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节:隐私信息] 788没几个人说 不正常
郭文贵案讨论 · 第 069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6-01-13 ~ 2026-01-16(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完整讨论发言记录第 5 /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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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官被收拾了 没人说了😄
https://x.com/qiqi7877/status/2011880632859914268?s=46
这谁呀?写得很客观 非常好
https://x.com/qiqi7877/status/2011899948732993914?s=46
https://x.com/qiqi7877/status/2011700041581473856?s=46
谁机器人用的好,也有资格介入。 可以继续推进案件。把卢克弄进强制令,强制卢克听证。顺便把老郭说的卢克要把老郭扔监狱弄进去。
强制令看来,需要不同的诉求才给立案。这是实现你的价值的时候。开动脑筋,发现新的立案点。行动,开创美国司法奇迹
目前最好用的新事实,是之前对瑞恩强制令申请的判词和两个月过去后,南区依然没有docket,这明显超出了合理时间,需要二巡强制南区docket.
和第三方受害人直接有关的,就是在侵占受害人财产和打压动议权利方面,而侵占受害人财产的就有虚假债权人登记、政府司法冻结资产这些原因造成的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请问您收到的立案通知书上,显示的立案时间是签收后一两天还是立案文件上显示的12/03/2025?
补充动议不是没上传吗
https://x.com/okmyfriend7/status/2012040615534739957?s=46
[删节:隐私信息] 你虽然没自诉 但按照文悦同志的说法 你也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 哈哈哈哈哈哈
https://x.com/testurheart/status/2012055025485562247?s=46
这个[屏蔽词]可能是电诈园的一个组长之类的,除了承接诈骗业务,也承接网络喷粪,五毛这类业务。
他就是缅甸诈骗犯
Peishentuan
https://x.com/okmyfriend7/status/2012036306193522958?s=46
从哪里看?我看到表格里第一条展示的12.03
立案后二巡应该会寄立案通知书,难道没收到?我是想确认,对于附带ifp的强制令申请,到底是先立案再审查ifp是否合格,还是审查ifp合格后才立案,如果是立案后审查,那收到的立案通知书写的立案时间应该是签收后一两天。
瑞恩刚才给我消息 又要有动作了
就是先立案但不上传文件,等全部审查合格,法官开始看强制令内容后再传文件。看是不是这个流程。
没收到,我是在群里知道立案的
应该是用平信寄的,送到之后不联系收件人直接投信箱,是不是好久没去开信箱了。
收到过一封,显示12.03
一大摞也没仔细看
瑞恩让我转发的刚刚给南区的信
[删节:隐私信息] 你的机器人来分析一下?
这份文件是 Ryan Bai(白冉悦)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记录保存及不弃权声明函。 以下是该信函的中文翻译: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原告: 美国政府 被告: 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等 案件编号: 1:23-cr-00118-AT 第二巡回法院案件编号: 25-2726 记录保存及不弃权声明函 致 Analisa Torres 法官: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联邦法院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我,Ryan Bai(真实姓名:白冉悦),谨提交此函,仅为在 2026 年 1 月 20 日状态会议之前,并在与法院 Dkt. 782 号命令及相关文件(包括政府提交的 Dkt. 785 号文件)有关的情况下,保存记录并明确保留异议,目前不寻求实质性救济 。此函并非旨在就实质问题进行陈述、扩大状态会议的范围或请求裁决 。相反,提交此函是为了确保记录准确反映异议和关切,否则这些内容可能会因随后的程序进展而被视为放弃或变得模糊 。 一、 保留 CVRA 异议 (18 U.S.C. § 3771) 我谨就任何以 28 C.F.R. Part 9 项下的行政减免程序替代《犯罪被害人权利法》(CVRA)(18 U.S.C. § 3771)所保证的司法强制权利的做法,保留异议 。法院在 Dkt. 782 的命令和政府在 Dkt. 785 的提交中,均未说明在本案中如何裁决、保护或执行 CVRA 权利 。特别是,这些文件未涉及: 如何保留被害人在法院诉讼中获得合理听证的权利; 被害人如何对不利裁定获得司法审查; CVRA 权利如何与单纯的行政减免流程并存,或是否被其取代。 我明确反对任何将行政减免视为 CVRA 保证的司法权利之充分替代的明示或暗示处理方式,并保留所有与 CVRA 相关的异议以备将来审查 。 二、 保留司法欺诈 / Rule 60(d)(3) 问题 我进一步保留与我在本法院提出的 Rule 60(d)(3) 动议(Dkt. 733)中未解决的“欺诈法庭”指控相关的异议,第二巡回法院已在第 25-2726 号案件中处理了该动议 。第二巡回法院在命令中指出,拒绝 Rule 60(d)(3) 救济“不影响重新提出……” 。该处置并未消除地区法院记录准确反映并澄清这些指控所涉争议事实前提的义务 。法院最近的命令和政府的提交文件均未涉及或澄清与所谓的司法欺诈有关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所主张的债权人债权(包括与 Gongzu 和 Julia 相关的债权)是否真实; 为什么政府在 Dkt. 7, 26 和 192 号文件中的提交隐瞒或选择性地呈现了关于债权人登记的证据; 在第二巡回法院知晓并明确提及这些问题后,为何不更正记录。 我反对在依赖未解决或扭曲的事实记录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诉讼,并保留根据第二巡回法院“不影响重新提出”的处置寻求适当救济的权利 。 三、 保留关于报复性未经授权提交及泄露个人信息的异议 我进一步保留关于报复性地、未经授权且未进行脱敏处理便将我的调卷令(mandamus)请愿材料上传至地区法院案卷的异议,此举导致我的家庭住址被公开 。该披露已造成持续损害,违反了我的 CVRA 权利,并在上诉记录中产生了连带后果(详见第二巡回法院上诉案 No. 25-2726, Dkt. 26, 附件 D) 。目前的状态会议议程似乎不包括对以下事项的任何解释、补救或缓解: 为何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传了调卷令材料; 为何未执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正在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害; 该披露如何影响了上诉程序和被害人的安全。 我明确保留由此披露引起的所有异议和主张,包括与持续损害和记录污染相关的异议 。 四、 保留关于不对称案卷访问权限的异议 最后,我对不同类别的文件和提交者在案卷处理上表现出的明显差异保留异议 。具体而言,我反对对以下情况缺乏解释: 由律师准备或提交的文件被登记入卷; 援引 CVRA 权利或提出程序性异议的自辩(Pro se)文件却受到限制、阻碍或被排除; 在第二巡回法院发布命令“鉴于地区法院收到大量提交件,我们相信法院将迅速处理……”两个多月后,仍未更正或上传所有第三方文件。 我保留这一异议,即这种不对称的处理方式损害了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对记录完整性的信心 。 。
立案通知书一大摞是什么鬼,还要顺便寄一些文件让学习后续如何操作?
五、 我对辩解律师针对资产流失及司法欺诈的知情与不作为的异议 我进一步保留对辩护律师不作为的异议,尽管他们知道受托人及其律师事务所 (Luc) 正在消耗应被没收的资产(如我在先前的提交文件 ECF 724, 754 中所述) 。律师知道这些总计达数千万美元的支出直接损害了可没收财产的价值和被害人的利益 。然而,尽管知情,律师对于第三方提出的司法欺诈仍保持不作为,即使在第二巡回法院在不影响重新提出的情况下拒绝我的 Rule 60(d)(3) 动议的背景下也是如此 。我反对这种缺乏行动的行为,这继续加剧了损害,损害了记录的完整性,并使已知的潜在司法欺诈在未受挑战的情况下持续存在 。这种不作为延续了一种模式:在 Dkt. 700 中,被告对前任律师未能采取有意义的行动深感失望 。现任律师虽然意识到持续的资产流失和相关的司法欺诈问题,但仍未能采取行动,延续了这一模式 。 六、 无弃权意图 本函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放弃任何权利、异议或论点 。提交此函仅是为了在进一步诉讼前保存记录并避免无意中的弃权 。 谨此提交。
这份由 Ryan Bai(白冉悦)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提交给法庭的信函,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法律程序性声明 。其核心目的不是为了立刻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而是为了在 1 月 20 日的状态会议之前,正式将一系列反对意见记录在案,以防止未来被法庭视为“默认”或“放弃”这些权利(即“Non-Waiver”) 。 以下是对该信函内容的详细深度分析: 1. 核心法律博弈:司法权利 vs. 行政程序 Ryan Bai 提出的首要异议集中在《犯罪被害人权利法》(CVRA)的执行上 。 抵制行政化处理: 他明确反对政府试图用“行政减免程序”(administrative remission)来替代“司法保障权利” 。 诉求点: 他认为目前的安排剥夺了受害者在法庭上被“合理听取”的权利,以及对不利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机会 。这意味着他坚持要求由法官(司法分支)而非仅仅由政府机构(行政分支)来裁定受害者的赔偿和权利 。 2. 针对“司法欺诈”的伏笔 (Rule 60(d)(3)) 信函中多次提到“司法欺诈”(fraud-upon-the-court)和“虚假记录” 。 挑战债权真实性: 他直接点名质疑了与 Gongzu 和 Julia 相关的债权主张是否真实 。 指控政府隐瞒: 他指责政府在之前的提交(Dkt. 7, 26, 192)中选择性地呈现证据或隐瞒事实,并呼吁在第二巡回法院关注到这些问题后,地区法院应更正记录 。 程序意义: 引用第二巡回法院“不影响重新提出”(without prejudice)的裁定,为未来重启该动议保留了火种 。 3. 个人隐私泄露与“报复”指控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序性控诉 。 泄露事实: 他的调卷令(Mandamus)材料在未脱敏的情况下被上传至公开案卷,导致家庭住址曝光 。 定性: 他将此行为定性为“报复性”的未经授权上传,并认为这已经对上诉记录产生了污染,甚至威胁到了被害人的安全 。 4. 控诉法庭程序的“不对称性” Ryan Bai 对法庭管理案卷的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存在“双重标准” : 律师 vs. 自辩者: 律师提交的文件被正常入卷,而自辩人(Pro se)关于 CVRA 权利的申请却受到限制或排除 。 拖延执行: 他指出即使在第二巡回法院下达要求迅速处理的命令两个月后,地区法院仍未更正或上传相关的第三方文件 。 5. 对被告律师(郭文贵辩护团队)的罕见抨击 信函的第五部分非常引人注目,作为一个自称受害者或第三方的发信人,他指责被告的辩护律师“不作为” : 资产流失: 他指控受托人(Trustee)及其律所(Luc)正在耗费数千万美元的可没收资产,而辩护律师在明知这一情况及存在“司法欺诈”指控的情况下,却保持沉默 。 模式延续: 他认为现任律师延续了前任律师“令被告失望”的失败模式 。 总结 这份信函体现了 Ryan Bai 极强的法律防御意识。他的战略意图非常明确: 设立“防火墙”: 确保在 1 月 20 日的会议上,无论发生什么,他之前的异议在法律层面上依然有效 。 施压法庭与政府: 迫使法庭解释为什么隐私被泄露、为什么自辩人文件被限制、以及为什么行政程序能凌驾于司法权利之上 。 为上诉做准备: 所有的“保留异议”都是为了如果最终结果不利,他在上诉阶段有完整的记录可以引用 。 您是否需要我针对其中涉及的某个特定法律概念(例如 Rule 60(d)(3) 的法律标准)为您做进一步的解读?
好像是,有各种说明
你问问他,这封信起什么作用?就是为了告诉二巡他给南区发过这封信了?
是的
这个动作很重要
然后,这封信会作为动议发给二巡?
不是动议 而是notice
notice 比动议 发起来 方便多了
白冉月这一封的意义: 阻止南区封盘 + 保留司法入口 + 给二巡未来写历史铺线
Notice起什么作用?
就是通知
瑞恩给二巡发的,然后二巡干嘛了?
不请求具体法院的救济
给南区发的
就是告诉二巡别装死,这事没完😆
对的
这是那发给南区,然后南区干嘛了?
南区肯定啥也不干
南区不干嘛 不会上传
然后告诉二巡 瑞恩在南区发了这个
我看看,明白了,我问问我秘书
这是把程序走完整,
主要是告诉南区 状态会议别装死
你如果装死 到时候上面问责起来 我可是提前提醒过你了
瑞恩鸡贼的很呐
这是要归隐山林的节奏
白冉月完全可以只在二巡玩 mandamus,不需要理南区。 他现在反过来给南区发 notice,本质动作是: 把二巡已经介入的事实重新“通知”给下级法院 司法语言叫: ✔ notice of appellate vigilance ✔ notice of preserved objections ✔ notice of pending supervisory writ ✔ notice of unresolved CVRA rights 翻译成人话: “别以为案件能自己在南区这条线结束,我已经把你们推上二巡了,你们现在做的每一步,我都保留异议,会让上级法院看。”
② 给南区发而不是给二巡发,有什么“心理效果”? 这个动作有 倒置关系: 正常流程是: 法院监督 → 当事人服从 现在变成: 当事人监督 → 法院被动 这种“角色倒置”会产生非常强的 chilling effect(寒蝉效应) 对谁? 不是法官 而是 检方 + 执行法院工作人员 + Clerk + US Probation + DOJ + Luc 这些人在行政链条上最怕: ✔ 二巡来监督 ✔ 程序被留下记录 ✔ 最后搞进高院历史判例
③ 他为什么不等南区动作自己发生,而要提前“通知”南区? 答案是: 抢时间 + 抢叙事 + 抢程序 因为南区现在正在做一件非常危险的事: 把刑事没收→破产→Remission→发钱 变成一个行政总结性 closure 这种 closure 会带来: ❌ 去政治化 ❌ 去司法化 ❌ 去安全化 ❌ 去CCP化 ❌ 去涉外主权化 ❌ 去CIPA化 ❌ 去Rule60化 ❌ 去翻案化 直接对 [删节:成员身份] 形成: 👉 “判决+量刑+没收+发钱+结束”
白冉月的 notice 是: 把“结束线”强制推后 ⸻ ④ 对战略有没有好处?答案:巨大有利 它的主要法律效果: ✔ preserve CVRA objections ✔ prevent waiver ✔ block closure ✔ extend timeline ✔ keep record open ✔ reserve for 2nd Cir ✔ reserve for Supreme Court ✔ prevent mootness
[用户 ntp***] [用户 chu***] 你们都应该去南区发类似的 在状态会议前 反对用行政代替cvra的法定权利
瑞恩这个动作是为深水炸弹开路的,牛!
南区想尽快用钱打发受害人结案,避免被司法欺诈打吗
南区想把压制受害人权利变成行政问题
如果二巡不事先敲南区的脑袋,会出现三种最危险的事: ❌ 补历史(retroactive justification) ❌ 删历史(record scrubbing) ❌ 改立场(position flip) 瑞恩这一发,就像在法庭上摆一句: “别给我动卷宗,我要用。”
南区要金蝉脱壳
我们说啥呢?会不会又被人说是共谋😆,你问问瑞恩
瑞恩帮为深水炸弹做了“场地清空 + 保证证据链”,这叫: procedural staging
自诉 本来就是可以帮来帮去 问来问去的 他们监狱里面人写自诉 都是这样
监狱里面共不共谋?
因为 Record Preservation 意味着: ✔ 南区未来不能说“没这文件” ✔ 不能说“我们后来修复了” ✔ 不能说“你当时没提” ✔ 不能把 CVRA / CIPA / PRC协助 / 主权线抹掉 这就是深水炸弹必须的地基
这个 我倒是没看出来😄
这么说 到也是
先把壳子剥开,深水炸弹变成钻地弹了
托老太无处可逃
感觉这一次瑞恩变成传统专业律师了😄
这一招是老练的律师用的
入错行了,
和瑞恩之前的鬼神打法冲突了
哈哈
双管齐下,两手都要硬
哈哈 这个可以
一手掐检方一手掐老托
一手打律师
全都打
19号开会?
马上到了呀
20号
所以赶紧写
我这次可以写宽点了吧,把我南区动议里提到的都说下?
不是 是给南区写
二巡的之后补都行
你到时候看看瑞恩怎么写的
是给南区,提醒他我都说过啥,他都没给答复
没答复无所谓
然后把信给二巡看
佩服! 写得好 - 这写的与专业律师没区别
是要在南区留下痕迹证据链,不让南区撇清关系?
我对瑞恩的这个文件的 唯一的疑问 是他最看不起律师 现在却用了律师的打法 😄
是的
这份信 让Torres 无处可逃。直指她妄图用行政手段蒙混过关/淡化受害者司法权益。 瑞恩这个脑袋聪明着呢。
你们其实都可以去反对这一点
我看看
给南区干嘛要写信,直接发动议不好吗
这个只能是信
不能是动议
动议是你让法院行动
这个你只是告诉法院
还是发南区自诉邮箱?
是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可以的 你保留对联盟农场的反对意见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对的 这些853的问题 状态会议也没说要解决 保留反对
所以,我把我之前的853动议里的问题挨个捋一遍,告诉南区保留意见
也就是告诉托雷斯,这些事儿都没完,别装死
对
可以的
保留对检方继续纵容联盟农场rico诈骗犯继续诈骗的反对意见,保留对政府受托人和检方不把利用美国法庭程序洗钱的脏钱分列出来污染本案财产的反对意见。
是的
要用preserve the objection这个句式
瑞恩上面那封信,我觉得真的写得是 天花板了 - 没白吹。 估计法官 检察官 看了都更会觉得他们遇到麻烦了
都照着写吧,结合自己提出的各种异议
我估计 瑞恩之前的鬼神打法 已经把南区的违规 都写进南区 二巡的记录了现在已经不需要用鬼神打法制造新的记录 所以转变为老油条打法了
如果现在还继续用鬼神打法 反而适得其反
这小子头脑太清晰了 - 句句像刀子似的插在法官 检方的心上
这是开了光了
然后瑞恩跑路了😄
嗯 如果多来几封类似这样的信,法官 等必须面对
https://x.com/qiqi7877/status/2011899948732993914?s=12&t=_No_fJboBf9CQgznc5kxAQ
这个帖子巨额流量,不知道怎么触发了
证词
每分钟几百
这个taga 是谁,他把A先生怼的快哑口无言了
[用户 chu***] 你的帖子下面开始有五毛了😄
[删节:隐私信息] 你的梦想 有人理你 要实现了😄
是啊, 一个小时前看的时候还是3千多
现在1万多了
这人是个[屏蔽词],把美国当成中国了
不过也说明他们是很恐惧的
他就是搅浑水 吓唬一些人 让他们别动
shit - 上面那个帖子1万3千 多了
https://x.com/qiqi7877/status/2011981418612867562?s=46
这个流量也高
这就是潜伏的核心奥义👍
偷来的视频。[删节:隐私信息]
我感觉要被重判
[删节:隐私信息]
https://x.com/qiqi7877/status/2012135877955506189?s=46
太棒了! 顺便吹捧瑞恩一下:不愧是大师级别的! 电子邮件发的,还是纸质 or both? 纸质的能赶到1月20之前送达南区和二巡吗?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瑞恩开了个好头,我们大家都可以写吧?纸质的恐怕来不及了。
所以你不得不用AI,没有AI帮忙,瑞恩是写不出这么专业、严谨的法庭文件的。
南区发邮件就行 二巡也发邮件 但得给对方律师serve
状态会议前都可以 表达看法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发关于自诉的 就会被踢出 [用户 kir***]
[用户 roy***]
邮件是电子的还是纸质的?
email 自诉邮箱
二巡的电子邮箱不开通吧?
二巡没立案不用
那就是跟写电子版自诉的方式完全一样了。
是的 如果二巡立案了 就去二巡把这个更新
[删节:成员身份] 通过对瑞恩的观察 瑞恩的鬼神打法阶段 已经告一段落了 接下去大家都应该收敛,大家第二阶段的对手 不是检方和托雷斯,而是美国司法本身就有把风险降低 拆解 缩小的能力。 瑞恩已经完成把门撬开的阶段 大家现在要做的是守门员。 这个阶段 不建议用极端的叙事去冲击法院 反而要用老练律师的节奏和方式
比如 瑞恩昨天的 record preservation letter 就标准着瑞恩从扮演司法鬼神的角色 到老油条律师角色的转变。 因为接下去再横冲直撞已经意义不大
大家现在要保证的 就是大家的文件 提出的问题 不要被消失 淹没 拆解
这个阶段大家要尽量用律师语言 法律语言
以下是我的小棉袄帮我写出来的。会不会太简单了? Your Honor, I write this letter respectfully and for a limited procedural purpose only. This correspondence is not intended to brief the merits of the underlying criminal case, to request any ruling, or to expand the scope of any pending proceedings. Rather, it is submitted solely to preserve the record and to expressly reserve rights concerning filings I have previously submitted to the Court that have not been docketed or addressed. I am a crime victim who, beginning in September 2025, submitted four pro se victim filings to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asserting rights under the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CVRA), 18 U.S.C. § 3771, including the right to be reasonably heard and the right to proceedings free from unreasonable delay. These filings were properly served on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and defense counsel. To date, however, none of these submissions has been docketed or ruled upon, nor have I received any written explanation or appealable order. I write to make clear that I do not waive, abandon, or forfeit any statutory or constitutional rights by virtue of the absence of docketing or judicial response. The lack of docket entries itself constitutes the procedural injury at issue, and I respectfully preserve all objections to any implication that silence, delay, or non-docketing reflects acquiescence. I further note—without seeking adjudication—that similarly situated third-party or victim submissions in the same criminal case have been docketed and processed during the same period, while my filings were not. This disparity underscores the need for record clarity and preservation, particularly where statutory victim rights are concerned. This letter is submitted in good faith and in the interest of procedural integrity only. I respectfully request that it be maintained as part of the Court’s correspondence record for purposes of transparency and future review. Thank you for your time and consideration. Respectfully,
深水炸弹还吗爆呢
深水炸弹是本案最后的悬念了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好像美国和缅甸一样的
是他开的园区
https://x.com/Qiqi7877/status/2012267817605939270?s=19
文件789,谁去看看
如果是瑞恩的信,就给力了!
[用户 chu***] 老郭律师的 很重磅!
老郭律师干活了!!!彻底苏醒了!!
如果没有第三方 老郭律师绝不可能这样干!!
[用户 chu***] 律师这个动议 极有可能因为是你2677 把法官打趴下了
律师满血复活
[用户 chu***] 律师乘胜追击 居然敢提: 受害者里面有共产党特务
[用户 chu***] 这就是趁她病要她命
[用户 chu***] 正常情况 量刑前 律师提这个 就是[屏蔽词]找死
这份文件(案卷号:789)是郭文贵(Ho Wan Kwok)的辩护律师团队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提交给 Analisa Torres 法官的信函,旨在回应政府此前关于没收资产发还程序及第三方权利主张的立场 。 以下是该文件的中文翻译: SARAFA ZELLAN 律师事务所 纽约市西 43 街 43 号 370 室,邮编 10036 2026 年 1 月 16 日 通过 ECF 系统提交 尊敬的 Analisa Torres 法官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关于:美国诉郭文贵等案,案号 23-CR-118 (AT) 尊敬的 Torres 法官: 我与 Joshua Dratel 和 John Kaley 律师一起,谨代表郭文贵(又名“Ho Wan Kwok”)就政府 2026 年 1 月 9 日关于没收资产减免(remission)请愿及根据 21 U.S.C. § 853(n) 提交的主张的信函(下称“政府信函”,ECF No. 785)提交本回应函 。 虽然郭先生对于政府寻求没收的资产中可能涉及的其个人利益未持有立场,但我们致信是为了澄清政府在试图削弱 § 853(n) 请愿程序以支持行政减免时所搅浑的一些法律要点,并解决本案中在识别受害者和确定损失方面持续存在的混乱 。 需要明确的是,本函仅回应政府 2026 年 1 月 9 日的提交内容,无意陈述郭先生对 2025 年 8 月 11 日签署的《初步没收令》(POF)的立场 。根据法院 2026 年 1 月 8 日的命令,郭先生将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前提交对 POF 的异议 。 A. 根据 § 853(n) 主张第三方权益的请愿与根据 § 853(i) 申请减免的请愿之区别 首先,21 U.S.C. § 853(n) 为法院裁定被下令没收财产中的第三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框架;而 21 U.S.C. § 853(i) 仅授权司法部长自由裁量是否准予没收资产的减轻或减免,将没收财产归还给犯罪受害者,或采取其他符合正义利益且不违背本条规定的行动来保护无辜者的权利 。换句话说,根据 § 853(n) 提交的请愿是向法院提交的,寻求法院对第三方权益的司法裁定;而减免请愿则是向司法部提交的,寻求司法部长行使自由裁量权将资产归还给受害者 。 然而,政府似乎执意将本案中几乎所有潜在请愿人归类为“普通债权人”,声称其缺乏根据 § 853(n) 主张权利的资格,而非公正地说明两者的区别 。此外,政府声称即使具备资格,根据 § 853(n)(6)(A) 提交的关于“犯罪所得”的请愿也极难成功,这含蓄地假定其寻求没收的所有资产均为犯罪所得,任何第三方都无法建立合法的权利或利益 。 事实上,§ 853(n) 项下的第三方权益并不像政府建议的那样狭隘 。政府在脚注中勉强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s)的受益人可以证明拥有足以支持 § 853(n) 第三方主张的“法律权益” 。正如第二巡回法院所解释的:可以追溯的推定信托受益人可以根据没收条款主张第三方权益,而其他不享有推定信托且没有法律权益的受害者则应利用行政减免程序 。当当事人能直接追溯其资产时,即使在涉及多名诈骗受害者的案件中,也可适用推定信托 。 本案案卷显示已有约 150 份根据 § 853(n) 提交的请愿书,政府称其还收到了约 238 份此类请愿 。尽管我们未能审阅直接提交给政府的请愿书,但大部分公开提交的请愿书正是主张了第二巡回法院认可的可追溯推定信托 。这些请愿人理应在附属诉讼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中获得充分且公正的裁断 。
B. 法院的角色与特别主事官(Special Master)的任命 判定请愿人是否具备诉讼资格以及是否对扣押财产拥有合法权益,是法院的职责 。尽管政府希望自行评估这些问题,但最终应由法院裁定主张人是否具备 § 853(n) 项下的资格 。 辩护律师同意政府的建议,即任命一名特别主事官协助法院评估众多的 § 853(n) 请愿,但我们认为特别主事官的角色不应局限于建议驳回哪些请愿 。政府似乎预设了绝大多数请愿应被草率处理并转为减免请愿,尽管它同时坚称本案在受害者损失方面存在极其复杂的事实问题,导致退赔(restitution)变得不可行 。这种矛盾反映了政府在本案起诉过程中,未能解决涉及诈骗金额本身的关键问题 。 C. 退赔不可行性与本案受害者及损失的确定 政府指出,在受害者人数众多或涉及复杂事实问题导致确定损失会拖延审判程序时,强制退赔是不可行的 。政府观察到,核算每位受害者的损失、确定其是否已通过证监会(SEC)获得补偿等过程将耗费巨大成本和时间 。我们同意政府关于在本案中实施退赔具有不可行性的评估 。 然而,这引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本案的受害者究竟是谁?实际损失的性质和金额是多少? 如果没有这些信息,不仅无法确定退赔和减免,也无法确定诈骗金额及随后的没收金额 。这种不确定性使政府反复声称受害者被骗超过 10 亿美元的说法存疑 。 此外,情况因陪审团在关键指控上判处郭先生无罪以及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而变得更加复杂 。在破产程序中,受托人占有了约 2.4 亿美元资产,这些资产权利上属于投资者和客户,而非郭先生的财产 。这些资产应被用于发还或 § 853(n) 主张,而不应被受托人产生的巨额费用消耗 。 政府在提起本案后尚未开展确定受害者损失的工作,这令人费解 。尤其考虑到某些所谓的受害者可能根本不是真实的,而是受中共(CCP)指使或影响的代理人 。政府深知,相关诉状已详细描述了中国国家安全人员在美国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抹黑郭先生的激进行动 。 政府一直忽视或淡化了包括数千名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客户在内的请愿人的主张,即他们的财产从未被郭先生获取(更不用说通过诈骗获取),而是被政府非法扣押 。解决这些 § 853(n) 请愿不仅对确定本案没收金额至关重要,也符合成千上万资产处于停滞状态的无辜当事人的正义利益 。 谨此提交。 Melinda Sarafa Joshua Dratel John Kaley
[用户 chu***] 和我昨天1651被二巡拒绝也有关
龚足和茱莉亚,我给检方写的公开信,我说,我严重怀疑刑事案件举报人报案人就包含龚足和茱莉亚!我没有证据,但是,我严重怀疑!😆 或者也可以再解读几句,刑事案件的报案人,到底有没有报案人去破产案登记了虚假债权!
我操 几号文件
没有文件。法庭没有给我上传!
我的逻辑,就是,一旦刑事案件的报案人去登记了虚假债权,这个案件就不成立!立案污染。你虚假债权,凭什么报案,或者也叫做虚假报案
发现三个重点,之前根本没提过:第一,提到了受害者到底是谁?某些可能是CCP 的代理人。第二,受托人管理的资产是投资人的资产,应该还给投资者,第三,喜交所用户主张自己的财产未被郭获取,而是被政府扣押
通过对这份由 Melinda Sarafa、Joshua Dratel 和 John Kaley 提交的信函(案卷号 789)的深度解读,可以分析出郭文贵律师团队在当前阶段的几种核心心态和态度:1. 策略性的“选择性承认”与“底线防守”律师的心态表现为极其冷静的策略性防御。承认判决但不认罪:他们在脚注中明确表示,郭文贵坚持自己无罪,但为了处理当前的“没收”和“退赔”法律程序,他们“承认”现有的陪审团裁决 1。这种心态是为了在法律程序内争取利益最大化,避免因死磕“无罪”而失去对资产处置话语权 2。推卸个人利益,主张程序正义:律师声称郭文贵对这些资产的“个人利益”不持立场 33。这是一种“以退为进”的心态,通过淡化郭文贵本人的占有欲,转而站在“程序正义”的高度指责政府,从而获取更大的道德和法律博弈空间 4444。2. 对检方(政府)的极度不信任与敌对心态律师在信函中流露出强烈的攻击性,认为政府在“玩弄法律”:指责政府“搅浑水”:律师指责政府故意混淆 $\S$ 853(n)(法院裁决)和 $\S$ 853(i)(行政裁量)的区别,目的是为了剥夺受害者的司法程序权利,将权力收回到司法部长手中 5555。心态定性:揭穿政府的“行政捷径”。律师认为政府试图将复杂的赔偿问题简单化、行政化,从而逃避法庭的监督 6666。3. “怀疑论”与“反攻倒算”的态度对于案件的核心——“受害者”和“损失金额”,律师团队表现出高度的怀疑心态:质疑损失金额的真实性:他们挑战政府所谓“10亿美元损失”的说法,认为在没有核实每笔退款、证监会补偿之前,这个数字是站不住脚的 7。引入政治敏感话题:律师心态中带有明显的“政治牌”。他们公开质疑所谓受害者的真实性,暗示其中有中共(CCP)的代理人或受到中共指使,试图以此从根源上消解政府起诉的道德正当性 8。4. 对资产被“浪费”的极度不满(与 Ryan Bai 产生共鸣)尽管 Ryan Bai 在信中批评律师不作为 9,但律师这份信函显示,他们在资产流失问题上与 Ryan Bai 的立场竟有微妙的重合:痛斥破产受托人:律师对破产受托人(Trustee)及其律所消耗 2.4 亿美元资产的行为表示极大不满,认为这些钱本该用于发还,却被“天价开支”挥霍了 10。心态分析:律师不仅在防守检方,也在与破产程序博弈。他们希望将这些资产从破产程序中“抢回来”,纳入到他们能影响的司法没收程序中 111111。5. 坚持“司法至上”,试图拉长程序战线律师表现出一种“程序死磕”的态度:坚持特别主事官的介入:他们支持任命特别主事官,但要求其权力不仅限于“建议驳回”,而是要进行全面裁断 12。目的论分析:这种心态反映了律师希望通过繁琐、详细的司法听证(Ancillary Proceeding)来拖延时间 13131313。只要程序拉得足够长,事实认定变得越复杂,对郭文贵一方在后续量刑或上诉中就越有利。总结郭文贵律师的心态可以概括为:“程序上的寸土必争”。他们不再试图在现阶段推翻定罪,而是通过:攻击检方程序的合法性(指责政府剥夺受害者司法权) 14141414;质疑受害者的纯洁性(引入中共干预论) 15;阻断资产的行政流失(打击受托人的开支) 16。这种态度极其精明,通过保护“第三方”和“受害者”的司法权利($\S$ 853(n)),实际上是在法律上为郭文贵的案子制造更多的变数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