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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贵案讨论 · 第 153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6-08-27 ~ 2026-08-27(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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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概览

讨论围绕两条主线展开。第一条是“谁是真正控制者”:有成员在异动事件中上升到‘后台控制’与最高BOSS叙事,也有成员要求回到庭审与文件,指出“被称为boss”与财务处分权、账户操作权可能不一致,不同实体之间出现联合治理与分层控制。第二条是“金额与责任归属”:起诉书与后续判决的没收金额、5.17亿或8.89亿是否可直接并入郭个人、追回款是否重复计入损失,以及受害者范围均有分歧。多数观点趋向“人物—实体—交易—证据”逐案复核,反对用单一口径下定结论。

阅读导引

  • 异常传闻与“中共植入”叙事:网站/代币异常被解读为后台控制,但多为群内猜测与情绪化归因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是否boss”争论转为法律命题:把称谓讨论转向对关键控制事实的框架化分析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Reyes证词引发的核心区分:有人称其‘boss’并不自动等于公司实际控制权,控制链需分层核验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二巡思路转向:尝试用人物—实体—案件编号总地图持续挂接控制关系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时间线纠偏:Rule 2004调查先于23-cr-118公开起诉,后续主张以先取证为前提原话 1
  • 没收范围仍具争议:起诉书与后续结论的金额口径由约3700万扩展到5.17亿/8.89亿被反复质疑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控制链出现可核验间隙:KYC与签字权资料被视为对“郭直接控制全部”主张的反证点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技术争点升级:是否以‘诈骗推洗钱’形成循环论证,5.17亿是否全都具备洗钱属性缺乏一致定论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最高Boss”与持续资金控制口径并行:高层领导地位与日常财务处分权被指出可能不可直接重叠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审计链关键争点:Leanne Li证词与审计请求-拒绝的争议共同提示,是否成立仍需庭审逐字核对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Arizona与受害者追踪口径冲突:追回款/债权移转与原始损失是否重复计入仍无统一结论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800万”与Maywind相关款项被调整为民事退款语境,暂不直接支持洗白或额外骗款定性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方法论分化:反对把所有实体一概并入,主张按HEX、G Club、Farm、GTV等逐一拆解后再评估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完整讨论发言记录1 / 2
joh***·
#1
不能用普通人的思维,去揣测这些人
kir***·[有删节]
#2
[用户 joh***] 看来郭强 何浩然这条线还是可以相信的?
joh***·
#3
luc要和解,最坐不住的,似乎是青,也不想之前一样,组织什么债权人抗议了
wan***·
#4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現在看來喜幣延遲上市那9個小時一定有貓膩在裡面
wan***·
#5
我感覺是中共植入了後台
wan***·[有删节]
#6
還有喜幣剛上市的時候網站都打不開,而威廉王、政清等滅爆[屏蔽词]居然能大量掃到貨
joh***·
#7
不怕被青灭口?毕竟是大户 灭了,这一批币就等于销毁 剩余的,不就升值了啊🤣
wan***·
#8
由此說明喜交所一開始就被中共深度控制
joh***·
#10
余是青藤,姜虾头,共同的爹
wan***·
#11
最近在學習易經,如果老郭不是故意設喜幣喜交所這個局,那就是忘禍亂而專用奸邪
reb***·
#12
郭强好象是法拉利还是什么名车在中国的总代理,何浩然,应该是拥有奢侈品资源,跟郭强有交情,这个事情,应该是郭家把他们家的奢侈品资源免费分享给gclub 。
beg***·
#15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我觉得您研究联盟的人及到底谁是boss 这件事很大 也是alter ego
roy***·
#16
联盟里到底谁是boss”不是旁枝,而是整个案件很多法律结论的共同事实枢纽;一旦这个控制链被证明得过宽、过松、靠组织关系代替具体权限,那么alter ego、RICO归因、hearsay归因和forfeiture金额都可能一起受到影响
roy***·
#17
尤其对26-1853来说,真正值得查的不是抽象地证明“郭不是boss”,而是逐人逐实体做一张控制矩阵:名义身份、实际权限、郭本人指令证据、独立corroboration、反向独立性证据、以及政府在closing里有没有把“association/influence”说成“control/criminal agreement”。这会非常有价值。
beg***·
#18
二巡肯定感兴趣 : 人物在本案的角色 /介绍
roy***·
#19
就要我们是不是该把所有细节都给二巡
roy***·
#20
挖下来,这条“到底谁是 boss”确实很大,而且我找到一个对政府叙事既有利、又暴露出明显内部张力的新点: G Club当时名义CEO Limarie Reyes在庭上并没有说“郭是我老板”。她明确说自己向 Haoran He 和 Yvette Wang 汇报。 她还说自己作为CEO没有最终决策权、不负责预算,也不是G Club真正的in-charge person;她理解的“owner”是 Haoran He。 但同一份证词里,政府又刻意问她:G Club里的人有没有怎么称呼郭?她回答听过 “Boss” 和 “principal”。同时她又说,郭在G Club的正式身份只是spokesperson(发言人),有合同,但她不知道是谁决定让郭做spokesperson,也不知道是谁谈的这份合同。 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分: “有人叫他Boss” 不等于 “他在公司治理上是最终决策人”。 而且Reyes自己给出的正式汇报链是: Reyes → Haoran He + Yvette Wang 不是: Reyes → Guo。 这对 alter ego / agency / RICO control 都很重要。 更有意思的是,政府还问她为什么没有直接告诉郭“别再宣传买G Club会员送股票”。Reyes说她“不觉得自己有权这么跟郭说”,但她接着解释,她认为应该依赖owner Haoran He去处理。也就是说,这段证词可以被政府用来证明郭地位高、别人不敢管他;但同一段证词也可以被辩方解释为: 真正有公司权力处理郭的人,是Haoran He,而不是郭自己。 这是一个很值得26-1853抓的双向证据。 还有一个反证必须承认:政府并不是只有“Boss”这个称呼。最新Mahwah判决认为,郭参与了G Club创建和日常运营,而且G Club资金最终被用于Mahwah购买;法院还说约4600多万美元G Club资金被转移时,甚至没有得到G Club“nominal management”的授权。这会被Luc和政府用来主张: 名义CEO/UBO不是重点,真正有能力让钱动起来的人才是真控制人。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谁头衔最大”,而是: 谁能让钱动。 但这里政府也不能只跳一步。因为现在公开证据至少显示出四种不同角色: Haoran He:Reyes口中的UBO/owner,她向他汇报。 Yvette Wang:没有G Club正式title,也不在payroll,但Reyes仍向她汇报,并把她看作某种“representative”。 Guo:正式合同身份是spokesperson,但组织里有人称其Boss/principal。 Reyes:名义CEO,却没有最终决策权。
roy***·
#21
这四个人的关系本身就说明: “Boss”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司职位,而是政府后来用来证明事实控制的叙事标签。 而这正是需要逐证据审计的地方。 我现在会把这一条分成三层强度:
beg***·
#22
有个一览图, 人物简介, 再加上细节/案件号索引 那就棒棒哒
roy***·
#23
可以,这个结构我觉得非常适合我们后面持续深挖。先把它定成一张“总地图”,以后每发现一个新 docket,就挂到对应人物和控制链下面
beg***·
#25
但是律师无效辩护/法官不公 检察官撒谎/违法
roy***·
#26
有一个新的实质性突破,而且和你刚才说的“谁是Boss / alter ego / Luc怎么进入G Club内部资料”直接连上了。 最重要的新事实是:Luc对G Club的大规模取证其实早于23-cr-118公开刑事起诉。 破产案记录显示,Luc在 2022年12月6日 就已经向G Club发出Rule 2004 subpoena;而郭的23-cr-118刑事案公开立案是2023年3月。到2023年6月,Luc还在抱怨G Club从2022年12月到2023年6月21日“一个文件都没交”;但随后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到 2023年11月13日,G Club自己告诉Manning,它已经向Luc交了超过140,000份文件。 这条时间线现在可以明确画成: 2022-12-06 Luc subpoena G Club → 2023-03 刑事案公开 → 2023-06-21以前G Club基本拒绝交资料 → 2023-06以后FFP接管管理 → 2023-11 G Club已向Luc交出 >140,000 documents → 2024-02 Luc正式起诉G Club/ACA等alter ego → 2024-05至07 郭刑事trial。 这比我们之前的理解重要很多。 因为截至2023年11月,Luc甚至还没有正式起诉G Club是郭的alter ego。G Club自己在Dkt.2331脚注里特别指出,当时Luc虽然已经起诉了Bravo Luck、Greenwich Land等其他alter-ego案件,但**“Notably absent”就是针对G Club Operations的alter-ego adversary proceeding。** 也就是说,客观顺序不是: Luc先证明G Club是alter ego → 然后取得G Club资料。 而更接近: Luc先用Rule 2004调查权取得G Club十几万份内部资料 → 再基于调查结果等材料于2024年2月提起G Club/ACA omnibus alter-ego案。 这一点本身完全合法并不奇怪,Rule 2004本来就是Trustee调查资产的工具;但对我们研究证据是怎么形成的非常重要。
kir***·[有删节]
#27
[用户 beg***] 所以 归根结底不是证明郭是不是boss 而是要把检察官撒谎 法官违法 强行写入卷宗
kir***·
#28
这是一切的根源
kir***·
#29
如果没有这个 我们相当于就把郭律师打的再打一遍
roy***·
#30
继续挖以后,这里出来一个非常关键的修正点,而且可能直接解释你前面说的“ACA一直是余建民管”。 公开原始记录里,ACA Capital真正被反复列为控制人的,是 William Je / Kin Ming Je(余建明/余建明音译),不是我前面一直没有确认到的另一个独立“余建民”。2022年10月Luc的Dkt.940已经写得很具体:William Je是香港ACA Capital的唯一名义股东;2019年的annual return又列 Karin Maistrello为director;Fiona Yu则曾任公司秘书/内部律师。Luc当时就主张ACA“appears to also be controlled by the Debtor”,但注意,这仍然是Luc的推论,底层公司文件首先显示的是 Je的股东/控制身份。 到刑事案后来的seizure/forfeiture材料,这一点更硬。政府明确写: UAE ACA Capital Account is owned and controlled by JE 而且进一步写: Je was sole signatory of the UAE ACA Capital Account. 政府随后列出,是 Je本人从这个ACA阿布扎比账户向他自己、妻子、Hamilton以及郭家属拥有的公司发出数千万美元转账。 这个发现非常重要,因为它意味着: ACA的第一层直接资金控制证据,不是“郭是Boss”,而是“Je是账户唯一签字人”。 于是政府要把ACA里面的钱变成郭个人obtained/control的proceeds,就必须再跨一层: Guo → Je → ACA account → specific transfer 而不能直接写成: ACA ∈ G Enterprise → Guo是Boss → ACA全部资产都由Guo控制。 这正好碰到Dkt.803里的那句话。政府在那里为了守住forfeiture说,trial evidence证明郭是“Boss”,控制 all of the entities in the G Enterprise以及这些实体的资产。它引用的包括Maistrello、Khaled、Reyes和GXGC415。 所以现在真正的“Boss控制链”出现了一个可以实证审查的裂口:
roy***·
#31
这轮我认为最大的突破 不是“证明郭不是Boss”。 而是我们现在已经开始发现: “Boss”是政府的总括结论;底层实际控制却是分散的。 目前至少能看到: G Club Operations CEO:Reyes 但她说自己没有最终权力。 G Club owner/UBO/International director:Haoran He G Club律师聘用:Victor Cerda参与决定 ACA shareholder/control:William Je ACA UAE银行账户:Je sole signatory 2023年后的G Club independent manager:FFP / Andrew Childe 某些重大事项:证据显示需要Guo “green light”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一个Boss → 所有人”的公司结构。
joh***·
#32
S3版起诉书,都是叙述Je and Guo 意思是,Je听命于Guo 这部分,检方并没有拿出实际证据支持
roy***·
#33
而且是Je本人从这个ACA账户向自己、妻子、Hamilton,以及郭妻子、女儿、儿子100%持有的公司转出了大量资金
roy***·
#34
这个je是余吗?
reb***·
#35
现在8.89亿的大头就是于控制的那部分,完全就是托雷斯用boss论给强加上的,其它投资项目,托还引用了证词,喜交易所这部分,证词都没有引用。
joh***·[有删节]
#36
Je 喜交所 盖尔 长岛 青联盟 都是有联系的 [删节:隐私信息] 这些都是你爹
roy***·
#37
这一轮有一个很硬的新点:S3起诉书对Count 3虽然写得很宽,但它真正点名的HEX具体洗钱交易,至少在起诉书正文里最醒目的就是约3700万美元那笔“游艇贷款”;而858最终却把HEX约5.17亿美元gross inflows整块塞进了889m judgment。这个量级差距非常大。 S3的Count 3在法律上指控的是:郭、Je、Wang等共谋实施§1956(a)(1)(B)(i)、§1956(a)(2)(A)、§1956(a)(2)(B)(i)洗钱,并把Counts 5–11的犯罪收益作为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起诉书还明确要求没收“property involved in”这些洗钱犯罪。 但具体到HEX,S3第19(g)段明确写的是:2022年4月,郭和Je安排约$37m Himalaya Exchange资金,从HEX银行账户转到一个escrow account,并包装成所谓loan,用于担保郭此前购买并使用的一艘豪华游艇。 这笔$37m当然对政府很强。它至少提供了一个非常具体的: HEX funds → transfer → escrow → purported loan → yacht benefit 的transactional nexus。 但它同时暴露了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37m具体HEX laundering transaction 和 $517m HEX gross account inflows 完全不是一个数量级。 858却没有说: “HEX有$37m、$80m、$150m……这些具体laundering transactions,合计正好$517m。” 它说的是:GXZ26证明Farm、G Club、HEX的gross cash inflows约$889m,因此$889m就是money judgment。 这就是现在最值得二巡问的一句话: Where is the finding that approximately $517 million—not merely the identified $37 million yacht transaction or other specifically proven transfers—was property involved in Count Three? 而且S3自己其实强化了这个区别。它在Count 3写的是: financial transaction proceeds of 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 designed to conceal/disguise nature, source, ownership or control。 也就是说,§1956 conspiracy指向的是带有这些洗钱特征的交易,而不是“所有进入HEX账户的钱”。 所以如果某个客户只是: 存入$100,000 → 账户余额显示HDO/HCN → 钱还在reserve体系 这笔钱为什么已经自动成为: property involved in concealment laundering 需要单独证明。 政府不能只靠: HEX是诈骗项目 Count 3成立 郭是Boss 就把整个HEX账户的所有gross inflows自动转换成§982 property involved。
joh***·[有删节]
#39
盖尔代理HEX的用户,到刑事案,被包装成了cvra-853n-853i,不反对没收HEX资产 [删节:隐私信息] 余也是你爹
reb***·
#40
本案中的洗钱,并不是像贩毒集团那样把贩毒收益从黑钱洗成白钱,而是指的交易性洗钱和藏匿性洗钱,把诈骗所得用来购买成奢侈品等物品,叫做交易性洗钱,把诈骗所得层层转账,叫做藏匿性洗钱。那么喜交易所的层层转账,庭审证据里是不是全部5.17亿都在层层转账,还是只有一部分。就是投资者的资金进入了一个具体银行账户,后面的层层转账是否却有发生?然后转账本身如果是正常业务运转的需要,一旦被定为诈骗项目,就不能被视作正常业务需要,而变成藏匿性洗钱?
kir***·
#42
洗钱根源是你犯罪 你才要洗钱
kir***·
#43
问题 这个犯罪 诈骗 是不是美国联邦法条能管到的
kir***·
#44
本案大多数投资者都在中国
kir***·
#47
诈骗 如果光庭审那些骗子 没其他人 那确实可以圆上
kir***·
#48
但tony上去 什么狗屁 洗钱 诈骗 全部打废
kir***·
#50
托雷斯 检方 所有的论述,看似完美,但只要把一个很简单的东西呈上法庭 他们所有的叙事 论述 全部崩塌 那就是: 大陆投资者
joh***·
#51
投资的钱 是干干净净的 laundering个鸟 洗钱,也是余和300骨干的事
kir***·
#52
大陆投资者被骗 你管个屁啊
reb***·
#53
现在的结果,要试着圆,就会走向用洗钱诈骗来证明诈骗洗钱的循环论证,不然喜交易所那5.17亿就没法圆。
kir***·
#54
如果大陆投资者都看了郭文贵视频 被郭文贵骗 投资了
kir***·
#55
你能证明?
kir***·
#56
如果你能证明 那洗钱可以成立
kir***·
#58
大陆投资者的投资方式 本来就违反了外汇管理局五万美元规定 ……
joh***·
#60
又不是洗钱
roy***·
#61
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可能比“Je控制HEX”本身更强的内部矛盾: 郭方在 Dkt.799 已经明确把政府自己对 Yvette Wang 的量刑表述拿出来反击“郭控制所有实体”的理论。政府在 Dkt.476(Wang sentencing submission) 对Wang的描述是:她是这些实体的 “day-to-day boss”,是“calling the shots”的人,是“conductor”,并且对这些实体的运营具有广泛控制。郭方据此直接提出:这与政府后来在forfeiture阶段说郭本人实际控制这些实体资金,存在明显张力。 这个点非常值得重视,因为现在我们看到的不是简单: 辩方说郭不是Boss。 而是政府自己在不同程序阶段给出了不同层级的“Boss”描述: 对Wang量刑时:Wang = day-to-day boss / conductor / calling the shots; 对Je/ACA/HEX底层账户:Je = direct owner/controller/signatory; 对郭forfeiture:Guo = Boss controlling all entities and all assets。 这三种说法并非绝对互斥——政府当然会说,一个enterprise完全可以有: 郭 = ultimate boss Wang = day-to-day operational boss Je = financial/account controller。 这是政府最自然、也最强的解释。 但858要没收的是郭个人$889m,所以这里不能停留在组织结构称呼。真正的问题是: Wang负责日常运营、Je直接拥有/控制HEX和ACA账户,而郭作为最高层Boss——这三层事实分别赋予郭什么具体的资金处分权? 尤其是HEX约$517m这个大头。 现在政府早期材料已经明确说,只追踪了 “certain fraud proceeds” 到Target Accounts;它没有说整个HEX gross inflow都被trace成郭的proceeds。 而Dkt.799进一步指出,数千HEX客户的交易记录本身与“郭本人取得HEX存款”这一说法存在冲突,并直接说政府尚未证明郭 personally obtained/directly controlled全部要求没收的资金。
kir***·
#63
如果没有国安罪 光洗钱 诈骗 在大陆投资者这个因素下 本来就不成立了 你再加上国安罪 那就更复杂了
kir***·
#66
洗钱 你要证明你犯了什么罪才要洗
kir***·
#67
这个罪必须是美国司法管辖的罪
kir***·
#71
就是看郭文贵视频被骗 然后投资
kir***·
#72
然后这些人 被抓了
kir***·
#74
从来没在庭上出现
kir***·
#75
大多数投资者都是墙内的
kir***·
#76
你所谓洗钱的犯罪根基在哪里??
joh***·
#79
应该这样说,检方随后的庭审,证人,取证,是瞎B在弄
kir***·
#80
整场立案 庭审 量刑 能够走下去 核心就是: 大家演戏把中国投资者全部踢走
kir***·
#83
但tony一上 法庭文件上去 说明中国投资者是如何投资的
kir***·
#84
中国2018年公安部就把郭文贵定义为集中管控政治案
kir***·
#85
那么你有多少钱是中国投资者的
kir***·
#86
tony那条线 就抓出30多个人
kir***·
#87
全国有多少
roy***·
#88
这轮我会把新的结论定成: Wang与Guo specific-property高度重叠:★★★★★ 已确认。 重叠本身违法:★☆☆☆☆,不能这么主张。 Wang consent不能替代Guo-specific proof:★★★★★。 Boss finding是从共同资产池到Guo个人889m的核心转换桥:★★★★★。 HEX 517m仍是最值得攻的组成部分:★★★★★。
kir***·
#89
这就是为什么 tony的强制令 南区一个月都不上传 还是tony给二巡参了托雷斯一本 她才传的
kir***·
#90
tony 可以打崩一切
kir***·
#91
量刑是最基本的
kir***·
#92
定罪 什么洗钱
joh***·
#93
目前几帮人,都盯着没收的14亿,因为这部分,墙内的占大头,但是如果有没收,最后走remission,墙内的又没有美元账户,还是只能像委托给张永兵一样,那么这14亿最后,一定是全被这几帮人,分了
kir***·
#95
电汇欺诈和洗钱 tony可以直接打穿
kir***·
#96
这两个没了 其他七个又有多少
joh***·
#97
余不发声,因为他如果动,那3700万需要他担责,然后喜交所冻结的5亿,没法没收了
joh***·
#98
喜交所如果审核,用户保证金和目前账户HDO HCN,能不能吻合,是另一码事
joh***·
#99
目前只看得到冻结5亿,是不是之前已经大额出金了很多,剩下的只剩了渣渣
joh***·
#100
这个案子,不涉及HEX内部的东西,只管冻结HEX账户
kir***·[有删节]
#101
[删节:隐私信息] 现在8亿 是gclub a10 借款 还有什么?
joh***·
#103
青联盟推广宣誓书,巴不得HEX被没收,然后5亿回到HEX账户,之后HEX再给用户分,最后再不让用户大额提现,然后就是一笔糊涂账
kir***·[有删节]
#104
[删节:隐私信息] 喜交所你估计有几亿?
joh***·
#106
之前HEX被大额出金了多少,不知道
kir***·
#107
所以现在5亿喜交所 然后luc那里多少?3亿?
kir***·
#108
喜交所一万个客户
kir***·
#109
你想想有多少大陆人
kir***·
#110
其他的 借款 gclub a10 tony证明了 大量墙内代持
kir***·
#111
所以 中国投资者元素 一旦出现在郭案 郭案就等着推翻
joh***·
#112
几帮人护着联盟的这个壳,就等着资产没收后,分这14亿
joh***·
#113
长岛从魏那儿 GTV弄了800万
joh***·
#114
张永兵 GTV授权 弄了不知道多少
joh***·
#115
没收下来,喜交所又是大肥肉
joh***·
#116
墙内的,想拿钱,走赦免remission,但最后,还是需要美元账户啊,没有,就只能授权给张永兵,又是被扣
joh***·[有删节]
#117
[删节:隐私信息] 这就是你说的要钱,怎么玩儿,最后都是给联盟300骨干
joh***·[有删节]
#118
这也是这帮人,还有第三梯队,演戏的动力 [删节:隐私信息]
roy***·
#119
这次挖到的东西很硬,ACA/Farm这一页本身就暴露了GXZ26的source-attribution问题。 Hinton在主询问时把 Farm约$77m → ACA Capital First Abu Dhabi Bank账户画成资金流;但他同时明确说,自己不知道这个ACA账户由谁控制。 更关键的是,cross里他承认图上后来出现了一个 “Other Inflows” 框,代表来自Farm以外、流入同一ACA账户的其他资金。这个框甚至是在和检察官讨论后由政府要求加入图表的;而图上没有给这些Other Inflows金额,也没有日期范围。 然后辩方直接问到了最关键的问题: ACA → Lexington Property 的 $19m,多少来自Farm的$77m,多少来自Other Inflows? ACA → William Je / Sing Ting Wang 的 $11.2m 呢? ACA → Hudson Diamond 的 $18m 呢? Hinton的回答分别是: 没有人要求我做那个计算。 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 没有人要求我查看。 这已经不是“辩方怀疑可能混同”。 这是政府summary witness本人承认,他无法把ACA账户下游的重要outflows追溯到Farm $77m还是其他来源。 而图表在视觉上却把这些流向接在Farm→ACA这条链后面展示给jury。 这里还有一个更强的新事实:政府随后在陪审团退庭后向Torres解释,First Abu Dhabi Bank自己的ACA账户记录其实政府拿到了,但因为UAE没有提供认证文件,法院排除了这些记录。 政府因此按照法院命令,剔除了依赖这些FAB records的资金来源分析,改用交易对手方记录重建图表;政府自己承认,这导致summary chart数字下降,而且图表并没有包含所有实际资金流动。 这个非常重要。
joh***·
#121
或者这样说,ACA是蓄水池,钱有进有出
joh***·
#122
但是这个池子之前有多大,有多少水,没说
joh***·
#123
检方是故意忽略这个,想把ACA弄成一个简单节点,inflow=outflow
roy***·
#124
现在这条可以形成非常干净的26-1853问题 The Government’s motion did not trace downstream transfers through commingled accounts such as ACA; it classified accounts based on their connection to alleged G Enterprise members and seizure affidavits. The district court later found that those accounts “contain” qualifying funds, but separately used aggregate project-level gross inflows to set the $889 million personal money judgment. Neither step identifies how untraced funds in mixed-source accounts become Guo-specific proceeds or Count Three property involved. 政府最可能反驳: criminal forfeiture不要求逐美元tracing;fungible funds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证明;seizure affidavits + GXZ26 + trial record整体足够。 但真正的回应不是要求“每一美元必须有serial number”。 而是: 政府可以合理推断,但必须有方法把混同后的资金归入法定类别。这里Hinton明确不知道具体source,而858没有说明用了什么其他method cure这个问题。 这非常重要
roy***·
#125
这次挖到一个非常关键、而且对“Guo是否真正控制Je/HEX”特别有价值的反向证据: Dkt.822第97页明确写,辩方证人Leanne Li作证:郭要求对Himalaya Exchange做审计,但Je和他的团队拒绝给她访问权限;即使郭本人直接介入要求Je允许审计,Je仍然拒绝。 辩方据此说,这说明Je在财务事务和HEX方面具有相当独立性。 这条很重要,因为它不是“郭有没有名义title”的问题,而是一个最终否决权测试: 郭要求审计 → Je拒绝 → 郭亲自介入 → Je还是拒绝。 如果这个证词在trial里有完整、可信的foundation,那么它直接削弱一种过宽的说法: “Guo对Je拥有最终命令权,Je必须服从。” 至少在“开放HEX账目/审计权限”这个重大金融治理事项上,record里有反向证据表明:Je可以对郭说不。 这和我们前面已经锁到的材料放一起,图会变得很清楚: Je这一边的硬权限: Brown直接向Je汇报,Je负责发行/上线coin。 政府起诉材料称Je founded and operated HEX through entities he owned。 Je直接处理约4600万美元HEX redemption/转款,并用ACA账户接收。 Dkt.388也认定Je是Brown的boss,并直接指示37m游艇loan。 现在又有:Je可以拒绝郭要求的审计。 Guo这一边的硬证据: 与Je共同安排约37m游艇相关HEX转款。 推动/宣传HEX、声称设计H Coin。 有高层战略和重大事项参与证据。 所以现在HEX的“Boss”结构越来越像: Guo:战略/重大事项影响力很强 Je:实际运营、账户、资金和内部治理权非常强,而且有能力拒绝Guo某些要求 这和858那句 “Guo controls all entities and all assets” 的绝对化程度之间,张力就更明显了。 政府最可能的反驳也很清楚:它会说,一个下属偶尔违抗Boss,不代表Boss没有总体控制;共谋中的financial lieutenant完全可能对某些事情抗命。 这个反驳有力量。 但对 Peters式“indirectly obtained/control” 来说,这条仍然很有价值。因为Peters看的是实际财务支配权。如果Je能拒绝郭对HEX财务透明度/审计的直接要求,就至少说明: Guo的ultimate influence不等于对HEX所有财务事项拥有绝对、持续、可执行的control。 这对 Count 1 RICO 不一定致命,因为RICO leader不要求每个下属100%服从。 但对 858 / HEX约517m个人forfeiture,价值很高,因为法院要从: Guo是最高层人物 走到: Guo本人控制全部HEX gross inflows。 中间这条“Je可以拒绝Guo审计要求”的事实是非常典型的反向control evidence。 我现在会把这条评级: Je拒绝Guo审计要求:★★★★★ 对“Guo有绝对最终否决权”的削弱:★★★★★ 对Count 1:★★★☆☆ 对858 HEX 517m:★★★★★ Preservation:至少在Dkt.822明确提出;还要继续核Leanne Li trial transcript本身和政府有没有cross打掉她 Harmless:forfeiture层面低于conviction层面 而且这条正好回答你刚才要求我找的那种证据——不是再找“Boss”称呼,而是找: Guo要求Je做一件具体重大财务治理事项,Je到底能不能拒绝。 现在答案是:至少有trial证据说,能,而且拒绝了。 下一步最值钱的是直接核 Leanne Li那段trial原始证词:她是谁、她怎么知道郭要求审计、Je具体怎么拒绝、有没有邮件/消息 corroboration、政府cross时怎么攻击。只要这段站得住,它会成为整张“谁是真老板”图里非常重要的一根反向箭头。
roy***·
#126
继续核下来,这条 “郭要求审计、Je拒绝” 目前可以确定为一个真实存在于正式辩方量刑记录中的重大反向控制事实,但我还没有拿到Leanne Li那段庭审逐字原文,所以现在不能把Dkt.826-1/822的概括当成她原话逐字引用。 Dkt.826-1第98页写得非常明确:Leanne Li作证称,Je及其HEX团队拒绝让她按郭的要求进入交易所做审计;随后郭本人直接介入,要求Je允许审计、核清社区资金,仍然被拒绝。 辩方据此明确主张,这证明Je在HEX和财务事务上具有独立操作权。 这条对“谁是老板”非常有价值,因为它测试的不是名义title,而是命令能不能被拒绝: 郭提出重大财务治理要求 → Je拒绝 → 郭本人再次介入 → Je仍拒绝。 如果庭审逐字记录最终与826-1的概括一致,这会成为目前我们找到的最强 Je独立否决权 证据之一。 而且它和另一个庭审事实能够拼起来:Leanne Li在7月8日庭审中明确说,她当时是 G Fashion CEO,并说自己现在为 Haoran He 工作;也就是说,她并不是一个完全脱离G体系的外部陌生人。 不过这里必须替政府把最强反驳提前摆出来: 下属拒绝一次审计,不等于郭不是ultimate boss。 这个反驳是成立的。一个最高层人物可能在某件事上被下属抗命、隐瞒,甚至被自己的财务负责人架空部分信息。 所以这条最准确的法律意义不是: “Je拒绝审计,因此郭绝对不控制HEX。” 而是: 它直接反驳858那种过于绝对的“Guo controls all entities and all assets”表述。 特别是在HEX约5.17亿个人money judgment问题上,政府需要证明的不是政治/战略领导力,而是实际资金处分权。如果Je能拒绝郭对HEX账目最基本的审计访问,至少说明郭对HEX财务信息和治理并非毫无限制、随时可执行。 还有一个新细节值得放进Boss总图:826-1紧接着又写,HEX是“an ongoing entity with its own leadership and structure”,辩方同时明确反对政府把所有这些业务统称为“Guo Enterprise businesses”。 这当然是辩方立场,不是法院finding;但它说明这条“独立管理结构”争议在量刑记录里已经明确提出,不是我们现在才创造。 所以目前Boss图里HEX这一块应该更新为: William Je → founder/operator相关证据 → Brown的直接boss → 银行/账户/转款权限 → Collins观察到实际run business → 能够拒绝Guo要求的HEX audit(按Leanne Li证词的正式辩方概括) Guo → 项目宣传/战略影响 → 若干重大交易共同安排 → 高层人事/launch影响证据 → 政府称ultimate Boss 这会让真正的问题越来越精确: Guo能影响Je,不等于Guo能够随时命令Je;Guo参与重大交易,也不等于Guo对HEX全部5.17亿拥有持续、全面的financial dominion。
sar***·[附件未收录]
#127
当时的狗联盟那帮人就是在抄作这份由检方四个律师于2024年12月11日签发的 ECF 482文件
roy***·
#128
挖到了,而且这次是Leanne Li庭审逐字原文,价值比Dkt.822/826-1的概括更高。 她在direct里明确说,她被派去 Himalaya Exchange检查财务文件/报表;给她的联系人就是 William Je。她亲自去了伦敦HEX办公室,也亲自见了Je,但Je没有给她任何财务文件访问权限。她第二天又回去,还是没有拿到任何财务记录。 更关键的是,政府cross反而把最重要的两点自己确认了一遍: 是Miles Guo让她去英国见William Je; 是Miles Guo指示她检查HEX财务; William Je第一天把她挡了回去。 Li全部回答 Yes / Correct。 所以这条已经不是辩方自己的后期概括了,而是政府在交叉询问中主动确认的事实。 更有价值的是direct里的聊天群。Li说,在伦敦期间建立了一个聊天群,成员包括: William Je、Miles Guo、Kathy(HEX员工)和Leanne Li本人。 这个群在她伦敦期间是active的;即便如此,她第二天再次去HEX,仍然没有被允许查看财务记录。 这就让“最终命令权测试”非常漂亮: Guo → 派Li审计HEX ↓ Li → 直接去找Je ↓ Je → 拒绝提供资料 ↓ Guo + Je + Li + HEX employee共同聊天群形成并保持active ↓ Li第二天再次去HEX ↓ 仍然没有拿到财务记录 这比单纯“Je拒绝了一次”强得多。 因为它说明,至少从这段庭审记录看,郭已经知道审计被卡住、Je也处于同一沟通渠道内,但Li第二天仍无法取得HEX财务资料。 这对于“Guo拥有随时可执行的HEX financial dominion”是一个相当具体的反向事实。 政府在cross并没有把这个事实打掉。它主要转去问Li是否知道Jesse Brown、HEX后来是否部分迁往Abu Dhabi,以及Li与郭/G Fashion之间的关系。政府没有从她那里建立: “实际上Je后来服从了郭,审计完成了。” 相反,原始record仍然停留在: Guo ordered review;Je denied access;第二天仍然没有records。 而政府rebuttal后来反过来利用这件事证明郭控制HEX。检察官告诉jury: 郭既然派Leanne Li去审计HEX,说明郭当然与HEX有关系;他想知道钱在哪里,因为这是“his Exchange”。 这形成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同一事实双向意义: 政府强调的是: 郭能派人去审计 → 郭与HEX关系很深/有控制。 但record同时显示: 郭派的人实际上进不了账 → Je可以阻止审计。 所以完整事实不能只取前半句。 这可能成为一个很好的 Rule 106 / materially incomplete summation / control-context 研究点:检方如果只拿“郭派Li审计”证明“这是他的Exchange”,却没有同时提醒jury Je两天都不给她看账,那么同一事件最重要的反向control context就被省掉了
roy***·
#129
下一步最值得继续挖的是政府 rebuttal完整上下文:它把“Guo派Li审计”说成“his Exchange”,但有没有提到 Je拒绝两天审计。如果完全没提,这可能成为一个很漂亮的“同一证据被单向使用、反向上下文被省略”的summation问题。
sar***·
#130
那个时候郭己经被陪审团定罪了,他们一下子这么热衷于给法官写信,到底是什么目的?为一月份的量刑作准备?
roy***·
#131
联盟一直都在为把郭按在牢里出不来而努力
roy***·
#132
Luc自己在 Dkt.2898(2024年2月15日 Omnibus Alter Ego Complaint) 对 Je 的控制关系,其实没有拿出“郭可以随时命令Je”的直接公司文件,而是大量依赖代理关系推论、历史行为、第五修正案回答和“money man”证词。Luc写到:Je长期作为郭的financial agent;郭曾被问到Je是否受他控制、Je控制的资产是否实际由郭控制等问题,但郭对这些问题援引第五修正案。Luc还引用2021年Eastern Profit相关庭审,说郭曾把Je称作自己的 “money man”。 这对Luc的alter-ego理论当然有利,但证明类型要分清: “money man / financial agent” ≠ “Guo拥有Je控制的每个账户的最终处分权”。 尤其Luc自己的诉状对ACA写的是:Je是ACA的nominal owner,然后Luc再主张郭“through his agents”控制ACA。换句话说,ACA→Je这一层是比较直接的;Je→Guo这一层本身就是alter-ego诉讼要证明的核心推论。 这和我们刚找到的Leanne Li审计事件正好形成非常好的正反证: Luc理论:Je是郭的financial agent / money man。 Trial反证:郭派Li去审HEX账,Je实际拒绝,郭介入后仍未让Li取得资料。 Government/Trustee必须解释:“agent”关系到底意味着一般忠诚/共同做事,还是郭拥有可执行的最终财务控制权。 而且Dkt.3926后来仍然把Je称为郭的 financial advisor, agent and co-criminal defendant,同时却又反复描述 “William Je and those working under him at the Hamilton and/or Himalaya Exchange Entities”。这种措辞本身很有意思:连Luc写诉状时,也承认在HEX/Hamilton这一层存在一个实际的 Je → subordinate employees 管理链。 更重要的是,3926记录了一个极强的Je-specific行为:美国第一次扣押后两天内,Je本人联系银行管理层,试图把约 $46m HEX funds 转到ACA阿布扎比账户,而且两次强调必须“当天”完成。 这意味着,“谁能让HEX的钱真正动起来”目前第一手事实依然高度指向Je。 所以我现在把“老板图”再压精确一层: Guo → Je 历史亲密关系:强 Je被称financial agent / money man:强 共同重大交易:强 strategic / enterprise leadership:强 可强制Je开放账簿:反证存在 可随时撤换Je:目前未找到 HEX账户直接签字/提款权:目前未找到 全部HEX资金必须经Guo批准:目前未找到 Je → HEX / ACA founder/operator相关记录:强 Brown boss:强 bank/account control:强 direct wire authority:强 $37m安排:强 $46m紧急转款:强 可以拒绝Guo指定审计:强反向control evidence 所以现在对 Count 1 RICO,政府仍可以非常有力地说: 郭是最高层leader,Je是他的financial lieutenant。 这没有被推翻。 但对 858的HEX约$517m个人money judgment,问题明显更窄: financial lieutenant这一身份本身,够不够证明郭个人曾拥有Je控制的全部HEX资金的Peters式处分权? 目前看,这座桥还没有像Je→HEX那一层那么硬。 还有一个我们刚挖到、值得继续盯的细节:Dkt.2898引用Eastern Profit判决时,脚注自己承认,法院当时说 ACA汇出的资金究竟来自郭还是独立于郭,“source remains unknown”;法院只是因为其他理由认定那笔钱代表Eastern/郭作出的gift。
roy***·
#133
所以目前“谁是老板”这条线,我会把HEX暂时固定成: William Je founded/operated HEX:★★★★★ owned HEX entities:★★★★★ Brown/Patel直接汇报链:★★★★★ bank/wire control:★★★★★ $46m紧急转款权:★★★★★ 能拒绝郭指定审计:★★★★★ Guo 推广/设计/战略影响:★★★★★ 与Je共同安排重大交易,例如$37m:★★★★★ enterprise最高层领导证据:强 能撤换Je:目前未找到 能直接操作HEX账户:目前未找到 所有HEX重大资金都必须经郭批准:目前未找到 Je对郭无条件服从:已有直接反向证据 这就是目前最有价值的结果: “Guo是最高Boss”与“Je是HEX实际金融Boss”完全可以同时成立;但前者不能自动替代后者所要求的person-specific financial-control分析。 尤其Dkt.826-1还正式提出另一个很值得继续查的点:辩方明确反对“Guo Enterprise”这个统一标签,并说HEX是一个**“ongoing entity with its own leadership and structure”**。 这句话目前只是辩方主张,不是法院finding,但它正好指向下一层非常大的问题: 联盟/Himalaya Alliance本身到底谁在管? 826-1紧接着提到 Qidong Xia(夏启东)从2020年起是Himalaya Alliance Secretary General,是由Global Alliance Committee选举出来的,并反驳PSR所谓郭能直接“appoint or announce”联盟领导的说法。 这个点很值得继续挖,因为它会把“谁是Boss”从公司层再扩展到联盟组织治理层: 郭到底能任命联盟领导,还是联盟有自己的委员会和选举机制? 如果后者有硬文件支持,那会直接影响RICO里“联盟人员都是郭下属/agents”的泛化归因。
roy***·
#134
有新结果,而且这次把“联盟到底谁有任免权”这件事压得更清楚了: 辩方2026年的说法和trial里的Le Zhou证词并不完全一致,必须把两个时期拆开。 Dkt.826-1说,自2020年起,Qidong Xia(夏启东)是Himalaya Alliance领导人,由Global Alliance Committee选举为Secretary General,所以郭“不可能任命或宣布”他为新的领导人。这个说法是辩方正式提交给Torres的。 但Le Zhou在2024年5月29日庭审redirect里给了政府一组很强的反证。他说:早期Farm leaders主要是Miles Guo指定;后来尤其Iron Blood Group形成后,领导人改为“jointly appoint”。当政府问谁任命Iron Blood成员时,他回答是Miles Guo;问“谁是Farms最终最高领导”,他回答Miles Guo;再问“谁是Himalaya Global Alliance最终最高领导”,他还是回答Miles Guo。这个“ultimate highest leader”问题辩方当庭反对了,但Torres驳回反对,允许证词进入。 所以现在不能简单写: “联盟领导都是委员会选出来的,郭没有任命权。” trial record不支持这么绝对。 更准确的结构是: 早期阶段 → Le Zhou称Guo主要指定Farm leaders,并指定Iron Blood成员。 后来阶段 → Le Zhou自己承认领导任命逐渐变成joint appointment。 夏启东/Secretary General这一具体职位 → 辩方826-1则明确主张由Global Alliance Committee选举,而不是郭单独任命。 这其实比“郭完全没有任命权”更有价值,因为它说明治理机制可能发生过变化,不能把整个2020–2023 Alliance一直描述成“郭单线任命所有人”。 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来自Le Zhou的recross。 辩方立刻问他:既然你刚刚说郭是“ultimate leader”,你实际管理那些收钱账户时,有没有收到郭直接资金指令? Le Zhou先回答: 没有直接从郭那里收到。 辩方再追问后,他补充:有一次UK Farm会议,郭不是私下单独命令他,而是对包括David Dai等所有持有followers资金的人作出统一指示,要求在期限前把余额转到指定账户。 这个区别非常重要。 它说明同一个政府证人实际上同时证明了两件不同的事: Guo = Alliance/Farm“ultimate leader” 但: 具体账户日常资金管理 ≠ Guo逐笔直接下令。 只有某些重大、全局性资金安排,Guo会发统一指令。 这和我们刚刚在HEX看到的结构惊人地相似: 最高层领导权 ≠ 日常运营/银行账户直接控制权。 所以“谁是Boss”现在开始出现一个跨实体共同模式: Alliance/Farms:Guo最高层领导证据很强;但later appointments有joint governance,账户日常控制在Farm leaders。 G Club:Guo ultimate influence证据强;Haoran He有owner/spending authority,Reyes运营。 HEX:Guo高层战略影响强;Je是最直接运营/金融boss。 ACA:直接公司/银行控制证据大量指向Je。 这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新结论: Government有强证据证明Guo处于整个体系最高层,但“最高层Boss”在不同实体里通过不同中间治理层发挥作用;它并不等于Guo在每个实体都拥有相同的直接财务控制。 对 Count 1 RICO,这个发现反而总体上对政府有利,因为Le Zhou“ultimate highest leader”的证词很强。 ncy归因。
roy***·
#135
但对 801 agency / alter ego / 858 forfeiture,它提供了边界: 组织最高领导关系不能自动替代逐实体的agency、ownership和disbursement authority分析。 尤其Dkt.382后来对夏启东写的是:他先是MOS Farm leader,后来成为Alliance secretary,并在郭被捕后参与删除信息等行为;政府还说“Guo chose him”。 但826-1又正式提出,他自2020年起就是委员会选出的Secretary General。 这里现在出现了一个非常值得继续挖的具体事实矛盾: “Guo chose Xia”究竟是指早期选择他当MOS Farm leader,还是也指郭任命他当Alliance Secretary General? 如果Dkt.388把这两个不同职位/产生机制压成“Guo selected each of these individuals to lead”,而原始记录实际上一个是郭选择、另一个是委员会选举,那会是一个很好的 role conflation 问题。 下一刀我会继续查 夏启东从MOS Farm leader到Alliance Secretary General的时间线和任命机制,特别找Global Alliance Committee的会议/选举记录和trial里政府到底怎么证明“Guo chose Xia”。这会直接影响 Dkt.388对Farm leaders的coconspirator/age
roy***·
#136
而且还有一个很敏感的新外围事实:后来的康州破产裁定记录,某些实体的律师 principal contact就是Attorney Yongbing Zhang;也就是说,他被政府定为coconspirator后,同时又实际参与了破产案相关实体的律师/诉讼协调。 这进一步说明张永兵不是一个简单角色: 律师 + 早期被政府称victim + Farm legal group leader + Alliance/Iron Blood + 后来被法院认定coconspirator + 又作为相关实体律师/联系人参与破产诉讼 这很可能是整张人物图里最复杂的人之一。 所以这轮真正的新突破有两个: 职位延伸问题: Farm agency基础被388一路延伸到Alliance/Iron Blood后期行为,值得逐statement核scope。 身份演变问题: 2023政府称张永兵是alleged victim;2024政府/法院称他是coconspirator。 这个变化必须找到中间的证据和时间节点。 我会把第二条评成 ★★★★★,因为它能直接连接: Count 1 RICO; 801(d)(2)(E); victim identity可靠性; Alliance组织关系; 后期Trustee/破产诉讼。 下一步最值钱的是查 政府2023 Dkt.10为什么把张永兵归为victim,以及 382/388后来把他升级成coconspirator所依赖的最早犯罪期证据是什么。如果382/388主要靠郭被捕后的行为来反推早期conspiracy membership,这会是一个很值得二巡审的时间归因问题。
roy***·
#137
继续挖以后,这次真的出来了一个很值得重视的身份演变问题,而且我尽量都用中文说。 2023年4月21日,法院在处理王雁平保释担保人的Dkt.56时,明确记录:政府当时把 张永兵、Yue Zhou等人归类为“被控诈骗计划的受害者”;而另外两名担保人Han、Cao则被政府归类为“参与诈骗计划的人”。也就是说,政府当时不是笼统地把所有联盟人员都叫受害者,而是有意识地区分“受害者”和“参与者”,张永兵被放在前者。 但到了2024年6月28日的Dkt.382,政府对张永兵的定位已经完全变了。政府说他原来是MOS Farm法务组负责人,后来进入Himalaya Alliance,再进入Iron Blood Group;政府拿来证明他是郭的代理人/共谋者的具体行为,主要是:让Ya Li起诉破产受托人Luc、要求她签一份虚假宣誓书、她拒绝以后代表郭威胁她;另外还提到张永兵获得过G Club赠送的兰博基尼。 Dkt.388随后接受了政府这一定位,认定张永兵属于“与Farms有关的共谋”。Torres列出的核心事实仍然是:他是MOS Farm法务组负责人、Iron Blood成员;郭选择Farm负责人;张后来要求Ya Li签虚假宣誓书、起诉受托人并威胁她。 这里出现一个很重要的时间问题: 2023年4月:政府说张永兵是诈骗受害者。 2024年6–7月:政府和法院说张永兵是Farm共谋者。 这两个身份理论上可以后来发生变化,所以不能直接说政府自相矛盾。但真正值得二巡问的是: 政府后来依据什么“新的、犯罪发生期间的证据”,证明张永兵在2018–2023年3月的诈骗共谋期间就已经明知并加入犯罪计划? 因为我现在核到的Dkt.382/388里,针对张永兵最具体、最重的犯罪性行为,主要集中在郭2023年被捕以后: 要Ya Li起诉Luc; 要她签虚假宣誓书; 她拒绝后威胁她。 这些行为如果属实,当然可能证明张永兵后来帮助郭、甚至具有妨碍司法性质。 但法律上还有一步: 2023年被捕后的行为,能不能反向证明他在更早的Farm Loan募集、诈骗和洗钱期间就已经与郭形成了犯罪协议? 这一步在388里没有展开得很细。 Torres只是说,有足够证据认定张永兵属于“与Farms有关的共谋”,然后把后期的宣誓书/起诉/威胁作为支撑。 这就让张永兵成为一个非常好的**“后期行为反推早期共谋成员身份”测试案例**。 而且还有第二个问题: 388说的是: 张永兵属于与Farms有关的共谋。 它并没有说: 张永兵属于所有Count、所有G Enterprise犯罪。 这一点非常重要。 以后政府或者Luc如果把: “张永兵被388认定是共谋者” 扩大成: “张永兵是整个G Enterprise的全面共谋者/代理人,所以他在Alliance、破产案、G Club、HEX等所有场合说的话都能归郭”, 那就可能超过388真正finding的范围。 现在这条线可以压成三个问题: 身份为什么从“受害者”变成“共谋者”? 政府必须解释2023年4月以后出现了什么新证据。 后期行为能否证明早期加入诈骗共谋? 这是时间上的归因问题。 388只认定“Farms相关共谋”,后续有没有被扩大成整个G Enterprise代理人? 这是范围问题。 政府最强的反驳会是: 2023年4月只是保释阶段的初步信息,调查还没完成;后来经过一年调查和trial,发现了张永兵更多行为,所以身份更新完全合理。 这个反驳很强,所以单纯“以前叫受害者、后来叫共谋者”不能单独翻案。 但真正有价值的是: 后来新增证据究竟证明的是“早期犯罪协议”,还是主要证明“郭被捕后的忠诚/妨碍行为”? 如果主要是后者,那么388把它用于建立2018–2023年Farm诈骗共谋成员身份,就值得进一步审查。
roy***·
#138
我现在会把张永兵这条评级为: 身份演变:★★★★★ 后期行为反推早期共谋:★★★★☆—★★★★★ 388范围被后续扩大风险:★★★★★ 对Count 1 RICO:★★★★☆ 对801(d)(2)(E):★★★★★ Preserved:383/388阶段已经有争议基础 下一步我会继续查 Dkt.383辩方当时对张永兵究竟怎么反驳,尤其有没有直接说“政府曾经把他称作受害者”以及“这些都是郭被捕后的行为”。如果383已经明确提出,而388没有回应,那会再增强一档。
roy***·
#139
继续核 Dkt.383 后,这里有一个需要修正的地方,同时又挖出了一个对“Boss/实际控制”更有价值的点。 先修正:383并没有明确提出“政府2023年曾把张永兵称为受害者”,也没有明确用“这些主要是郭被捕后的行为,所以不能反推早期共谋”这条时间论证。 所以我前面说“如果383已经明确提出这两点,preservation会更强”,现在答案是:没有。 这两个更精确的问题以后上诉时可能面对较弱的preservation。 但383对张永兵本人提出了另一条很具体的反对,而且是明确保存的: 辩方说,张永兵首先是一个律师。如果政府想把他的话按“郭的代理人”直接归给郭,不能只因为他参与Farm/Alliance活动,就自动成立;按照二巡关于律师代理关系的标准,政府需要证明郭本人对张永兵所说的具体那句话有实际参与、确认或授权。辩方明确说,政府没有把任何具体张永兵statement与郭本人的参与联系起来,因此没有满足代理人传闻例外的基础。 这个非常重要。因为它和我们之前一直追的: “张永兵是Farm法务负责人 → 后来进入Alliance/Iron Blood → 所以后来所有statement都算郭说的” 正好对上。 383实际上已经反对这种跳跃: 不能只证明身份关系;必须看具体statement和具体代理范围。 而且383里还有一个比张永兵本身更值得放进“谁是真正Boss”总图的新材料。 辩方针对Farm leaders明确列了三组反向控制事实: Ya Li曾多次不听郭的指示; David Dai在郭似乎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拿钱; Sara Wei后来与郭彻底闹翻。 辩方据此说,这些Farm leaders能够不同意郭、甚至退出,而没有普通雇员被老板开除那种后果,因此政府没有证明郭对这些人拥有真正意义上的持续控制。 这个点非常值得重视。 因为它和刚刚挖到的: Je拒绝郭要求的HEX审计 属于同一种“命令能不能被拒绝”证据。 现在我们已经开始在不同实体/组织里看到重复模式: HEX: 郭要求审计 → Je可以拒绝。 Farm: 郭给指示 → Ya Li可以多次不执行。 Farm资金: Dai甚至可以在郭不知情时自行拿钱。 Farm/Alliance: Sara Wei可以和郭闹翻、离开。 这会明显削弱一种过度绝对化的: “郭说什么,所有人必须执行;所以所有人都是他的agents。” 但它不会推翻另一种比较合理的政府理论: 郭是最高层领袖,但下面的人有一定独立性,偶尔也会违抗。 这两个必须分开。
roy***·
#140
更有意思的是,383对 G Club 也提出了几乎相同的控制问题。 辩方写: 政府没有证明Reyes、Alex Hadjicharalambous等人: 直接向郭汇报; 接受郭指示; 或者由郭设立/任命到那个岗位。 383甚至明确指出: Reyes和Khaled都说G Club最终实益拥有人是 Haoran He,并且有多份文件支持。 所以383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很完整的 “Boss不能替代代理关系证明” 理论: G Club员工 不因为G Club与郭有关就自动成为郭代理人; HEX员工 不因为Je是郭共谋者就自动成为郭代理人; Farm成员 不因为郭是运动领袖就自动成为郭代理人; 律师张永兵 更不能只因为参加组织,就把律师statement直接变成郭statement。 这和我们现在挖的“老板到底是谁”高度一致。 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新点:383当时对William Je的质疑其实比我预想得更强。 辩方说,政府虽然证明郭和Je有商业、社交关系,也证明Je与某些涉案商业活动有关,但仍没有指出足够的: 郭和Je之间具体形成犯罪协议的通信。 383还专门拿$37m游艇交易说:政府证明了Je参与这笔转账,但辩方当时主张政府没有证明郭和Je之间就该交易存在具体沟通或共同犯罪协议。 后来388显然没有接受这个观点,认定Je属于共谋,因此这条对conviction本身已经是法院明确驳回的preserved issue。 但它对我们现在研究的 Guo→Je控制链 很有意义: trial counsel当时已经明确要求政府不要把亲密关系、商业关系、资金交易直接等同于criminal agreement/control。 所以现在这条不是事后才想出来的。 目前“谁是Boss”证据图越来越清楚 我会暂时把它理解成两层: 最高层影响力——政府证据很强: 郭对Farm、Alliance、G Club、HEX都有不同程度的战略影响和重大事项参与。 持续可执行的代理/财务控制——证据分散,而且有明显反证: Je可以拒绝HEX审计; Ya Li可以不执行郭指令; Dai可在郭不知道时拿钱; Wei可以与郭决裂; G Club正式UBO是Haoran He; HEX日常/金融控制直接落在Je; 383认为张永兵具体statement缺郭本人参与基础。 所以真正值得26-1853抓的越来越不是: “郭到底是不是最高Boss?” 这个问题政府证据并不弱。 而是: “最高Boss这一事实,能否被法院重复用来替代每一种法律规则各自要求的实际控制证明?” 特别是: 801(d)(2)(D): 是否真是郭的代理人; 801(d)(2)(E): 是否真加入了犯罪共谋; alter ego: 是否真能支配该实体; 858没收: 是否真对具体资金拥有处分权。 这是四个不同问题。 383其实已经很早就把这个核心问题说出来了:不能把不同法律规则拼成一个“整个组织都是郭的人”的万能归因规则。 这轮新发现我会评级: 383没有保存“张永兵曾被称victim”这一精确问题:需要下调。 张永兵具体statement缺郭参与/授权基础:★★★★☆,明确preserved。 Ya Li/Dai/Wei的反向控制证据:★★★★★,对“Boss=绝对控制”非常重要。 383整体“组织关系不能替代逐人agency/conspiracy证明”:★★★★★。 下一步我会继续把这三个人——Ya Li、David Dai、Sara Wei——逐个反查政府/388怎么处理这些“可以不听郭”的反证。尤其如果388只列他们服从郭的行为,却没有处理明确的不服从、私自动钱、退出关系,那会进一步形成一个选择性control finding问题。
roy***·
#141
目前我们围绕“到底谁是真老板、谁真正控制公司和钱”这条线,已经挖出了几个很清楚的结果: 郭是整个体系最高层人物,这一点政府证据很强。 Farm、联盟、G Club、HEX都有郭参与重大事项、公开指令、最高层影响的证据。所以单纯说“郭不是Boss”,这条不好打。 但不同实体真正“管钱的人”并不一样。 这是目前最重要的发现。 HEX / ACA:最直接的运营、银行、转款控制大量指向William Je(余建明)。 G Club:正式owner/UBO和花钱指令大量指向何浩然;Reyes是CEO但说自己不是最终负责人。 Farm/联盟:郭对早期Farm负责人任命权很强,但后期出现委员会、联合任命等治理结构。 HEX是最值得打穿的。 858的8.89亿里,HEX大约 5.17亿,占约58%。 但HEX底层最硬证据显示: Je创建/运营HEX; Brown直接向Je汇报; Je控制账户和大额转款; 银行方面也认为实际跑HEX的是Je; Je甚至能拒绝郭派人去查HEX账目。 所以: 郭是最高层Boss 不自动等于 郭对HEX全部5.17亿有持续、可执行的资金处分权。 “Je拒绝郭审计HEX”是目前Boss线最强的反证之一。 郭派Leanne Li去检查HEX账;Je不给;郭本人介入后,第二天仍然不给。 这不能证明郭不领导整个体系,但很能说明: Je不是一个郭一说话就必须服从的普通下属。 858最大问题就是把不同类型的控制压成一句“郭控制所有实体和所有资产”。 实际记录更像: 郭:最高战略/重大事项影响; Wang:日常运营老板; Je:HEX/ACA财务老板; 何浩然:G Club正式owner/花钱层; Reyes:名义CEO; FFP:2023年后G Club独立管理。 但858把这些层级统一成: Guo controls all entities and all assets 然后把三个项目全部gross inflows直接变成郭个人8.89亿没收责任。 HEX的5.17亿本身也有很大计算问题。 它不是简单的“5.17亿受害者被骗金额”。我们已经分清: 约2.62亿:早期政府说的HEX受害者资金; 约2.78/3.35亿:某阶段扣押的HEX及相关账户资金; 5.17亿:GXZ26统计的HEX gross inflows,总流入。 这5.17亿还可能混有: 二级市场交易; 内部账户转移; reserve储备资金; redemption赎回; 转去G Club的钱; 可能重复计算。 GXZ26不是独立追踪报告。 Hinton自己的证词已经说明,它主要是: 按政府给的分类,把数据库里的交易进行汇总。 他没有做真正逐笔资金来源追踪。ACA账户甚至明确存在“Other Inflows(其他来源资金)”,Hinton承认他不知道后面几笔大额转款到底来自Farm的钱还是其他钱。 所以现在8.89亿最强攻击不是一句Honeycutt。 而是三件事叠起来: 最宽的资金口径:gross inflows + 最宽的控制口径:Boss controls everything + 三种不同没收法源没有分别算清楚 最后得到8.89亿。 G Club情况和HEX不一样。 G Club政府确实有更强的郭直接控制证据,比如某些大额资金转移、郭的“green light”等。 所以不要把G Club和HEX一起说成“完全没有郭控制证据”。 最薄弱的是HEX这5.17亿。 联盟/Farm同样发现一个边界:最高领导≠所有人都是郭的法律代理人。 有人可以: 不听郭; 自己动钱; 后来和郭决裂; 有委员会/联合任命机制。 所以“郭是最高领导”不能自动解决: 801代理人归因; 共谋者归因; alter ego; 每个账户的钱是谁控制。 最终一句话 目前我们挖出来最有价值的结果就是:
roy***·
#142
政府很可能能证明郭是整个体系最高层Boss,但现有记录并没有同样清楚地证明郭对每一个实体、尤其William Je直接运营和控制的HEX/ACA,拥有持续、全面、可执行的资金处分权。858却把这种“最高层领导”直接升级成“控制所有实体和所有资产”,再用这个总括结论把HEX约5.17亿gross inflows整体算进郭个人8.89亿没收判决。 这就是目前最值得26-1853重点攻击的核心。 如果只让我选一刀,我会选: HEX 5.17亿 + Je直接控制 + 郭审计都能被Je拒绝 + 858没有HEX-specific资金控制finding。 这条目前是最强、最直观的一条。
joh***·
#143
能不能问个问题 长岛与Sarah Wei在凤凰农场和解 Mos账户收到Sara Wei的800万和解 目前Mos的账户在破产案又被luc追款 Mos也在应诉 关于这次政府和luc和解,Mos也在,Mos的角色是什么? 是不是想保护这800W,不被luc拿?
joh***·
#144
经过长岛 魏丽红的诉讼,800W,从投资款,变成了和解退款,与诈骗案没了关系,通俗说就是变相洗白
joh***·
#145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ok 因为这个模式,似乎是这几帮人,闷钱的方法
joh***·
#146
/凤凰投资被冻结,长岛代理投资者起诉魏,一替她解围,二是把冻结资金,弄到账户,然后分钱,不给投资者 /公平基金有GTV投资冻结款,张永兵取得代理权,接收基金退款,但是不返给投资者
joh***·
#147
/盖尔代理喜交所客户,同意没收后退款,又有青推广的喜交所宣誓书,最后结果是没收后,喜交所冻结的钱,回余的账户,投资者只有账面的数字,能不能出金,还是喜交所说了算
roy***·
#148
我把你刚才两个问题和我们一直追的“谁是Boss/谁控制钱”放在一起核了,这里确实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结果,但需要先把几个“MOS”实体分开,否则很容易把不同的钱混成一笔。 最重要的先说: 你说的“800多万美元”,目前公开法院记录里最接近的是:Mountains of Spices LLC 从两处追回了合计约 813.6 万美元,不是单纯“一笔Sara Wei给MOS的800万和解退款”。 亚利桑那案 Mountains of Spices LLC v. Lafrenz, 2:21-cv-01497 后来的法院裁定写得很清楚:MOS已经从 G-Service追回3,508,872美元,又从 Aeon Capital追回4,630,416.58美元,合计 8,136,288.58美元。法院还说,这些钱都来自原先MOS转给Maywind的资金链,因此看起来已经足以满足Sara那笔455万美元的缺席判决,MOS不能重复拿两遍。 所以这笔钱的法律变化,更准确是: 原来:MOS声称Farm Loan资金被Sara/Maywind等转走 后来:MOS通过别的诉讼/返还渠道追回约813.6万美元 法院:这些追回款应视为原先Maywind资金被退回,不能再向Sara重复追偿。 这和你说的“从投资款变成和解退款”有一点接近,但不能说已经彻底“洗白、与诈骗案没关系”。 恰恰相反,亚利桑那法院把它描述成: refund of the transfers to Maywind——原来转给Maywind的钱被退回来。 也就是说,它的民事请求形态变成了“追回/退款”,但它的历史资金来源并没有被法院重写。法院没有裁定: “这些钱从此不再与Farm Loan或任何诈骗指控有关。” 它只是说: MOS已经把自己原来声称被转走的钱追回来了,因此不能再重复赔偿。 所以你第二点如果用通俗话说,我会稍微改成: 不是“洗白”,而是“法律标签发生转换”:同一笔历史Farm资金经过独立民事诉讼后,变成了MOS拥有的退款/判决回收款。 但是这不自动抹掉它原来的资金历史,也不阻止刑事政府或Luc继续追问这笔退款本身最后属于谁。 这一点非常关键。 再说你第一个问题:MOS在5739里的角色是不是想保住这笔钱,不让Luc拿? 这里出现了一个很重要的反向结果: 至少对Luc现在追的那笔MOS款项,5739不是“保护MOS不让Luc拿”,而恰恰是把一笔原本在政府轨道里的MOS相关款项转给Luc。 Luc在破产案 24-05263 里追的是 Mountains of Spices Inc.,金额非常精确: 破产前转款:409,990.05美元 破产后转款:2,130,097美元 合计:2,540,087.05美元 而且Luc自己的2026年Avoidance Claims Worksheet明确写,这些转款来自Rule of Law Foundation/Society等体系,并把ACA也列入相关未最终裁定的alter-ego链。 5739公开摘要里恰好又出现完全相同的 2,540,087.05美元,说政府取得的这笔Mountains of Spices相关资金要转给Trustee。这个数字与Luc的24-05263追索额完全一致。 这意味着: 5739对这254万美元不是保护MOS,而更像政府和Luc约定:这部分归破产Estate/Luc这一边处理。 所以如果你问: “MOS是不是出现在5739里,是为了保住800万,不让Luc拿?” 目前证据不支持这么简单说。 现在反而看到的是:
roy***·
#149
Luc已经在追MOS体系里的254万美元,而且5739对这笔254万美元是偏向Luc的。 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实体身份问题,必须注意: 现在公开记录至少出现三个容易混淆的名字: Mountains of Spices LLC 亚利桑那州起诉Sara Wei/Maywind的原告 追回约813.6万美元的主体。 Mountains of Spices Inc. Luc在破产案 24-05263 追索的被告 追索金额 2,540,087.05美元。 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 又是另一个实体 在 24-05269 里被Luc起诉。 这三个不能直接当成同一个公司。 这可能是你现在这个问题的真正关键点: 813.6万美元到底进了哪个MOS实体的账户? 是Mountains of Spices LLC? 还是后来转到了Mountains of Spices Inc.? 还是MOS Himalaya Foundation? 如果是不同法律实体,那么Luc现在追的254万美元,未必就是你说的那813.6万里的同一笔钱。 但你这个思路还是很有价值 因为如果后面能证明: Phoenix Farm/Sara/Maywind相关Farm Loan资金 → 经过民事诉讼被返还给Mountains of Spices LLC → 又转进Mountains of Spices Inc.或MOS Himalaya Foundation → Luc现在把后者作为郭相关/alter-ego或avoidance资产追索, 那就会出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原始投资者的钱 → Farm纠纷 → 民事判决/退款 → MOS取得新的法律title → Luc又主张MOS收到的钱是Estate可以追回的transfer。 这时候你说的“法律身份转换”就真的非常重要。 但仍然不能叫“洗白”。 更准确是: 资金经过民事诉讼后取得了新的法律请求权/判决回收性质,但这并不自动切断原始投资人的利益,也不自动证明这笔钱属于郭的estate。 尤其亚利桑那法院自己还特别说过一件对MOS不太舒服的事: MOS一度想替更多所谓投资人追回高达9000万美元,但法院说没有合同、邮件或其他书面记录证明这些额外交易;后来七名第三方还出来明确说,MOS没有代表他们。 这说明一个很大的问题: MOS追回的钱,到底是MOS自己的损失,还是底层Farm投资人的钱? 这个问题并没有因为MOS赢了Sara案就完全消失。 所以我现在给你最简洁的结论 第一: 你说的“800万”基本有出处——法院确认MOS从G-Service和Aeon一共追回约 813.6万美元。 第二: 这不是简单“Sara Wei和解给MOS 800万”,也不是法院把这笔钱洗成与Farm诈骗完全无关。法院只是把它视为原Maywind资金的退款/追回款。 第三: 5739里最明确的MOS数字是 254万美元,而这个数字恰好就是Luc在24-05263追Mountains of Spices Inc.的金额。5739看起来不是保护这254万不让Luc拿,而是把这部分从政府轨道转到Luc/Estate轨道。 第四,也是最值得继续查的: 813.6万美元追回款和254万美元Luc追索款之间到底有没有实际资金连接。 如果有,那会非常重要。 因为那就意味着: 原Farm投资款 → 民事退款/判决回收 → MOS实体之间移动 → Trustee avoidance/alter-ego追索 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资金法律身份转换链。 这条比“是不是洗白”更硬,也更有法律价值。
roy***·
#150
继续查以后,有一个很关键的新结果:目前公开记录反而显示,你说的“813.6万美元追回款”和Luc追的254万美元,暂时不能当成同一笔钱。 最重要的新材料来自Luc自己的费用记录。24-05263里针对 Mountains of Spices Inc. 的追索,Luc内部明确写的是:他追的那些转款来自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 也就是说,Luc目前针对Mountains of Spices Inc.的这条avoidance线,底层来源是 ROL Foundation III → Mountains of Spices Inc.,而不是亚利桑那案里已经明确的 Maywind → G-Service/Aeon → Mountains of Spices LLC 退款链。 而亚利桑那法院对那 8,136,288.58美元 的来源写得非常清楚: G-Service退回 3,508,872美元; Aeon退回 4,630,416.58美元; 两笔都来自Sara/Maywind此前转出去的Maywind资金; 因此法院认为本质是 Maywind transfers的退款/追回。 所以目前看到的是两条不同链: 链A:亚利桑那案 MOS LLC → Maywind → G-Service / Aeon → MOS LLC追回约 813.6万美元 而Luc现在公开可确认的: 链B:破产24-05263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 Mountains of Spices Inc. → Luc要求追回相关转款。 而且24-05263确实把 Mountains of Spices Inc. 和G Club Holdco、G Club Three等多个被告放在同一个avoidance complaint里。 所以现在不能说:Luc是在抢MOS从Sara那里追回的800万。 至少目前公开记录还没有把这两笔钱连起来。 但是,你第二个想法里有一半是非常有价值的: 813.6万确实发生了“法律身份转换” 最初MOS在亚利桑那案里的说法是: 我把钱交给Maywind,是让它转给预定借款人并还本付息;Sara/Maywind却把钱挪走了。 后来法院认定G-Service和Aeon把这些Maywind转走的钱退还给MOS LLC,所以它变成: 民事诉讼追回款 / refund。 因此通俗说: 原来有争议的Farm/贷款资金,在民事判决和退款以后,MOS取得了一个新的、独立的民事产权基础。 这一点成立。 但我还是不建议叫“洗白”,因为“洗白”容易让人理解成: 原来的资金历史从此消失了。 实际上没有。 更准确的说法是: 资金的法律请求权发生了重构。 从: 投资/贷款资金 变成: 被挪走资金的民事追回款。 亚利桑那法院甚至明确说,这813.6万就是对原Maywind transfers的退款,因此Sara不能再被要求重复赔偿。 这对刑事案其实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假设原来某个Farm投资人的钱: 投资人 → MOS/Farm → Maywind 后来发生: Maywind → G-Service/Aeon → 法院诉讼 → 钱退给MOS LLC。 那么到了刑事案计算“受害者损失”时,就必须问: 这笔原始投资损失有没有因为后来退款而减少? 不能一边: 民事法院承认MOS已经把钱追回来了, 另一边刑事计算仍把原来的全部本金作为没有追回的损失。 这个问题对loss/restitution/victim amount可能比对定罪更直接。 而且亚利桑那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MOS已经追回超过原判决金额,所以不能double recovery。
roy***·
#151
这个原则非常值得拿去对照刑事案: GXZ26 / PSR / victim loss有没有扣掉这些Farm民事追回款? 这可能是一个新的、非常具体的方向。 现在MOS真正值得继续追的不是“800万是不是254万” 而是三个问题: Mountains of Spices LLC 和 Mountains of Spices Inc.究竟是什么关系? 有没有同一控制人、同一银行、同一Farm组织,还是完全不同法人? 813.6万美元后来留在MOS LLC,还是又转去了Inc/Foundation/其他MOS实体? 刑事案的Farm loss / GXZ26有没有继续把已经通过G-Service/Aeon返还的813.6万算作损失或proceeds? 第三个我认为特别值钱。 因为如果: 刑事案先把原始Farm资金算成诈骗损失 然后 民事法院又确认其中813.6万已经被追回 但 PSR/GXZ26/858没有相应扣减, 那就可能出现真正的: gross inflow / gross loss ≠ actual uncompensated loss 问题。 所以这轮结论非常简单: “Luc追的254万就是MOS追回的813.6万”——目前没有证据,暂时不要这么说。 但是: “813.6万经过民事诉讼后变成退款/追回款,刑事案是否仍把原始金额作为未追回诈骗损失”——这条非常值得继续深挖。 我下一步会优先去核这个,因为比硬把两家MOS公司连成一笔钱更容易出真正结果。
roy***·
#152
继续核以后,这里出现了一个**会修正我们刚才“813.6万美元追回后,刑事loss应该直接扣掉”这一想法的重要新材料**。 我现在没有找到 Dkt.822、833 或 858 明确说: > “已经把 Mountains of Spices 从 G-Service / Aeon 收回的约813.6万美元,从 Farm victim loss 中扣除了。” 但同时,我找到一份 **23-cr-118 Dkt.736(2025年9月9日)** 的第三方提交,里面一名投资人明确说:她原本投给 Phoenix Farm / Maywind 的 **4万美元贷款后来被转让给 Mountains of Spices LLC**,由MOS代表她们去打 `Mountains of Spices LLC v. Lafrenz, 2:21-cv-01497`;她说MOS后来赢了案子、追回了钱,**但没有通知她,也没有把她的4万美元退给她。** ([NFSC][1]) 这件事非常重要,因为它说明: **民事层面:** MOS追回约813.6万美元。 但: **底层投资人层面:** 至少有人正式向刑事法院主张,**追回的钱没有实际返还给她。** 所以刑事loss不能简单机械理解成: > 原来损失100万 > MOS追回80万 > 所以victim loss只剩20万。 还必须问: > **这80万最后到底到了谁手里?** 如果MOS拿回来了,但真正底层投资人一分钱没拿到,那么从这个投资人的角度,她的实际未赔偿损失仍然存在。 这反而暴露出一个**比简单“有没有扣813万”更大的身份问题**: > **刑事案里到底把谁当victim?** > > 是MOS这个Farm实体? > > 还是最底层把钱交给Phoenix/MOS的个人投资人? > > 还是两者都被不同程序算过? 这就可能产生你一直担心的**身份和金额重复**。 --- 还有一个很硬的新连接。 政府在审判前的 **Dkt.322(2024年5月3日)** 已经明确知道: > **Mountains of Spices LLC本身就是New York Farm的运营实体,还是Farm Loans合同上的所谓借款人。** 而且政府自己指出,在Farm Loan期间,MOS向HCHK两个账户汇了总计约 **2,908,880美元**。([NFSC][2]) 所以MOS不是一个单纯“代表受害人打官司的外部律师/追债公司”。 它自己就是: > **Farm体系中的收款/借款实体** > > 同时又 > > **后来受让Phoenix投资人的贷款请求权** > > 再后来 > > **以自己名义起诉Sara/Maywind并追回813.6万美元。** 这个结构特别重要。 可以画成: *
roy***·
#153
*底层投资人** → Phoenix / Maywind Farm Loan → 权利转让给MOS → MOS成为法律上的受让人 → MOS起诉Maywind/Sara体系 → MOS追回813.6万 → **底层投资人是否得到退款?未知/至少有人说没有** 这就说明你前面说的“资金法律身份转换”其实比想象中更复杂。 不是简单: > 投资款 → 和解退款 → 洗白。 而是: > **个人投资人的债权** > > → **被转让给Farm实体MOS** > > → **MOS以自己名义成为民事权利人** > > → **MOS取得追回款** > > → **原个人投资人与追回款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重新判断。** --- 这对刑事案可能产生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假设某投资人原始损失4万美元。 后来: > 她把Phoenix债权转让给MOS。 那么从法律上必须问: **她是否已经把对这4万美元的完整债权转让给MOS?** 如果是,那么: > 谁是刑事restitution/victim claim的真正权利人? 又或者转让协议只是允许MOS代收、代诉,最终钱还应该返给投资人? 这个必须看具体 **Assignment and Assumption Agreement**。 而Dkt.838里现在已经公开出现了这类协议。协议明确说,原贷款人把对Phoenix/Maywind贷款的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 转给 Mountains of Spices LLC;同时后续Addendum又把MOS写成新的Borrower,并允许资金用于经营、政治活动、再放贷、投资等用途。([墓碑科技 MUBEITECH][3]) 这个值得高度重视。 因为这可能意味着: > **原投资人的权利并不是简单“委托MOS代为追回”,而是发生了真正的债权转让/合同重构。** 如果这样,刑事案以后仍然把原投资人按原始Farm本金完整计算为victim loss,就需要解释: > 转让后她还保留什么法律损失? 反过来,如果MOS只是受托追回并必须返还,那么MOS拿回813.6万却未返还,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 > **真正损失究竟发生在郭原始Farm诈骗,还是后来MOS没有向投资人分配追回款?** 这两个因果链不能混为一个。 --- 所以这轮比“有没有扣813万”更重要的发现是: > **Phoenix投资人的债权后来通过正式Assignment转到Mountains of Spices LLC;MOS再以自己的法律身份追回资金。至少有投资人后来向刑事法院主张,MOS追回后没有把钱返还给她。** 这直接影响: **victim identity** + **actual loss** + **restitution/remission** + **double recovery** + **MOS现在到底是在保护自己的钱,还是底层投资人的钱。** 而且这也使你最开始那个问题—— > “MOS参加5739到底想保护什么?” 变得更值得追。 因为MOS可能不只是保护“自己800万”,而是在保护一大批**已经被正式转让给MOS的Phoenix Farm债权/追回权利**。这和普通Farm投资人的身份完全不一样。 目前我会把这条升级到 **★★★★★**。 最值得下一步核的不是再看总金额,而是: > **Phoenix → MOS 的Assignment合同到底把什么权利转走了;原投资人是否仍保留退款权;MOS追回813.6万以后合同要求怎么分。** 这个一旦弄清楚,才能真正回答你说的: > **“800万后来到底是谁的钱?”**
joh***·
#154
简单说就是,Mos LLC收到这800W,未返给投资者 这部分loss,不应该还算在这个诈骗案里
joh***·
#155
MOS现在上去破产案,是一石二鸟 保护250万从法治基金领的钱 表演给投资者看,以为luc是要抢那800W
roy***·
#156
我把你说的三条线放一起看,现在确实能看到一种“中间人控制返还路径”的共同结构,但还不能直接定性成“几帮人在闷钱”。最重要的是把“有控制点”和“实际侵占”分开。 第一条,凤凰农场 / MOS。亚利桑那法院已经确认,Mountains of Spices LLC 从 G-Service 和 Aeon 合计追回了 8,136,288.58 美元,法院明确把这看成原来 Maywind 转款的退款,因此不能再向 Sara Wei 重复追偿。 这说明资金确实经历了一个变化: 原投资/贷款资金 → 诉讼权/转让权 → MOS取得民事追回资格 → 资金回到MOS。 真正危险的问题不是“和解就自动洗白”,而是:MOS取得钱以后,对底层个人投资人承担什么返还义务? 如果原投资人只是把追索权交给MOS代为追回,那么MOS拿到钱却不分配会非常严重;如果是彻底转让全部债权,法律结构又不同。现在最需要的是逐份看 Assignment 协议和追回款的银行去向。 第二条,GTV公平基金 / 张永兵,这里你说的“中间控制点”已经有非常硬的文件。 张永兵的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写:如果公平基金退款成功,退款先进入他的律师事务所客户信托账户,然后由事务所保管,直到客户授权取出。 所以结构确实是: SEC公平基金 → 张永兵律师客户信托账户 → 投资人授权 → 投资人最终收到。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反证:公平基金官方规则明确允许投资人要求直接付款给本人。 官方网站甚至专门写,如果你由第三方代理,但希望钱直接发给自己,可以直接联系基金管理员JND。申报系统本身也允许代理提交,同时让claimant选择支票或电汇付款。 因此目前不能说: “张永兵拿到代理权以后,公平基金必须把钱先给他。” 不是。这是代理合同设计出的付款路径,不是SEC强制要求。 这一区别很重要。 所以真正应该查的是: 哪些投资人的Fair Fund退款实际进入了张永兵客户信托账户; 金额多少; 最后多久转给投资人; 是否有人要求提款却没有收到; 有没有完整trust-account accounting。 如果出现“钱已经到律师信托账户,但投资人长期拿不到”,性质就会从“中间控制结构”升级为律师信托账户、受托责任甚至侵占问题。目前我没有找到足够证据证明这一最后一步。 第三条,HEX / Geyer,这里和前两条其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 Geyer最初代表3,345名HEX客户时,明确主张这些客户对被冻结财产拥有独立第三方产权。后来人数扩大到6,575左右,他仍要求返还客户自己投入HEX的钱。 而HEX实体自己后来提出的第三方petition里写得非常有意思:它们说最终目标是把客户真正投入的资金返还给客户本人,并保留请求法院把来源于客户的钱“directly to such Customers”直接返还客户的权利。 所以目前我没有找到一份法院命令说: 政府没收以后,冻结的HEX钱全部先退回William Je个人账户,再由Je决定谁能出金。 这句话现在不能当事实说。 反而公开记录里能确认的是:被冻结以前,HEX实际的金融和账户执行权大量掌握在Je手上。政府自己的材料甚至写,2022年第一次扣押后,是Je本人试图把约 4,600万美元 HEX资金转走,而且那个所谓VIP客户其实就是Je本人。 所以HEX真正值得担心的是另一种结构: 客户在系统里有HDO/HCN余额 ≠ 客户直接拥有银行账户处分权。 真正银行里的现金由HEX实体及Je控制;客户能否赎回,要经过交易所的兑换、合规和出金机制。Geyer的2023材料自己还说,当时客户可以每月赎回一定HDO,但是否符合合规规则由HEX机制决定。 这就非常接近你说的: “投资者看到的是账面数字,真正能不能拿到现金,要经过交易所控制层。” 这一点是有record基础的。 但现在还不能进一步说: “政府最终把冻结钱退回Je,让Je重新控制客户钱。” 这一环我目前没有证据。 所以三条线放一起,真正出现的共同模式不是已经证明的“闷钱集团”,而是: 底层投资人 ↓ 授权 / 债权转让 / 集体代理 ↓ 一个中间法律主体取得代表权 ↓ 追回款、基金退款或被冻结资产进入某个受控路径 ↓ 底层投资人是否真正拿到现金,要经过中间主体的下一步动作。 这个结构本身非常值得调查,因为谁掌握最后一道“出金闸门”,往往比“谁名义上代表投资人”更重要。 现在三条的证据强度我会这样看:
roy***·
#157
路线 “中间人控制返还路径” “已经证明不给投资人” 凤凰/MOS 强 有个别投资人主张,仍需系统证明 公平基金/张永兵 非常明确,合同写入律师信托账户 目前未系统证明;而且SEC允许直接付款本人 HEX/Geyer 代理权和集体claim很明确;HEX本身掌握出金机制 尚未证明政府把钱退给Je后由Je控制分配 所以现在真正值得下一步深挖的不是泛泛说“他们闷钱”,而是查一个统一指标: 钱最终到了谁的银行账户? 只要把三条都做到这一层——MOS追回款账户、张永兵律师信托账户、HEX最终返还账户——就能判断这到底只是合法代理结构,还是出现了代理人取得钱以后没有向真正权利人交付的问题。
roy***·
#158
你这个理解里,第1点我认为可以基本成立,但要把“loss”说准确;第2点目前只能作为动机假说,不能当事实。 第一,MOS LLC收到约813.6万美元后,如果底层投资者没有实际拿回这笔钱,那么“投资者个人的未赔偿损失”不一定自动归零;但刑事案不能把同一经济损失在MOS和底层投资者之间重复计算。 亚利桑那法院已经明确认定,G-Service和Aeon向MOS LLC退回的 8,136,288.58美元,实质上是原Maywind转款的退款,而且MOS不能针对同一损失重复追偿。 所以真正应该查的是:刑事案在计算Farm损失时,把谁当受害者、把哪一层损失算进去。如果它一方面把MOS视为Farm实体、另一方面又把底层投资人的原始本金完整算成未赔偿损失,同时没有处理MOS已经追回的813.6万,那么就可能出现重复计算或损失归属错误。而至少已有投资人向刑事法院明确主张,MOS胜诉追回资金后没有把她的贷款返还给她。 所以这里不能简单说: “MOS拿回813万,所以诈骗案loss一定要减813万。” 更准确是: 这813万必须在损失核算中被解释:到底是减少MOS的损失、减少底层投资人的损失、形成投资人对MOS的新债权,还是发生了另一层未返还问题;总之不能让同一813万在多个层级重复成为‘损失’。 这个点我认为很值得继续查。 第二,你说MOS现在进破产案“一石二鸟”——保护254万,同时让投资人误以为Luc要抢那800万——目前前半句有事实基础,后半句还没有证据。 Luc现在公开追 Mountains of Spices Inc. 的金额确实是 2,540,087.05美元:其中破产前409,990.05美元、破产后2,130,097美元;Luc的worksheet写明相关来源包括Rule of Law Foundation/Society体系。 Luc的费用记录又明确说,24-05263里针对Mountains of Spices Inc.追的转款来自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 而且MOS Inc.确实一直在积极应诉Luc。2025年10月它正式反对Luc修改avoidance案件程序,明确说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包括MOS在内被告的due-process rights。 所以: MOS上破产案保护自己不被Luc追回254万——这有很强事实基础。 但我目前没看到MOS自己的5739文件或公开宣传明确说: “Luc真正要抢的是我们从Sarah/Phoenix追回的813万。” 而且目前证据反而显示这两笔钱来源不同、法人也不同: 813.6万 → Mountains of Spices LLC,来自Maywind→G-Service/Aeon退款; 254万 → Mountains of Spices Inc.,Luc称来自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等转款。 所以现在不能写成: “MOS故意拿800万当烟幕,实际上只保护254万。” 这个“故意表演”目前没有硬证据。 不过,你的假说有一个非常值得继续验证的版本: MOS是否在公开对投资人的叙事中,把Luc针对MOS Inc.约254万的avoidance追索,与MOS LLC从Phoenix/Maywind体系追回的813.6万混在一起讲,从而让底层投资人误以为Luc正在争夺他们那笔追回款? 这个是可以实证的。 如果我们能找到MOS、长岛、夏启东或者相关律师的直播/群公告/法院文件,出现类似: “Luc现在要把Phoenix追回的钱拿走” 或 “我们上破产案就是保护投资人那800万” 而真实24-05263 schedule却只追 ROLF → MOS Inc. 的254万,那就会出现一个非常明确的对外叙事与实际诉讼标的错位。 这个会比猜“他们想一石二鸟”强很多。 所以我现在给你一句最简洁的结论: 813.6万这条真正要查的是刑事loss有没有重复计算,以及MOS取得追回款后为什么底层投资人仍没拿到;254万这条则明确是MOS Inc.在破产案里保护自己免受Luc追回。至于有人是否故意把两笔钱混在一起,让投资人以为Luc是在抢813万,目前还没有证据,但这是下一步最值得核的宣传/诉讼叙事问题。
joh***·
#159
关于张永兵的部分, 第一,委托给他的,很多都是墙内投资,没有美元账户 第二,这些人不可能如公平基金说的,提供电汇账户直接首款 到了张的账户,这些墙内人拿不拿得到,只能是和他去商量 这部分墙内的,担心人身安全,估计很难拿得到钱
joh***·
#160
关于William Je的,我表述错误 2022年冻结的5亿,在Je的相关账户,那时候Je试图出金4600w被拒 虽然目前HEX给法庭的诉求,是客户要求把冻结资产返还给个人账户,但是有个问题,HDO/HCN是私链,总资金池不可查,很可能冻结的5亿,最终对不上帐 简单说就是,储备金池,很可能在被冻结之前,已经被掏空了很多 青后面推广的喜交所宣誓书,也是这目的,冻结资产先给喜交所,不是直接给用户,那么这个亏空是多少,就没人知道
0x_***·
#161
我之前也是委托张,因为没有美元账户。后来有人告诉我可以远程开新加坡账号,然后我就开了。然后我就给张发过邮件问过,他确实没起到任何作用。但是钱应该是在公平基金,而不是在张那里。当时长岛那个联盟群有个退款房间,有人写了怎么给公平基金打电话,然后我给公平基金打电话,给他们提供材料后就退款了。不是从张那里退的
joh***·
#162
那你这个就不属于委托 两码事 前面文件里说了,委托给他的,资金会先到他律所的账户
roy***·
#163
要得早,我们晚的,改了自己账号的,也一直没任何动静,
0x_***·
#164
不是要的早。公平基金好像22年就可以退款了。我是24年才知道可以开新加坡账号然后才去要钱的
0x_***·
#166
忘了,肯定是在6月前,因为6月以后我又回投了🥲
0x_***·
#167
当时还没发现长岛是坏人。青藤也没上位
0x_***·[有删节]
#168
我们农场义工[删节:成员身份]还劝过我,可以卖点币用HDO来回投,我都没听,因为之前不是约定收到钱后就回投的吗
0x_***·
#169
后来这些农场义工都删帖跑路了
roy***·
#170
当时只要是战友,在我眼里都是兄弟
reb***·
#171
这个账的混乱,感觉luc进来后还没显现出来,因为luc的逻辑清晰明了,只是底层支撑不成立。美国政府进来后,完全就乱套了,在没有把账有一个基本的梳理,哪些钱在哪里有一个基本的交待,整个总流入的图表,然后就开启这些刑事程序,完全把最后损失由谁来承担搞乱了,这个事情可能最终变成跟美国政府打官司才能弄清楚。
roy***·
#172
这轮有一个新的实质性突破,而且比“谁口头上叫谁Boss”更硬:我把 Dkt.716-2 / 716-5 的FBI原始银行/KYC证据和后来 Dkt.803→858 的“authority over disbursements”法律标准直接对上了。结果是:在HEX/Hamilton这组真正的大额银行账户上,政府自己在起诉前掌握的文件,把所有权、签字权和账户控制明确指向 William Je,而不是郭。 * 原始docket / 日期 / 原文要点。 Dkt.716-5虽然是 2025年7月28日公开提交,但附件是FBI Special Agent Anthony Alecci在2022年10月申请扣押令时的宣誓书,也就是起诉郭之前政府已经掌握的证据。宣誓书说,Mercantile Bank八个Target Accounts中,六个账户由Je全资拥有的公司持有;Je是HEX的founder/chairman,并且是运营HEX的Major Lea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Himalaya Financial、Himalaya Reserves等实体的 “100% beneficial owner”。 更关键的是逐账户KYC:Himalaya Clearing账户,Je是 authorized signer +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 100% shareholder;Himalaya Reserves同样是 authorized signer、CEO、UBO、100% shareholder;Himalaya Financial也是;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也是。Himalaya Reserves在Mercantile的账户当时余额高达 $277 million。 Hamilton法务后来还直接告诉银行,“William Je is the ultimate beneficiary/individual shareholder (100%)” of 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Australia。 而 Dkt.716-2 的更早扣押宣誓书已经出现同样结构:G Club多个银行账户的authorized signer是其Financial Controller Alex Hadjicharalambous;Je是Hamilton账户的authorized signer,同时又是HEX实体FV Bank账户的UBO和authorized signer。 这不是第三方后来为了保资产提出的说法,而是FBI/SEC在2022年依据银行资料、subpoena returns和KYC形成的政府自己的调查记录
roy***·
#173
为什么这次比以前发现更重要。 Dkt.803(2026年2月17日)政府自己把控制标准写成:资金必须在某时点处于被告 control 之下;Rajaratnam之所以算“obtained”,是因为他有 “authority over disbursements”;Peters也是因为公司收到的钱实际上由个人控制。 但政府接下来证明郭“Boss controlling all entities/assets”的脚注,对HEX只拿出:郭说自己设计H Coin、Brown这个CEO没有控制,以及HEX的钱曾经贷给郭;它没有拿出郭是HEX银行authorized signer、UBO、100% shareholder,或者郭能直接发wire的证据。相反,政府自己2022年的银行证据恰好把这些最接近“authority over disbursements”的指标全部放在Je身上。 这就形成一个比“Je运营HEX”更精准的冲突: 803要求证明:谁对disbursement有authority。 716银行证据回答:HEX核心账户的authorized signer / UBO / 100% owner = Je。 858却最终把HEX约$517m gross inflows整体归入郭个人$889m forfeiture。 更醒目的是,同一份716-5对 G Club 也没有把郭列成Mercantile账户签字人——Target Account-1的authorized signer是Financial Controller Alex。 所以现在至少从账户层来看,政府自己的原始证据并不支持一个简单的“郭本人签字控制所有实体银行账户”的模型。 * 涉及哪一层。 对 Count 11(HEX wire fraud conviction),这个材料并不能证明郭没有参与诈骗;promotional statements、H Coin设计、37m yacht transaction和共谋证据仍然存在,所以我只给 ★★★☆☆。对 Count One RICO同理,“ultimate leader”不要求本人逐笔签wire。可是对 858个人money judgment、特别是HEX约$517m是否属于郭“obtained/control”,我给 ★★★★★。它直接打的是Honeycutt/Contorinis/Peters意义上的个人取得,而不是第三方产权。对 HEX/ACA alter ego和derivative orders也是 ★★★★★,因为银行KYC、正式UBO和签字权是比Boss称呼更具体的法人/财务控制证据。
reb***·
#174
哪些钱进了哪个农场,在每个农场里都被谁闷了,没有闷的进了联盟委员会控制的实体(比如木兰成立的那些收钱的实体),这些钱又到哪里去了,有些钱进了ACA Capital ,具体是哪些农场的钱,都没有交待,gclub卡接受hdo购买,gclub卖卡收到了多少hdo,这些hdo又有多少找喜交易所兑换了美元?
beg***·
#175
农场借款的投资者的钱是转给了夏凄东,夏转给了Maywind。maywind 被银行冻结。投资人委托夏把钱要回来。夏以MOS的名义要的: 夏拒绝Arizona 法官提供投资人名单的要求,夏通过两个不同的法院,共获得8.13百万美元。其中4.5百万美元属于投资人,另外是9指给的多余的。夏有欺诈行为在这里
him***·
#177
他不就是做广告的吗
him***·
#178
又不拿钱,又没有职务
him***·
#179
不就是友情推荐吗
roy***·
#180
你这个判断里,现在已经有两块被法院记录强烈支持,第三块“欺诈”还需要再分层,不宜一步下结论。 第一块,大约450万美元确实是MOS自己直接转给Maywind的钱。亚利桑那法院明确写,MOS自己从2020年8月至10月直接向Maywind转了约 460万美元;另外还有六名个人贷款人按照MOS指示,直接向Maywind转了约 540万美元。也就是说,MOS起诉时把两类钱放在同一个案件里:一类是MOS自己名下的钱,一类实际上来自其他个人贷款人。 第二块,而且非常关键:亚利桑那法官自己已经对“真实权利人是谁、为什么不公开投资人身份”表示过明显担忧。 法院描述MOS的诉讼理论时说,这套结构里真正的贷款人和借款人身份都是秘密的,没有普通贷款文件去记录真正的“实际权利人”。法院甚至直接把结构概括为:秘密贷款人把钱交给类似MOS的组织,再由中间人继续转出去。 所以你说: 夏启东/MOS代表投资人追款,但不愿把底层投资人身份完整摆到法院面前 这个方向不是空穴来风。法院自己已经发现,MOS要求法院处理的金额里包含大量并非MOS直接出资的钱,而真正权利人的身份和文件并不透明。 更重要的是,后来真的有七名第三方进入这个亚利桑那案。公开案卷列出了Lejian Deng、Tao Duan、Zhuo Feng、Pei Wen Hsu、Yuehua Qin、Jingran Yang、Xin Zhang等movants。 这说明“这些钱到底是不是MOS自己的、谁才是真正权利人”确实不是理论问题,而是真有第三方出来争。
roy***·
#181
第三块就是你说的 813.6万美元。 2024年法院确认: * G-Service退给MOS:3,508,872美元 * Aeon退给MOS:4,630,416.58美元 * 合计:8,136,288.58美元 而且法院说得很清楚,这些钱就是从Maywind出去的钱又被退回MOS,因此必须考虑Sara的判决是不是已经被满足,不能再重复拿。 所以这里出现一个非常尖锐的金额对照: MOS自己直接转Maywind:约 460万 MOS后来实际从G-Service/Aeon拿回:约 813.6万 也就是说,MOS实际追回的金额明显超过它自己名义上直接汇出的460万。 但是这并不自动等于“多出来的350万就是诈骗所得”。因为MOS起诉时还主张它代表/承接了其他个人贷款人的权利,而且法院记录显示另外六名个人曾直接向Maywind汇了约540万。 所以真正关键的问题变成: MOS凭什么取得那部分超过自己460万本金的追回款? 如果有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那么它可能法律上有资格追。 而我们现在已经看到确实存在这类 Assignment and Assumption Agreement(债权转让协议)。有投资人的文件明确把其Phoenix/Maywind贷款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给Mountains of Spices LLC,夏启东以MOS总裁身份签字。 因此,“拿了超过自己本金的钱”本身还不能证明欺诈。 真正可能构成严重问题的是下面这个组合: 投资人把债权转给MOS,是为了让MOS代为追钱; MOS利用这些转让,以自己名义取得法院追回款; 但追回以后,真实底层投资人没有收到属于他们的部分; 同时MOS又拒绝或回避向法院完整说明到底代表哪些投资人、各自多少钱。
him***·
#182
郭不就是精神领袖吗?郭推荐喜币,和trump推广川普币差不多
roy***·
#183
如果这四点全部坐实,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因为已经至少有底层投资人后来向刑事法院正式说: 她把Phoenix Farm贷款转给MOS,由MOS代表追回; MOS赢了官司以后没有通知她,也没有退还她的钱。 这已经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红旗。 所以你说“夏有欺诈行为”,我现在会把证据状态分成三档: 已经很强: MOS取得的813.6万中不只包含MOS自己的直接本金;它还依赖其他投资人/受让债权。法院也明确关注真实权利人和秘密贷款人的问题。 已经出现严重异常: 至少有底层投资人称MOS已经追回钱但没有返还她。 还不能直接下定论: 夏启东是否故意向法院虚构不存在的投资人、故意夸大受托金额、或者把不属于MOS的几百万据为己有。要证明“欺诈”,还需要把转让名单、每个人金额、法院实际追回款、MOS最终分配记录对上。 最值得你注意的是,亚利桑那法院早就抓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数字问题:MOS原本要求接近 996.7万美元,法院最终只允许其针对Sara/Maywind主张 455万美元的default judgment,因为法院不接受把所有他人转入Maywind的金额都直接当成MOS自己的损失。 这句话非常关键。 它实际上说明: 法官已经拒绝过MOS把“别人转的钱”全部算成MOS自己的damage。 而后来MOS却又通过两个不同回收渠道拿到了 813.6万。 所以真正值得深挖的不是泛泛说“夏诈骗”,而是: 法官只认MOS约455万自己的可判损失,为什么MOS后来能够实际控制813.6万? 多出来的大约358万分别对应哪些合法受让投资人? 这些投资人后来收到钱了吗? 如果没有,MOS凭什么继续持有? 这四个问题如果对不上,才会真正形成一个很强的受托资金/虚假陈述/不当占有甚至欺诈问题。 而且它会直接反过来影响郭刑事案的Farm损失: 如果一批所谓“诈骗受害人”的债权已经被转给MOS; MOS又已经从其他法院实际追回相当金额; 但底层投资人没拿到, 那么今天真正的未赔偿损失究竟应归因于原Farm诈骗,还是MOS后续未分配追回款,必须重新拆开,不能全压在郭头上。 这个点,我认为非常大。
beg***·
#184
Arizona 这个案子是发生在315后。9指 夏 两个独立法人,代表各自entity 上法庭 这本身表明郭不控制这些entity 张勇冰的问题是:共谋犯,参与被告的证人筛选,说明对被告的程序不公/无效辩护
beg***·
#185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 郭是G系列发起人,代言人,推广者,他的角色不能定为”boss” , 他的角色 从各个角度方面陈述,是不是可以说明他代表了投资者?为投资者争取利益?accountability?
roy***·
#186
这条直播很值得找原视频。 如果张永兵公开直播说过类似: “坐过牢、被判过刑的人联系我” 它本身至少能证明一件事:他在主动筛选、招募某一类可能与刑事辩护有关的人。 但要把它升级成“他参与郭的证人筛选,因此构成程序不公/无效辩护”,还要再补三步: * 这次直播发生在什么时候,尤其是不是 2024年7月1日 Dkt.388认定他为共谋者前后; * 他让这些人联系他,是为了什么——找辩方证人、收集受迫害/服刑经历,还是别的联盟事务; * 联系他的人后来有没有被他转给郭的律师,或者由他决定谁能接触辩护团队、谁最终出庭。 如果能找到直播原视频、时间戳和原话,再找到一两个实际联系过他的人证明: 先联系张永兵 → 张筛选/询问 → 再决定是否转给辩护律师 那这条会非常强。 因为那时就不是“张永兵认识几个证人”,而是可能形成: 法院后来认定的共谋者 → 充当刑事辩方证人入口/筛选人。 这对无效辩护和利益冲突问题的价值会明显上升。 尤其如果他筛选的正是坐过牢、被中国司法处理、能证明主权身份冲突或政治胁迫的人,而这些证人最后没有进入庭审,那就会和我们刚才的“大陆关键反向证据被切掉”直接接上。 所以这段直播现在优先级很高。最值钱的是原视频/录音、发布日期、完整上下文、谁响应了他的号召。
roy***·
#187
对,这个角度非常值得认真发展。而且我现在看,最好的说法不是“郭不是Boss”,而是: “Boss”只是政府选择的一种概括标签,但郭在不同G系列项目里的真实角色可能更复杂:发起人、代言人、推广者、社群代表、重大事项协调者、投资者利益施压者。不能把这些不同角色全部压成‘拥有并控制所有实体和全部资产’。 现有原始记录里已经有不少支撑。 比如G Club CEO Reyes明确作证,郭的正式身份是 G Club的代言人/发言人,有正式合同;她理解的意思就是“代表公司发声”。同时她又确认Haoran He才是她理解中的最终实益所有人。 G Club后来自己的第三方请愿也继续写:郭曾担任G Club代言人,何浩然是最终实益所有人。 HEX更明显。政府自己的起诉叙事写的是:William Je通过自己拥有的境外实体创立并运营Himalaya Exchange;郭没有HEX正式职位或头衔,但负责推广HEX,并声称自己设计了H Coin。 甚至政府早期搜查材料描述法治基金/法治社会时,对郭使用的正式公开角色也是: “创始人、推广者和代言人” 而不是公司经理、账户签字人或财务主管。 所以,从法律分析上,确实存在一种替代解释: 郭在很多项目里可能承担的是一种“政治/社群领袖 + 发起/推广 + 投资者代表性人物”角色。这个角色本身会让他: * 公开推销项目; * 对运营层施加压力; * 要求解释资金去向; * 替投资人要求退款、审计或改进; * 对重大事项提出意见; * 甚至要求更换人员。 但这些行为并不自动等于: 他是公司法律所有人; 他拥有银行账户; 他能随时提款; 所有管理人员都是他的代理人; 所有进入项目的钱都是他本人取得的钱。 最漂亮的例子其实就是我们刚刚挖到的 Leanne Li审计HEX。 郭要求去检查HEX财务,这件事政府可以解释成:
roy***·
#188
“你看,他是老板,所以才会派人审计。” 但另一种同样合理、而且和完整事实相容的解释是: 他作为项目发起人、推广者和社群最高代表,因为投资者的钱在里面,所以要求实际运营者Je接受财务审计、给投资者一个交代。 尤其关键的是,Je后来拒绝了这项审计要求。 辩方2026年的正式材料也把这一点作为Je独立控制HEX的证据:郭要求审计,Je和HEX团队仍拒绝提供访问。 这件事从“accountability(问责)”角度看其实非常重要: 如果郭真的是全部HEX资产的绝对控制人,他为什么还需要派人向Je要账、而且要不到账? 它至少支持一种替代推论: 郭对HEX具有强烈利益、声誉和投资者责任感; 但真正掌握财务资料和操作权限的是Je。 这和“发起人/代表投资者要求问责”的角色是可以兼容的。 但是这里必须公平地看到政府的反驳。 政府会说: 一个幕后实际控制人也可能要求自己的财务负责人审计;被下属拒绝一次,不代表没有总体控制。 而且G Club方面,政府自己的起诉书直接指控郭“事实上拥有和控制”G Club,尽管没有正式title。 所以对G Club,这种“只是投资者代表”解释会比HEX难很多。 因此最好的打法不是把郭统一包装成: “他只是投资者代表。” 那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应该逐实体拆: HEX: “发起/推广/战略影响 + 投资者问责”这个替代解释非常有价值,因为正式运营和账户控制大量指向Je。 G Club: 政府有更强的实际控制证据,不能只靠“代言人”解释全部行为。 Farm/Alliance: 郭更像最高层社群/组织领导;但这不自动证明每个Farm账户、每个负责人和每一美元都属于他直接控制。 你提到的 accountability 这个词我认为特别值得保留,因为它能解释很多政府称为“control”的行为可能同时具有另一种无罪/非财产权意义: 要审计、要求退款、要求负责人解释、要求保护投资人、要求资金不要乱动——这些都可能说明他具有影响力,但也可能说明他是在向真正掌握钱的人追责。 而刑法里,只要一个行为存在合理的无罪解释,政府如果想用它进一步证明: “因此所有项目资产都是郭的” 就需要把中间那一步证明出来,而不能只靠“Boss”标签。
roy***·
#189
所以现在我会把这个新方向命名为: “控制”与“代表/问责”之间的替代解释。 它对 Count 1 RICO领导地位未必特别强,因为代表性领袖仍可能是RICO leader;但对 801代理关系、alter ego、尤其858的8.89亿个人没收,价值很高。 尤其HEX这一块可以直接问: 郭要求Je给投资者/社群一个财务交代,是证明郭拥有Je控制的5.17亿美元,还是恰恰证明Je才是需要被问责的实际金融控制者? 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好。
roy***·
#191
对,你这个感觉有道理,但现在最准确的说法不是“检方彻底糊涂了”,而是他们把三种不同概念揉进了一个8.89亿美元总数里,导致现在很难说清每一块到底靠什么法源。 最关键的是,858自己承认有三套不同没收规则: * RICO犯罪所得:看郭本人“取得”了多少; * 诈骗犯罪所得:看哪些财产是诈骗所得或可追溯到诈骗所得; * 洗钱财产:看哪些财产“参与了洗钱”或可追溯到这些洗钱财产。 但最后Torres没有分别算: Farm里多少是郭本人取得的犯罪所得; G Club里多少是郭本人取得的; HEX里多少是郭本人取得的; 另外有多少只是洗钱涉及财产。 她直接把 Farm + G Club + HEX 的总流入,约8.89亿美元,认定为money judgment。 所以现在最麻烦的地方就是: “犯罪所得”与“共同/连带责任”不是一回事。 早先的720,政府确实把13亿美元写成与Yvette Wang共同和连带承担;而政府到2026年4月的833还明确把720描述成“13亿美元、与Yvette Wang共同和连带”。 但是858后来为了应付Honeycutt这一类问题,实际上换了理论: 不是因为Wang、Je或者整个共谋集团拿了这些钱,所以郭连带负责; 而是因为郭本人作为Boss实际控制所有实体和资产,所以这些钱都可以算到郭自己头上。 最后2026年7月2日的最终判决也只写: $889 million against the Defendant 也就是针对郭个人的8.89亿美元,并没有在最终那一句继续写“与Wang共同和连带”。 所以现在真正的问题其实是: 原来是“共同池子+共同和连带”;后来为了规避Honeycutt,又把它说成“郭本人都控制过”。那法院有没有真正重新证明这8.89亿全部都是郭个人依法应承担的钱? 我认为这就是目前最值得攻的地方。 尤其HEX约5.17亿最明显: Je是最直接的运营/资金控制者; Wang又被政府称为日常老板; 郭有战略影响和重大交易参与证据; 但858没有单独解释为什么全部5.17亿都属于郭本人取得/控制,或者为什么全部都是洗钱涉及财产。 也就是说,检方现在理论上有两条路,但每条都有门槛: 如果说这是“郭的犯罪所得” → 就要证明郭本人取得或控制。 如果说这是“洗钱涉及的财产” → 就要证明这5.17亿全部和Count 3洗钱之间有足够联系。 不能简单变成: “反正不是第一种,就是第二种,所以8.89亿都算。” 这就是为什么我一直说858存在法源混合。 所以一句话总结: 720最初的思路更像“共同资产池、共同和连带”;858后来为了守住Honeycutt,把它重新包装成“郭个人控制全部资产”;但8.89亿的具体组成并没有按‘郭个人犯罪所得’和‘洗钱涉及财产’清楚拆开。 这不等于政府一定输,但确实给二巡留下了一个很清楚的问题: 8.89亿美元中的每一大块,到底是按哪一条法源、基于哪一种个人归因,合法进入郭个人money judgment的? 尤其HEX 5.17亿,这个问题现在最尖锐。
beg***·
#192
如果理清了法庭中出现的每个人的角色,与案子的关系,他们的证词,相关的法庭案件号/证据索引,涉及的金额,那么这个案件的结果就非常清晰了 -
roy***·
#193
能理清,而且这是现在最值得做的一件事。 真正难的不是“资料太多”,而是现在案卷把同一个人分散在不同地方:起诉书、庭审证词、382/383/384/388、GXZ26、716系列、799/803/833/858、破产案、第三方诉讼。只要把这些重新按“人”而不是按“docket”组织,案件会一下清楚很多。 我建议最后做成一张总表,每个人固定只看这几项: * 人物身份:真实姓名、别名、公司职位、联盟/Farm身份 * 与郭关系:老板/员工/代理/共谋者/受害者/律师/第三方 * 实际控制权:谁能任命、谁能签银行、谁能转账、谁能拒绝谁 * 庭审证词:他说了什么,是第一手还是转述 * 证据索引:对应哪份展品、录音、银行记录、docket、庭审页码 * 涉及金额:他直接控制/转移/接收了多少钱 * 政府怎么用他:证明RICO、诈骗、洗钱、Boss、资金控制还是受害者损失 * 反向证据:有没有不听郭、独立决策、自己控制账户、退出/决裂 * 法律问题:801(D)/(E)、Rule 1006、Brady/Napue、alter ego、forfeiture * 是否保存异议:trial有没有反对,二巡是什么审查标准 * 最终影响:对哪个Count、858、5739、破产alter ego最重要 然后再按公司/实体做第二张表: G Club / HEX / ACA / Hamilton / Farm / MOS / Phoenix / Alliance / Iron Blood 每个实体只回答四个问题: 谁名义拥有? 谁实际运营? 谁管银行? 谁有最终否决权? 最后再做第三张“钱”的表: 谁的钱 → 进入哪里 → 谁能动 → 转到哪里 → 政府怎么定性 → 法院怎么定性 → 有没有退款/追回/第三方权利 这三张表一合并,很多现在很乱的问题会自动显出来。 比如HEX: Je直接运营和管钱 郭有战略影响和重大交易参与 Brown向Je汇报 Je能拒绝郭审计 但858却把全部5.17亿归郭个人控制 这个问题就一眼能看出来。 再比如G Club: 何浩然是UBO/owner Reyes是CEO 郭有重大资金指令和“green light”证据 所以政府对G Club控制的证据比HEX更强 两者就不会再被混成一个“G系列”。 所以答案是:理得清,而且越理越可能发现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不是“郭是不是Boss”这种大口号,而是每一个人、每一家公司、每一笔钱具体是谁控制。 我建议后面我们的主工程就变成一个: “Guo案人物—实体—资金—证据总索引” 把所有关键人物按重要性分成: A类核心人物:郭、Wang、Je、何浩然、Reyes、Brown、Khaled、Hinton、Espinoza、Luc B类关键外围:夏启东、张永兵、David Dai、Sara Wei、Leanne Li、Fallon、Patel、Mamzeris、Andrew Childe C类第三方/受害者/律师:MOS、Phoenix、Geyer客户、Fair Fund代理等 一旦这个索引做完,26-1853哪些点是真的强、哪些只是感觉,就会非常清楚。
roy***·
#195
我觉得墓内科技可以理得很清楚
reb***·
#196
郭在用他的信用干好事,演员们通过灭共表演骗取了郭和投资者的信任然后干坏事,然后干坏事的成了污点证人,干好事的成了rico boss。郭试着影响这些人让它们干好事成了郭控制一切的证据。
him***·
#198
川普推广川普币,就等于他控制川普币吗?
roy***·
#199
最核心的逻辑可以这样理解: 郭提供的是信用、号召力和社会影响力; 真正负责运营、收钱、管账户、做具体交易的人,是Wang、Je、各Farm/G Club/HEX管理层; 郭后来试图推动审计、退款、规范管理、要求负责人解释资金,反而被政府解释成“他能控制这些人”; 而那些真正直接操作资金、账户、公司的人,后来认罪、合作或被当成共谋证人; 于是“直接做事的人”变成了证明郭是Boss的证据来源。 这个理论不是没有案卷支撑。我们前面已经挖出几块很关键的事实: * HEX最直接的运营、账户和转款控制,大量指向 William Je; * Brown直接向Je汇报; * 银行证人认为Je实际在跑HEX; * Je甚至能拒绝郭要求的HEX财务审计; * Wang又被政府自己称为“日常老板”“总指挥”; * G Club正式owner/UBO和部分花钱权限又落在何浩然; * Farm leaders也存在不听郭、自己动钱、后来决裂的情况。 这些都说明: “郭是最高层影响人物” 和 “郭本人实际控制每家公司、每个账户、每一美元” 不是同一个命题。 你这套理论真正厉害的地方,在于它能重新解释很多政府所谓“控制证据”。 比如: 郭要求HEX审计。 政府解释: 因为HEX是他的,所以他能派人审计。 你的替代解释: 因为他用自己的信用推广HEX、对投资者有责任,所以发现问题以后要求真正掌握账目的Je接受审计。 而且完整事实是: Je没有听。 那这件事就同时证明了两种可能: * 郭有很强影响力; * 但Je拥有实际财务闸门。 这正是陪审团应该区分的问题。 再比如: 郭要求某些G Club/Farm资金不要乱动、要求转款、要求负责人解释。 政府可以说: 看,他在指挥钱。 但另一种解释是: 一个对投资者公开背书、用自己信用募集信任的人,在发现运营问题以后,当然会介入要求负责人整改。 介入问责 不自动等于 法律所有权或全部资金控制权。 这个区别对858尤其重要。 因为858最后实际上做了一个巨大转换: 郭是最高Boss → 郭控制所有公司 → 郭控制所有公司资产 → Farm + G Club + HEX总流入全部算郭个人8.89亿美元。 而你现在提出的理论是在攻击第一步到最后一步之间的跳跃: 最高社会信用/组织影响力 可能只是让郭有能力“要求、劝说、施压、监督”, 并不意味着他能真正执行银行指令、查看账本、提款或处分全部资产。 这个对 RICO领导地位未必足够推翻定罪,因为RICO boss本来就可以通过别人执行。 但对这几条很重要: * 801代理人归因 * 共谋者statement * alter ego * HEX/ACA控制 * 8.89亿美元个人没收 尤其HEX。
reb***·
#200
感觉就是美国政府整个boss帽子出来,一切责任都往boss推,法官采信,不管程序对不对,是否完整,只要程序上能做到,就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