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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9-11 05:31:3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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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4. 现实可行性 强支持点: § 853(g) & (i) 给了法院法定权力。 多个判例承认法院在没收程序里可调整资产管理。 如果你能展示 Luc 已经花掉 6000 万(资产正在被消耗),就能证明“紧急性 + 不可弥补损害”。 弱点: 法院通常信任 DOJ + Trustee 体系,不会轻易把钱交给“第三方机构”。 如果被告律师不作为,你作为第三方要更清楚表明:这是“保护财产完整”的请求,而非干扰刑事没收。 --- 5. 你能提出的动议要点 1. 法律依据:21 U.S.C. § 853(g)、§ 853(i),Fed. R. Crim. P. 32.2(b)(2)(A),正当程序判例。 2. 事实基础:Luc 已经耗掉 6000 万(文件 724 证据),破产法院和检方对欺诈债权长期纵容。 3. 主张:继续让 Luc 独自掌管会导致财产进一步耗散,伤害所有第三方受害人/投资人。 4. 救济:请求法庭立刻下令,将剩余财产交由 独立第三方托管机构(例如法院指定的独立 receiver / 专业托管公司),在动议审理期间临时冻结 Luc 的支配权。 --- ✅ 结论: 是的,可以提出这样的 853 动议,法官必须 docket 并以某种形式回应。 有明确的法条(§ 853(g),(i),Rule 32.2(b)(2)(A))和判例(Reckmeyer, Cox, Kramer, In re United States 等)支持法院有权把涉案资产交第三方托管。 但最终是否批准,由法官裁量。要提高成功率,你需要强调:资产已经被耗散(6000 万证据)、继续维持现状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第三方是无辜受害者,法院负有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