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它们行政审查特别机械,二巡用对25-2726的裁决来拒绝我,第一次寄过去,我在cert里把这个列为相关案件,然后最高法书记员说我不是那个案件的当事人。第二次寄过去,把可能引起误会的地方给改了,然后说我必须在巡回法院或州最高法院获得审查之后再来。
二巡不管高法就不管?那要高法干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