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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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一直无法提取、交易或处置本人的 HCN 及 H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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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没收期间,HCN 及 HDO 无法在自由市场上进行交易,剥夺了本人保值或增值本人资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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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不存在没收情况下的潜在市场价值相比,本人的数字资产已大幅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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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持没收期间的生活开支,本人被迫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取高息贷款,导致持续的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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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不确定性以及对本人财产权的剥夺,亦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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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救济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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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三方用户,本人并未被列为本案的被告。本人未实施任何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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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个别化认定或听证的情况下,将本人的个人 HCN 及 HDO 资产持续纳入没收裁定中,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项下的正当程序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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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21 U.S.C. § 853(n)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被没收财产的第三方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修改没收裁定,从而保护其独立的财产权益。本人对本人的 HCN 及 HDO 资产主张优先法律权益,该等资产系合法取得,并非被告涉嫌犯罪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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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请求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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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人谨请求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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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认本人为本案中的第三方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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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改初步没收裁定,以排除目前受到政府没收的本人的 HCN 及 HDO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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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示相关政府机构,包括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司法部)及 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USMS,美国法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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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本人的 HCN 及 HDO 资产,包括此前由喜马拉雅农场联盟托管的本人上市前 HCN 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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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据 21 U.S.C. § 853(n) 批准举行听证会,以确立本人对该等资产的优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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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判处本法院认为公正且恰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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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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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没收裁定虽针对具名被告,却对像本人这样无辜的第三方用户造成了不成比例的损害。本人谨敦促法院修改没收裁定,以恢复公平并保护本人的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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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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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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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交易所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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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 RDWBC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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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诉讼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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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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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伪证受处罚风险下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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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接受美利坚合众国法律关于作伪证受处罚的规定下声明:据本人所知,前述内容均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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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于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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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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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 RDWBC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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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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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5年9月2日,前述《第三方申请书》的真实准确副本已通过电子邮件送达予美国政府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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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美国司法部) - 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USMS,美国法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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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接受作伪证受处罚的规定下声明前述内容属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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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于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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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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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 RDWBC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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