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读的时候注意上下文(别单看脚注) 脚注 8 是挂在正文 line 109 那段结论后面的限定说明。那段正文(也建议一起读)说的是:法院不禁止政府主张「郭的破产申报本身是 G Enterprise 的手段/方法之一」,并提到受托人已对政府所指的 12 个 G Enterprise 实体提起 adversary proceedings——脚注 8 紧接着加的限定就是:① 破产法院的认定不算定论(刑案标准更高);② 受托人提 alter ego 诉讼这个事实若拿来证真就是不可采传闻。 还有两处佐证它确实被挡在「证明真实性」之外: line 93:政府明确表示「does not seek to offer this evidence of the truth of the matter」(Gov. Opp. at 23 n.12); line 127:王雁平请求禁止政府引入其他司法程序的认定,法院因政府已表态不拿来证真,把该动议 DENIED as moot。 所以这道「防火墙」的准确含义是:破产 alter ego 认定不能作为「事实为真」的证据进刑事庭——正是「Luc→定罪」传导唯一能走的那个方向被挡住。但它没有裁 Luc 合法/不合法,也没有阻止政府把「郭利用破产藏匿资产」当作诈骗手段来讲(那是政府自己的独立指控,不依赖受托人认定)。 脚注里还引了 ECF No. 204 at 8(法院更早驳回郭「中止破产程序」请求的裁定),那是这句「not dispositive / higher burden」的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