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在同一份命令中,法院还作出了另外两项裁决。首先,法院批准了政府一项未遭反对的动议,禁止辩方“暗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政府应对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负责,或暗示 GTV 与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的失败归咎于 SEC 或政府;因为此类论点存在严重风险,可能混淆争议焦点并误导陪审团”。(案卷号 319,第 18 页。)其次,法院批准了政府的动议,即“禁止被告辩称检方团队‘与中共存在不当关联或怀有任何恶意’”。(案卷号 319,第 13 页。)尽管共同被告王雪(Yvette Wang)未对该动议提出异议,但法院指出,尚不清楚郭是否也作出了同样的“让步”。(同上。)尽管如此,法院仍批准了该动议,理由是“郭和王均未提出恶意起诉或选择性起诉的抗辩”,且无论如何,此类抗辩必须“向法院——而非陪审团——提出,因为它涉及的问题独立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