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个AI生成的东西有漏洞。法院默认应该审理涉及外国国家的案件: 古巴国家银行诉萨巴蒂诺案(Banco Nacional de Cuba v. Sabbatino) 在古巴国家银行诉萨巴蒂诺案(376 U.S. 398 (1964))中,美国最高法院适用了“国家行为原则”(act of state doctrine),即使该国家行为很可能违反了国际法。该案源于古巴革命后古巴对其制糖业实施国有化,接管了糖厂及其他公司。当古巴政府接管这些企业时,大量投资于这些公司的美国人蒙受了损失,且未获得任何补偿。然而,尽管美国国民遭受了损失,最高法院仍坚持国家行为原则,推定古巴国内行为的有效性,从而驳回了美国国民针对古巴提出的投资损失索赔。萨巴蒂诺案的法庭重新阐述了国家行为原则的依据,强调该原则在权力分立概念中具有“宪法基础”。最高法院的理由是,由于当时(1964年)尚无关于解决涉及外国征收(expropriation)争议的既定国际标准,此类争议不应由司法机关解决,因为相关裁决可能会干预行政机关处理外交事务的职能。萨巴蒂诺案的判决极具争议性;理论分歧、行政实践以及众多的司法例外情况,使得该原则在美国的适用变得复杂。 [8] 第二次希肯卢珀修正案(Second Hickenlooper Amendment) 为应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国会制定了《美国法典》第22卷第2370条,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次希肯卢珀修正案”,该修正案以其提案人——来自爱荷华州的参议员伯克·B·希肯卢珀(Bourke B. Hickenlooper)的名字命名。总体而言,根据希肯卢珀修正案,法院不得将国家行为原则作为拒绝审理涉及外国主权国家征收行为案件的理由。若行政部门因担心司法干预可能损害外交政策利益而请求法院考量“国家行为原则”(act of state doctrine),则存在一项例外情况: 本子项不适用于……(2) 总统认定美国的外交政策利益要求在该特定案件中适用“国家行为原则”,且已代表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建议的任何案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