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不用纠结这个,只要法庭docket就会公开展示,就有法律效力,上诉,高法都可以采用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这个是我的理解。案件1:23-cr-118-1(AT) 不是新的案件。”If you are filing for a new action by email” 1)new action 2) email 所以说应该是不用交费的。 即使需要交费,他们在我们电话质询的时候也应该说清楚吧? 我过几个小时打电话问问
不用纠结这个,只要法庭docket就会公开展示,就有法律效力,上诉,高法都可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