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我查了下,检方要没收gtv,完全没有任何法条和判例支持,我之前以为,检方的说辞:只要有共谋欺诈,管它有罪无罪的项目,只要破产法庭那边说那是什么被告的影子实体等乱七八糟的用来形容属于被告的东西,就可以没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立。但没有找到任何支持这一说辞的法条依据,只有项目本身欺诈,才谈得上共谋欺诈,如果本身不是欺诈项目,那就什么欺诈都谈不上。这拖累斯难道也要强行批准最终没收吗?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我查了下,检方要没收gtv,完全没有任何法条和判例支持,我之前以为,检方的说辞:只要有共谋欺诈,管它有罪无罪的项目,只要破产法庭那边说那是什么被告的影子实体等乱七八糟的用来形容属于被告的东西,就可以没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立。但没有找到任何支持这一说辞的法条依据,只有项目本身欺诈,才谈得上共谋欺诈,如果本身不是欺诈项目,那就什么欺诈都谈不上。这拖累斯难道也要强行批准最终没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