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五、 我对辩解律师针对资产流失及司法欺诈的知情与不作为的异议 我进一步保留对辩护律师不作为的异议,尽管他们知道受托人及其律师事务所 (Luc) 正在消耗应被没收的资产(如我在先前的提交文件 ECF 724, 754 中所述) 。律师知道这些总计达数千万美元的支出直接损害了可没收财产的价值和被害人的利益 。然而,尽管知情,律师对于第三方提出的司法欺诈仍保持不作为,即使在第二巡回法院在不影响重新提出的情况下拒绝我的 Rule 60(d)(3) 动议的背景下也是如此 。我反对这种缺乏行动的行为,这继续加剧了损害,损害了记录的完整性,并使已知的潜在司法欺诈在未受挑战的情况下持续存在 。这种不作为延续了一种模式:在 Dkt. 700 中,被告对前任律师未能采取有意义的行动深感失望 。现任律师虽然意识到持续的资产流失和相关的司法欺诈问题,但仍未能采取行动,延续了这一模式 。 六、 无弃权意图 本函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放弃任何权利、异议或论点 。提交此函仅是为了在进一步诉讼前保存记录并避免无意中的弃权 。 谨此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