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问题非常关键 你脑洞下
郭文贵案讨论 · 第 119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6-06-14 ~ 2026-06-16(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完整讨论发言记录第 3 / 5 页
[用户 joh***] 如果luc身份是污染的 那郭刑事案里面直接被和g系列扯上关系 是不是就不合法了?
[用户 reb***]
[用户 beg***]
陪审团定罪,不能说与受托人有什么关系,有没有关系不确定,但非常可能是没有关系。陪审团给郭定罪,就是认可了G系列与郭有关系或者说郭控制G系列犯罪。 当然,破产案那边也是G系列与郭有关系。
所以 我也认为是有一些隐形的关系
但除了alter ego 我们不知道其他的
这里是黑盒
你不知道luc被打掉 会有什么蝴蝶效应
郭没进去的时候有郭和联盟领导,郭进去了要忙郭的事和自己钱的事,谁有那闲,破产案还顾不上呢,再说民运都有美国民主基金支持的,就爆料自己拿钱出来还被割,不能跟他们比啊
爆料革命团伙,不正常!严重不出去。不符合常识! 人家别人被抓,有人呼吁。唯独爆料革命,谁被抓,全部黑箱!
假设在某一时点,破产受托人 Luc Despins 在 In re Ho Wan Kwok(Bankr. D. Conn. 22-50073)的任命/合法性被认定存在程序性瑕疵、即「被污染」。请模拟这一污染对 SDNY 刑事案(US v. Ho Wan Kwok, 23-cr-00118-AT)的传导后果。 你表达的 总结成这个问题 可以不
有共产党 正常才怪
要问去问联盟去,联盟才有这些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普通 战友哪知道,搁这儿责怪普通战友有啥用
爆料革命不正常才正常
可以
很多人的信息是以联盟农场为主节点互相交流的,很少人会互相交流告诉别人自己的信息,也不会给别人报平安的。这里不正常就是联盟农场
人家别的团伙有正常人,你爆料革命团伙邪教黑帮流氓团伙,有几个正常人啊?
这个不是我们的选择 是共产党刻意打造的
1
是人都有选择不努力的权利 非要逼别人奋斗
被重点关注,自然有特殊手段
没有处理的价值,人们已经怂了,再多处理几个又能怎样?
而且老郭才是根源,他要是没了,其他人都是0
处理你纯粹是浪费钱
是因为很多投资人有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再怎么权衡,认可老郭灭共都是为了把日子过好而不是把日子过坏,从动机上很多人就这样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用户 kir***] 看来LUC这条路不通
重要是要写郭不控制 各实体
不能这么想 要用你开光的脑 去跟最强ai对抗 才可能激发出机会
通
只是不知道通到哪
郭不是以和美国的合作过往申请过让政府情报部门提供特务的资料吗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现在的情况只是暂时的,普通人站不站出来又能如何,而且弊大于利。真正有意义的是上法庭自诉,还能受美国法律的保护
關於 Luc/Trustee 的可攻擊點: 1. 政府把“抗議 Luc”直接說成不是政治活動,而是郭文貴“保錢”的行為。 但辯方指出:Luc/Trustee 是由 DOJ 系統下的 U.S. Trustee 任命,並且辯方提到 Luc 參與 Pax 和郭的和解談判,郭相信 Luc 曾試圖“blackmail him out of $250 million”。這裡可打:政府把對 Luc 的質疑全部降格為“騷擾/保錢”,卻沒有充分處理 Luc 與 DOJ/破產/刑案/債權利益交叉的利益衝突問題。 2. Mahwah 時間線有明顯矛盾。 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指出:政府說 Mahwah 的保密是為了躲 Luc/破產 trustee,但 Mahwah 是 2021 年 11 月買的,Pax judgment 是 2022 年 2 月,破產也是 2022 年 2 月;所以“為躲 Luc 和破產而保密”的時間線不成立。 3. 政府把 Mahwah 說成郭家住宅,但辯方指出政府沒有拿出郭實際居住/停留的充分證據。 辯方說政府沒有提出郭文貴“visiting or staying in Mahwah”的證據,反而是辯方證人 Barnett 說他去那裡是監督裝修、直播,且他理解那是給 G|CLUBS 會員/運動成員享用的地方。 4. 政府一邊說 Luc 只是為債權人追回資產,一邊 Luc 在刑案中主動介入 HX 客戶資金問題。 Luc 的律師向 Torres 法官表示,Return of Property motion 涉及破產財產並可能違反 automatic stay,要求提交回應。這可追問:HX 客戶資金若是投資人/客戶信託或交易所客戶資產,Luc 憑什麼先把它包進破產 estate 的可能範圍? 5. Luc 文件自己承認:刑案與破產案標準不同、主體不同。 Luc 反對 stay 時說,破產案 claims 和刑事 charges 的 proof standard 不同,並稱 Trustee 的 claims 不是針對郭本人而是其他個人/實體。這可反打政府/Trustee:既然標準不同、主體不同,刑案不能簡單拿破產案 alter ego/RICO 叙事來替代刑事 nexus、forfeiture nexus、投資人權利審查。 6. Luc 對 Himalaya Exchange Motion 的立場很可疑。 Luc 文件承認 HX Motion 是所謂交易所客戶要求取回被政府扣押資金;但 Luc 說要防止資金先發給客戶,保留由破產法院審查是否 estate property。這正是投資人可打的核心:Luc 在未完成客戶所有權/信託性質/第三方權益審查前,實際上阻止客戶取回資金。 7. 政府在庭審中把“政治目的投資”說成 distraction,但這正好暴露爭點。 政府反駁辯方稱投資是為政治運動,並說抗議 Luc、SEC 不是政治運動,而是 fraudster 保錢。這裡可攻擊:如果大量投資人自認是支持者、政治目的參與者、不是受害者,政府不能只靠選擇性受害人敘事抹掉主觀目的。
庭審記錄本身暴露出重大時間線與因果關係缺陷:政府聲稱 Mahwah 的保密是為了躲避破產受託人 Luc,但辯方指出 Mahwah 於 2021年11月購買,早於 Pax 判決與 2022年2月破產申請。因此,政府以 Luc/破產受託人為中心的“隱匿資產”敘事存在根本矛盾,至少需要舉行限定性證據聽證。
这些主张在定罪之前打审前证据排除,定罪后,就要看这些程序问题是否构成无害错误。还是要去主张并证明,是灭共演员们独立犯罪,程序问题严重误导陪审团,特别是,那些流到郭家人的钱根本不是 投资者的钱。
「打废受托人 / Luc 垮 → 郭定罪或 ECF 720 没收崩塌」的论点,在五通道全部记录上无支撑,属 boundary 误判
前期抓捕 如果用到luc证据 那就废了
但现在是黑箱
污染天花板钉死在 Mahwah 单项 + voidable,触不到定罪、触不到 13 亿 money judgment、触不到 G-Club/Himalaya 账户没收基础。
打废LUC(人)和打破 Alter ago 不是一回事,打破Alter ago 绝对翻转没收
我知道 触及不到保释后 luc最大的问题是抓捕之前
抓捕之前的程度有多少是靠luc的
alter ego源于luc luc如果身份都不合法
刑事法院主动隔离了luc传导, Doc 311 fn8:Torres 法官当庭裁定破产法院的认定在刑案「not dispositive」、受托人提 alter ego adversary 这件事若拿来证明为真就是不可采传闻。这不是「碰巧没依赖」,是「规则上不许进」。 法官具体说了两句: 破产法院的认定在刑案里「not dispositive」(不算定论,因为刑案标准更高); 「受托人提了 alter ego 诉讼」这个事实,若拿来证明它是真的,就是不可采的传闻。 刑事法院主动隔离了luc传导, Doc 311 fn8:Torres 法官当庭裁定破产法院的认定在刑案「not dispositive」、受托人提 alter ego adversary 这件事若拿来证明为真就是不可采传闻。这不是「碰巧没依赖」,是「规则上不许进」。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这个AI说Alter ago没了对853负面就是扯淡,后面又说是对在破产案债权人负面,这里没人在债权人立场,都是刑案第三方,AI拿破产案债权人代替第三方很可疑
郭文贵是被陪审团定罪的
要看懂 对要钱不利 对记录寻找真相有利
郭是坚决反对抗议luc的
所以刑事案和alter ego 无关
853n本来就是用来要钱的,如果只是要钱就好好要钱就行,不提luc,只是群内人用853n来寻找真相而已。
[删节:隐私信息] 但是 我还是认为 luc在抓捕保湿前给检方提供了很多弹药 这些如果污染了 源头就污染了 但我不知道是什么
即使机器犯错 那不也正常吗 最好的模型 现在输出正确率 也才60多 70的样子
刑事案用破产案的结论只是猜测,检方从来没挑明
ai agent 多轮对抗, 才把正确率 抬起来
刑事案 用破产案 只局限于 保释前
目的就是提高正确率而已
到现在luc也没有判定g系列是郭的alter ego
庭审以后检方就不提luc了
对
要挖luc 就挖 抓捕 保释
保释被733废了
抓捕前,检方和luc的接触估计有很多,但是没证据,只能猜
我估计只有cvra动议对检方有威胁
因为doe也stay了,但是检方没有打他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是说没收和alter ego无关,只是因为定罪了才没收,可是陪审团罪就是因为相信了这些实体都是郭的alter ego
因为doe用的是853n,所以检方不care
只有cvra动议对检方有威胁
最后853n动议,检方能全部打掉
因为陪审团定罪了,你们就不是853n
这个地方,就是它们在表演独立证明郭对g系列实际拥有并控制。既然不可采,在庭审中,就不应该允许,破产案中的追回欺诈转移,用g系列资产支付破产调查费用这些违法手段制造出来的法律事实呈现给陪审团,托雷斯在庭审中的表现与它在审前的主动隔离破产案是矛盾的。更重要的是,同样是审前,在保释问题上,它就完全采信了破产案制造的结果:郭在破产案一直在系统性的妨碍破产程序。
正式引用: United States v. Kwok, No. 1:23-cr-00118-AT (S.D.N.Y.), ECF No. 311(Torres 法官庭前 in limine 裁定), 脚注 8 原文(脚注 8,逐字) ⁸ As the Court previously stated in denying Guo's request to stay the bankruptcy proceedings, "determinations in the Bankruptcy Court . . . are not dispositive in [Guo]'s criminal case, which requires a higher burden of proof." ECF No. 204 at 8. And, the fact that the bankruptcy trustee initiated adversary proceedings against an entity that he alleges to be an alter ego of Guo—if offered for the truth of the matter—is inadmissible as hearsay. Chevron Corp., 974 F. Supp. 2d at 605–06 & n.1560.
读的时候注意上下文(别单看脚注) 脚注 8 是挂在正文 line 109 那段结论后面的限定说明。那段正文(也建议一起读)说的是:法院不禁止政府主张「郭的破产申报本身是 G Enterprise 的手段/方法之一」,并提到受托人已对政府所指的 12 个 G Enterprise 实体提起 adversary proceedings——脚注 8 紧接着加的限定就是:① 破产法院的认定不算定论(刑案标准更高);② 受托人提 alter ego 诉讼这个事实若拿来证真就是不可采传闻。 还有两处佐证它确实被挡在「证明真实性」之外: line 93:政府明确表示「does not seek to offer this evidence of the truth of the matter」(Gov. Opp. at 23 n.12); line 127:王雁平请求禁止政府引入其他司法程序的认定,法院因政府已表态不拿来证真,把该动议 DENIED as moot。 所以这道「防火墙」的准确含义是:破产 alter ego 认定不能作为「事实为真」的证据进刑事庭——正是「Luc→定罪」传导唯一能走的那个方向被挡住。但它没有裁 Luc 合法/不合法,也没有阻止政府把「郭利用破产藏匿资产」当作诈骗手段来讲(那是政府自己的独立指控,不依赖受托人认定)。 脚注里还引了 ECF No. 204 at 8(法院更早驳回郭「中止破产程序」请求的裁定),那是这句「not dispositive / higher burden」的原始出处
陪审团是根据庭审定罪的
庭审没有luc的alter ego
庭审只有说他们抗议luc
检方没有说alter ego但是说的郭是各实体实际控制人,意思就是alter ego,只是没用这个词而已
定罪定的是郭的罪, 在认定RICO 郭集团的情况下; 现在的问题是, 第三方的钱是郭集团的钱吗?
陪审团定罪,也是相信了郭控制这些实体才定罪
这个论点 显然是 没去看法庭文件
陪审团定罪靠的东西,跟受托人完全不是一个来源。靠的是被害人出庭作证、公司内部人(Himalaya CEO、G-Club 会计等)作证、银行记录、FBI 调查、王雁平认罪。这些没有一样是受托人(Luc / Paul Hastings)做出来的。
所以才有了我们打检方的alter ego , 我认为alter ego 已经被我们打破了
第三方的钱是郭集团的钱啊
郭集团不成立
你把钱投给郭集团了
郭集团也许不是郭的
你的钱确实是投给郭集团了
仔细看看853n
刑事法院主动竖起防火墙(Doc 311 fn8) 「防火墙」在这里是字面意思:主审刑案的法官,开庭前就明文裁定「破产那套东西不许进刑事庭」。 Doc 311 是 Torres 法官的庭前证据裁定(in limine = 开庭前先定哪些证据能用)。 它的脚注 8说了两句关键的: 破产法院的认定在刑案里「not dispositive」——刑案不把它当已成定论,因为刑案要求更高标准; 「受托人提起了 alter ego 诉讼」这个事实,如果拿来证明它是真的,就是不可采的传闻证据。 翻成大白话:检方/任何人不能走进刑事庭说「你看,受托人都起诉说郭控制这些公司了,所以这是真的」——法官明令这话不许说给陪审团听。
你的钱也是给gclub买东西了了
现在郭集团被定罪了
你的钱就是犯罪资金了,你就是受害者,所以你只能拿赔偿
检方716-4 阐述了为什么 没收
不是说你犯罪了
而是郭集团犯罪了
你是受害者
受托人提起诉讼不能作为g系列属于郭的证据,但如果破产法院确认了g系列属于郭,就可以是证据。
但是郭集团和郭有没有关系,这是另外一回事
这就是打舆论战,让陪审团先入为主认为郭和其组织霸凌,检方咋不说他们的证人私自占有挪用贪污投资人的钱呢
不管怎么样,庭审输了,郭被定罪了
王雁平认罪 才是定罪的关键 第一顺位
所以才有了我 motion / 二巡和最高法针对Himan的郭集团 专门有了裁决
还有我的名字是[删节:成员身份]
郭集团也不是我说的,是检方说的
William Passalacqua Builders, Inc. v. Resnick Developers South, Inc., 933 F.2d 131
United States v. Jon-T Chemicals, Inc., 768 F.2d 686
而且也不是郭集团,是g集团
G不是郭
检方认为你是被g集团给骗了
检方认为g集团是郭的
但是g集团到底是不是郭的,还不一定
但是陪审团已经定罪了
我还是倾向于,G enterprise 成立,或者改个名字叫ccp enterprise ,但郭并不控制这个enterprise ,主张这个叙事。
「把 Luc 破产法庭当成定罪的关键」确实是误导
The U.S. Supreme Court has strictly mandated that the corporate fiction may only be cast aside upon a showing that the principal maintained "exclusive dominion and control" over the assets to the exclusion of all separate corporate minds (First National City Bank v. BANCEC, 462 U.S. 611).
853n 谈钱的没收不合法
不一定
Rico不需要
就是因为他们把不属于集团的钱给没收了
Rico不需要exclusive
这个方向用cvra,更好操作。
因为rico的意思是,你不需要亲自做,你只需要指挥你下面的人去做
「王的认罪让所有她的庭外陈述自动成为对郭不利的实质性证据」
Rico成立的意思,就是陪审团认为郭是g集团的实际负责人
今天给二巡电话,Motion for reconsideration 和 Motion for emergency stay 可以放在一个信封或者电子邮件里, 但是要分开来写 motion for reconsideration 是要经过二巡的一个panel (3个人决定), 只回答 yes or no, 不给原因。 另外书记员还贴心的说, 二巡的法官都是老人,眼睛不好, 最好 font 12 或者14。 发现我的PDF 文件太白: 因为font 是10
double space 另外stay 或者motion 的最后, 写几句话: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I certify that the total word count is less than 3900 已经上了二巡的, stay 可以 电子邮件
853n较真的是,把账查清楚。账查清楚了,把资金追踪亮出来了,是谁在主导enterprise 就清楚了。不然就不能没收。
她的庭外陈述进来,靠的是 FRE 801(d)(2)(E) 共谋人陈述例外(法院按优势证据认定共谋存在、王与郭都是成员、陈述 in furtherance); 她认罪的作用是:让郭放弃挑战这个采纳基础(Doc 388 原文「Guo does not challenge...」),等于主动撤掉了抵抗,门就开得毫无阻力
农场领导不是郭的alter ego就没有RICO , 有alter ego才有RICO,没有alter ego怎么样RICO ?
但我估计检方会全力阻止853n
陪审团根本不知道alter ego这个东西
陪审团是根据庭审检方和辩方的辩论裁决的
和alter ego没什么关系
郭被起诉也许和alter ego有关系,但也是猜测
853n的动议到最后可能会全部作废,因为没有standing
我猜测
不需要检方提alter ego, 把G系列都化为郭的资产就证明了检方的
就是你的文件字又小又淡,我看着都费劲
庭审是证人证词
和检方展示的证据
是的。谢谢t x
作为「撬动定罪 / 没收」的路径,「打 Luc → 郭案垮」是典型的精力消耗战(attrition trap)—
关键的不对称:就算你把「Luc 不合法」打成全胜,天花板也只到 Mahwah 单项、且 voidable。高成本 × 近乎零收益——这就是消耗战的定义。
✅ 当记录留痕 / 系统性程序失灵的叙事侧翼 有限但真实(契合「求真留记录」)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我最恶劣的地方是有些我认为重要的点给他们加黑了 所以他们只看加黑的就行了😂😂😂
砸锅的挺郭的想赎回资金的,美国法律给了你权利。你应该利用你的权利说话主张诉求。遵守法官528命令介入案件
唯一未结的高价值事实缺口 = ECF 716-2(没收/loss tracing 到底是不是 FBI 自己做的)
感觉是钻空子
破产案与刑事案 举证力度不一样
[删节:隐私信息] 关于Luc, 我的9/29/25 自诉就提Luc的角色了 二巡的Jiang 也提了 提的核心是 Luc 明知故犯把1600人债权人登记里的水分不去掉, 检方用这个给郭定罪(多少亿的诈骗资金), 另外检方与Luc 合谋 起诉郭 用的就是债权人登记 检方没回应
复杂的东西,还是应该瑞恩同志来写
郭有没有说老江偷战友钱?没说过?
那个black rose 好像说过江
王对几乎所有 G Enterprise 实体的控制、自称郭「right hand」; 雇 Khaled 建 Crane、雇 Jesse Brown 做加密项目; 亲手执行 $1亿转入 Hayman(GXZ1)——这是行为,不是陈述; 与 Ya Li 协调 Farm「loan」付款(Tr. 1389); 指挥 G-Clubs 人员转账买资产(Tr. 2976:8)。 这些王的表述,这些实质性的暴击证据,她都认了。
破产法庭的luc诉郭美 诉AcA 的alter ego案,郭美的二巡输了,ACA的还没有判
所有反对检方叙事的,它当然会全力阻止。只是法律和判例并不在它那边,法官乱来,那又是另一回事。
结论:是 FBI 自己做的,是不是真是fbi做的,也不重要了。郭方律师全盘接受了是FBI独自做的调查,法庭文件郭方没有任何质疑可能来自于luc提供,只是质疑FBI探员零受托。FBI上庭作证的也是自己的调查员。没收/loss 的资金追踪是 FBI 自己做的,不依赖受托人。至此「Luc 污染」五通道(定罪 + 27项查封 + alter ego + Mahwah + 黑盒)全部关闭,门彻底焊死。检方和法官预判了,都主动把刑事案和破产隔离开
两边都做了隔离动作,这是事实: 法官:Doc 311 fn8 主动裁定破产认定「not dispositive」、受托人 alter ego 诉讼若证真即「不可采传闻」——把破产那套挡在刑事庭门外。 检方:Doc 160 Murray 宣誓强调侦查「independent of the Trustee, years before bankruptcy」,没拿大陪审团材料、没参与 charging——反复撇清和受托人的关系。
但他们的动机不是「怕 Luc 赢」,而是这三样 防上诉(最重要):如果定罪建立在破产的低标准认定/传闻上,那会成为上诉翻案的把柄。把破产挡在外面 = 让定罪只踩在干净的刑事证据上,appeal-proof。 防「污染果实」抗辩:如果没收派生自受托人产物,辩方就能提 taint / derivative-use。所以检方坚持独立来源(我们刚核的 ECF 716-2 = FBI 自做),让没收无懈可击。 保优先权:检方主张 relation-back 的 superior title(Doc 799),不想被破产 estate 的债权人顺位拖下水。
这里,是不是说,郭的定罪和没收,因为王案的认罪,基本定型,有没有luc,影响不大?
但是刑事庭处理Mahwah,却用了破产庭的说法 既然不认可luc关于郭的alter ego,那么产权不是郭家族的Mahwah,就不能被检方拿去和luc和解 除非,luc给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Mahwah是郭本人的。那就是造假伪证。
是的,这里我非常同意
当初郭案是因为什么立的案?
为什么会立案
我盯luc就是因为这个
luc制造出来的东西,让起诉得到批准和保释被拒,然后才能走到王认罪这一步。理论上王认罪陪审团不知道,但法官知道,接下来法官的一些裁定(比如388),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询问过程中对各方反对的处理,对陪审团的法律指导,都会产生影响,但luc用违法手段制造的追回欺诈转移,用g系列资产支付破产调查费用这些法律事实被呈现给陪审团,也对陪审团产生了严重误导,李亚的证词所反映的“事实”,也是基于破产法院确认了g系列属于郭的基础上,但这一前提并不存在。它们一环扣一环的推进程序,不去看那个前提,整个叙事能够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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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问题,破产庭裁定alter ego晚于庭审,但提起诉讼,比如对ACA capital,是24年2月,早于庭审
对的,这点非常同意 针对王,目前是Tony的证据,可能撬动没收 这也是整个案子针对所有被告(郭王余)没收的根本
这里还有一个巨大的错误 托雷斯采用破产庭的 干扰司法 虚假索赔拒绝保释 结果311说不用破产庭的东西
后来733证明干扰司法 虚假索赔是司法欺诈
这个资金图是第几号文件里的?
立案原因是否虚假,是否用了Luc的虚假债权人?
对的 王默认是副手 二号人物 王认罪这些,等于默认G集团诈骗 老二都认可,老大只能百口莫辩
还有其他抓捕 保释阶段
盯luc 在保释后的东西 没用
luc如果埋了大雷一定是抓捕 保释
专业钻空子
对的 一边是破产庭在刑事庭decomposive 一边和luc协议Nahwah,又用对luc的抗议,不让保释 妥妥的双标,哪里有利用哪里
一定是311之前有问题!!!
托雷斯把雷给拆了 不能再用了!
已经达到目的 后面luc不能再发声
立案的「事实基础 / 罪名」(为什么立——核心指控) 起诉书 Doc 19 第一段就写明(Count One = 共谋电信诈骗、证券诈骗、银行诈骗、洗钱) 郭案是 SDNY 大陪审团起诉、2023 年 3 月逮捕的一桩 逾 10 亿美元的诈骗 + 洗钱刑案,被告三人:郭文贵(Ho Wan Kwok)、William Je(Kin Ming Je)、王雁平(Yanping Wang)。起诉书=Doc 19(2023-03-29);后经超级起诉书 S3(Doc 307)加上 RICO 框架。 「为什么会立案 / 怎么起来的」(触发层) FBI / SDNY 的独立刑事侦查——这条侦查线早于、且独立于破产案(Murray 宣誓声明 Doc 160:investigation independent of the Trustee, years before bankruptcy); 起诉书叙事里,受害人投诉、要求退款是关键一环(¶5 的「retaliating against individual victims who complained or demanded the return of invested funds」); 大陪审团 indictment → 2023 年 3 月逮捕 + FBI 同日搜查三处(Doc 833)。
如果法官说你们都是受害者,也不算乱来?
Doc 160.1:政府启动 Kwok 侦查 2020 年 5 月(¶3a:"The Government initiated the Kwok Investigation in or about May 2020")
启动调查肯定是因为有人报案
侦查 2020 年 5 月就起了——比郭破产早 2 年、比 Luc 上任早 2 年。 Murray 助理检察官宣誓声明。
是受害者,不妨碍主张信托受益权。
但是调查不等于发现郭有问题
破产案之后,证据可能更齐全了
我觉得luc除了733 肯定还有更大的问题 在刑事案里面
政府那条线的料来自:自己 2020 起的侦查 + 2022 年 9 月自己的扣押令 + FBI 探员宣誓书(ECF 716-2),从而说服了立案
不能说是受害者,钱就可以没收。钱必须由任何被起诉的被告控制并受益才能没收,不能把第三方限制在被告认罪的框架里。
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谁找出来,仔细看看讨论一下,到底有哪些权利
没收这一点,已经被王的认罪,做实 控制Saraca 洗钱转款给Kyle Bass 但她认wire fraud,就很奇怪了
大陪审团立案的标准 = probable cause(很低),不是「证明有罪」 大陪审团(联邦一般 16–23 人)只判一件事:有没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相信犯罪发生了、且这几个人干的。 这是法律里门槛最低的标准之一——远低于庭审的「排除合理怀疑」。 表决:只要多数(联邦至少 12 人)认为有 probable cause,就出「true bill」= 起诉书(Doc 19 开头就写 "The Grand Jury charges")。 「被说服了吗」——是的,但要看清这个程序有多「一边倒」 大陪审团程序是单方的(ex parte): 只有检方呈证据、传证人; 没有辩方、没有交叉质询、没有法官主持; 被告通常根本不在场、不知情。 所以「被说服」= 只听检方一面之词、达到 probable cause 这个低门槛就够了。美国法界有句名言:好的检察官「能起诉一个火腿三明治(indict a ham sandwich)」——形容这个门槛之低、大陪审团几乎有求必应。 这案具体:被什么说服 大陪审团据政府 2020 年 5 月起的侦查材料(FBI 调查、银行/资金追踪、受害人信息、G 系列实体),认定有 probable cause 相信:郭、Je、王雁平共谋,通过 GTV/G-Club/Himalaya 等工具实体诈骗逾 10 亿、并洗钱 → 出 true bill → Doc 19(2023-03-29)。
大陪审团程序依法保密(Fed. R. Crim. P. 6(e)),transcript 封存——所以谁也看不到当时具体呈了哪些证据、哪句话「说服」了哪个大陪审员
怎么说服立案的这个过程是保密的,但没有债权人登记,就是不能批准,哪怕走形式,也要有基本的要素,证明政府口中的诈骗项目由郭实际控制,只有破产案那边的东西,具体就是债权人登记,是唯一的郭实际控制g系列的要素。
我们能看到的只是输出物:起诉书的罪名和事实指控(Doc 19),以及它的料来自政府 2020 起的侦查。 一句话:大陪审团是被检方单方说服到「有合理根据可以告」这个低门槛——这是指控,不是定罪;真正把郭「说服到有罪」的,是 2024 年那个听了双方、按最高标准的庭审陪审团。
美国法界有句名言:好的检察官「能起诉一个火腿三明治(indict a ham sandwich)」——形容这个门槛之低、大陪审团几乎有求必应。
所以国内几个人假报案,FBI2020年5月GTV才刚开始集资就调查就是立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