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对,你这个感觉有道理,但现在最准确的说法不是“检方彻底糊涂了”,而是他们把三种不同概念揉进了一个8.89亿美元总数里,导致现在很难说清每一块到底靠什么法源。 最关键的是,858自己承认有三套不同没收规则: * RICO犯罪所得:看郭本人“取得”了多少; * 诈骗犯罪所得:看哪些财产是诈骗所得或可追溯到诈骗所得; * 洗钱财产:看哪些财产“参与了洗钱”或可追溯到这些洗钱财产。 但最后Torres没有分别算: Farm里多少是郭本人取得的犯罪所得; G Club里多少是郭本人取得的; HEX里多少是郭本人取得的; 另外有多少只是洗钱涉及财产。 她直接把 Farm + G Club + HEX 的总流入,约8.89亿美元,认定为money judgment。 所以现在最麻烦的地方就是: “犯罪所得”与“共同/连带责任”不是一回事。 早先的720,政府确实把13亿美元写成与Yvette Wang共同和连带承担;而政府到2026年4月的833还明确把720描述成“13亿美元、与Yvette Wang共同和连带”。 但是858后来为了应付Honeycutt这一类问题,实际上换了理论: 不是因为Wang、Je或者整个共谋集团拿了这些钱,所以郭连带负责; 而是因为郭本人作为Boss实际控制所有实体和资产,所以这些钱都可以算到郭自己头上。 最后2026年7月2日的最终判决也只写: $889 million against the Defendant 也就是针对郭个人的8.89亿美元,并没有在最终那一句继续写“与Wang共同和连带”。 所以现在真正的问题其实是: 原来是“共同池子+共同和连带”;后来为了规避Honeycutt,又把它说成“郭本人都控制过”。那法院有没有真正重新证明这8.89亿全部都是郭个人依法应承担的钱? 我认为这就是目前最值得攻的地方。 尤其HEX约5.17亿最明显: Je是最直接的运营/资金控制者; Wang又被政府称为日常老板; 郭有战略影响和重大交易参与证据; 但858没有单独解释为什么全部5.17亿都属于郭本人取得/控制,或者为什么全部都是洗钱涉及财产。 也就是说,检方现在理论上有两条路,但每条都有门槛: 如果说这是“郭的犯罪所得” → 就要证明郭本人取得或控制。 如果说这是“洗钱涉及的财产” → 就要证明这5.17亿全部和Count 3洗钱之间有足够联系。 不能简单变成: “反正不是第一种,就是第二种,所以8.89亿都算。” 这就是为什么我一直说858存在法源混合。 所以一句话总结: 720最初的思路更像“共同资产池、共同和连带”;858后来为了守住Honeycutt,把它重新包装成“郭个人控制全部资产”;但8.89亿的具体组成并没有按‘郭个人犯罪所得’和‘洗钱涉及财产’清楚拆开。 这不等于政府一定输,但确实给二巡留下了一个很清楚的问题: 8.89亿美元中的每一大块,到底是按哪一条法源、基于哪一种个人归因,合法进入郭个人money judgment的? 尤其HEX 5.17亿,这个问题现在最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