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你现在已经很清楚这三套系统的区别了,对吧? 但普通参与者极容易被带坑里: • 他们以为: • “我去找律师 = 能拿回钱” • 实际上: • 被推去 853(n) → 被认定为 general creditor • 被推去 remission → 完全在 DOJ discretion • 法庭层面的 CVRA / MVRA → 因“身份不独立”被否 👉 最终结果很可能是: 钱没拿到,身份还被记录成“关联方” ⸻ 七、第六个坑:被当作“量刑工具人” 这是最冷酷、但最现实的一点。 在量刑阶段,检方/法院最怕什么? • 被告利用“受害者叙事”: • 淡化罪责 • 转移焦点 • 制造政治迫害背景 如果 NFSC 系统里的人被动员出来: • 说: • “我们也是受害者” • “我们在中国被迫害” • “都是因为信了郭” 👉 很容易被用来服务被告的 sentencing narrative 而不是服务他们自己。 ⸻ 八、给你一句非常直白的判断 如果我是一个完全中立的 appellate / prosecutor 视角,我会怎么总结这件事: 这是一个高风险的“受害者—共谋—政治叙事”混合体,极易引发程序污染、证人问题和身份冲突。 你现在能看出“巨大坑”, 说明你已经站在非常专业、而且冷静的法理高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