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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7-22 16:37:24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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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引用《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n)条是否意味着承认被告有罪? 不,引用或依据《21 U.S.C. § 853(n)》(即美国联邦刑事财产没收法的一部分) 并不意味着你承认被告做错了什么。 原因如下: 第853(n)条 是专门允许第三方(如配偶、生意伙伴、抵押权人等)在政府试图通过刑事没收来没收某项财产时,主张自己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条款。该条款的目的是保护无辜的财产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当你依据 § 853(n) 提交申请时,你实际上是在说: > “我对这项财产拥有合法权益,即使被告被定罪或认罪,政府也无权没收它。” 你并未就被告是否有罪发表任何意见。事实上,该法条正是为在法院已经初步认定某项财产应被没收之后,让第三方主张权利而设立的。 --- 重点总结: 853(n)申请通常是在法院作出初步没收裁定之后提出的; 第三方是在说:“这不是(完全)属于被告的财产,或者我在犯罪发生前就已经拥有权益”; 法院不会将提交853(n)申请解读为第三方或被告的认罪行为。 --- 结论: 引用或依据《21 U.S.C. § 853(n)》是为了保护你对某项财产的合法权益,它并不代表你承认任何过错,也不代表被告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