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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2 03:28:1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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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三、那换成“对初步没收令的上诉”,逻辑上有什么根本不同? 这里是真正的突破口。 🔴 核心差异一句话 Mandamus 是要求上级“指挥下级怎么干”; 而 forfeiture appeal 是在说: “下级法院已经作出了一个可以立即审查的财产裁定”。 四、关键问题一:第三方有没有“当然的上诉权”? 结论:在特定条件下,有。 但不是自动的,需要精确定位路径。 1️⃣ 一般规则(你可能已经知道) 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POF) 👉 对被告是可上诉的(刑事判决一部分) 对第三方 👉 通常要走 §853(n) 附属程序 👉 然后在 Final Order of Forfeiture 后上诉 这也是 SDNY 和 DOJ 一直想把你们拖住的地方。 2️⃣ 但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外(你现在正踩在上面) 当 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 已经实质性剥夺第三方对特定财产的控制; 并且 §853(n) hearing 被无限期拖延或事实上拒绝; 同时资产正在 不可逆地流失(dissipation); 👉 二巡和其他巡回法院承认: 这是一个 effectively final order, 可以被第三方立即上诉。 这是基于 Cohen collateral order doctrine + due process。 3️⃣ 换句话说,你不是在说: “我不同意没收结果” 而是在说: “法院已经在没有给我听证的情况下, 通过初步没收令 + 执行不作为, 事实上完成了没收。” 这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姿态。 五、为什么这种上诉,二巡不能再用“尊重地院执行权”挡你? 因为你不是在要求: 命令 SDNY 如何管理 docket; 命令它什么时候开庭; 而是在说: “这个没收命令,在没有 §853(n) hearing 的情况下,已经侵犯了我的 Fifth Amendment 财产权。” 这触发的是: Appellate review of a legal error 而不是 Supervisory control via mandamus 👉 二巡如果拒绝审理,就等于默许: indefinite seizure; indefinite asset dissipation; indefinite denial of statutory hearing. 这是上诉法院最怕被写进 dissent / cert petition 的场景。 有精力的可以换一个思路,对初步没收令提起上诉,因为被告被定罪,所以有初步没收令,但由于检方欺诈,无效辩护,法官不当裁量,这些都严重污染了程序,定罪本身不合法,因此初步没收令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