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结论性评估(基于 ECF No. 478 该动议本身) 法院在量刑阶段将 Greyer 所代表的人群作为“量刑受害人(sentencing victims)使用的可能性:极低(接近于零)。 下面给出严格基于该动议文本本身的法律理由与概率判断。 一、决定性问题:因果归因被明确写反了 量刑中的“受害人”必须是: “因被告的定罪犯罪而直接且近因性受到损害的人” (18 U.S.C. § 3771(e)(2)(A);MVRA / 指南体系) 而在 ECF No. 478 中,Greyer 的核心论点是: 其当事人真正的受害来源不是被告 而是美国政府的扣押、没收、托管与破产程序 政府行为被反复描述为: “tortious interference” “plundering” “illegal seizure” “true harm stems not from the Defendants but from the U.S. Government” � Case-23_cr_00118-Doc-478 (1).pdf None 👉 这在法律上直接否定了量刑所需的“被告—损害”因果链条。 二、即便反复引用 CVRA,也无法修复这一致命缺陷 该动议确实大量引用 CVRA(18 U.S.C. § 3771),并声称当事人是“victims”。 但法院看的是实质主张,而不是法条标签。 在该动议中: 被告被描述为**“如果不是政府干预,本可以履约”** 政府被描述为唯一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甚至明确写道: “the true harm … appears to stem not from the Defendants but from the U.S. Government” � Case-23_cr_00118-Doc-478 (1).pdf None 在这种表述下: CVRA 在法律上不适用 法院不可能将其“转化”为量刑受害人 否则将直接违反 CVRA 定义条款本身 三、该动议在程序上也不指向量刑受害人认定 从请求的救济(relief)可以看出真实目的: 请求的是: 返还被政府扣押的资金 停止破产管理人继续使用资产 调整没收 / 托管 / 返还结构 并未请求: 被列入 PSR 的受害人名单 量刑阶段的陈述权(allocution) 指南中的 victim-count 计算 MVRA 赔偿裁定 这使其在功能上更接近于: 没收/返还争议 行政或准行政救济 而非量刑受害人主张 四、对量刑法官而言,这类动议的“自然处理方式” 在 SDNY 的实践中,法官面对这种文件,通常会: 完全不在量刑中使用 将其视为: forfeiture / seizure dispute 或“第三方对政府行为的不满” 明确或隐含地认定: 不满足“被告直接致害”要件 不纳入 PSR 的 victim count 不支持任何量刑加重或赔偿 五、概率判断(仅基于该动议) 用途 可能性 被用作量刑受害人 极低(≈0–5%) 支持 victim-count 指南加重 几乎为零 支持 MVRA 赔偿 为零 在量刑叙事中被简单提及 低(且无约束力) 六、一句话总结(精确) 由于 Greyer 在该动议中明确主张其当事人是“政府没收的受害者”,而非“被告犯罪的受害者”,法院在量刑阶段几乎不可能、也不应当将这些人作为量刑受害人使用。 因果理论本身已将其排除在量刑受害人定义之外。