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之前分析了:他们很可能误读了郭先生意思。 这个事实约定的确是记录入卷宗的证据,这个证据很明显是个极其重要的文件,最大用处也不是在眼下的刑事案。 因此应当是郭先生主动用放弃有利证人上庭来换取固定这个证据,而不是检方发起的二选一。
是在哪个文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